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产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行政管理部,用房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 | 使用场景 | 房产调配,维修申报,改建审批 |
|---|---|---|---|
| 制定目的 | 房子太多容易乱,怕浪费、用不好。想让每间房都派上用场,别空着,也别乱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公司名下的房子,办公的、生产的、后勤的。管分配、维修、建新楼、改旧房。 | ||
| 职责分工 | 行政管理部牵头干,写方案、修房子、建台账、办手续。用房单位提申请、配合检查、签字验收。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占、私换、私租房子。不准乱拆墙、改结构、变用途。机构调整了得马上交房。 | ||
| 检查与监督 | 用房单位填单子→行政部现场看→按金额走不同审批流程→修完要验收签字→没按时交房或乱修就追责赔钱。 | ||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公司房产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房产是指在公司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以及各类附属用房等,其产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三条房产管理必须符合公司总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维修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房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是公司房产管理、维修、改建及扩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用房分配和调整方案,提出房屋建设维修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房屋建设、验收、房屋土建(内、外墙、地面、屋面、门、窗)、上下水管道及供暖设施、环保、工艺水管线、消防管线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房产管理总台账,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各项验收,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档案管理。
第三章房 产 管 理
第八条公司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审批,行政管理部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九条用房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私自出租用房、不得私自改建、扩建,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改变用途。因机构调整,用房单位要按时办理用房退交及调整手续。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随时检查用房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发现闲置用房及时调整,或有权收回另行调配。
第四章房产维修、维护与改造
第十一条 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延长房屋使用寿命,行政管理部负责编制年度房屋维修计划、施工方案和项目工程预算,并对大、中、小维修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分别提出维修计划和施工方案,上报公司立项,待批准后,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认维修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用房单位房屋需要进行局部维修项目时,由用房单位到行政管理部登记,并填写《维修项目报告单》。行政管理部根据《维修项目报告单》到现场实地察看,确认维修设计方案和预算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单项维修项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立项工程预算,需经用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报行政管理部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由行政管理部直接安排维修。
维修项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立项工程预算(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要由设计部门论证),需经用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报行政管理部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最后报总经理、总会计师签字批准,由行政管理部负责预算及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对维修项目组织验收,并由用房单位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用房单位申请,由行政管理部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签字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负责预算及组织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验证、企业信誉审核、审核工程预算、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竣工后组织施工结束后验收,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结算单据的审批,在正常情况下,经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资产财务部负责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同时计入使用部门成本。
第五章损坏房产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单位凡人为损坏的,由行政管理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和当事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其 他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技术学院房产
| 适配人群 | 后勤与基建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 使用场景 | 教学用房分配,实验室使用安排,学生宿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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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 学校房子多,怕乱管乱用,想让每处房产都清清楚楚、有人管、有记录。 | ||
| 适用范围 | 全校所有房子,包括教室、宿舍、办公室、校企合作用房、公有住房,还有图纸、证件、维修记录这些材料。 | ||
| 职责分工 | 后勤与基建处牵头办手续、建台账、交房验收;教务处管教室实验室;学工处管宿舍;校企办管合作单位用房;国资处收备案材料。 | ||
| 禁止行为 | 不许私自改房结构,不许乱丢房产证件和图纸,不许没验收就直接用房,不许不报备就调换用房。 | ||
| 检查与监督 | 后勤处每月查一次台账和交房记录,9月底前完成首轮档案归档;谁漏了谁补,两次不改就通报到部门负责人。 | ||
技术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房产的管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房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房产产权管理
根据国家房地产产权确认和管理有关规定,主动进行房地产登记,由后勤与基建处代表学校向房地产管理机关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2、房产档案管理
房产档案包括房产产权档案(指房地产地理位置、平面图、登记表、产权归属原始资料等)和房屋及附属设备技术档案(指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设计、勘测资料、施工图和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改造记录及图纸、大修记录等)。上述房产档案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按学院档案室要求统一编码装订,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3、房产的使用管理
学校房产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分类管理。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建立台账,并负责管理。教室、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安排并落实使用责任人。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安排并落实使用责任人。校企合作单位用房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并落实使用责任人;职工公有住房由学校后勤与基建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与管理;办公用房和其它用房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安排、调剂使用,并进行管理。校内所有房产都由后勤与基建处对墙面、门窗及附属设施(如灯具、吊扇、空调、家具等)验收合格后,完好地交使用部门。房产的分配、使用方案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4、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后勤服务性房产
| 适配人群 | 后勤管理干部,资产管理人员,招标工作小组 | 使用场景 | 校园商业运营,学生生活服务,校内便民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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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 学校想管好那些收钱的服务房,不让乱租乱用,让房子用得更值,服务师生更方便。 | ||
| 适用范围 | 管学校名下的收费服务房,比如打印店、小超市、修车摊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校领导带头组工作小组,资产处管日常,财务处收钱,监察处盯着别出错。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开网吧ktv录像厅,不准转租给别人,不准超范围卖东西,不准私拉电线偷水偷电。 | ||
| 检查与监督 | 资产处发招标公告,按流程选人签合同,财务处每月查缴费,不交钱就停水电,三次不交直接收回房子,年底还要检查设施有没有损坏。 | ||
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后勤服务性房产是指学校所有,用于经营服务并对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房产。
第三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租赁、有偿使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z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副组长为分管财务、后勤、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成员为党政办、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保卫部(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基建处、校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审议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3. 负责组织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工作;
4. 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 负责对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相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
第五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 负责拟订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的规划,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决策会议批准;
