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第一中学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校办行政人员,专职驾驶员,分管校领导 | 使用场景 | 公务出行,会议会务,紧急用车 |
|---|---|---|---|
| 制定目的 | 公车老出问题,怕不安全、太费钱、用得乱,想让每趟车都跑得明白、省心、靠谱。 | ||
| 适用范围 | 管全校所有公车,管谁用车、怎么派、修车加油、司机干活。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主任牵头管调度,司机听安排开车修车,校领导盯着大方向,办公室查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私用公车接送家人孩子,不能借给别人开,不能旅游探亲,不能办喜事,不能随便拉私活。 | ||
| 检查与监督 | 用车提前填单子报办公室,市区外要校长批,司机必须等通知才出车,办公室每月查记录,漏报或乱用第一次写检查,两次取消评优,三次直接处理。 | ||
为加强学校公车管理,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车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海珠市第一中学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调配
学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使用。
第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
保障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用车。
保障全校性业务工作用车和会议会务用车。
3、其他特殊情况如安全等紧急用车,经校领导批准,可安排用车。
4、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
第三条 用车手续和批准权限
1、 为确保安全行车和保证派车的落实,凡需使用车辆的部门,应向办公室提前申报用车情况,由办公室协调调度,做到高效、节约。市区外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校长同意,市区内用车按轻重缓急由主管车辆的办公室领导统筹安排派车。办公室应增加汽车调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2、司机需经办公室领导安排方可出车,不得擅自接受用车事宜。如遇紧急公务或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司机可积极主动出车,事后报告办公室领导。
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
车辆常规基本维修保养由司机负责。每周保养清洗一次,每天简单清洁一次,要组
织有维修能力的司机进行车辆的小修。
车辆维修必须到有资质的官方定点修配厂维修。车辆维修由司机提出报告,并事先
列出修理项目清单,报告校长批准。做到清正廉明。
车辆途中遇到故障、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可就近修理厂维修或就地
紧急拯救。
4、加强车辆经费管理,堵塞漏洞,节约开支。车辆的各项支出包括购车费用、油料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要详细记录备查。
第五条 公车使用与奖惩
一、发现并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公车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接送子女上学放学;
2、擅自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
3、用公车私人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度假等;
4、用公车操办婚宴喜庆事宜;
5、未经批准用公车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加强学习,安全行车
1、每学期组织司乘人员学习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和有关业务知识。
2、司乘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做到安全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被吊扣证件、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经济损失,由本人自负,不得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发生交通事故要如实及时报告。
3、不超载驾车,不超速驾车,不疲劳驾车。杜绝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 司机职责和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操作规程,坚持良好的驾驶作风,热爱本职工作,熟悉车辆性能,搞好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调整,保持车内外清洁、光亮、美观。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分配,听从调度,随叫随到,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因事请假要提前向办公室领导报告,病假按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司机不得在接受任务时,提出有事和请假的要求。
3、对不服从调度,无正当理由,无特殊情况拒绝接受任务的;安排出车时找不到人,又不知去向的;车辆需要维修保养,不提前报告,安排出车时车有毛病的情形,学校视乎情节轻重,对司机做出相应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办公室对公车私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监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珠海市第一中学公车使用管理办法:珠海市第一中学采购
| 适配人群 | 采购小组成员,副校长(后勤),部门采购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学校采购,基建维修,办公耗材 |
|---|---|---|---|
| 制定目的 | 学校买东西乱,钱花得不值,想让采购更透明、更省钱、更环保,大家心里都有数。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和采购小组,管买办公用品、教学设备、图书、维修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副校长当采购小组长,老师轮流进组干活,纪检小组盯着全过程,校长最后拍板。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一个人去买,不能去小摊小贩那儿买,不能收回扣,不能买贵了买差了,不能不验收就入库。 | ||
| 检查与监督 | 填审批表→校长或班子批→去指定超市或市场买→两人以上验货签字→凭票报销→没按流程买的自己掏钱,出问题要赔钱或处分。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明确采购程序和采购人员的职责,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环保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海珠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内容
第二条 采购内容包括学校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电子设备、基建及维修等项目。
第三章 采购机构
第三条 学校专门成立一个采购小组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所有采购项目和内容均接受学校纪检小组的监督。采购小组组长由主管总务(后勤)的副校长担任,成员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 采购人员职责
第四条 不论采购预算金额的大小,每次采购均应有二个或以上人员共同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员应了解市场行情,制定采购预算,报批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每次采购要货比三家,做到优质优价;在基建及维修项目中工程造价预算由我方二个或以上人员确认工程量后送造价站审核报价。
第六条 作为部门采购负责人,应该严格认真审核本部门提出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预算价格,以确定是否确实需要采购。
第七条 采购小组负责人应该严格认真审核、监督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价格,以及采购的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参与采购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验收、办理结算等相关手续,不得以权谋私、接受回扣及其他任何好处。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各采购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海珠市第一中学采购审批表”,分级审核,最后由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采购工作。二万元以下项目由校长与相关部门讨论决定;超过二万元的项目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采购:严格按照海珠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申请表批复意见进行采购安排,凡属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按规定执行,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小组负责人和申报部门负责人或使用人和采购小组其他成员共同采购,严格执行相关采购程序和规定。为保证采购物品质量,采购人员须到万佳百货、得一超市、民润超市、家乐福、新一佳等明码实价的大型超市以及泰锋、顺电、国美等专业市场采购,并索取电脑小票和发票以用于报销。
第十一条 验收和入库:物品采购后,每个参与采购的人员均应在票据上签名,然后由申报人或使用人及仓库保管人员共同验收后入库(验收人员不少于二人),然后由使用部门(人员)领取使用。
第十二条 报销:采购人员凭采购单和电脑小票、发票,经参与采购和验收的全部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由校长审核报销,并做好采购资料的归档。
