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一)

适配人群凿井施工员,掘进班组长,支护技术员使用场景冻结法凿井,斜井口防洪,井巷支护作业
编制目的为了让大家干活时不出事,井口砌碹要延深5米,防洪水沟得建好,安全出口不能少,路标要设清楚。
适用范围矿井里开凿平硐斜井立井的工人,还有掘进、支护、回采这些活儿的人。
职责分工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在旁边盯着看,技术员负责教大家学规程,安监员来检查。
操作流程先编规程再学习,井口砌碹要延深,防尘措施全用上,安全出口至少两个,路标必须设到位。
执行标准砌碹向坚硬岩层延深5米以上,防尘要用湿式钻眼加喷雾洒水,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路标写清地点和方向,人行道宽度按规矩留够。

第一章开 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八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

适配人群绞车司机,提升班组长,钢丝绳检测员使用场景提升运输,罐道维护,防坠制动
编制目的防止钢丝绳断了出事,保证升人升物安全,避免掉罐子、摔人、砸设备。
适用范围井下用的6股19丝钢丝绳,专升物料的、升人的、罐道用的这些绳子。
职责分工绞车司机先看,班组长带着验,机电队技术员最后签字确认换不换。
操作流程先数1个捻距里断了几根丝,再量直径磨掉多少,两个都得查,缺一不可。
执行标准数丝要拿放大镜对着光看清楚,直径用卡尺量三处取最小值,断丝超11根或直径小10%就得换新绳。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注:我队井下使用的全是6股19丝的钢丝绳,共114丝,根据上述规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1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超过10%(即不超过11丝)则符合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注:钢丝绳直径的磨损量为原直径的10%。

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

适配人群监控系统维护工,瓦斯检测工,通风安全员使用场景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
编制目的防止瓦斯超限引发事故,让监控设备能及时报警断电,保护井下人员安全,盯住瓦斯浓度变化。
适用范围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还有监控设备安装维护人员。
职责分工监控工负责日常检查调校,电工配合接线拆线,班组长监督执行,调度室批准停运操作。
操作流程先装传感器再连电缆,每天对照读数,每周校准气样,每月全面调试,故障时马上处理并补措施。
执行标准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甲烷传感器误差超0.1%就得8小时内调好,断电功能每周测一次,中心站双主机轮换运行,停电后系统撑够2小时。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p>;;;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

适配人群排土指挥员,自翻车操作工,推土机司机使用场景排土作业,铁路卸车,挖掘机排土
编制目的防止大块滚落、滑坡、塌方伤人伤物,保护采场、居民区、公路、农田这些地方安全。
适用范围排土场选址、建设、运行全过程,所有参与排土的岗位和设备。
职责分工排土人员现场指挥,司机执行开车卸车,安全员巡查监督,技术员配合测量检查。
操作流程先选位置再勘探,修截洪沟疏积水,铺底石整平场,设标志控车速,两人翻车守距离,卸完等信号再走。
执行标准反坡要3%~5%,车速人工线15km/h、机械线20km/h、近端5km/h,安全墙高超轮胎2/5,坡顶距按台阶高度分6m到11m不等,照明通信不能少。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百三十二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须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五)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六)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六百三十五条 推土犁排土时,推土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接近路端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六百三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三)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第六百三十八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

适配人群采煤班组长,通风技术员,爆破作业员使用场景井工开采,露天采剥,一通三防
编制目的让煤矿干活不乱套,保护工人不受伤,防止出事故。
适用范围井下和露天煤矿的工人、设备、采煤运煤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一线矿工自己干,班组长在旁边看着,安监员负责检查。
操作流程先检查瓦斯浓度,再通风换气,接着支护顶板,然后才开始挖煤,最后清场撤人。
执行标准瓦斯仪必须随身带,读数超1%马上停,风筒接头不能漏风,支柱歪了要重打,煤渣堆高不能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

适配人群机车司机,矿山驾驶员,输送机巡检员使用场景铁路运输,汽车装运,带式输送
编制目的管铁路汽车输送机怎么跑才不出事,让轨道不歪、坡度合适、信号看得清,防止撞车翻车掉道。
适用范围开火车的、开矿车的、修轨道的、装货卸货的,还有管信号和维修设备的人。
职责分工司机自己动手开车,调度员在后面盯着,工班长带着人一起检查线路和设备,安全员到处转着看。
操作流程先看轨道平不平、坡度够不够、曲线半径对不对;再查信号灯亮不亮、道岔动不动、栏杆落不落;最后试刹车、看距离、听提示音。
执行标准轨距必须是1435mm,弯道要按表加宽;坡度超30‰就得有措施;信号灯最差也要看清200米;道口栏杆得自动关;停车留够30米;钢轨顶面要一样高。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一):2016版煤矿