2. 负责拟订和解释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 负责对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设立、撤销、改变及房屋结构等进行组织论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4. 负责拟定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的具体协调组织工作;
5. 负责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建帐、建卡,做好资产管理。
6. 负责督促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承租人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7. 向职能部门提出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建议。
第三章 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
第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目标为:建立服务功能较为完善,规模适度,竞争有序,便利师生,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协调的服务体系。
第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原则为:
1. 与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相一致;
2. 中心服务区与局部服务区合理规划、配套服务;
3. 服务功能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
4. 符合学校综合治理的要求。
第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布局及经营范围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布局分为:
1. 中心服务区:俱乐部区域、服务大楼区域。
2. 局部服务区:北苑区域、南苑区域、琴湖区域、出版大楼区域、兴湘联建区域和能源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区域。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经营范围包括:打印复印、日常用品、洗衣缝纫、报刊销售、小型维修(自行车修理、鞋修理等)等学校允许的项目。
后勤服务性房产禁止经营录像室、卡拉ok厅、电游、桌球、tv吧、网吧、茶酒楼等餐饮娱乐项目。
第四章 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管理
第九条 成立后勤服务性房产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工作。招标小组由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保卫部(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标的和标底的确定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分为一般和带资源的两种类型。一般的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的和标底由招标小组拟定方案后报工作小组;带资源的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的和标底由有关部门和招标小组共同拟定方案后报工作小组。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底(即费用基价)由工作小组根据其地段、面积等综合因素进行测算和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对象
首先面向优惠对象招标,然后面向其他人员招标。
所有招标对象均须满足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能履行合同;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学校教职工的子女或配偶投标须由父母或配偶(在岗或退休)担保;校外人员投标须由学校在岗教职工担保。
第十二条 优惠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系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的子女或配偶;
2. 申请人长期待业且无稳定收入来源;
3.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中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的或家庭收入符合z市低保政策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房产招投标中不享受学校优惠:
1. 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的,
2. 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
3. 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4. 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
5. 自建住宅且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可用于出租的;
6. 申请人家庭(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已购置或租赁铺面的。
第十四条 房产合同租赁期限
房产合同租赁期统一为三年,经学校同意的可适当延长租期。
第十五条 招标实施办法
招标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面向优惠对象招标,每个家庭限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第二批次面向社会招标。第一批次完成才能进入第二批次的招标程序。
具体招标程序为:
1. 发布招标公告。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实行竞标方式,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学校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2. 报名。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缴纳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逾期不予受理。
3.
资格审查。
4. 公示投标名单。
5. 投标。投标人以密封的形式递交投标书和校内正式职工签字的担保文书。
6. 开标和评标。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开标和评标。
7. 公示中标者名单。一旦中标,中标者不得进入第二轮投标。
8. 签订合同。中标人交付中标定金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z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范本附后)。
9. 费用优惠。优惠对象中标的,享受一次费用优惠。费用优惠为100元/月,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租赁费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催缴,计划财务处负责收费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将公有用房出租,校内家属区教职工住宅不得用作商业门面。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提供场地和水电等必需的设施与外部环境,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届满后,学校对门面进行重新公开招标。未能继续租赁者应在不减损租赁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及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设备(不包括装修)。学校不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或收购。
第十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承租人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产转包他人经营或者以房产入股合伙经营,也不得超越租赁合同约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一经发现,学校将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发火灾者,由公安消防机关或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签订遵守校纪校规、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缴纳门面费用和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仍不缴纳者,则视情况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门面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私拉私接、偷用水电。如有设施、设备损坏或私拉私接、偷用水电等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学校水电管理的有关办法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后勤服务性房产承租人,学校将采取没收押金、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撤出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服从z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管理,并按学校要求主动配合完成各项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z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适配人群 | 房产行政执法人员,初审复审岗位人员,行政审批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房产执法监督,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办事出错,伤了老百姓利益,也伤单位脸面,想让每个动作都稳当点。 | ||
| 适用范围 | 管房产局所有干活的人,管发证、登记、处罚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法规处牵头查问题,监察室一起盯,科室领导管自己人,局长最后拍板。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越权办事,不能乱收钱少收钱,不能拖着不办该办的事,不能对人凶巴巴。 | ||
| 检查与监督 | 法规处和监察室每季度查一次,查到就按轻重给批评或处分,三个月内要整改完,不改就加重罚。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委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处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单、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现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以从形式上辨认的,初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易于辨认的,复审人员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初审人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讨论方式决定的具体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积极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徇私枉法、严重失职,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调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及其重大,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
打击报复控告、检举、投诉人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过错责任调查由法规处会同监察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组织收集证据;
(三)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四)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局依法治理小组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通知责任人。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