第十三条 有技术方面要求或其他特别要求的采购,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采购人员外,使用部门应至少派一人参与采购。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擅自进行采购,所产生的费用由其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采购的物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负责修理、退货或换货。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故意采购有质量缺陷的物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小组负责人或作为部门负责人的采购小组成员,如果因审核不严,造成重复购买或不必要的购买,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小组成员或采购人员接受供货单位的回扣、贿赂或其他好处的,根据情节轻重、金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及行政处分,其所收的回扣、贿赂等均上交学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1)所有涉及学校宣传(包括校内外的文本印刷、喷绘)的项目和费用的管理,参照第九条执行。
(2)办公耗材如打印纸、一体机纸、油墨、墨盒、碳粉、打印机和复印件零配件的采购参照第九条执行,由采购小组联系供应商进行采购。
(3)在接待用餐、住宿方面须一事一结,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累计报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第一中学公车使用管理办法:珠海市停车场
| 适配人群 | 市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人员,公安交管部门 | 使用场景 | 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场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停车更有序,缓解堵车问题,让城市路不那么挤,大家找车位容易点,交通顺畅些。 | ||
| 适用范围 | 管全市所有停车场,包括路边划的、小区配建的、专门建的公共场,还有停车收费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市政部门牵头干活,规划局管设计标准,交警管路口和路边车位,城管查乱设乱用,物价局盯收费。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挪用已建好的车位,不准私设收费停车场,不准在消防通道划车位,不准收黑钱不开发票。 | ||
| 检查与监督 | 市政局发证才准营业,城管和交警日常巡查,发现违规先警告再罚款,罚单按车位数或次数算,每月检查一次。 | ||
第82号
《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____年12月12日七届2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指导、协调与平衡,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连接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定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和使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车场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土地经营停车场。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功能的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标准,协调和平衡城乡规划编制中的停车设施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设施用地。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涉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时,应当将验收意见抄送市市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计方案。
(六)停车场平面布置图。
(七)停车场内设施清单。
(八)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九)申请立体机械式停车场的,需提交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十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营性停车场前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核查。
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
第十六条
本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利用非市政道路设置的路内停车场除外)应当缴纳特许经营权费,并按照本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车辆停放者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并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四章
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五)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信息化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根据需要安装或建设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监控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八)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
(九)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三)停车后及时关闭车辆发动机。
(四)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五)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六)不得利用停放车辆从事非法活动和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配建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
鼓励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免费或经营性停车服务。
配建停车场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申请。
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免费或经营性停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周边停车场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路内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制定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
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十五米范围内。
(三)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场的区域和路段。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七条
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路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路内停车收费属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标识进行提示。
第三十条
路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服务牌证。
(二)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四)在设立的路内停车场同侧设置包含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的公示牌。
(五)根据需求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内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在停车位线内按标示停车方向停放,按规定缴交停车费,并遵守停车场管理有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重大活动、节假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疏导交通等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通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被挪用的停车位数予以处罚,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二百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或者设置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在路内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经营和管理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独立选址建设,为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场所。
路内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命令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口岸查验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____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