适配人群挖掘机司机,爆破工,排土机操作员使用场景多设备联合作业,爆破作业,边坡作业
编制目的让露天矿干活的人知道咋走、咋站、咋操作才不会出事,保护大家不被车撞、不掉坑、不被炸飞。
适用范围露天煤矿里所有走路的、开挖掘机的、开卡车的、放炮的、修设备的人。
职责分工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到处查,队长负责管总。
操作流程先看路标再走路,过铁路要停步望,装车前停稳车,爆破前清人设警戒,高处作业必须系带。
执行标准走人行道或梯子,躲车躲到护栏后,装车时勺斗离车厢0.5米,爆破警戒20米内禁烟火,高处2米以上必系安全带。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____版《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

1

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

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一十九条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五百二十条作业人员在2m 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3

钻孔爆破一般规定

4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 以内严禁烟火,10m 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 以外。

第五百二十七条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5

(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第五百二十八条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二十九条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6

7

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三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 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药量指数,取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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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第五百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三十七条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二)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三)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五百三十八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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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三)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四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四十一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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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四十二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四十三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条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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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 内,驶出工作面20m 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者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四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卡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当由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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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第五百四十七条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卸载时,勺斗斗底板下缘距受料斗不得超过0.8m。严禁高吊铲斗卸载。

(二)自移式破碎机突出部位距单斗挖掘机机尾回转范围

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四十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反铲上挖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第五百四十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

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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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运输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条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者掘沟遇水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五十一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三节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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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条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二)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三)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四)卸车平台应当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并有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五)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必须符合设计。

第五百五十三条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运大块物料时,非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二)清理破碎机堵料时,必须采取防止系统突然启动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条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五十五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二)严禁挖掘卡堵和损坏输送带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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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位置时,必须设地面指挥人员。

第五百五十六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

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可能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各单机间应当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

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拉斗铲作业

第五百五十七条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三)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设计。

(四)地面必须设专人指挥、监护,同时做好呼唤应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时,必须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者处理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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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第五百五十八条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四章运输

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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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曲线半径,m。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 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公路运输

第五百六十四条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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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五条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二)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

2/5~3/5。

(三)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第五百六十六条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

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为矿用卡车让行。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第五百六十七条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

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必须开启雾灯或者大灯,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 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

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百六十八条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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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九条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三)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四)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

(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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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当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

第五百七十二条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

(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第五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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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土

第五百七十四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当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五百七十五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条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五百七十七条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2人操作,操作人员位于车厢内侧。

(五)采用机械化作业清扫自翻车,人工清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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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五百七十八条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1.台阶高度10m 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 为8m;

3.台阶高度16~20m 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九条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三)应当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五百八十条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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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二)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三)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五百八十一条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条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第六章边坡

第五百八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发生滑坡后,应当立即对滑坡区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门的勘查、评价与治理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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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四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六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七条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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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

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防治水和防灭火

防治水

第五百八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条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十一条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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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二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五百九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防灭火

第五百九十五条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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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六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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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气

一般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五百九十九条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式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还应当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第六百条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零一条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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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场变电站应当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站的门应当向外开,门口悬挂警示牌。

(二)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三)必须对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开关箱、分支箱统一编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编号,并注明负荷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

(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2周巡视一次。

(六)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第六百零二条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三条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当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二)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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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压电缆。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条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

第六百一十一条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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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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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连接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应当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的铁线,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百一十七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一十八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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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百一十九条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条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百二十一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者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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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二十二条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二十三条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二十四条1~10kv 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

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85倍。

第六百二十五条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 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者装电缆的钢管应当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当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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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与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铁脚应当并联一起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应当采用tn-s系统。

第六百二十六条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二十七条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当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六百二十八条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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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六百二十九条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三十条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压力。

(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一条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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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二条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 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五) 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第六百三十四条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

绳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三)2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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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五条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

(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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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

