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员,通风技术员,安全监察员 | 使用场景 | 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通风管理 |
|---|---|---|---|
| 编制目的 | 让风险能被提前看到、早点处理,别等出事才着急,保护大家干活时不出意外。 | ||
| 适用范围 | 矿上所有下井干活的人,特别是管安全的、盯现场的、开设备的。 | ||
| 职责分工 | 矿长带头抓,安全副矿长具体盯,各工区负责人带着班组长干,安监科全程看着。 | ||
| 操作流程 | 先找危险在哪,再定怎么防,接着天天盯着看,有苗头马上预警,最后动手控制住。 | ||
| 执行标准 | 用瓦斯检测仪、风速表这些工具测数据,记录本上写清楚时间地点数值,超限立刻停活、撤人、上报,水幕喷雾得常开着,防尘管路不能断水。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____]133号精神,按照《***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县地方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字[____]43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矿生产现场的事故风险等级除了和一些固定的实体类危险源有关外,还和各种组合复杂的危险态紧密相关。而且,实体类危险源的安全性提高潜力不大或需要较长时间和投入,通过监控危险态改善工作场所安全状况更直接、有效。为了实现我矿风险预警管理,需要推广我矿风险预警管理模式。同时,由于事故风险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需要实现风险的动态、系统和全面的预警和预防。事故风险管理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风险的防范,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为我矿生产风险防范提供即时、有效的信息保障,也是风险预警机制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将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编制的防控措施和体系,以及建立的人工管理型报警和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结合风险预警模式达到“风险动态预警、适时监控;管理有效、控制有方”的现代安全预防型管理目标。
以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矿贯彻当前国家我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事故防范在于落实预防在先”这一中心,落实我矿安全管理的主题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摸清我矿安全生产中村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我矿风险控制,有效促进我矿的隐患整改,切实推进我矿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我矿对风险的超前预控,以预防我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我矿安全生产事故,特成立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 ***矿矿长
副组长:*** ***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及各相关科室、专业及各工区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我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体系和制度
(一)风险管理对象提炼、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制定
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明确,一般应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确定;
(2)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各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并形成程序;
(3)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4)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5)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不间断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风险预警应: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建立程序以确保风险管理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并符合: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重大以上风险任务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我矿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急救人员;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风险财政管理
实施风险财政管理,以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成本、强化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风险财政评估报告》,《风险财政评估报告》应包含保险理赔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投保;
(4)有我矿投保险种的记录和理赔费用的统计和赔付资料。
(七)工余安全健康管理
了解和掌握员工工余安全健康状况,对员工工余安全健康进行管理,并应:
(1)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有关工余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员工业余活动集中区域张贴工余安全健康的宣传资料;
(2)组织员工对工余安全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3)鼓励员工汇报工余安全健康事故,并形成制度。
五、保障管理
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面建立并保持程序,以保障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一)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应:
(1)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负责风险管理全过程;
(2)由不同层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
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最终责任由我矿最高管理者承担。
我矿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员工行为、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人员入井、跟班带班、班组建设、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1)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全体员工;
(2)有相应机构、部门负责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2、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确保:
(1)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单位对在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3)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3、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并确保:
(1)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2)文件收发、归档要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3)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4)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5)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三)安全文化保障
建立并保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程序,以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设应:
(1)明确安全文化内涵、目标、内容、模式、建设流程,并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2)以实现员工自我管理为目标;
(3)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我矿的各项管理。
六、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内容
(一)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
建立并保持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程序,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和梳理,并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和控制措施,以实现人员准入、培训、监督全过程的流程管理。
1、人员准入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员工准入管理标准,人员准入管理标准应:
(1)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需求计划;
(2)明确员工准入条件(包括员工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文化水平等)。
2、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
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总结分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规律,为不安全行为控制提供依据。人员不安全行为梳理应:
(1)全面、具体、准确、有针对性;
(2)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3、员工岗位规范
在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我矿应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岗位规范应:
(1)种类齐全;
(2)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3)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4)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5)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6)确保在完成预定任务存在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书面安全工作程序。
4、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制定
制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以确保员工岗位规范的有效执行,措施应:
(1)结合我矿自身的特点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特征;
(2)涵盖影响我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各类因素;
(3)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分别制定。
5、员工培训教育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1)明确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的职能部门及人员,并有绩效考核制度;
(2)有足够的培训资源;
(3)每年至少对全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体系培训。
(4)每年末进行一次基于风险管理和事故分析统计的培训需求调查,并形成《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5)每年末对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6)每年末根据上述两个报告,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7)明确员工分层和分类培训内容与周期;
(8)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
(9)建立员工培训信息档案;
(10)每次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11)确保培训机构和师资,有相关资质证书;
(12)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进行考核或考试,并有完整的培训台帐;
(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14)新入矿员工要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6、员工行为监督
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1)确定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考核人员;
(2)明确监督范围、方式、频次;
(3)对监督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计划。
7、员工档案
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全面掌握员工信息,以实现分类管理,并确保:
(1)所有在岗员工的档案齐全;
(2)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完整(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
(3)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需重点监控对象。
七、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一)通风管理
建立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
(2)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5)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6)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8)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
