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

适配人群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部长,事故调查员使用场景事故调查,应急响应,安全考核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死人多或钱赔太多,大家慌乱没章法。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人,工厂车间工地,机器设备工具,搬抬焊割这些活。
职责分工老板要盯紧,班组长天天看,工人自己守规矩不偷懒不耍滑。
管理要求戴好帽子口罩手套,机器停了再伸手,火源边不抽烟,出事马上喊人。
监督与检查班长每天转三圈看,安全部每周查两次,漏查一次扣钱,出事全组停两天。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生产

适配人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使用场景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治理,停产停业整改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怕人受伤,怕东西坏掉,怕财产损失,想早点发现隐患早点处理。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单位,所有干活的人,所有干活的地方,所有干活用的设备。
职责分工老板要全管,管事的各管一块,工人要自己查自己报,谁出问题谁负责。
管理要求定期查隐患,分大小来处理,大隐患要停业整改,小隐患马上改,整改时要防出事。
监督与检查老板要盯落实,安监部门来检查,不查不改就罚款,严重就停产,再犯就抓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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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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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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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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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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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牫械0踩拦赖闹薪榛梗鼍咝榧倨兰壑っ鞯模皇瘴シㄋ茫晃シㄋ迷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牳皆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预防煤矿生产

适配人群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使用场景煤矿停产整顿,非法煤矿关闭,重大隐患排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____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特种设备特大生产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监管员,企业安全总监,应急指挥负责人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压力容器泄漏,电梯困人救援

肥城市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10人及以上,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重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肥城市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工质监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质监局、安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气象局、经贸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在市质监局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所设各组如下: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质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环保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抢救组。主要职责是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实施救灾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提供抢救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发生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对口管理

部门:市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3212612,传真:3211770)、市安监局(电话、传真:3221139)、市质监局(电话、传真3212901),并在6小时内书面报送上述部门,同时分别由上述部门及时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泰安市政府办公室、泰安市安监局、泰安市质监局。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及有关参数;5.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6.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7.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必要时附示意图);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进行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尽量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我市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化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各气体充装站的贮罐和气瓶、医用氧舱、煤气和天然气管道、客运电梯等。

(二)上述危险目标分布于我市境内各有关单位。

五、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公安消防部队是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市质监局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演练。

(二)市质监局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队伍,由市质监局、化工办等部门和各有关企业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为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六、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市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的立即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应急救援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程度,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等一起及时堵源排险,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建设工程生产

适配人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使用场景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事故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没人管得快,人死得多、钱赔得多、大家心里慌。
适用范围全市盖房子修马路的工地,还有工人、老板、监督的人。
职责分工局长带头管大事,副局长盯现场,科长带人跑腿,施工队自己救自己,项目部守好门口。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打电话,画图留证不乱动东西,救人第一,设备随时能用,专家出主意。
监督与检查局里派人查演练真不真,谁漏报谁挨批,不练不备就通报,出了事要追责,每月抽查记录。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事故发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应视事故情况逐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服从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应急救援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在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死亡9人以下(含9人),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企业按照本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发生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本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必要时可请求本企业或市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支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1.5应急救援责任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均应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区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对县(扩权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县(扩权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建设局局长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建管科科长、城建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安全监督站站长及质量监督站站长任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②拟定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县(区)、市三级全市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③指导、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援助;④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⑤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一室四组。即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组、救援组、预备救援组、设备保障组。

1、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站,为指挥部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安全监督站站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副主任和建管科、城建科、安全监督站副科(站)长组成。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督导应急救援机构的日常准备与演练;

(2)接警后的事故判断与起动应急程序后的指挥协调;

(3)信息的传递;

(4)事故现场施救中的后勤保障;

(5)应急救援程序终止后的善后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科学、有效性,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设局主管技术的副局长任组长,局技术科科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承德市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站、承德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等组成。

(1)提出救援及避免事故扩大的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救援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3、应急救援组。现场应急救援组由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成,局建管科科长任组长,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任务。公司设置应急救援值班室,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救援组人员定为20人,配备常备器材(消防铁锹、十字镐、消防斧、撬杠、铁锤、手持电动切割机等)。

(1)实施专家组提出的救援方案和措施。

(2)实施现场监控,掌握事故发展趋势;负责向指挥部及时反馈救援信息。

(3)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组织现场医疗救护。

(4)做好事故现场保卫和清理工作。

4、应急预备救援组。应急预备救援组是事故救援的机动救援力量,由承德名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成。局质监站站长任组长,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该公司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预备救援组人员定为20人。

