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通防科技术人员,安监站管理人员,生产运行人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作业,生产运行场所,通防管理现场 |
|---|---|---|---|
| 制度目标 | 管住职业病危害因素,让干活的人少生病,身体好点。 | ||
| 职责分工 | 通防科管这事,专人负责监测、应急、联系。安监站管钱,每年列经费计划。 | ||
| 核心条款 | 做监测计划,建档案,含点位图、危害种类、周期、结果登记。找有资质机构检测评价。 | ||
| 执行要求 | 检测结果要报上级,也要告诉工人。超标了马上通知部门,挂警示牌,发防护用品,定治理计划并落实。 | ||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专员,监测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危害检测,作业场所监测,超标整改 |
|---|---|---|---|
| 制度目标 | 管住粉尘噪声高温毒物这些害人的东西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定点监测;各单位配合确定点位;中介每年检一次 | ||
| 核心条款 | 按职工常待地方设点;同厂房不按岗设点;混尘只设一个点;点位固定不能乱动 | ||
| 执行要求 | 每月测一次;超标马上查原因整改;记录要写清楚;档案得存好;中介检测和评价按时做 | ||
1、总则
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工作要求
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预评,防护设施验收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作地方的有害东西别超标,保护大家身体不生病,按法律和规定来做事。 | ||
| 职责分工 | 职业卫生机构管监督落实;管理部门牵头辨识危害点;专人管日常监测和存档;财务要给钱。 | ||
| 核心条款 | 每年测一次有害因素,每三年做一次全面评价;新改扩建项目得提前做预评和效果评价。 | ||
| 执行要求 | 检测结果马上告诉工人,还要报给安监部门;进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手套、眼镜;超标的马上整改,难的定计划限期弄好。 | ||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检测机构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密闭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装置检修现场 |
|---|---|---|---|
| 制度目标 | 管住工作地方的有害东西,不让员工身体出问题,让干活环境更安全点,保护大家健康。 | ||
| 职责分工 | 综合办公室牵头管这事,找人测、盯进度、查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检测;各部门配合整改。 | ||
| 核心条款 | 每年至少测一次有害因素,高毒物质每季度测三次;测完要公示结果;超标马上整改。 | ||
| 执行要求 | 检测必须按国家标准来,人员进现场戴好防护用品;测完出报告和告知书;异常点当天启动整改;财务要备好检测的钱。 | ||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危害检测,作业场所评价,防护设施验收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作地方的有害东西少一点,保护大家身体别得职业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 职责分工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监督和修订。管理部门牵头辨识危害点。专人管日常监测和存档案。财务要给钱。 | ||
| 核心条款 | 每年至少测一次有害因素,每三年做一次全面评价。新改扩建项目要提前做预评价和效果评价。 | ||
| 执行要求 | 检测结果要贴出来让大家看到,还要报给安监部门。进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口罩、手套、眼镜这些防护用品。超标了马上整改,难的要定计划限期弄好。 | ||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监申报专员 | 使用场景 | 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竣工验收 |
|---|---|---|---|
| 制度目标 | 让建设项目从开头就管好职业病危害,别等出事了才补救,保护工人健康。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负责报批、落实措施、建档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整改隐患;安监局管申报验收。 | ||
| 核心条款 | 预评价要审核,设计要落实建议,竣工前得做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不能拆不能停。 | ||
| 执行要求 | 预评价在可研阶段交,施工前走完报批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才能用,防护设施天天检查,每年至少练一次应急。 | ||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职业卫生专员,生产组长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事故,应急演练,现场救援 |
|---|---|---|---|
| 制度目标 | 出事了能快点反应,把伤害减到最少,别让员工病得更重。 | ||
| 职责分工 | 总负责人管全局,副总负责具体指挥,生产组长报信,主任管救人,安环组管警戒和物资。 | ||
| 核心条款 | 应急设备放车间附近,10秒内拿到,有明显标志,定期检查维修,预案要写清楚路线和集合点。 | ||
| 执行要求 | 每年至少练一次怎么救,全程记下来存档;设备坏了马上修,记录要填全;出事立刻启动预案,按分工干,不能拖。 | ||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
| 适配人群 | 矿长书记,副矿级领导,安全科人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采掘,高噪音作业,粉尘暴露 |
|---|---|---|---|
| 制度目标 |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不生病。 | ||
| 职责分工 | 矿长书记带头管,副矿级领导配合,科队负责人落实。工会监督,安全科辨识危害,人劳科管档案调岗,各单位维护设备发防护品。 | ||
| 核心条款 | 井下用湿式打眼、煤层注水、戴防尘口罩。噪音大地方要降噪或换低噪设备,配防护用品。 | ||
| 执行要求 | 各单位马上检查设备是否正常,防护品按时发到位。安全科组织培训教育,人劳科每年统计报告一次,职工医院负责日常监督。 | ||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的,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矿成立防治职业病领导组
组 长:矿 长、书 记
副组长:各副矿级领导
成 员:各科(室)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职工医院
主 任:贺建国
四、各有关单位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3)人劳科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五、进一步改善作业环境,从硬件系统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1、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配备并逐步完善防尘系统,采用湿式打眼、煤层注水、戴防尘口罩等措施控制或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高噪音作业环境采取降噪措施或采用低噪设备降低噪声污染,同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自我防护。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适配人群 | 首诊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疾控中心人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事故处置,农药中毒救治,作业场所监测 |
|---|---|---|---|
| 制度目标 | 搞清楚职业病危害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帮卫生部门做防治计划,给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支持。 | ||
| 职责分工 | 卫生行政部门管统筹,疾控和职防机构负责报告审核汇总,首诊医院填报告卡,诊断机构填尘肺和职业病卡。 | ||
| 核心条款 | 分事故监测、常规监测、主动监测三类;按法规分类报告;农药中毒要区分误服和刑事案件;作业场所要测有害因素浓度。 | ||
| 执行要求 | 发现急性中毒马上报,突发事故2周内填报告卡并网上直报;每月统计汇总;所有报告要审核再上报;主动监测要连续系统做。 | ||
1 概述
1.1 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 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信息监测方案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 监测类型
2.1 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 全国常规监测
2.3 主动监测
3 监测内容
3.1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 监测点 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或称责任报告单位。
3.2.3主动监测。
3.3监测项目
3.3.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2周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3.3.2常规监测
3.3.2.1疾病监测
①职业病监测 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____]180号)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电光性眼炎)。
②农药中毒监测
3.3.2.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3.2.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3.3.3主动监测 在监测点对作业人群的劳动条件、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和评价,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主动监测的具体监测点的选择、内容见相关监测方案。
4 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不包括主动监测,下同)。
4.1 报告单位 常规监测的各类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都是责任报告单位。
4.1.1 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内容)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2 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
| 适配人群 | 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疑似职业病劳动者,离岗体检人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危害岗位,离岗健康检查,岗位变更作业 |
|---|---|---|---|
| 制度目标 | 让签合同的时候说清楚职业病风险,不骗人,保护干活的人身体。 | ||
| 职责分工 | 公司人事负责告知,安全部门配合写清楚危害内容,部门主管监督执行。 | ||
| 核心条款 | 合同里必须写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工资待遇这些事,不能漏掉,不能骗人。 | ||
| 执行要求 | 签合同时就要给书面告知书,变更岗位也要重新说清楚,人事要存档备查,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没做到要整改。 |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多数已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列为合同的条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但下列情形不得违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和职工之间大量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劳动部1995年8月4目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因此,目前的劳动关系,一是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二是指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____]12号),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目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