(二)瓦斯管理
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
(1)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2)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3)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
2、强化瓦斯检测
(1)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2)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3)相关入井人员按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6)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7)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3、制订瓦斯隐患处理措施
(1)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前必须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3)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5)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4、采取瓦斯隔爆措施
(1)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3)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5、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瓦斯抽放系统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和aq1027-____标准,并按周期对抽放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2)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3)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
(4)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5)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1027-____规定的标准。
(三)防突管理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通过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有效控制突出风险。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防突管理应确保:
1、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2、不同突出危险性的煤层或工作面,应有针对性的防治突出措施;
(1)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确保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
(2)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进行效果检验并确保措施有效,防突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防治水管理
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防治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2)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能力满足实际需要;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4)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防治水设施完善、设备齐全;
(6)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完善。
(五)防尘管理
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满足:
1、矿井下列巷道应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1)主要进风大巷;
(2)主要回风大巷;
(3)主要运输巷;
(4)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
(6)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
(7)转载点;
2、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点应设置净化水幕: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得大于30m);
(2)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200m范围内);
(3)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4)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5)采区、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
(6)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
3、下列设备应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正常使用:
(1)采煤机;
(2)液压支架;
(3)综掘机、连采机、掘锚机;
4、防尘基础管理完善
(1)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2)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且不超标;
(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
(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
(六)防灭火管理
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并确保:
1、防灭火设计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对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3、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4、防灭火基础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2)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3)有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帐、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4)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5)有黄泥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
(七)监测监控管理
各我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一通三防”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掌握各种数据变化情况,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2)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3)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汇报;
(4)定期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
(5)相关记录、报表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八)采掘管理
建立并实施采煤、掘进管理程序,消除和控制采掘系统和作业中的危险源,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设计要体现安全高效的原则,并保证采掘关系正常;
(2)采煤工作面长度、推进长度、采掘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和煤柱留设尺寸的设计应考虑潜在的风险;
(3)作业规程的编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降低作业中的风险,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尺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搬家倒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水区、过空巷等要制定专项措施;
(5)支护设计应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各类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6)对采掘工作面顶板实施监测,并阶段性做出趋势分析和判断;
(7)确保生产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
(九)爆破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爆破管理程序,以控制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爆破材料和爆破设备购置渠道正规,有合格证和说明书,并进行入库检验和登记;
(2)有专门的爆破器材存放地点,存放点周围环境、存放分类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存放地点有明显标志;
(3)发爆器及发爆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4)爆破材料运输方式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爆破前按照《我矿安全规程》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材料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内容选取,按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地测管理
建立并保持地质测量控制程序,确保采掘作业遇有地质构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预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业的正常进行,并确保:
(1)矿井各类地质报告齐全、规范;
(2)在生产过程中各项地质预测预报及时;
(3)掘进给向及时、准确,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4)基本矿图齐全,内容、精度符合《我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更新及时;
(5)对开采沉陷区进行有效治理,防水(沙)、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十一)供用电管理
建立并实施供用电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电、用电风险。供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矿井供电必须为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两个回路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2)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地面永久抽放泵站、固定式压风机、矿井立井提升人员系统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
(3)矿井设备、电缆的选型与安装及机房硐室的设置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与潜在的风险;
(4)供电系统及设备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一般指:欠压保护、失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保护、单相断线保护、漏电保护、急停保护、闭锁保护、无压释放保护等。
(5)大型设备检修要制定专项措施;
(6)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7)确保供用电主要场所通讯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
(8)设备监测、检修、维护到位,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9)设备基础管理规范,各种图纸资料齐全,且应分类存档,便于查阅。
(十二)运输提升管理
建立并保持运输提升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运输、提升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各种运输、提升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施、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主要指: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拉线、速度、断带、防纵撕、逆止、自动洒水、电气闭锁、欠压、过电流、过卷、过速、限速、松绳、防坠、一坡三挡、指示器失效、满仓及“信、集、闭系统”等保护。
(2)各种运输、提升装置完好、连接件紧固,并定期检验;
(3)运输巷道、运输胶带(轨道)、运输设备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及人、车通行的要求;
(4)运输线路、路面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车库、车场、硐室设置和环境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6)运输提升设备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7)运输提升设备检修记录齐全。
(十三)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
1、我矿压气及输送系统设计应科学合理,并确保:
(1)压气设备配备齐全,设备数量、能力满足要求;
(2)定期对压气设备进行检修,安全阀和放水阀动作可靠;
(3)新安装和检修后进行打压试验;
(4)输送管路设施布置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有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
2、压力容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2)有压力容器完好和存储标准;
(3)压力容器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4)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台帐;
