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门岗保安,物业客服,业主代表使用场景临时停车,装修送货,搬家进出
制定目的小区要安静整洁,路面和设施别总坏,大家住着舒服些。
适用范围所有进小区的车,业主的、访客的、送货搬家的、公司货车。
职责分工物业客服办手续发证,门岗登记查证签字,保安盯着停车时间。
禁止行为车不能停超30分钟,不许鸣笛,不许堵消防道,不许乱停电动车。
检查与监督进门登记签字领单子,出门交单子查时间,超时锁车记黑名单半年禁入,劝不听的按市里规定处理。

为保障小区秩序井然、生活安宁、环境的整洁,减少院内路面及设施的损坏,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和____年12月业主大会通过的《锦秋家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特制定本规定。望全体业主与所有住户共同遵守。

一、本小区院内为地面无车小区。业主车辆及来访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院内地面停车。如有接送病人或携带过重物品确需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在门岗处如实登记楼号、房号、车牌号、联系电话、驾驶员姓名、进入事由、进入时间、停留时间。门岗须当场核实联系电话。驾驶人须在《临时停车出入凭单》上签字后方可进入,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装修送货车辆在门岗如实登记,门卫须当场核实联系电话,驾车人须在《临时停车出入凭单》上签字后方可进入。货物卸下后即刻驶离,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三、搬家车辆进入小区,须由业主提前到物业客服办理相关手续,持物业公司开具的《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

四、本小区为住宅区,原则上公司货车不得进入小区。如因特殊情况要求驶入,须提前1天到物业公司客服部办理申报手续,持物业公司开具的《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2.5吨以上的客、货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

五、进入小区的机动车须低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设施,不得妨碍小区住户的正常活动,服从物业人员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进入车辆在小区内造成人员伤害、车辆、路面或公共设施损坏的,须由车主负责赔偿。

六、车辆出门时须将《临时出入证》交回门卫。由门卫检查停留时间,符合本规定后方可驶离。

七、车辆出门时,须经门卫检查。门卫有权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并记入违规车辆名单,半年内不得进入本小区。

八、对超过规定时间不驶离本小区的车辆,物业人员有权采取锁车等管理措施,并记入违规车辆名单,半年内不得进入本小区。对经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九、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小区,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请将车辆自觉停放到停车处,不得乱停乱放。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乱停乱放的车辆移至停车处。

十、为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中午12:00---14:00、晚上21:00---05:00,在此时间内禁止大型车辆及送货车辆进入小区。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

适配人群厂内驾驶员,车辆管理员,安全检验员使用场景厂区作业,码头装卸,货场运输
制定目的厂里车子老出问题,怕撞人、漏油、刹车失灵,想让车都安安全全干活。
适用范围所有在厂区内跑的车,包括码头货场那些,管车本身好不好、能不能开。
职责分工厂里领导带头抓,司机天天检查车况,劳动局的人定期来验车、发牌照。
禁止行为不准开带病车,不准随便改车结构,不准用翻新轮胎,不准没牌照就上路。
检查与监督每月自己查车,每年劳动局来验,不合格就停用,整改完再验,不配合就罚款停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企业机动车运输安全

适配人群厂内驾驶员,物流调度员,班组长使用场景厂内物流,车间转运,装卸作业
制定目的厂里车子多,怕撞人翻车出事,想让大家平平安安干活。
适用范围所有开厂内车的人,还有运材料、零件、成品的活儿。
职责分工安全科牵头定规矩,司机自己守规矩,班组长天天看,安全员不定期查。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开车,酒后不准碰方向盘,车厢里不许坐人,超速超载都不行。
检查与监督每天出车前检查刹车喇叭,班组长早上问一遍,月底抽查,漏检一次扣50,两次停岗培训。

一、定义:在工厂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产品按生产路线、工艺流程进行库房与车间、车间与车间、车间内部各工序之间的运输都称为厂内运输。

二、目的:防止各类厂内运输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分类:

1.把原材料运到工厂。

2.把原材料搬运入库或运到堆放场地。

3.将材料由仓库或堆放场地运到车间或者生产作业班组。

4.零、部件、原料在车间内部班组、工序间的转运。

5.零、部件、原料在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转运。

6.将产品由车间运送到库房。

7.将产品由库房发运出厂。

四、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种类: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有撞车、翻车、轧辗以及在搬运、装卸、堆垛中物体的打击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车辆驾驶员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驾驶员带领辅导实习一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2.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驾驶室内只许坐一人(随车实习时除外),车厢内及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5.车辆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公安部门同意。

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8.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不准使用拖挂车拉运危险品。

9.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

10.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11.工作完毕,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将车辆驾驶到规定地点,挂上低速挡,拉好刹车,上锁,拔出钥匙。

12.在装卸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车辆货物装卸规程》操作。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运输安全

适配人群厂内驾驶员,物流调度员,班组长使用场景物料转运,车间搬运,工序流转
制定目的厂里车子太多,老出事,撞人翻车啥的,想让大家开车小心点,别再伤着人。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厂里开运输车的人,还有运材料、零件、成品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安全部牵头定规矩,司机自己照着做,班组长天天盯着看,安全员不定期查。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开车,酒后不准碰方向盘,车厢里不许坐人,超速超载都不行,危险品不能乱拉。
检查与监督司机每天出车前检查车子,班组长早上问一遍,月底抽查记录,漏检一次扣五十,两次停岗培训。

一、定义:在工厂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产品按生产路线、工艺流程进行库房与车间、车间与车间、车间内部各工序之间的运输都称为厂内运输。

二、目的:防止各类厂内运输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分类:

1.把原材料运到工厂。

2.把原材料搬运入库或运到堆放场地。

3.将材料由仓库或堆放场地运到车间或者生产作业班组。

4.零、部件、原料在车间内部班组、工序间的转运。

5.零、部件、原料在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转运。

6.将产品由车间运送到库房。

7.将产品由库房发运出厂。

四、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种类: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有撞车、翻车、轧辗以及在搬运、装卸、堆垛中物体的打击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车辆驾驶员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驾驶员带领辅导实习一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2.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驾驶室内只许坐一人(随车实习时除外),车厢内及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5.车辆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公安部门同意。

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8.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不准使用拖挂车拉运危险品。

9.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

10.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11.工作完毕,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将车辆驾驶到规定地点,挂上低速挡,拉好刹车,上锁,拔出钥匙。

12.在装卸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车辆货物装卸规程》操作。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机动车改装

适配人群汽车制造商,车主个人,运输企业使用场景原厂改装,车身改色,发动机改装
制定目的以前改装老被罚,现在想让合法改装有身份,不乱改还能上路
适用范围所有已上牌的车,重点是车身外观、发动机、车架这些大件
职责分工车管所牵头审备案,车主自己申请,交警路上查,运管部门盯运输车
禁止行为不能私换发动机、不能加尾翼、不能改车标、不能变车长车宽、不能拆座椅
检查与监督要改先去车管所填表交材料,改完必须检测合格,没备案就改直接扣车,查到一次罚钱

____关于改装车辆最新规定【1】

何为合法改装车

改装无小事,一辆车包含数千个零件,看似简单其实非常复杂。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正式实施。

这表明国内原厂改装车将具有“合法身份”。

原厂改装:是指汽车在出厂前或在出厂以后,由汽车制造厂商本身根据个性化要求,定制的型号不一、配置不一的,但是已经经过生产厂家检验合格装车、整车。

因此,购买了原厂改装车的消费者,在上牌时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改装证明,直接就可以上牌上路。

这样的政策下实施确实有利于我们这些热衷于改装车的车主,再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被罚款或是被扣了。

然而,对该政策细心阅读后,新法并不如车主所愿。

目前,不是所有改装车都是合法的,合法的改装车只能是原厂改装车,车主私自加装尾翼、更换车标等车身外观和更换发动机等改装行为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政策有放宽,并不代表可以随意改

