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

适配人群建设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监申报专员使用场景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竣工验收
制度目标让建设项目从开头就管好职业病危害,别等出事了才补救,保护工人健康。
职责分工单位负责报批、落实措施、建档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整改隐患;安监局管申报验收。
核心条款预评价要审核,设计要落实建议,竣工前得做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不能拆不能停。
执行要求预评价在可研阶段交,施工前走完报批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才能用,防护设施天天检查,每年至少练一次应急。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适配人群建设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安监申报专员使用场景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竣工验收
制度目标防止建设项目带来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让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都安全。
职责分工单位负责人总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落实;工程部门配合执行;安监部门监督报批。
核心条款预评价报告要报审;设计阶段要落实建议;防护设施不能拆不能停;危害作业不转给没条件的单位。
执行要求预评价在可研阶段做;设计阶段建档案;竣工前做控制效果评价;30天内申报危害项目;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应急救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适配人群防护设施管理员,职业卫生专员,车间安全员使用场景通风净化系统,吸除阻隔作业,职业危害控制
制度目标管好防护设施,让它正常干活,别让有害东西伤到员工身体,保护大家健康。
职责分工人力行政部总管这事,各部门管自己地盘的设施,谁用谁负责日常看管。
核心条款买设施要带合格证和说明书,必须有检测报告,三无产品不能用,不能随便拆掉停用。
执行要求设专人管,定检查制度,每年做一次效果检测,记好每次维修保养,培训员工怎么用好它。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适配人群安环部人员,一线操作工,职业病防治员使用场景新员工入职,年度复训,应急演练
制度目标帮大家懂职业病怎么防,怎么保护身体,别得病。
职责分工总经理批培训计划和钱,安环部负责具体办培训。
核心条款新员工上岗前要培训,老员工每年一次,内容有防护知识、操作规程、法规标准。
执行要求体检合格才能培训,培训完考试过关才上岗,安环部统计考核,用讲座、录像、演练多种形式。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种的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3.职责和权限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4.教育培训内容

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①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⑥应急演练。

⑦结合具体岗位所需要培训的内容。

5.教育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 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环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按照教育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按照教育培训的形式,分为宣传栏、集中讲座、参观学习、观看录像以及公司组织的实地应急演练。

6.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7.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

适配人群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疑似职业病劳动者,离岗体检人员使用场景职业病危害岗位,离岗健康检查,岗位变更作业
制度目标让签合同的时候说清楚职业病风险,不骗人,保护干活的人身体。
职责分工公司人事负责告知,安全部门配合写清楚危害内容,部门主管监督执行。
核心条款合同里必须写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工资待遇这些事,不能漏掉,不能骗人。
执行要求签合同时就要给书面告知书,变更岗位也要重新说清楚,人事要存档备查,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没做到要整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多数已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列为合同的条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但下列情形不得违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和职工之间大量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劳动部1995年8月4目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因此,目前的劳动关系,一是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二是指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____]12号),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目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

适配人群一线生产员工,安全管理人员,采购验收专员使用场景高危作业,多工种切换,易燃易爆场所
制度目标保护员工职业健康,规范防护用品怎么配、买、发、领、用。
职责分工单位管资金和标准,采购部门买合格品,各部门发给员工并签字,安全部门检查使用情况。
核心条款必须实物发放不发钱,按工种配发,特殊岗位用专用防护品,禁用化纤品,旧换新才换绝缘用品。
执行要求按标准及时配发,领用要签字,采购验收入库专人登记归档,安全帽口罩等定期检查,不合格就停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

适配人群通防科技术人员,安监站管理人员,生产运行人员使用场景煤矿井下作业,生产运行场所,通防管理现场
制度目标管住职业病危害因素,让干活的人少生病,身体好点。
职责分工通防科管这事,专人负责监测、应急、联系。安监站管钱,每年列经费计划。
核心条款做监测计划,建档案,含点位图、危害种类、周期、结果登记。找有资质机构检测评价。
执行要求检测结果要报上级,也要告诉工人。超标了马上通知部门,挂警示牌,发防护用品,定治理计划并落实。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适配人群生产部人员,兼职监测员,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场景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超标处置
制度目标让工作环境更安全点,早点发现有害东西,保护员工身体不被伤着。
职责分工生产部牵头干,有兼职的人天天盯监测。领导小组出钱,卫生机构帮忙检测。
核心条款要布点、定种类、排周期、记结果。不合格马上处理,结果得报上去也得贴出来。
执行要求日常监测不能停,档案要建好存牢。委托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必须15天内交,公布要在车间显眼处。

生产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 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

二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理。

四 实施部门为生产部,经费保障有领导小组负责。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

适配人群职业卫生管理员,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使用场景职业病危害检测,作业场所评价,防护设施验收
制度目标让工作地方的有害东西少一点,保护大家身体别得职业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职责分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监督和修订。管理部门牵头辨识危害点。专人管日常监测和存档案。财务要给钱。
核心条款每年至少测一次有害因素,每三年做一次全面评价。新改扩建项目要提前做预评价和效果评价。
执行要求检测结果要贴出来让大家看到,还要报给安监部门。进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口罩、手套、眼镜这些防护用品。超标了马上整改,难的要定计划限期弄好。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病危害

适配人群项目负责人,专职卫生员,搅拌机司机使用场景施工项目开工,职业病危害作业,急性职业病事故
制度目标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工人身体,保障健康权益,让工地更安全。
职责分工公司负责培训检查;项目负责人管现场安排;卫生员做日常防护和记录。
核心条款开工前要规划好工作场所;配齐防护用品;设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出事马上报公司。
执行要求开工前就要布置好;防护用品发到位;公告栏每周更新;每月查一次;出事1小时内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各施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立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措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工种

根据公司承建的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工种有:搅拌机司机、上料工、建筑材料试验工、电焊工、电工、板金工、油漆工、模板制作工、汽车驾驶员、推土机司机、砼振动工。

二、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环境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各工种及办公、住房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三、项目部要配合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项目部应根据具体的施工工序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并为有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项目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施工场地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六、项目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司。公司在接报后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协助卫生部门救援人员对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进行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费用由公司负责。

七、公司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采取临时避害措施并报告。

八、公司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环境条件,指导项目部规划好施工场所。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职业病危害负责制度,建立各项目职业病防治卫生专职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工种的档案。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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