(5)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试验;
(6)移动式气罐有便于区分类别的颜色和代码,并与《gb7144-86气瓶颜色标记》相一致;
(7)不同气体的气罐分类存放,有防倒装置;
(8)气瓶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和减压器,乙炔发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八、其他综合管理
规范我矿准入、应急与事故、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手工工具、计量器具、登高作业、起重作业、标识标志、施工单位等方面管理,使我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覆盖我矿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和全方位。
(一)证照管理
(1)我矿施工设计符合国家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2)初步设计为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
(3)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4)确保我矿安全、环保设施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
(5)确保施工建设单位具备施工建设资质;
(6)保证质量合格,有国家相关部门验收记录。
(7)保证我矿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
(二)应急与事故管理
制订并保持事故应急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1、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并应:
(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2)严格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批,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
(3)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应急预案》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培训;
(4)确保我矿保安体系完备,通讯报警系统有效,所有人员熟悉事故汇报程序;
(5)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有演习计划、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告;
(6)确保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我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我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7)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平台。
(8)每一班组至少任命2名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急救员,急救员名单要在本单位张贴、公布;
(9)每年至少有10%的员工接受急救培训;
(10)所有重点作业场所应配置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合适的位置并进行标识;
(11)急救箱内保存一份《急救用品清单》,有专人定期检查,保证医疗器械、药品的完好齐全;
(12)有急救箱配置分布图及急救用品明细表;
(13)井下设置的急救箱、隔离式自救器等设置位置有明显的标识;
(14)有急救用品使用记录,并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分析,以查找受伤害原因。
2、规范事故管理,作好事故汇报、统计和总结工作,事故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现场抢救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现场抢救工作总结;
(3)根据事故类别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追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
(4)对所有事故进行统计,建立事故和事件统计数据档案,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5)定期对事故进行回顾,以强化风险意识与预控能力。
(三)消防管理
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火灾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1、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应确保:
(1)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编制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标准》,现场配置与标准相符;
(2)消防器材放置处有反光功能的标志牌,放置位置不得它用;
(3)消防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无阻塞;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4)消火栓的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有消防设施分布图和消防器材明细表;
(6)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编号;
(7)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8)灭火器按规定周期经专业部门检验、维护;
(9)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期间需配备相应替换器材;
(10)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1)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终保持畅通。
2、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1)制定《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有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队员名单要张贴公布;
(3)所有专兼职消防队员都按《消防管理条理》规定进行培训和训练。
3、定期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
(1)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2)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确保消防急救电话和消防队员联系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四)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并保持员工职业健康控制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害因素,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1、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并应确保:
(1)作业人员周围环境(温度、噪声、煤尘、烟尘等)满足健康要求;
(2)各作业环境及餐饮、洗浴等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员工个体防护及各作业场所健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提示标志醒目;
(4)有为我矿提供及时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能满足员工日常健康检查和紧急救护需要。
2、建立员工健康检查监护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安全健康状况,做好员工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应:
(1)对在岗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有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每次体检结束后,对员工提供预防疾病和职业病的医学建议;
(5)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立即通知并提供治疗及康复条件并妥善安置;
(6)员工上岗、转岗、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7)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宣传、培训。
(五)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环境有害因素,预防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保持我矿环境良好。环境保护应:
(1)制订完备的环境综合治理计划和目标,有专门机构检查;
(2)规范我矿废油脂的回收管理,设置防止油脂泄漏和废油回收的设施或装置,并对废弃油品进行标识;
(3)严格落实我矿废气或粉尘物质监测和控制措施;
(4)对我矿污水排放和净化进行监测,确保污水通过管路排放到地面集中处理,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要求;
(5)确保我矿噪声防护完善,对作业场所噪声进行监测,噪音超标地点应有降噪措施;
(6)对我矿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7)规范我矿放射性设施管理,废弃放射性物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手工工具管理
有手工工具完好标准、使用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手工工具检查清单;
(2)自制手工工具、非标制作的手工工具要预先制定标准,并经批准;
(3)不使用时,要将工具整齐摆放在指定的工具箱(包、袋、套)或库内,利刃工具有专门的护套;
(4)集体手工工具由专人管理;
(5)有手工工具使用管理台帐,损坏的工具应及时更换;
(6)在高架平台使用手工工具时,手工工具必须加装固定的手腕带;
(7)用于井下作业的手工工具,应考虑防爆要求;
(8)对气动工具使用前进行风险评估;
(9)有使用的气动工具的登记台帐、管理办法和定期检查记录。
(七)计量器具管理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台帐,并确保:
(1)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定,并有记录;
(2)计量器具维护及时和保养记录齐全;
(3)计量器具存储在适宜环境下,做到防水、防火、防锈、防变质(现场)、防损坏。
(八)登高作业管理
建立登高作业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登高或高空作业防护设施符合《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高架作业平台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要求;
(3)梯子的制作和安装符合《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行人台阶的设计和施工符合《行人台阶设计要求》规定;
(5)爬梯有编号,并有《爬梯使用管理台帐》;
(6)固定梯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移动式爬梯、脚手架除使用前要检查外,至少每旬检查一次;
(7)高空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起重作业管理
建立起重管理制度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1)新购或维修的所有起吊机具均经检验,有出厂合格证;
(2)所有起吊机具均应编号,建档登记;
(3)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4)所有起吊机具上均标明了最大起重载荷;
(5)吊钩安全闩应完好;
(6)定期对起重设备及吊具按《起重机具和吊具完好标准》进行检查;
(7)起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高空起重作业时,安全通道畅通,无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9)固定起重作业场所张贴了起重指挥手势示意图。
(十)标识标志管理
建立并保持标识标志管理程序,以规范标识标志的使用、设置、检查与维护。标识标志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全体员工培训标识标志的含义,并建立标识标志公示牌板;
(2)井巷标识牌板的安装不应妨碍人车通行;
(3)工作和作业场所标识标志的设置应便于作业人员观看;
(4)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存放点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5)噪音超标区、有毒有害区域、危险区域及受污染区域应有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
(6)所有工业管路均有介质色标和介质流向标识;
(7)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和储存场所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
(8)固定管路和有害介质管路上的阀门有标签,并在管路布置图上有识别标识;
(9)地面公共场所和井下巷道有避灾路线指示标志;
(10)仓库、车间、道路、露天场地按功能要求进行划线分区管理,并有功能分区标识;
(11)设备有标有最大载荷(负荷)的标签,大容量的储罐要加标签说明介质和危险性。
(十一)施工单位管理
1、我矿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规范施工单位准入,预防施工单位生产事故,并应:
(1)制订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
(2)在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3)要求施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4)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5)确保施工单位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6)确保施工单位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
(7)保证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8)每年至少对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我矿应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应:
(1)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材料、施工机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确保现场有具备安全资质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3)定期、不定期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确保施工单位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
九、检查、审核与评审
(一)检查
1、制定反映我矿全面风险预控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
(1)涵盖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结合我矿自身特点;
(3)符合促进风险预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2、定期或不定期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
(1)系统、全面;
(2)重点关注可能产生不可承受风险的危险源;
(3)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3、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1)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3)重新审核或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二)审核
制定并保持体系审核程序,定期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实施情况与体系的符合性,评价是否能有效满足我矿的方针和目标。体系审核应:
(1)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
(2)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3)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5)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如果可能,审核应由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注:这里“无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企业外部。
(三)管理评审
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
(1)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2)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环境的变化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其它要素;
(3)评审结果应予公布,并应跟踪监测其改进情况;
(4)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
十、工作要求
1、全矿所有职工要认清目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2、领导小组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风险预警的目的,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3、牢固树立“煤矿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排查(自检自查、回返复查、阶段检查、日常检查等)。
4、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专业进行梳理、认真思考,形成定期的安全状态分析制度。
5、每月召开一次针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有可能诱发事故的大隐患专题会议,做到提前风险预警、消除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监控系统维护工,瓦斯检测工,通风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瓦斯超限引发事故,让监控设备能及时报警断电,保护井下人员安全,盯住瓦斯浓度变化。 | ||
| 适用范围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还有监控设备安装维护人员。 | ||
| 职责分工 | 监控工负责日常检查调校,电工配合接线拆线,班组长监督执行,调度室批准停运操作。 | ||
| 操作流程 | 先装传感器再连电缆,每天对照读数,每周校准气样,每月全面调试,故障时马上处理并补措施。 | ||
| 执行标准 | 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甲烷传感器误差超0.1%就得8小时内调好,断电功能每周测一次,中心站双主机轮换运行,停电后系统撑够2小时。 | ||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p>;;;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提升司机,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 | 使用场景 | 斜井运输,带式输送,电机车运行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斜井提升、皮带运输、电机车运行出事,保护坐车人和操作工不受伤。 | ||
| 适用范围 | 斜井提升司机、皮带巡检工、电机车司机、掘进机操作员。 | ||
| 职责分工 | 司机自己动手操作,班组长现场盯着,安监员不定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检查设备再启动,运行中盯紧速度和信号,停车要断电放稳,人车必须跟车人。 | ||
| 执行标准 | 速度不能超5米每秒,照明要亮,防护栏要焊牢,急停按钮每15米一个,喷雾水压够3兆帕,架线高度不低于2米。 | ||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
②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
⑤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2、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
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二、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保护。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7、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式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三、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电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的规定:
①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③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④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输物料时不得超过40 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3、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的规定
1、每班发车前,因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规定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的规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区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小于2.2米
6、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
1.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示警后断续启动。
2.防止强行启动。
3.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柱、木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输送机每隔15m装设一个急停按钮。
5.运转中发现断链、刮板变形、机头吊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事故,立即停机检查,防止事故扩大。
6.输送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五、掘进机的安全使用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5、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维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7、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截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绞车司机,提升机操作工,钢丝绳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提升作业,物料运输,罐道维护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钢丝绳断了出事,保证升人升料不掉下来,让大伙儿干活心里踏实。 | ||
| 适用范围 | 井下用的6股19丝钢丝绳,特别是提升物料的那几根。 | ||
| 职责分工 | 绞车司机先看,班组长跟着查,安全员不定期抽查,队长最后签字确认。 | ||
| 操作流程 | 先数1个捻距里断了几根丝,再量钢丝绳直径剩多少,两个都得测,缺一不可。 | ||
| 执行标准 | 数丝要一根一根数清楚,用卡尺量直径,磨损超10%或断丝超11根就得换新绳,旧绳不能凑合用。 | ||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注:我队井下使用的全是6股19丝的钢丝绳,共114丝,根据上述规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1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超过10%(即不超过11丝)则符合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注:钢丝绳直径的磨损量为原直径的10%。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煤矿防治水技术员,井下探放水作业工,矿井地质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雨季防治水,井下突水预警,采掘工作面探水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矿井被水淹,保护工人安全,避免设备泡水损坏,让采煤能正常干下去。 | ||
| 适用范围 | 煤矿里的所有采掘人员、排水工、探水工、技术员和安全员。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动手干,班组长带着盯现场,技术员出方案,安监员查有没有按规矩来。 | ||
| 操作流程 | 先查水在哪、有多少,再打孔探水,接着排水或堵水,最后检查设备是否好用。 | ||
| 执行标准 | 用钻机打孔要准,水泵得20小时排完24小时水,水仓总留一半空位,雨季前必须试泵、清淤、修沟渠。 | ||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 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二百八十九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防治水工程师,地质测量工,探放水作业工 | 使用场景 | 雨季防汛,水文地质勘查,采空区探水 |
|---|---|---|---|
| 编制目的 | 为了不让矿井被水淹,保证工人安全,让排水防水这些事有章可循。 | ||
| 适用范围 | 煤矿企业、水文地质复杂矿井、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 | ||
| 职责分工 | 煤矿企业负责执行,技术人员配合收集数据,安全员监督落实每一步。 | ||
| 操作流程 | 查水文地质、建观测系统、雨季前检查、标老窑位置、留防水煤柱、先探后掘。 | ||
| 执行标准 | 用工程图标注老窑,用专业仪器测水位,按规程算煤柱尺寸,探水眼距离写进设计里,积水区必须标清范围。 | ||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4、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正确确定探水线,探水线就是探水的起点,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探水线。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新《煤矿
| 适配人群 | 掘进班组长,采煤支架工,通风测风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掘进,采煤作业,立井施工 |
|---|---|---|---|
| 编制目的 | 为了让大家入井时不出事,戴好帽子、带好自救器、不带火种、不喝酒、不穿化纤衣。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要下井的人,特别是新工人和班组长。 | ||
| 职责分工 | 入井人员自己执行,安监员现场盯,班组长带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戴安全帽,再挂自救器,接着亮矿灯,查衣服查酒查火种,最后过检身口。 | ||
| 执行标准 | 帽子要系紧带,自救器挂腰侧能快取,矿灯要亮且电量足,衣服不能有化纤,酒气不能有,火种不能带。 | ||
1、新的《煤矿安全规程》自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起施行答:____年1月1日。
2、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什么规定
答: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哪些责任制答: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答: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什么机构,配备什么
答: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6、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什么,煤矿企业必须支持什么答:煤矿安全工作
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
用。
7、对危害安全的行为,矿山企业职工的三大权力是什么答: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力。
8、煤矿生产的五大灾害有哪些答:水、火、瓦斯、煤尘、顶板。
9、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10、入井人员须知
答: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1、煤矿企业所说的“三大规程”指的是哪“三大规程”
答: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12、“三违”指的是哪“三违”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13、安全上要做到“四无”指的是哪“四无”