(1)负责事故机动应急救援任务;

(2)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救援人力、物资,保障预备救援需要;

(3)负责组织现场危险区域人员、物品的转移和临时安置。

5、应急救援设备保障组。应急救援设备保障组由承德市政建设总公司组成,局城建科科长任组长,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该公司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大型机械设备(吊车、装载机、挖掘机、照明灯具等)的保障;

(2)按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救援设备和相关人员参加现场施救。

(3)救援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县(扩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行政负责人任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并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等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职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辖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2施工单位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要充分做好事故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预警机制

市建设局根据不同阶段和其他省市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市建设系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应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应急准备

3.2.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2.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4应急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1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4.1.2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1.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4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2应急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应急救援程序

(1)应急办公室接警后,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领导。

(2)应急办公室立即采用最快捷方式确定事故的性质。

(3)当事故显示特大事故的特征后,应急办公室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同时向担负救援任务和机动救援任务的救援组下达救援指令,并继续对事故的性质进行核对。

(4)根据指挥长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应急办公室协调各应急救援组和相关人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6)各救援组根据指挥长指令和事故现场情况施救。

(7)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请求公安、交管、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支援。

(8)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4.2.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处理意见公布与众。

4.3现场紧急处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相关各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4.4应急结束

4.4.1市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程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政府和建设厅报告。

4.4.2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4.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4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4.5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理赔工作。应急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5.2调查和总结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伤死亡事故展开调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5.1宣传培训和演习

5.2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承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和奖惩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救灾工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再现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生产

适配人群安全应急指挥员,车间应急小组,专职安全员使用场景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伤害
制定目的最近厂里出了几起小事故,怕再出大事伤人损设备,就想把应急办法理清楚。
适用范围全公司所有人、所有车间、所有机器和生产线。
职责分工领导要带头学预案,班组长盯现场,员工按流程操作别乱来。
管理要求定期练火灾爆炸怎么跑,中毒了马上通风送医,触电先断电再救人。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每月查演练记录,没参加的扣当月安全分,三次不练要重新培训考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根据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____);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____年5月1日起施行);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____】73号);

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实施细则》(粤安监【____】11号);

1.3分类与分级

1.3.1分类

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火灾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高温中暑事故、台风破坏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3.2 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件分为三级:

一级(地方政府救援级):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周边社区造成较大影响,超出本公司应急救援能力,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公司级):发生较大事故,可能造成多人重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级(车间级):有人员轻伤及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划分原则和相关事件的分级见表:表1-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经营范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表1-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原则

级别 分级原则 相关事件分级

地方政府救援级

(一级) 事态严重,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公司本身无法有效控制,需地方政府调集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1.重大、特大火灾或爆炸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某某仓库生产

适配人群科室负责人,部门安全员,主管领导使用场景安全事故处置,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上报
制定目的怕出火灾、车祸、物资丢、泄密这些事。大家干活时容易大意,得盯紧点。
适用范围全处所有人,所有办公室、仓库、车辆、设备,所有日常干活的事。
职责分工科室领导管全面,员工自己守规矩。谁的活谁负责,谁的地盘谁看住。
管理要求天天查隐患,发现马上改。出事立刻报总值班,抢救伤员别耽误。
监督与检查保卫科不定期检查,总值班盯着落实。漏报瞒报直接开除,整改不力扣奖金、调岗位、撤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科室、部门主管负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者,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科室、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科室、部门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建立本科室、部门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作业指导书,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处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室、部门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排除。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四)当本科室、部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立即向处总值班和保卫科报告事故真实情况。

(五)做好本科室、部门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领导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职工伤亡事故;

(三)重燃烧爆炸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设施设备损坏事故;

(六)***物资损失事故;

(七)商储物资损失事故;

(八)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责任人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主管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隶属关系,对处级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与当事人勾结串通,谎报、瞒报事故真相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奖励或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及时,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值班员启动《***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救助,各科室、部门要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特大生产

