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
| 适配人群 | 一线操作者,安全管理员,车间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应急响应,事故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出事不敢说,说了又拖着不报,现场乱动没法查原因。想让大家快说真话、快救人、别毁证据。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员工、管生产的领导、安全员、值班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出事的人要马上喊;班组长和安全员得立刻到场;老板负责对外上报;安监部门盯着整个过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拖;现场不准乱动;拍照画图留证据;轻伤也要组队查清楚。 | ||
| 监督与罚则 | 谁不报就追责,查不清就重来;处理结果要公开;档案得存好,每月还得统计分析;违反的按奖惩制度罚钱或处分。 | ||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生产班组长,设备管理员,质检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生产操作,设备运行,质量管控 |
|---|---|---|---|
| 制定背景 | 想搞懂事故为啥发生,摸清规律,吸取教训,好采取措施防事故,保安全。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里所有部门和员工,还有生产、设备、质量、交通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分管领导总管,生产部管生产事故,设备部管设备事故,质检部管质量事故,财务部管赔偿罚款,综合管理中心执行处分。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领导,填报告单按时交,重大事故两天内交,开分析会查原因定措施,不能瞒报漏报。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事启动预案补救,开分析会按“三不放过”办,查不出责任人就让专责人或领导担一半责,态度好可轻点处理,隐瞒推责就加重罚,有功的要表扬奖励。 | ||
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
(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汽车站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
| 适配人群 | 客运司助人员,汽车站负责人,运管统计员 | 使用场景 | 长途客运,重特大事故,值班应急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报告乱七八糟,时间拖拉,内容不全,容易漏报瞒报。想让事故消息跑得快一点,写得清楚一点。 | ||
| 适用范围 | 祁连汽车站、所有长途客运车辆、司乘人员。 | ||
| 职责分工 | 汽车站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司机和售票员要第一时间报。值班员收消息,统计员填表上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站长。30分钟内站里知道,2小时内填好快报交运管所。不清楚先说大概,后面补。不准不说、不准瞎说。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24小时有人盯电话。值班员要培训,会写信息。领导手机不能关机。谁没按时报,站里要问清楚。瞒报的扣当月安全奖。 | ||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今第493号)精神,加强改进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事故报告内容,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检总调度[____]120号),《关于加强重大事故 信息报告呀作的通知》(安检总办[200了1123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0号),的文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制度。
一、对全县长途客运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制度。
二、祁连汽车站对各客运车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如事故发生后,要求司助。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于30分针内向六源汽车站报告,2小时内,汽车站以《和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报祁连县运管所事故统计员,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先报送亨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不得瞒报、虚报。
三、祁连汽车站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正岗值班不间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信息编写能力。
四、保证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
急状态下人员集合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五、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各客运车辆安全基础资料数据库掌握各动人员的基本‘隋况。
六、祁连县汽车站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要带领有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主管,施工队长 | 使用场景 | 事故速报,现场保护,调查分级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受伤了得马上知道,不然耽误救人,也怕以后再出事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干活的人,还有项目部和公司安全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出事时最先看到的人要喊,班组长得打电话,安全部门收消息,公司领导盯进度。 | ||
| 管理规定 | 伤了人两小时内必须报公司,现场不能乱动,要画图记数据,查原因要实打实。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项目部自己查,重伤公司派人一起查,死亡要拉上政府;查完填表交上去,不交或瞎写就罚钱、处分;现场清理得领导点头才行。 | ||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事故,安全巡查,应急响应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报告乱七八糟,谁报不报、报给谁、啥时候报都没谱。怕漏报瞒报,怕处理拖拉,怕下次还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在建工地、项目经理部、班组长、安全员、一线工人。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天天盯着,班组长管现场,工程部查落实,总经理最后把关。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不能拖过1小时;现场不能乱动,要留痕迹;轻伤以上必须写调查报告;该交的材料一样不能少。 | ||
| 监督与罚则 | 工程部每月抽查报告和记录,没按时交的扣绩效;瞒报的直接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就停工重来;报告造假的调离岗位。 | ||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⑴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
⑵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⑴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⑵《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①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
⑶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报告程序: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上报项目经理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部公司领导。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或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项目管理人员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
若发生的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
第六条现场处理:
⑴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⑵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⑶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七条事故调查: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工程部备案。
2.轻伤、未遂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总经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部备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件及相关证人。
⑴描述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
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⑶分包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⑷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⑹受伤者的个人资料(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技术交底、受伤者的个人信息等);