答: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无死亡。
14、伤亡事故按事故程度分为几类
答:轻伤、重伤、死亡。
15、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几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得小于多少米
答:2个 ,30米。
16、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几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几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答:2个,2个。
17、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什么答: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18、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多少度时必须设置什么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什么
答:倾角等于或小于45度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主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19、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20、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规程中有何规定
答: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21、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答:供给井下适量的新鲜空气。
22、安全出口应经常做到什么
答: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2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到什么
答: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人学习。
24、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小得小于0.3m。(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25、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应遵循规程中什么规定答: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2条的要求。
26、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有何要求
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27、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设哪些安全设施
答: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28、钻井的设计与施工前规程有何规定答: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
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29、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注意什么答: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30、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有哪些要求答: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31、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多米以上
答:10米以上。
32、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的什么安全措施答:防止冻结
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33、注浆站设在地面时,规程有何规定答: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34、井内应设吊泵,规程中有何规定答: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井注浆孔时,如井筒漏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35、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答:(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三)拆除保险或掘凿保护岩柱时。(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36、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什么安全设施答:井筒内必须设有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37、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应注意什么
答: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38、延深立井井筒时,规程中如何规定
答: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或掘凿保护岩柱。
39、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哪些措施答: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40、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具要求是什么答:靠近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1、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做到什么答: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坠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42、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应注意什么答: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3、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应注意什么答: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44、规程中对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有何规定答: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45、采煤工作面伞檐规程有何规定答: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都应保持直线。
46、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哪些安全措施答: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规定。
47、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其规程中有何规定
答: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磨擦式金属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折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度安全措施。
48、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规程中如何规定
答: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9、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的铺设规程中有何要求
答: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接好。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50、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规程中有规定答: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弃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巷道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1、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规程中有何规定答: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间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底,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52、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层和下一层的顶板控制规程有何规定
答:上一层煤用刀柱法、采带法或带状充填控制顶板,下一层煤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
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53、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什么情况进行回采答: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
54、使用割煤机采煤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米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割煤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割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二)割煤机应有割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割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三)工作面倾角在12度以上,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置防滑、锚网装置。
55、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层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56、采煤工作面刮板输运机必须安设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多少米答:15米。
57、哪些区域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答: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58、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做到什么答: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59、修复旧井巷必须先做那些工作才能做业答: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第一百条要求时,才能作业。
60、规程中报废的立井和斜井的井口有何规定
答: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米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土封墙。
61、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哪些安全措施答: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62、“一通三防”指的是什么答: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
63、矿井下常用的通风设施有哪些答:有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等四种。
64、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多少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多少度当温度超过规定时应采取哪些措施答:26°c、30°c,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措施。
65、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规程中有何规定答: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6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有什么通风设施答: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7、进风井口的布置、位置规程有何规定答: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应制定安全措施。
68、无瓦斯涌出的硐室可采用扩散通风且硐室的深度不得超过多少米,入口宽度不小于多少米。答:6米和1.5米。
69、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几类答:(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期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 /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70、低瓦斯矿井中哪些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答: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有与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71、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
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
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立有地面永久抽放系
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到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期浓度必
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三)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
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30