适配人群市应急指挥部,县级现场总指挥,专业处置组长使用场景工矿事故处置,道路事故救援,水上事故应对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死人多、损失大、影响坏。要抢时间救人救物,不让小事故变大祸。
适用范围台州全市,工厂工地、马路水路、船上火场,死10人以上的事故。
职责分工市领导拍板定方案,县里负责现场指挥,部门各管一块,公安管治安,卫生管救人,交通管运输。
管理要求马上报、快到场、划警戒线、救伤员、调队伍、保通讯、控污染、查原因。
监督与检查谁值班谁盯紧,指挥部随时抽查,没按时到、没按指令干、瞒报漏报,要被点名批评扣分。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____]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____]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____]12号)等规定,编制《台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台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照事故情况分为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4.火灾事故。

5.渔船捕捞作业及运输事故。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一)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跨县级行政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四)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五、组织体系

(一)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协管部门、应急救援保障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请驻台部队领导参加。

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灾害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业处置组的职责。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决定启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发生在民航、海上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

3.专业处置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委办、市府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派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省政府调查组开展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专家技术组:提供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判等工作;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善后处理组:指挥部责成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相关单位职责。

1.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及时收集、分析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和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渡口、渡船和港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民用航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民航运输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台州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沿海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工作。

10.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和化工污染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台州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和市内电网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及信息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7.市经委、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9.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市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0.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市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六、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生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____]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特别是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外事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市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 现场救援处置。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必要时调集台州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援;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综合协调组: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3、安全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新闻报道组: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灾害救援组: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7、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8、事故调查组:实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专家技术组: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善后处理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七、附则

(一)本预案编制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生产

适配人群调查组长,调查组成员,安全监管员使用场景事故调查,现场勘查,技术鉴定
制定目的怕事故查不清原因,现场东西乱动就没了证据,人说话记不准,资料找不到。
适用范围所有查事故的人、出事的现场、用到的工具和拍的照片。
职责分工组长定分工,组员各管一块,有人问话、有人拍照、有人收东西、有人写报告。
管理要求东西贴标签不洗不擦,照片要全角度,问话得两人一起,笔录当场签字。
监督与检查组长每天盯进度,公司安全部抽查记录,漏一项重填,超三天没交报告要说明。

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般工作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开展技术鉴定、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编制调查报告、资料归档。

第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级别及影响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前,应根据了解的事故初步信息,明确调查组人员、职责及分工,收集事故调查所涉及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准备事故调查所需工器具。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事故调查组长应组织召开会议,听取事故情况介绍,明确事故调查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时间安排、工作纪律等。事故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初步确定的事故原因、应急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三条 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 现场物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件,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保管人和保管地点。

(二) 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单位的合规性资料;事故现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岗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方式;事故相关人员岗位资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事故当天,事故相关人员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个人防护状况。

(三) 事故发生的证实性资料: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合规状况;事故现场气候、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及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规章制度、体系文件、操作规程、施工方案、工作指令、作业许可、工艺卡片、应急预案等资料及执行情况;施工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巡检记录、监督监理记录、相关会议记录等证实性材料;有关合同及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

(四) 图像证据材料:显示物证和伤亡人员位置、可能被清除或践踏的痕迹、反映事故现场全貌的所有照片或影像资料;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现场人员位置图等。地方政府调查组在现场取走的物证,事故企业应留有相应的影像资料和纸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第四条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工作。

(一) 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询问对象,主要包括现场操作人员、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管理人员,事故涉及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以及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督、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二) 根据询问的目的和对象,拟定询问提纲,内容一般包括: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过程、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异常变化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 询问应当由2名及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向询问对象告知其有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并对其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

第五条 根据需要,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分析鉴定工作。现场调查不能完全确定事故原因或性质时,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使用的材料、介质、相关产品等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实验分析或质量性能鉴定,也可委托开展模拟试验,通过技术鉴定进行深入的技术分析。

(一) 在现场勘查、人员询问、技术鉴定的基础上,从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确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二) 直接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导致能量失控的直接因素。

(三) 间接原因:是指导致事故直接原因产生或存在的因素。如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中存在问题,作业现场环境不良等。

(四) 管理原因:是指由于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如未建立组织机构或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清,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员工不具备上岗条件、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等。

依据事故原因分析结论,认定事故性质。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组长组织召开会议,在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简要概述(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人员伤亡状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 事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概况(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生产能力、劳动组织情况等,以及事故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关联关系);

(三) 事故相关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及生产运行状况;

(四)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五)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六) 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七)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九) 附件(与事故直接相关的痕迹和物件的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技术鉴定结论、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与事故调查报告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 事故调查归档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信息快报;