适配人群救护小队长,救护队员,待机小队使用场景矿井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突出
编制目的写这个规程是为让救护队干活有规矩,避免瞎指挥乱行动,保护队员不受伤,也帮井下工人脱险。
适用范围煤矿救护队、辅助救护队、所有参与救灾的指战员和值班人员。
职责分工救护小队队员动手干,小队长带队盯现场,中队长管训练和装备,大队长负责整体指挥和协调。
操作流程接警1分钟出动,进灾区前查氧气压力,6人以上组队,戴好呼吸器,按路线侦察,定时汇报情况,发现异常马上撤。
执行标准氧气瓶压力不能低于18mpa,返回时至少留5mpa;呼吸器每月保养,氢氧化钙每季度化验;高温演习每季1次,佩戴训练每月不少于3小时;电话必须通,路标必须清,图纸必须标。

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四百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百条 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第五百零一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五百零二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五百零三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队员。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第五百零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五百零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

氧气呼吸器连续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条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等矿山救护大型设备,应每季检查、演习1次。

第五百零八条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充填室内储存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气瓶和充满的氧气瓶应分别存放。

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必须进行2次充、放氧气后,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应具有分析化验矿井灾区空气成分的能力。

矿山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充电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救灾用灯。

第四节 抢救指挥

第五百一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

第五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第五百一十二条 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井下基地应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井下基地电话应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

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第五节 灾变处理

第五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

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听到警报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在1min内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

第五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严禁使用混合小队。

第五百一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

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条 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内;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所有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行进路线明确,小队的行进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第五百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一)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二)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三)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后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四)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五)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六)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七)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八)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九)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五百二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二)防止火灾扩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五百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条 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二)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三)蓄电池电机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二)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三)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四)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五)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闭。

第五百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的时间不得超过表15规定。

第五百三十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三)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

(四)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

(五)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五百三十一条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应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百三十二条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执行本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外,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五百三十三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

适配人群通风工,瓦斯检查工,掘进班组长使用场景采掘作业,巷道贯通,机电硐室
编制目的让井下空气达标,防止瓦斯超限,避免粉尘爆炸,保护工人不被闷着、呛着、炸着。
适用范围煤矿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通风设施、测风点。
职责分工通风工执行测风调风,瓦斯检查工检测气体,班组长盯现场,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措施。
操作流程每10天全面测风,贯通前停一个面,爆破前查两个面瓦斯,停风后先撤人再处理。
执行标准氧气不低于20%,瓦斯不超1.0%,风速按表2卡死,温度超26℃减工时,仪表要国家检验合格。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

第三节 粉尘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一):采煤工《煤矿

适配人群采煤机司机,支架工,支柱工使用场景采煤工作面,综采作业,炮普采作业
编制目的防止采煤时出事故,保护工人不被砸伤、呛着、炸着,让干活有规矩可依。
适用范围采煤工作面所有人员,包括司机、放炮员、支护工、安全员。
职责分工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在现场盯着,安监员不定期检查。
操作流程先检查瓦斯再装药,放炮前撤人拉警戒,支护必须跟上煤壁,出口支护不能少。
执行标准单体柱初撑力要够90千牛,巷道高度不能矮于1.8米,喷雾压力至少2兆帕,瓦斯超1%立马停。

一、 填空题

1、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向进风巷和

2; 回风巷

2、综采工作面两道出口在 m范围内的高度不得低于 m

20; 1.8

3、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 mm的,其初撑力不得小于 kn

100; 90;

4、当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 度时,单体支柱必须使用

25; 刚性联柱器

5、当单体支柱 超过 mm时,必须穿铁鞋。

钻底量; 100

6、采煤工作面材料道和 的高度不得小于 m。

溜子道; 1.8

7、两道为 支护的巷道,采煤工作面出口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 m。

锚梁网; 40

8、炮普采工作面泵站 不得低于 mpa。

压力; 18

9、煤壁放完炮后必须及时挂梁支护,其煤壁 不得超过 mm。

端面距; 300

10、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 度时,支架必须采取 、防滑措施。

15; 防倒

11、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mp 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mp a。

2.0; 1.5

12、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料最小安全 距离不得小于 m。

拉茬; 15

13、两道为 支护的巷道,其采煤工作面出口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 m。

架棚; 20

14、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 mm的,其初撑力不得小于 kn

100; 90

15、综采工作面 系统的压力不得低于 mpa;