第八条事故处理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2.轻伤、未遂事故:公司领导班子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门批文进行处理。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工程部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对事故的处理决定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工地突发事故,交叉施工冲突,重伤死亡事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怕报告拖时间,怕抢救不及时,怕现场被乱动,怕瞒报谎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程项目现场人员、项目经理、值班经理、交叉施工各方。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值班经理要顶上,项目部组调查组,上级部门盯着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经理,经理必须到场或派人去,保护现场不乱动,报告内容六条不能少。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48小时报结果,重伤死亡立刻组调查组,瞒报谎报罚钱扣工资,严重就停工地。 | ||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2、工程项目经理或值班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把受伤人员及时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不能赶往事故现场,应委派相关人员代替处理。
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4、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工程名称、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5、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项目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应部门备案,并协助调查。
6、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7、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
8、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9、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酒店康乐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康乐部负责人,安保部人员,安全生产办 | 使用场景 | 宾馆运营,康乐服务,工伤处置 |
|---|---|---|---|
| 制定背景 | 宾馆老出工伤和大事故,客人和员工安全没保障,经营也受影响。得管住事故,减少伤亡和损失。 | ||
| 适用范围 | 康乐部、安保部、人事部,还有所有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人员。 | ||
| 职责分工 | 组长xxx带头,成员几个部门负责人一起干。安全生产办公室跑腿执行,宾馆领导盯着看,安保部守现场。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拖、不能动现场。报告要写清时间地点人和原因。工伤没审核完,人事不能办手续。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办每月统计事故,报领导备案。查不清原因不结案,处理不到位不放过。瞒报谎报要处分,严重就送司法机关。现场保护不好、救援不及时,也要追责。 | ||
为了加强宾馆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控制,在全面掌控工伤事故的同时,及时有效应对及控制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报告及处理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1. 康乐部事故报告及处理领导机构
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总体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监督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审阅事故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监察部门。依据事故产生原因及后果,组织对事故的总结及对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工作。
2. 康乐部事故应急指挥救援机构
职责:根据宾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保部及事故发生部门救援小组人员,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伤亡程度。组织警卫队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及程序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时间、地点、事故(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 一般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一般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一)部门安全负责人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事故分析结论上报宾馆领导审阅,同时提出工伤审核意见,报人事部办理工伤申报事宜。人事部在未得到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意见前不得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三)安全生产办公室每月统计各部门工伤事故情况汇总上报宾馆领导并备案。
3.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一)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逐级报告宾馆领导或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 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宾馆领导指示,立即向国管局和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向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查科报告。
(三) 按程序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 协助国管局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人员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安全责任。
三、 组织抢救的措施
按照宾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实施救援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对事故现场人员及财产进行抢救,减少事故损失,降低事故影响。
(一) 事故处置组负责事故各类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事故应急系统的畅通。
(二)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在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来之前,对伤者实施止血、包扎、固定等应急抢救。同时负责指导抢救现场受伤人员等组织协调工作。
(三) 工程抢险组负责事故现场供电系统、机械设备及事故现场周边设施设备的控制、救险、隔离和防护等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
(四) 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车辆、物资、器械、防护用品及伤重人员的紧急运送,应急救援及相关资金储备,抢险救护器材急购等工作。
四、 事故现场保护
由安保部及保安人员组成安全警戒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安全警戒、区域封闭、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和保护事故现场等工作。未经事故调查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事故现场或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和旁证材料。
五、 生产事故的调查
(一)一般工伤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送交宾馆领导审阅。
(二)伤亡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由事故调查人员送达宾馆领导签收。
(三)发生事故部门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人员的直接参与下进行。
(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六、 事故总结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依据伤亡事故调查人员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宾馆及国管局负责对事故的处理。
(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或宾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友谊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条款,对宾馆或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1.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3.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60天。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 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 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⑵ 凡因错误指挥、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发包(出租)合同中没有安全管理内容、设施设备未按时检修或设备隐患未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新(改、扩)建项目未与主体工程“五同时”等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⑶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不报告又未采取必要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等导致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⑷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一般采用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触犯法律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北京xx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附件之一,解释权在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安全举报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人员,矿级领导干部,区队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重大隐患整改,带班下井监督,安全举报处置 |