米,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72、抽放瓦斯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73、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哪些情况之一的除外答: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3)原有自燃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煤
层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74、规程规定矿井应多长时间检查煤尘隔爆设施,其要求是什么答: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和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5、规程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的检查和使用有何要求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截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76、井上井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遵守哪些规定答:(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得挪作他用。
77、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哪三类答: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78、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1)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2)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4)应有灌浆
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79、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3)应采用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80、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氮气源稳定可靠;(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5)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81、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并遵守哪些规定答:(1)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2)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3)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82、封闭火区灭火时规程如何规定答: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氮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83、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哪些规定答:(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2)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的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5)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84、规程中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何规定答: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85、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哪些防止措施答:必须对防治水
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
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86、突水前的预兆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措施答: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87、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供路必须经常做到什么答: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8、“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指的是什么答: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同时在现场认为安全无问题方可放炮。
89、放炮前要设的“三警戒”指的是什么答:警戒人、警戒网(牌)、警戒哨,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必须大喊三声“放炮了”或鸣笛三响,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90、炸药、雷管向工作面地点运输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答:(1)分开搬运;(2)在运输中不得停留;(3)输送炸药人员不得与他人同行;(4)在运输炸药时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9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支护规程中有何要求答: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高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92、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采用何种爆破方式答:毫秒爆破。
93、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多少答:1/2。
94、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多少米答:0.5m。
95、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多少米答:1m。
9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答:(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97、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怎样答:必须洒水降尘。
98、“一炮三检”制度指的是什么答: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面的瓦斯煤尘浓度及其他安全情况。
99、规程中对装药前和装药后有何规定答: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挂,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0、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应如何管理答: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0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哪些规定答:(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域架空线电源。(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102、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答:(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的护链。(2)人体及
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
内站立。(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车箱之间搭乘。(5)严禁超员乘坐。(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10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规程有何规定答: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104、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答:(1)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规程第353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2)拖绳(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3)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巷距离。过巷距离根据巷道斜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4)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洞;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105、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多少米时,应采取机械运送人员答:50米。
106、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水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3)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107、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哪些要求答:(1)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2)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3)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和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4)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5)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6)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108、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2)必须佩带保险带。(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4)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109、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下列多少数值时,必须更换答:(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2)罐道钢丝绳为15%。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必须更换。
110、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总段面积之比达到下列多
少数值时,必须更换答:(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3)罐道钢丝绳为15%。(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111、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多少度,双缸不得超过多少度答:单(190°c),双(160°c)。
112、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什么装置答:过滤装置。
113、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多少度的压缩机油答:215度。
114、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多少倍答:1.1倍
115、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16、井下开关把手在断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什么字样的警示牌答: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
117、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
、电话和手持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
,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1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什么,方准入井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19、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几次跳闸试验答:1次。
120、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必须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21、变电硐室长度超过几米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几个出口答:6m时,1个。
122、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什么字样的警示牌答:“高压危险”。
123、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多少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多少米以上的通道答:0.5m、0.8m。
124、井下哪些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答:(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三)使用机
车的主要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
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小于30m。(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
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
于15m。
