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项目部经理,直属公司安全员,集团公司调查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生产,事故应急,现场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受伤了、机器坏了,得赶紧报上去。不然没法查原因,也没法防止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活的员工,还有项目部、直属公司、集团公司。 | ||
| 职责分工 | 最早看见的人先说,主管领导接着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收着管,最后还得听上级的。 | ||
| 管理规定 | 发现事故马上讲,现场先保护好,救人要紧,不能乱动东西,调查要老实说真话。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自己查,重伤集团来查,死亡得拉上外面人一起查。现场清理要批过才行。不查清原因、不教育人、不改措施、不处理人,这事就不算完。罚钱、处分、送法院都有可能。 |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和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款认定的因工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机械倾覆、损坏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发生伤亡或发生设备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快速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程度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同时用快报方式在规定时以便主管领导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生伤亡、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确认发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直属公司、集团公司对已发生的伤亡和设备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准确的调查分析,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直属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集团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定出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2、重伤和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直属公司、项目部对责任人写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于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事故发生后l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集团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内容:现场堪验、拍照或录像、画出现场平面图,收集事故资料和当事人及现场有关人员的证言、证物,索取有关生产、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直属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综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程序待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直属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重伤和设备较大事故的现场清理,由公司经理或项目部经理报集团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集团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发生事故单位的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训,进行针对性教育,纠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犯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设备、设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没有检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产现场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无意拆、改、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瞒着不报,耽误救人和查原因。要让大家一出事就赶紧说,不能拖不能藏。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单位,特别是工地现场的人和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施工方自己先报,总包单位负总责。安监部门、住建部门、特种设备部门都要收到消息。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马上讲,讲真话,不拖时间,不遮掩,不破坏现场,不毁证据。 | ||
| 监督与罚则 | 现场人先告诉老板,老板立刻上报多个部门。重伤死亡必须24小时内写书面报告。漏报瞒报会被追责,现场要保护好。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现场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报得假。想让现场人马上说,领导快点动,别捂着盖着。 | ||
| 适用范围 | 公路施工企业所有人,特别是现场工人、班组长、项目经理。 | ||
| 职责分工 | 现场人员最先报,项目经理必须接报就转报,上级部门盯着看有没有漏报迟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立刻讲,不能拖、不能瞒、不能改现场。时间地点人数损失要写清。 | ||
| 监督与罚则 | 查记录本和电话单,漏报的开会点名,迟报的扣当月安全分,故意瞒的写进考核表。 | ||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公路施工企业生产安全报告程序和内容
(1)报告程序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工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目的与任务
(1)弄清事故发生经过。
(2)找出事故原因。
(3)吸取事故教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
(4)宏观研究事故规律。
(5)为修正安全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6)分清事故责任。
(7)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恢复、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
尽可能进行详细调查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处理与勘察,物证搜集,事故事实资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与现场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填写事故报表,事故结案材料归档。
3、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伤亡事故分析可借助于有关专业技术知识来进行。如建筑物及支架等倒塌、机械设备损坏等,可根据工程力学理论进行分析;火灾、爆炸事故可根据物质的燃烧和爆炸机理及爆炸力学进行分析;人为失误可根据人机工程学和心理学等进行分析。由于上述各种分析手段具有各自独立的体系,在分析伤亡事故时可参阅有关专业书籍或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除了以上专业技术手段之外,还有系统安全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对分析事故发生过程的各种逻辑关系,查明事故原因是非常有用的。这些方法主要包括:鱼刺图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树分析等。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全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理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通过原因分析,确定造成事故的直接、间接管理缺陷和技术原因。以此来确定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所应负的责任,制定事故预防措施。
2、教育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事故惨痛教训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以及重申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使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从事故中真正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事故预防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而制定。事故原因分析准确了,所制定的预防措施也就能够切实可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主要应该包括从人、物、环境等三方面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或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设备维修和更新,改进工艺流程、产品结构,生产作业场所的改善等。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并处理事故责任者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做出处理,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因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法规或规章制度进行,公之于众,并将处理情况在伤亡事故报告书中作明确交待。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化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出事没人及时报,调查也乱糟糟的。怕再出大事没人管,职工受伤没人理,公司损失太大。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员工,各个车间和项目组。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带头干,各部门负责人要盯紧,班组长天天查,安全员随时巡。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1小时内上报,不准瞒报漏报,调查要留证据,写清经过和原因。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抽查事故记录本,没按时报的扣绩效,查实瞒报要通报批评,严重就调岗。每季度开复盘会,看哪块老出错。 | ||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负责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元的事故。