新规在机动车改装政策方面有所“松动”,但并不代表可以将车随意乱改。

虽然内容放宽、手续简化,但改装车的规范仍有严格要求,特别是对于改装车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保安全。

新修改条例规定仅限“原厂改装车”拥有合法身份,而非车主私自改装的车辆,这是车主必须注意的。

改装需申请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允许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车身外观、发动机性能、增加涡轮等都是不允许的。

若切实需要改装的车主,必须先到车管所申请备案,才能改装。

内饰方面,在不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改装。

但是,座椅不能取走,车内结构不能改变,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的车辆结构特征,也不能擅自更改。

车身颜色变更

根据公安部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地产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

适配人群行政部车辆管理员,项目组行政主管,所属公司车管负责人使用场景公务用车调度,节假日用车,车辆外借审批
制定目的公司业务多,车和司机得管好。怕出事伤人伤车,也怕乱用车耽误工作。想让开车安全点,用车更省心。
适用范围管公司和下属公司的所有车、所有司机。管用车、修车、保养、保险、停车、派车这些事。
职责分工行政部牵头,办手续、查车、培训司机、定标准。司机自己养车开车。各部门负责人管本部门用车申请和审批。
检查与监督用车要填派车单,提前报;修车要审批,去指定厂;每月学交规;查到违规扣钱或罚薪;抽查不达标就整改。
禁止行为不准酒驾、疲劳驾、病驾;不准私用公车;不准转借车牌;不准带故障出车;晚上必须停正规停车场。

地产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员工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结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交通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

二、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

1、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及业务管理。

2、工作职责:

a、负责建立各项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b、负责机动车辆的牌证申领、审验、车辆转籍等工作;

c、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增驾、转正等手续办理;

d、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工作;

e、负责对车辆安全的考核;

f、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及有关交通规定;

g、负责办理公司及所属公司车辆的购置、转卖、报废等相关手续。

h、负责办理转卖、抵欠车辆的过户手续。

三、车辆的管理

1、凡属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各种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检查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证后方准行驶;

2、对检查出的车辆故障或不合格处应及时维修、排除,不准带故障行驶和强行出车;

3、不准转借、涂改车牌号和行驶证;

3、车辆晚间必须停放在有正规管理的停车场内,并将停车场地址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5、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a、公司行政部负责建立公司各部门单车技术档案(所属公司自行建立),详细记录车辆技术资料和维修记录,并且按规定对车况及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b、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的车辆需维修时必须填报维修单经车辆所在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行政部核准到公司指定修车厂进行维修。公司行政部对定点修车厂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6、车辆的保险

a、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保险,保险公司的选定及险种的选择,由公司行政部提报经理会讨论决定;

b、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各部门车辆保险手续的办理;

c、各所属公司车辆的保险手续可自行办理。

7、车辆费用管理

a、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办公车辆的年度维修费、停车费、耗油费,由行政部按车况及车型不同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进行单车核算(所属公司费用自行核算)。上述费用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超支时,需由驾驶员出具合理的书面材料,否则一切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b、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办公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审验等固定费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申请交纳。(所属公司费用自行交纳)

四、车辆的使用

1、公司办公车辆的使用,由行政部统一调度;各项目组的车辆使用由项目组行政主管负责按排;所属公司的车辆使用自行规定;

2、各部门使用办公车辆,应事先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需提前交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按排。如第二天上午用车,需在前一天下班前申请;下午用车,需上午申请;

3、司机在接到《派车单》后方可用车,并有监督车辆使用人是否按规定用车的权利和义务。若发现车辆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司机有权予以拒绝,否则,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司机进行处罚;

4、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员工因个人或家庭有急事确需用车时,可向公司行政部申请,行政部将视车辆使用情况适当给予安排,严禁个人直接找司机用车;