125、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必须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有短路保护器。
126、矿灯房应符合哪些要求答:(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应用蒸气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127、电气信号应符合哪些要求答:(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128、矿山救护是一支什么样的队伍答: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危险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129、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几人组成答:9人。
130、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多长时间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答:2周。
131、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几人答:6人。
132、进入灾区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多少答:18mpa。
133、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哪些原则答:(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2)防止火灾扩大。(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134、用水灭火应注意的事项答: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135、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进入前切断电源。(2)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其体的浓度,温度及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3)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4)通过支架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5)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6)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13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答:(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接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37、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答:(1)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2)风湿病(反复活动)。(3)严重的皮肤病。(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38、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自救器答:(1)是发生火或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2)是发生煤(岩)与沼气突出时;(3)三是发生透水与冒顶事故后人员封闭在灾区。
139、在什么情况下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答:在煤(岩)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
140、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制定什么措施和内容答: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141、哪些煤层不得使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
答: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坚硬顶板和坚硬不易冒落的煤层。
142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什么情况的安全地点工作答: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情况。
143沼气爆炸的危害有哪些答:(1)爆炸产生高温。(2)爆炸产生高压气体,形成强大的冲击波。(3)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144布置进风井口有何条件答: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灰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
145矿井的通风方法包括哪些答:抽出式、压入式、和压入抽出联合式三种。
146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哪些答: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
147什么叫矿尘答: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新产生的微小煤、岩颗粒。
148煤尘爆炸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答:一是煤尘必须具有爆炸性,二是浮游煤尘要达到一定的浓度,三是有点燃煤尘的引爆火源。
149根据引火的热源不同,通常将矿井火灾分成几大类答:外源火灾和自然火灾。
150矿井消防材料库应该设在什么地方答:应该设在每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
151什么叫局部通风答:指在同一巷道中靠局部通风机或夹墙、风障、风筒等隔成进风风流和回风风流的通风方式。
152预防自然火灾有哪些措施答:1)开采技术措施。2)预防性灌浆。3)均压防火。4)阻化剂防火。
153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应按规定数量配齐。
154哪些地方必须有事故照明设施答: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调度室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施。
155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电哪一种接地答:直接接地。
156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什么答:煤柱隔离火区。
157沼气在煤岩体中有几种存在状态答:一是游离状态,二是吸附状态。
158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哪些项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答: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的层数和厚度。
159靠近掘进工作面多少米长度在放炮前必须加固答:10米长度内。
160 放不响炮的原因有哪些答:电源故障、电爆网路故障、炸药雷管质量故障。
161井下空气的成份,应符合什么要求答: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2)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字:co不得超过0.0024%,n02不得超过0.00025%,so2不得超过0.0005%,h2s不得超过0.00066%,nh3不得超过0.004%。
162 冬季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要经常保持几度答:要经常保持2度以上。
163 每个矿井必须采用什么通风必须装有什么设施及此设施的作用
答:每一矿井必须采用必须机械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反风设施必须在10min内改
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164 什么样的矿井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答: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
165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空气浓度,都不得超过多少答:都不得超过0.5%。
166可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应具备什么条件答:硐室的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的硐度才能采用扩散通风。
167掘进巷道应采用何种通风答: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168布置进风口有何条件答:井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灰土,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
169什么叫矿内空气包括哪些成份答:矿内空气主要地面空气,地面空气的成份按体积计算其所占的百分比为:o2为20.96%,n2为79.00%,co2为0.04%,另外还有少量水蒸气和灰尘等。
170地面空气和矿内空气的区别有什么答:地面空气进入矿井后,其成分将发生变化,氧气的浓度降低,混入各种有毒气体及矿尘,空气的温度,湿度,压力也相应变化。
171 井下空气中包括哪些有害气体答: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氮及沼气等。
172加强通风的目的是什么答:目的是在保证井下有充足的氧气的同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并将其排出矿井。
173什么叫矿井气候条件答:是指井下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三者的综
合状态对人体影响。
174什么叫矿井通风压力答:是指在机械通风矿井中,扇风机工作产生的机械作用,使进风口与出风口之间的空气产生的压力差。
175什么叫矿井通风阻力答:是指空气在井巷中流动时,由于流体内,外磨擦力的作用,以及井巷断面变化或转弯引起风速大小或方向的改变,造成冲击或涡流等,对风流的阻力,称之为矿井通风阻力。
176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答:其具有三个基本任务:供给井下适当的
氧气:冲淡并排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及浮尘:造成井下适宜的气候条件。
177矿井通风系统包括哪些答:包括有抽出式,压入式和压入抽出联合式三种。 178怎样计算矿井需要的总风量答: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求总和,加大20%,25%的备用系数,即可求出矿井需要总风量。
179什么是矿井瓦斯答:矿井瓦斯指煤矿的生产过程中从煤层,岩层中涌出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
180沼气在煤岩体中有几种存在状态答:其存在状态有两种:一是游离状态,二是吸附状态。
181沼气爆炸的危害有哪些答:主要危害有三个方面:1)爆炸产生高温2)爆炸产生高压气体,形成强大的冲击波3)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182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哪些答:沼气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定的浓度的沼气(5%—16%);高湿火源(一般为500度—800度);足够的氧气(o2含量不得低于12%)。
183 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哪些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
184什么叫煤与沼气突出答:是指井下开采过程中,在很短的时间里,大量的沼气与碎煤从煤体中突然抛向采掘空间,并伴有巨大的响声和强大的冲击力,这种复杂的动力现象称之为煤与沼气突出。
185 什么叫糊炮答:把炸药放在爆破煤(岩)表面,盖上黄泥等物进行爆破。186煤矿用炸药的种类有哪些答:煤矿许可炸药、岩石炸药、露天炸药。
187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除破碎或松软岩层外,都必须采用什么方法爆破答:光面爆破。
188同一采煤工作面在使用支柱时有什么规定答: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
189矿山救护队在听到事故警报后,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出动答:1分钟内出动。
190什么叫明炮答:直接把药放在被爆破煤岩表面进行爆破时。
191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什么安全措施答: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92调和酸性电液时,必须做哪些事答: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到水。
193在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进行什么工作答:进行通风、检查瓦斯。
19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小于多少答:不得小于0.5%。
195什么叫一条龙通风答:采煤工作面或采掘工作面的回风风流再进入其它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
196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什么工作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
197采用灌浆防火,应有什么措施答: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措施。
198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什么答: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199低压电动机应具备哪些设备
答: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
200电气设备不应在何情况下运行答;不应超过额定值下运行。
201什么叫扩散通风答:指利用矿井空气自然扩散运动而对掘进工作面或硐室进行通风。
202什么叫矿井气候条件答:是指井下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三者的综合状态对人体的影响。
203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以巷道道渣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多宽的人行道管道应吊挂在多高的部位答:1米以上,18米以上。 204什么是最小抵抗线答:从炮眼内,炸药卷上任何一点,到自由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205在什么范围内严禁放炮答:爆破材料库房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放炮。
(以下判断题,都为正确)