|---|---|---|---|
| 制定背景 | 煤矿容易出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把责任分清楚,不让工人丢命,保矿上平安。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单位、所有职工,特别是井下作业和特种岗位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矿委会定大方向,矿长总负责,安全监察科天天查,各单位管自己地盘,领导带头下井盯岗。 | ||
| 管理规定 | 隐患必须报,培训没合格不能下井,设备要达标,手册要随身带,领导必须轮班下井。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科每月排查,每季度向上级写报告;不整改就罚钱、记过、撤职;举报查实给50到500元奖励,造假就照奖金额罚。 | ||
一、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责任主体。矿属各单位对分管辖区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我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落实、执行矿各项措施、责任制度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编制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和矿级领导,对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依章规定查处的职责。各单位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整改落实和自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矿级领导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和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矿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取得各种证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因丢失、损坏,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调职的行政处分或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行离开的,是矿承办证照的按每证照2000元承担办证补偿费;
第七条 凡发生事故单位除按原有规定处罚外;各单位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生1次重伤的,按原有规定处罚;1个月内发生有2次或者2处以上重伤或3次严重不安全隐患未整改、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300-800元。
1个月内发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或处罚1000-2000元;1个月内发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2000-3000元;1年内累计发生6次重伤(医疗费一次5万元以上的)、累计计大过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处罚3000-5000元;矿级领导按上级的处罚意见执行。本条由矿委会、矿长审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执行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安全矿长每月一次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科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须经矿长签字。
第十条 受到停产整顿时,应当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时达到整改恢复生产的条件,努力实现验收合格。对造成影响不能验收合格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矿级领导、中层管理、代班员及工作员、特种作业由矿长指派到上级指定的资质部门培训。新工人由安监科进行《入井须知》、《职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基础培训;各单位进行《单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岗位技能》等培训。建立培训挡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监科及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对巨不执行《执法指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矿级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监督检查各岗位行政、带班、安监员等特种作业到岗情况以及不安全隐患的并向分管及部门反应,要求及时处理。安监科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按照《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在生产过程中一周内矿级领导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矿受到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矿级领导记大过、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或3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由矿长负责印刷,安监科负责编写和免费发放每位职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职工交《职工安全手册》的保管押金30元,离矿时退书退还押金。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矿委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矿委会。有关细则按《国家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中适合我矿部分内容执行。
二、安全举报制度
一、每个员工对矿井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现象,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督促矿井安全生产。
二、安全举报分为向矿举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原则按照“先矿后上级的原则”进行。每个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应该先向矿职能部门反映举报,若职能部门未即使处理整改的,再向矿相关领导反映举报,若矿也未及时处理整改而继续生产的,再向上级部门(县、市、省等安监部门)反映举报。
三、举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事实。举报手段可以采用当面举报、书面举报或电话举报等。
四、凡举报属实者,按照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向矿职能部门举报的,按照50~100元/次给予奖励;向矿主要领导举报的,按照100~300元给予奖励;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的,按照300~500元给予奖励(上级奖励的除外),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人员调查后按照举报内容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定。凡举报不实者,按照调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标准按照奖励的标准执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轻伤处置,重伤响应,死亡上报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情况没人报、报得慢、报不准。想早点知道出啥事,好查原因、堵漏洞、少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工地、车间、企业里所有干活的人和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工地负责人最先接报,企业负责人组织调查,安全部门盯全程,全员都要配合说清楚。 | ||
| 管理规定 | 轻伤当天报,重伤马上报,死亡立刻报;现场不能动、不能擦、不能冲;调查要拍照、问人、查制度。 | ||
| 监督与罚则 | 报晚了要查,现场乱动要罚,调查不实要重来;处理按内部奖惩细则办,该扣钱扣钱,该处分处分,犯法交检察院。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任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各级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厂址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试。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只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负责人,事故调查组长,企业安全主管 | 使用场景 | 事故初报,跨部门协查,政府批复执行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报告乱七八糟,有人瞒报漏报,追责落不实,事故老是压不住。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市、县安监部门牵头干,交通、消防、公安、工会这些部门一起配合,监察机关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按时报,不能拖不能漏不能瞎说;报告要写清楚,不能乱下结论;调查组说了算,别人别插嘴。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部门天天守着电话,举报查实了给奖;不按规矩来的,该处分处分,该查的查,该罚的罚;每月跟踪续报直到收尾。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