泵站; 30

16、 、 和《操作规程》三大规程在煤矿生产中具有同等重要和并列平等的关系。

《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规程》

17、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

安全; 矿山安全

18、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 ,情况紧急时,有权 ,撤出人员。

限期解决; 停止生产

19、“一炮三检”是指 、放炮前、放炮后分别检查风流中的 。

装药前; 瓦斯

20、巷道局部冒顶可采用 法或 进行处理。

安设木垛; 锚喷

2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 。

2个; 安全出口

22、斜巷施工期间兼做行人道时,必须每隔 米设置一个躲避硐并设 。

40; 红灯

2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 和煤矿 。

许用炸药; 许用电雷管

24、使用煤矿许用 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毫秒。

毫秒延期; 130

25、爆破地点 米内,当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严禁装药 。

20; 放炮

26、井下放炮,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 ,至少等 秒时间,方可放炮。

爆破警号; 5

27. 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 预防为主

28.采煤工作面安装净化水幕应距工作面 不超过 米。

上下出口; 30

29.矿井主要进风巷、 至少 冲刷一次积尘。

回风巷; 每月

30.工作面 应超前回料,不得 于工作面切顶线。

上隅角; 滞后

31. 工作面内应每隔 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炮采; 20

32.炮眼封泥应用 ,然后在外面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 封实。

水炮泥; 粘土炮泥

33.采用放炮的方法处理 时,必须在距瞎炮至少 米处另打与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瞎炮; 0.3

34.如果瞎炮在当班未处理完毕, 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 交接清楚。

放炮员;现场

35.炮眼深度小于 时,不得 。

0.6m; 装药放炮

36. 矿用 装置,要优先选用 电气设备。

安全监测; 本质安全型

37.有煤与瓦斯 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极大、变化异常的工作面,都必须 检查瓦斯。

突出危险; 配备专人经常

38.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随着煤层 的增大而 。

倾角;增大

39.矿井 中的遇难人员,有90%以上是因 中毒而死亡。

火灾; co

40.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做到 ,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切断电源;禁止人员进入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 c )实施

a.1986年3月19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____年6月29日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 b )。

a.12% b.20% c.20.96%

3、瓦斯爆炸的浓度为( a )

a.5-16% b.5-20% c. 3-18%

4、放炮地点附近( c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a、10m b、15m c、20m

5.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得超过( a )℃.

a、26℃ b、28℃ c、30℃

6.工作面出现异常气味,如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或焦油味,表明风流上方存在( c ).

a、瓦斯突出 b、顶板冒落 c、煤炭自燃

7.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气温超过( c )oc时,必须停止工作。

a.26 b. 28 c. 30

8、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初撑力的合格率必须达到( a )以上.

a、70m b、80m c、90m

9.炮眼深度小于( c )时,不得装药放炮.

a、0.8m b、0.7m c、0.6m

10.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b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 0.75% b. 1.0% c、1.5%

11.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c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a. 0.5% b. 1.0% c.1.5%

12.煤尘爆炸的下限浓度是( a )。

a.45mg/m3 b。45 g/m3 c。2000 mg/m3

13.矿井火灾的遇难人员中有90%以上是因( a )中毒而死亡。

a、co b、co2 c、ch4

1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做到( c )。

a、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 b、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c、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5.过滤式自救器可作为井下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和( a )事故时,灾区人员逃生的工具。

a.矿井火灾 b 煤与瓦斯突出 c 瓦斯喷出

16. 高档普采工作面在回柱与割煤平行作业时一般应相距( c ).

a、5m b、10m c、15m

17.高档普采工作面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得超过( a ).

a、200m b、300m c、340mm

18.使用铰接顶梁的采煤工作面铰接率不得低于( c ).

a、70% b、80% c、90%

19. 高档普采工作面为减少工作面支柱承受的载荷,周期来压时可适当( b )控顶距离.

a、增加 b、缩小 c、不增不减

20.煤矿井下常见的地质构造有断层、( a )节理。

a、褶曲 b、陷落柱 c、裂隙

21.为保证架棚质量要作到“三好”,即规格尺寸好、( c )、结构受力好。

a、结构好 b、稳定性好 c、支架材质好

22.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 b )的煤矿许用炸药。

a .一级 b.二级 c .三级

2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 a )。

a. 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b.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c. 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4.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 b )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a .10米 b. 20 米 c. 100米

25.瓦斯爆炸的引火温度为( a )℃。

a、650—750 b、>;;800 c、>;;1000

26.采掘工作面电动机附近( a )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20 b、10 c、15