5、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或工作时间以外用车需提前申报,经各分管副总同意后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调派;(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6、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行政部可临时调用公司领导的公务车辆;

7、公司如有大型活动,需集中使用车辆,公司行政部可对各部门及所属公司车辆进行统一调度使用;

8、车辆的外借

a、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b、因工作需要,车辆必须外借时,由外借申请人或部门填报《车辆借用审批单》经车辆所在部门或所属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行政副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

c、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将公司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者,按借出时间每小时100元的罚款,且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燃料费、修车费等)由出借人承担。并同时追究驾驶员、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驾驶员的工作职责

1、车辆维护: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每日对车辆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按规定对所驾车辆进行各种保养;

2、工作要求:驾驶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主管领导的调度指挥,在无用车指令时,应在指定位置休息待命;

3、行为规范:驾驶员应着装整洁,讲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热情,文明行车;

4、安全保障:驾驶员应严格按交通法规的要求规范驾车,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在患病且影响行车安全时,应主动提出休息,不准超载、超速,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5、应急处理:在出现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并在当日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对涉及到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抢救内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六、驾驶员的违章处罚

1、将公司车辆未经批准而作为私人用车使用的,按使用时间每小时罚款50元,且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燃料费、修车费等)由使用人承担,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2、在安全月(周)、宣传月(周)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章均按交通队的处罚金额给予加倍处罚;

3、对因我方责任发生交通肇事的驾驶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由肇事者承担。并扣罚当月10-50%的薪金;

4、对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拖延、谎报、逃逸现场的驾驶员,除按国家(或地方)交通法规予以处罚外,应予以辞退并承担相关损失。

七、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国家机动车

适配人群[机关驾驶员,车管人员,执法处室使用场景[公务出车,应急执法,长途出差
制定目的原来制度老了,市纪委有新要求,单位想省油省钱,车别乱开,安全第一。
适用范围管机关所有公车,还有开车的师傅,管用车、修车、加油、停车这些事。
职责分工办公室专人管车,监察室盯着用不用得对,驾驶员自己管好车和证照。
禁止行为不能把车借给别人开,不能公车私用办喜事旅游,不能现金加油,不能不填出车表。
检查与监督每月10号前办公室核对加油和里程,查登记表,没填好要补,乱加油不报销,私用两次就解聘。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 (以下简称 ),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 (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 ,不得遗失。

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 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

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 。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

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 ,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

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

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

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

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 ,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 ,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

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

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

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

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

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

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 ,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

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 驷 驹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三章 过户登记

第十四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机动车获得方式。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七)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八)过户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三)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情形的。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一)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资料,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转出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第二十二条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转入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五)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

(六)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七)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前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

对车辆严重损坏无法行驶的,应当由车辆管理所派人确认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修理厂出具的证明。

(六)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七)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本办法规定允许变更的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校内机动车辆安全

适配人群教职工驾驶员,门卫值班员,保卫处人员使用场景上下学通行,教学区禁行,体育课避让
制定目的校内路窄车多人多,怕撞到学生,想让进出安全点,保护大家平安。
适用范围老师、司机、门卫,管开车进校、停车、路上怎么走。
职责分工校长办定方向,保卫处天天盯,门卫守门口查车,老师自己管好车和人。
禁止行为不能乱停乱放,不能鸣喇叭,不能超5码,不能擦车,不能带学生高峰进教学区。
检查与监督保卫处每月查停车和速度,门卫登记每辆车,没按要求停一次提醒,两次扣绩效,三次全校通报。

目前,由于我校校内通道狭窄,在校内通行的机动车辆及人员较多,为校内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为了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校园设施不受损害,规范校园内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本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经学校研究,现就校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教师上下班骑车、驾车须遵守交通规则。

2、出、入校门时,遇学生上下学要让学生先行,骑非机动车的教职工要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要减速慢行,进入校园严禁鸣号。

3、教师车辆进入校园须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4、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5、上班时间内不得擦洗车辆。