(二)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

(三) 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附件;

(四) 现场勘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五) 伤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

(六) 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等;

(七) 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八)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批复或结案通知;

(九)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太仆寺旗生产

适配人群旗安委会成员,现场指挥长,应急办负责人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处置,跨部门协同救援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故没人管,人死得多、东西坏得狠,社会乱套。要快救、少死人、少损失。
适用范围太仆寺旗地界里发生的特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旗里管不了的也归这管。
职责分工旗长当总指挥,副旗长们分块管;安监局干活协调,各部门按自己活儿上手;企业自己守好门、看好人、备好东西。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1小时内;危险地方拉警戒、撤人;专业队快上、医生快到;物资设备提前备好、定期练。
监督与检查安委会办公室盯着各单位干没干、练没练;不报、迟报、假报要追责;查出来问题限期改,改不好通报批评。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太仆寺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42令)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____)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____〕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内安监应急字〔____〕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旗政府领导认为需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安委办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旗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旗政府或旗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坚持“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太仆寺旗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2.1.1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

2.1.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武警中队、人武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盟行署和盟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2.2 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指挥长:政府副旗长、安委会主任;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安委会副主任;人武部副部长、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中队中队长。

组成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安监局、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科技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质检局、药监局、气象局、总工会、农电局、人武部、财险公司、人险公司、疾控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3 组成机构及其职责

旗安委会办公室为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旗安委会办公室下设旗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旗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 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 组织起草全旗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旗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 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 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 负责向盟安委会办公室、盟行署应急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旗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 承担旗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旗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 组成单位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旗政府办公室:

(1)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旗其他领导;

(2)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盟委、行署报告关于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2、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3)负责组织旗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经济信息化局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事故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监察局: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旗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灾难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灾难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5、财政局

(1)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热力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热力供热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7、交通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灾难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灾难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公路建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负责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建设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8、国土资源局

(1)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9、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牧、农机等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生物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水利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水旱等灾害,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1、林业局

(2)对林产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公安局、交警大队

(1)负责事故灾难区域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险公司、财险公司

负责全旗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4、教育科技局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灾难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负责编制《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5、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疾控中心

(1)结合太仆寺旗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救护中心;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灾难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抢救工作的技术保障。

(6)负责编制《太仆寺旗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应急预案》。

16、环境保护局

(1)为各类事故灾难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灾难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17、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8、气象局

(1)提供太仆寺旗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灾难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9、总工会

(1)配合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0、农电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1、人武部、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灾难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旗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5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专家组由锡林郭勒盟应急救援专家库中的太仆寺旗专家组组成。

2.7.3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大队(太仆寺旗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2.9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 监测与预警

3.1.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旗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旗政府应急办、旗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 旗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消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旗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旗政府应急办。

3.2.4 旗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旗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2.5 旗政府或授权旗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6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旗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旗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盟行署。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 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旗安委会领导及旗政府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盟行署、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3.4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旗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3.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6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旗宣传部通报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机制

4.1.1 安委会办公室的处置

进入i级应急处置的,旗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旗安委会及旗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旗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旗政府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它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盟行署和盟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相关部门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 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旗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旗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单位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和协调

4.2.1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后,旗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长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4.2.2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 有关部门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 在旗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4.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4.3.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盟安委会及盟行署备案。

4.3.2 超出旗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盟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4.4.1 由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4.2 必要时,向盟卫生局、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旗政府及旗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旗公安局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旗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旗政府及旗安委会组织动员全旗相关社会力量。

4.7.2 必要时,旗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 超出事发地旗政府处置能力时,旗政府向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在旗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太仆寺旗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旗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

4.9.2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5.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照调查权限报请上一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

5.3.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政府,同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旗政府应急办。

5.3.3 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旗政府应急办对网通、移动、电信部门进行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7.1.2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7.1.3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旗安委办公室下设的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报送盟安委会办公室和盟应急办。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以及武警中队等应急力量,同时,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盟行政公署和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2.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局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全旗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7.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和商务局负责协调跨旗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旗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旗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7.2.7 资金保障

(1)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财政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旗政府协调解决。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宣传教育

(1)在旗政府的领导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4.2 培训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旗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4.3 演习

(1)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旗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旗安委会及旗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5 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7.5.1 监督检查

旗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5.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8 其它事项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政府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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