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投资部负责人,安委会主任,项目建设公司法人 | 使用场景 | 项目评审,安全评估,资金安排 |
|---|---|---|---|
| 制定目的 | 怕投资建项目出安全事故,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把隐患早点掐掉,让项目顺顺利利做完。 | ||
| 适用范围 | 股份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管投资建设项目里的安全事儿,比如评审、施工、检查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投资部牵头组织评审和安全评估;项目建设公司是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安监部门日常盯紧检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许跳过安全预评价;不许合同里不写清各方安全责任;不许没培训就上岗;不许发现隐患拖着不改。 | ||
| 检查与监督 | 投资部每季度查一次项目安全投入,安监部门每月巡检,问题三天内要反馈,超期不改就通报,年底考核挂钩评优。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生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及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投资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安全评估工作,在项目资金安排中充分考虑安全投入资金,督促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参与投资建设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控股公司是股份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全面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股份公司所属参与投资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投资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重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监控管理,组织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预案;
(六)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八)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各岗位依据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或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四)组织安全培训教育;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六)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考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七)组织安全评价,参与设计审查、承包商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预评价,保证投资项目安全投入到有效实施,敦促项目建设公司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有关各方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投入和奖罚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下列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五)安全用电制度;
(六)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制度;
(七)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八)安全检查制度;
(九)安全例会制度;
(十)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结合股份公司、投资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事故救援、信息报送、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责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的考核检查与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 适配人群 | 外资设计企业,中外合资设计方,中外合作设计方 | 使用场景 | 外商投资设立,资质申请审批,跨境工程设计 |
|---|---|---|---|
| 制定目的 | 为了扩大开放,管好外国人在咱这儿开的设计公司,让设计活儿更规范,别乱来。 | ||
| 适用范围 | 管外资、合资、合作的设计公司,管他们怎么申请资质、怎么登记注册。 | ||
| 职责分工 | 商务部管设立审批,住建部管资质发证,地方商务和住建部门按权限办初审和备案。 | ||
| 禁止行为 | 没批文不准开工,没执照不准营业,没资质不准接活,外方人员每年必须住满半年。 | ||
| 检查与监督 | 先交材料,商务部和住建部来回审,30天内初审,再30天出结果;不交齐材料打回重来,超时没回复算默认不通过;地方批的要30天内报中央备案。 |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96。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建设〔1992〕180号)同时废止。
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 适配人群 | 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中外合作建筑企业 | 使用场景 | 外资工程承包,中外联合建设,资质等级核定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外国公司来中国盖楼更规范,别乱来,也方便咱们管得清楚些。 | ||
| 适用范围 | 专管外国人在咱这儿开的建筑公司,包括怎么设公司、拿资质、接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商务部管公司能不能成立,住建部管有没有盖楼资格,地方部门按分工干活儿,两边都盯着。 | ||
| 禁止行为 | 外资企业不能接纯国内投资的普通工程,主体结构必须自己干,不能超资质揽活儿,资料要用中文写。 | ||
| 检查与监督 | 申请要交齐材料,商务部和住建部轮流审,地方批的30天内得报中央备案,超范围接活儿罚2%-4%合同款,严重就吊销资质。 |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3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经____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和____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____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自____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