6、机动车工作日内一般不得进入教学区。

7、如在校园内造成学生伤害、公物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8、非校内车辆,禁止入校。

9、学生参加校园内体育课或其他文体活动时,车辆禁止该活动场所行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10、驾驶车辆进出校园应尽量避开学生流动高峰时段

11、校园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谨防碰撞到学生。

12、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须由保卫处开出门证。

13、驾驶人员应增强防盗意识,车况应保持完好。

14、因工作需要而经常进出校区的非本校机动车辆(含本校师生员工的私家车),均需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汽车通行证,并按规定进出校区,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15、所有机动车辆均应按指定地点以不堵塞通道、不影响其它车辆的通行、不损坏道路、花草、公物为前提有序停放。严禁在行政楼、艺术楼、实验楼等楼前停放车辆。

1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门卫值班人员或保卫处同意方可驶入。

17、机动车辆停放安全问题由车主负责,本校对车辆及车辆上的物资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18、各单位要举办活动时,要事先将来校人员及机动车辆等情况报保卫部门,以便做好服务工作。

19、门卫人员应严格门卫制度,对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既文明礼貌又严格认真按章管理,切实履行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20、机动车辆在校内损坏公物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罚款。

21、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将根据校内各部门的特殊情况,对此规定限制的条款进行临时特例变更。

22、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3、以上条款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

适配人群叉车司机,装载车驾驶员,厂内运输员使用场景厂内作业,车辆调度,装卸搬运
制定目的厂里车多,怕出事,想让大家开车小心点,别撞人别撞设备。
适用范围所有厂里跑的叉车、翻斗车、拖拉机这些车,还有开它们的人。
职责分工部门领导定谁保养车、谁开车;安全员查证照;司机自己管好车和证。
禁止行为没证不准开;证过期等于没证;不能把车交给没证的人;有故障不能硬开。
检查与监督部门每月查一次车况和证件,月底前交记录;漏查或造假,扣当月绩效;安全员随机抽查,发现一次警告,两次通报。

1、 凡是在厂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翻斗车、拖拉机、装载车、推土机及未上交通牌照的汽车、自卸车等本单位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2、 各车辆应由其所属部门指定专人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3、 各车辆由各部门指定持证人员驾驶,非指定人员不得驾驶。

4、 驾驶人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证驾驶,并按规定年审。(未按规定年审,视同无证)

5、 严禁无证驾驶,凡擅自驾驶车辆或指挥无证人员驾驶,及有证人员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的,发生事故,由以上人员承担责任。

6、 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应停止使用。

7、 各车辆在厂区内作业,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定。

8、 驾驶证件由驾驶人员所在部门申办。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别墅区机动车辆停放

适配人群业主住户,车主司机,停车场保安使用场景小区停车,外来车辆,固定车位
制定目的小区车位太紧张,怕乱停乱放影响大家进出,想让停车更有序,车主更安心。
适用范围管所有进小区停车的车,包括业主、访客,管怎么停、交费、拿卡这些事。
职责分工管理处牵头办手续发卡,保安盯进出查卡,物业经理每月抽查执行情况。
禁止行为不准冲栏杆,不准乱停通道,不准车里留贵重物品,不准修车加油洗车。
检查与监督保安每小时巡场记问题,管理处每周汇总,没按规停车三次就暂停卡三天,月底前完成首轮检查。

水印长堤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水印长堤机动车停车场,有效地为业主及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停车场对本小区内业主(住户)提供长期租用服务,外来车辆入内超过1小时按时租收费。

二、本停车场采取租用固定车位与租用临时停放车位两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请各业主(住户)先在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停车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停车卡"并随身携带。如"停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请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四、停入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否则管理处一概不负责。

五、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嫌疑予以扣车,并进行调查,索赔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进入小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八、装载易燃、易爆、剧毒腐烂变质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内停放。

九、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十、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

十一、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泊车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定。

十三、停车场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东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管理规定(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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