206、《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0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这一制度最早见与国务院1963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五项规定”即《五项规定》。
20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212、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3、中华人民共主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1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1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时支付。
216、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矿工程师,边坡监测员,排土场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边坡,雨季防排水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滑坡事故,保护人员设备安全,保障采煤作业顺利进行。 | ||
| 适用范围 | 露天煤矿边坡、采场、排土场、防排水设施、电气设备。 | ||
| 职责分工 | 矿山技术人员执行监测分析,现场工人按规操作,安全员负责巡查监督。 | ||
| 操作流程 | 做地质勘查、设观测点、定期测边坡、分析稳定性、发现隐患立刻处理。 | ||
| 执行标准 | 用专业仪器测位移,爆破要控震减震,排水沟不渗不堵不倒灌,接地电阻值必须达标,电缆接头要浸水耐压合格。 | ||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六百四十七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节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六百五十三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百五十六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九条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第六百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六十二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不应设在塌陷区。
(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
第六百六十四条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条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六条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条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第六百六十八条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条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殊情况下,堆放的物料最高点至架空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台阶上架空配电线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10kv时,水平距离≥2m。
(二)10kv<线路电压≤110kv时,水平距离≥4m。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橡套电缆。
第六百七十五条 橡套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的接头还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条 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μω。
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可缠绕在卷筒(盘)上,卷筒(盘)的结构设计和缠绕电缆载流量的计算及橡套电缆移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规定。
第四节 电力牵引
第六百七十八条 接触线距铁路轨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触线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终点应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触线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终点应保持4300~4700mm。
为保证正接触网规定的高度和张力,应装设自动调整装置。
进入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内,接触网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受电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第六百八十条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条 接触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管线等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条 接触网线路因故障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八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撑,以及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结构物均应接地,接地线接在轨道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应通过火花间隙接在轨道上。
所有的接地线的接点,均应设在便于检查的地点。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端连接处(轨缝)电阻应不超过3m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二)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200m要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等效电阻的导线;多条线路平行敷设时,每隔400m互相连接1次。
(三)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后线路的电阻应与同长度的、断面为50mm2的铜电线电阻值相等;用扁钢材连接时,截面不应小于60×6mm2。
(四)设有轨道电路的铁路站场和区段,用轨道作信号电流回路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牵引电流不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条 油库、爆炸材料库等严防火花区的轨道和非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严禁用作电流回路。
用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与不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之间必须绝缘,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受电弓未脱开之前,严禁人员进入高压室或爬到电机车顶盖的出口。
电机车应有闭锁装置。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查和维修电机车作业应在车库或专用线上进行。检查维修电机车顶盖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接触网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及卸载作业地点,必须安装灯光信号或警戒牌。在道口两面应安装限界门,其高度应比接触网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条 在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栈桥上,应设置安全护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线两边长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条 区间接触线与加强导线,在区间每隔200~250m应连接1条 不得小于接触线截面积的连接线。在接触线分界处两侧应设连接线。
第六百九十一条 接触网防雷电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在双轨道电路轭流变压器中性点上。
第六百九十二条 接触网每隔700~800m设置1处回流线。所有的变(配)电所接触网的回流线应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线故障烧损设备。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第六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至少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百九十五条 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部分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有关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站)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设人值班的变电所(站),必须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九十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九十八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九十九条 接触网在下列地点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与接触网连接处。
(二)机车库进口处。
(三)平硐口。
(四)电机车运输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五)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采场的接触网与分支线的连接处、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连接处。
防雷电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隙,接地线应接在钢轨上。
第七百条 露天煤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爆炸材料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
第七百零一条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过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七百零二条 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排土场可设1组。主接地极应设在运输线路附近或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的接地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条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第七百零五条 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第七百零六条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二)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第七百零七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第七百零八条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所有接地线与电气设备、仪器外壳的连接以及与接地极的连接,应当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第七百零九条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爆破区内的接地装置。
第七百一十条 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网的总电阻值。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绞车司机,提升班组长,钢丝绳检测员 | 使用场景 | 提升运输,罐道维护,防坠制动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钢丝绳断了出事,保证升人升物安全,避免掉罐子、摔人、砸设备。 | ||
| 适用范围 | 井下用的6股19丝钢丝绳,专升物料的、升人的、罐道用的这些绳子。 | ||
| 职责分工 | 绞车司机先看,班组长带着验,机电队技术员最后签字确认换不换。 | ||
| 操作流程 | 先数1个捻距里断了几根丝,再量直径磨掉多少,两个都得查,缺一不可。 | ||
| 执行标准 | 数丝要拿放大镜对着光看清楚,直径用卡尺量三处取最小值,断丝超11根或直径小10%就得换新绳。 | ||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注:我队井下使用的全是6股19丝的钢丝绳,共114丝,根据上述规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1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超过10%(即不超过11丝)则符合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注:钢丝绳直径的磨损量为原直径的10%。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凿井施工员,掘进班组长,支护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冻结法凿井,斜井口防洪,井巷支护作业 |
|---|---|---|---|
| 编制目的 | 为了让大家干活时不出事,井口砌碹要延深5米,防洪水沟得建好,安全出口不能少,路标要设清楚。 | ||
| 适用范围 | 矿井里开凿平硐斜井立井的工人,还有掘进、支护、回采这些活儿的人。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在旁边盯着看,技术员负责教大家学规程,安监员来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编规程再学习,井口砌碹要延深,防尘措施全用上,安全出口至少两个,路标必须设到位。 | ||
| 执行标准 | 砌碹向坚硬岩层延深5米以上,防尘要用湿式钻眼加喷雾洒水,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路标写清地点和方向,人行道宽度按规矩留够。 | ||
第一章开 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八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