2.3、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5、轻微事故:指死亡或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一线操作者,企业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现场处置,重伤死亡响应,轻伤调查分析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管、瞒着不报、现场乱动,耽误救人查原因。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员工、管生产的领导、安全员、值班的人。 | ||
| 职责分工 | 操作工第一时间报,老板和安全员马上到现场,安监部门盯着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立刻报,现场不能乱动,拍照画图留证据,轻伤也要组队查。 | ||
| 监督与罚则 | 谁不报就追责,查不清不放过,处理结果要公开,档案得存好,每月统计上报。 | ||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工程部负责人,公司安监主管 | 使用场景 | 事故上报,事故调查,责任认定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受伤了得知道轻重,上报慢了怕耽误救人,现场乱动怕查不清原因,老出事得找找为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干活的人,项目部、工程部、公司领导都得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出事时第一个看见的人要喊,项目部领导马上报,工程部查轻伤,公司查重伤,安监部门管死人的事。 | ||
| 管理规定 | 伤了立刻喊人,现场不能乱动,抢救时要留标记,调查必须按步骤来,原因没弄清不结案。 | ||
| 监督与罚则 | 谁漏报瞒报就追责,调查完要写报告存档,每月统计事故次数和类型,班组要学案例,整改不到位再出事要加重处理。 | ||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主管,施工队长 | 使用场景 | 事故速报,现场保护,调查分级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受伤了得马上知道,不然耽误救人,也怕以后再出事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干活的人,还有项目部和公司安全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出事时最先看到的人要喊,班组长得打电话,安全部门收消息,公司领导盯进度。 | ||
| 管理规定 | 伤了人两小时内必须报公司,现场不能乱动,要画图记数据,查原因要实打实。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项目部自己查,重伤公司派人一起查,死亡要拉上政府;查完填表交上去,不交或瞎写就罚钱、处分;现场清理得领导点头才行。 | ||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站领导,一线员工,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现场,应急响应,事故调查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报、乱报、拖着不报。怕现场被破坏,原因查不清,责任分不明。 | ||
| 适用范围 | 站里所有工作人员,日常生产作业中发生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出事的人先报,站领导马上去现场,安全员盯落实,上级来查时大家配合。 | ||
| 管理规定 | 出事立刻报领导,保护现场别动,不准瞒报漏报,按“四不放过”处理。 | ||
| 监督与罚则 | 领导到场算响应,查不清原因不结案,瞒报就重罚,处理结果要归档,每月抽查记录。 | ||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铁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
| 适配人群 | 一线施工员,安全监督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铁路施工,建筑工地,危化品作业 |
|---|---|---|---|
| 制定背景 | 大家老是瞒着事故不报,隐患也藏起来。想让老百姓都来盯紧安全问题,早点发现、早点处理,别出大事伤人。 | ||
| 适用范围 | 全区所有施工区域里的单位、工人、监督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区安监局收举报、发奖金。各相关部门要配合查证。工作人员得保密,不能漏风声。 | ||
| 管理规定 | 可以举报瞒报事故、重大隐患、无证开工、设备不达标这些事。要讲真话,有证据更好。 | ||
| 监督与罚则 | 查实了就发50到1000元奖金,当月到账。匿名也行,但实名更快。3天内必须去查,5天内搞定。查不实要说明白,查实了要反馈结果。 | ||
铁路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事故隐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发生在施工区域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得安全生产审批许可而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三、举报事项包括:
(一)发生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做出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件、竣工验收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批准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为。
(九)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需进行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十三)应在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受理而未受理,报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查实的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奖金奖励标准最低为50元,最高为1000元,分为二类五级。其中: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元;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认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三)上述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隐患现场勘察记录所确定的隐患危害等级和发生的事故类别,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填写《城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开具举报奖励领款单,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凭证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奖励资金依次为: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拨付。举报奖励经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月兑付。
六、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书面或来人直接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关证据。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对于单位、个人匿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予以表扬鼓励。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出现类似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接到举报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一般应于接到举报或委托查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和消除,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存档备案。
十、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参与调查处理事故的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故意毁灭证据、向当事人或有关单位通报案情、提供虚假情况及配合不力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交办、督办信访举报件,并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消防机构,交通海事 | 使用场景 | 事故统计,跨部门报送,行业监管 |
|---|---|---|---|
| 制定背景 | 事故统计老是乱七八糟,各部门报的数对不上,想统一口径、说清楚到底出了多少事。 | ||
| 适用范围 | 全国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火灾道路水上铁路民航农机渔业建工特种设备都算。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门牵头管总,公安消防、交通海事、铁道、民航、农业、建设、质检这些部门各填各的表,再抄送给安监。 | ||
| 管理规定 | 必须报死亡、重伤、中毒、损失这些数字;不能漏报、迟报、瞎改数据;表格种类和填法都写明白了。 | ||
| 监督与罚则 | 省级安监每月6日前交上月报表;行业部门也得6日前抄送;不报漏报迟报造假的,按《统计法》追责;安监会抽查核对。 | ||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