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
| 适配人群 | 煤矿监管人员,隐患治理单位,安全督查员 | 使用场景 | 隐患治理,提级督办,验收销号 |
|---|---|---|---|
| 制定背景 | 煤矿老出大事,隐患不及时处理会死人。想让企业快点把大问题解决掉,别再出重特大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管县级以上监管煤矿安全的部门,还有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 | ||
| 职责分工 | 监管局牵头干,内部要分清楚谁发通知、谁去查、谁验收、谁管信息、谁查举报。 | ||
| 管理规定 | 发现隐患马上报,必须停产治理,方案要写清怎么干、谁来干、啥时候完,挂牌警示不能少。 | ||
| 监督与罚则 | 发督办通知书,定期查进度,现场抽查暗访,延期要说明原因,验收不合格就关停,瞒报直接罚。 |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用于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或煤矿(以下统称隐患治理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制度建设。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四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
(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四)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将督办通知、动态检查、移交提级、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亦可在执法文书中载明)。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六)督办销号程序。
第八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企业和煤矿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煤矿企业或煤矿予以解决。
第九条对于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上一级部门督办时,可报告申请上一级部门实施提级督办。
对下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可提级督办。
认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书面移交。
第十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或煤矿,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隐患治理单位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进行备案。
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允许煤矿恢复停产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经停产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企业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报告验收结果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于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应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接收记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
第十六条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报告制度,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被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展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所监管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办情况。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矿业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
| 适配人群 | 煤矿调度员,井下班组长,防治水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暴雨预警,老空突水,相邻矿水害 |
|---|---|---|---|
| 制定背景 | 怕暴雨洪水淹井伤人。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得有紧急撤人制度。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调度室发指令。班组长带人撤。安监员盯现场。 | ||
| 管理规定 | 暴雨预警、突水征兆、邻矿出事、排水失效,都得马上停、马上撤。 | ||
| 监督与罚则 | 启动预案成立指挥部。班组长带队按路线走。调度室记人数。撤错或不撤要查原因。每月演练一次。 | ||
(一)为防止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
1. 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或连续降雨达到 50mm 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立即停产、撤人。
2. 发现老空区有异常突水时,立即停产、撤人。
3. 相邻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时,立即停产、撤人。
4. 影响到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时,立即停产、撤人。
5. 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预兆时立即停产、撤人。
一般预兆:
(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
(3)有时可听到水的“嘶嘶”声;
(4)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臌。
工作面底板灰岩含水层突水预兆:
(1)工作面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可达500mm以上;
(2)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
(3)沿裂隙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可能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
(4)底板破裂,沿裂隙有高压水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
(5)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大量涌出,水色成乳白或黄色。松散孔隙含水层突水预兆:
(1)突水部位发潮、滴水且逐渐增大,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水中含有少量细砂;(2)发生局部冒顶,水量突增并出现流砂,流砂常呈间歇性,水色时清时浑,总
的趋势是水量、砂量增加,直至流砂大量涌出;(3)顶板发生溃水、溃砂。
(三)撤人程序
1. 煤矿发生重大水患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抢险等部门,全面
负责撤人过程中的一切事务,以便及时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
2. 现场总指挥应指导井下设备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与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合,指挥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
3. 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后,应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不得惊慌失措。
4. 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源、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预防灾害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迅速撤离,撤离前应设法将撤退的行动路线和目的地告知调度室。
5. 撤退过程中,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体,尽量避开水头和泄水主流,防止被水中滚动矸石和木料伤人。
6. 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的注意。
7. 人员撤退时,应遵守秩序,禁止慌乱和争抢。行动中手要抓牢,脚要蹬稳,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8. 在撤退过程中应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切不可进入独头巷道。
9. 遇险人员应该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选择就近路线进行撤离。
10. 总指挥必须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告知调度室。
11. 安排对现场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地址等,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
| 适配人群 | 煤矿调度员,井下班组长,防治水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暴雨预警,老空突水,相邻矿难 |
|---|---|---|---|
| 制定背景 | 怕暴雨洪水把矿井淹了,出人命。上面规定必须有紧急撤人制度。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调度室牵头执行,安监科盯落实,班组长管现场。 | ||
| 管理规定 | 一见暴雨预警、突水、邻矿出事、排水坏了、透水征兆,马上停干撤人。 | ||
| 监督与罚则 | 靠调度指令启动,班组长带队跑,路线提前划好,撤完点名报数,不听指挥要批评教育。 | ||
(一)为防止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
1. 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或连续降雨达到 50mm 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立即停产、撤人。
2. 发现老空区有异常突水时,立即停产、撤人。
3. 相邻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时,立即停产、撤人。
4. 影响到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时,立即停产、撤人。
5. 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预兆时立即停产、撤人。
一般预兆:
(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
(3)有时可听到水的“嘶嘶”声;
(4)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臌。
工作面底板灰岩含水层突水预兆:
(1)工作面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可达500mm以上;
(2)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
(3)沿裂隙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可能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
(4)底板破裂,沿裂隙有高压水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
(5)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大量涌出,水色成乳白或黄色。松散孔隙含水层突水预兆:
(1)突水部位发潮、滴水且逐渐增大,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水中含有少量细砂;(2)发生局部冒顶,水量突增并出现流砂,流砂常呈间歇性,水色时清时浑,总
的趋势是水量、砂量增加,直至流砂大量涌出;(3)顶板发生溃水、溃砂。
(三)撤人程序
1. 煤矿发生重大水患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抢险等部门,全面
负责撤人过程中的一切事务,以便及时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
2. 现场总指挥应指导井下设备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与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合,指挥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
3. 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后,应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不得惊慌失措。
4. 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源、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预防灾害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迅速撤离,撤离前应设法将撤退的行动路线和目的地告知调度室。
5. 撤退过程中,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体,尽量避开水头和泄水主流,防止被水中滚动矸石和木料伤人。
6. 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的注意。
7. 人员撤退时,应遵守秩序,禁止慌乱和争抢。行动中手要抓牢,脚要蹬稳,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8. 在撤退过程中应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切不可进入独头巷道。
9. 遇险人员应该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选择就近路线进行撤离。
10. 总指挥必须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告知调度室。
11. 安排对现场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地址等,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基层班组长,技术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挂牌督办,整改验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故,想把隐患早点揪出来。大家老是忽略小问题,结果酿成大祸。得有人天天盯着查,别等真出事才后悔。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下井的、管安全的、搞工程的。 | ||
| 职责分工 | 经理是头儿,要带头查隐患。安全科干活最多,天天跑现场。各班组长也得盯自己人,谁出事找谁。 | ||
| 管理规定 | 每月至少查一次隐患。查到必须登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重大隐患马上停掉生产,先保命。 | ||
| 监督与罚则 | 门口挂公示牌,网上录信息,安全科发“五定”表追着改。改完一个销一个号。不认真查的,扣分扣钱还通报。 | ||
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促进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公司特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公司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
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
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公司在技改井井口人员下井的通道及公司领导办公室设置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安全管理科负责对公司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在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内进行公告和提示。
第四条各部门、基层单位在神宁集团安全监察网危险源 (隐患)系统录入后,要对录入后的信息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科要对系统重大危险源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科具体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专业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安全管理科负责下发“五定”表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
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全管理科和公司行政报告。
第七条一般隐患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第八条重大隐患由公司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认真自检。
第九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收到重大隐患后,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隐患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到达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任务,隐患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公司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公司分级主管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基层单位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涉及到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公司行政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十四条按照上级要求,安全管理科负责保证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公司经理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进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