27.《煤矿安全规定》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实行( b )通风。

a、串联 b、分区 c、扩散

28.矿井火灾的三要素是指( a )。

a 、可燃物、引火源、充足的氧气;

b、引火源、爆炸物、氮气;

c、汽油、火源和空气。

29.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等级越高,其安全性( a )。

a.越高 b.越低 c.不变

30.采煤工作面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铁鞋,钻底量应≤( c )mm。

a. 50 b.80 c.100

31.锚喷巷道喷混凝土应采用潮喷或( a ),不得干喷。

a.湿喷 b.灌浆 c.注水

32.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是指矿井 ( b )。

a.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月平均产煤一吨的瓦斯涌出量。

b.在单位时内涌出瓦斯的立方米数。

c.连续涌出的瓦斯量。

33.低瓦斯矿井中, 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a )m3/t的个别区域(采煤工作面或采区)应作为高瓦斯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a .10 b. 5 c. 15

34.当支架被压跨,巷道全部被岩石充填时,可用( b )方法。

a、护顶支护法 b、撞楔法 c、木垛法

35.一次采全高放顶煤采煤法一般适应( a )厚的煤层。

a、5-12m b、8-15m c、20m、

36.厚度为1.3-3.5米的煤层称( b )。

a、薄煤层 b、中厚煤层 c、厚煤层

37. 下面不属于煤层产状要素的是( b )。

a、走向线 b、倾向 c、倾角

38.上盘相对下降,下盘相对上升的断层叫( a )。

a、正断层 b、逆断层 c、平移断层

39.井下出现骨折伤员,应如何处理(a)。

a、直接搬运到地面救治 b、先固定,后搬运到地面救治

c.在现场救治

40.“一通三防”指的是通风、防治瓦斯、( b )和防尘。

a、防水 b、防火 c、防顶板事故

三、判断题

1.采煤机的操作除司机外,维修人员也可操作。 (*)

2.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

3.司机开机前必须先发出开机信号,停30秒钟后再开机。(√)

4.溜子不启动运行,司机可开机截割。 (*)

5.液压马达严重漏油必须更换。 (√)

6.采煤机最大牵引力决定于高压安全阀的调整值。 (√)

7. 采煤工作面留有伞檐时不准装药、放炮。 (√)。

8.遇有坚硬夹矸时,可以强行截割。 (*)

9.司机工作时要保证上不割顶梁,下不割铲煤板。 (√)

10. 为适应不同瓦斯等级采煤工作面的要求,我国煤矿许用炸药分为7级。(*)

11.炮眼深度为0.6m-1.0 m时,封泥长度应为0.5m。 (*)

12.采用毫秒爆破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也可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

13.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护时,必须由里向外,逐架进行。 (*)

1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

15.采煤机的牵引方式分为有链牵引和无链牵引两种。 (√)

16、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除松软岩层外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17.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扳手拧紧。 (√)

18.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供电系统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 )

20.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得强行送电。 ( √ )

2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使用胶带输送机必须是阻燃型。 ( √ )

22.顶板事故是指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 ( * )

23.单体支柱初撑力是指支柱刚架设时对顶板的主动撑力。 ( √ )

24. 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叫瓦斯。 (√)

25.综采面采高≥3m或片帮严重时,支架必须有防护板。 (√)

26.进入没有瓦斯的盲巷中不会发生危险。 (*)

27.综采工作面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100mm。(√)

28.低瓦斯矿井中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煤工作面或采区)应作为高瓦斯区,并按高瓦斯矿井的管理规定管理。 ( √ )

29.发生电器失火,切断电源后可直接用水灭火。 ( √ )

30.“挂红”通常是透老空水的预兆。 ( √ )

31.一台局部通风机最多只能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 * )

32.采煤工作面采用反向通风系统(上行通风)时,其上隅角易发生瓦斯积聚。 (*)

33. 过滤式自救器主要是用来过滤爆炸或火灾事故中的一氧化碳气体的。(√)

34.井下爆破时产生的有害气体主要有co2;co;so2;no2。(√)

35.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使用的支柱,铰接梁或长钢梁,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支柱。 (*)

36.所有支柱在支撑顶板时,不得超过有效高度。 (√)

37. 为防止炮烟熏人,放炮后至少要通风20分钟,待吹散炮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

38.尘肺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个人不良卫生习惯引起的。(√)

39.为提高灭火速度,应将水流直射火源中心。 (*)

40.风门应设在需要通车和行人,同时又要隔断风流的巷道中。(√)

四、简答题

1、矿井透水的预兆有哪些

答:矿井透水前主要有以下几种预兆:顶板挂水,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淋水、顶板来压、底板臌起、渗水和水有异臭味等。

2、瓦斯爆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瓦斯浓度为5—16%能引发爆炸,8-10%时爆炸威力最大;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2%。

3.简述“一炮三检” 内容和“三人联锁”放炮中的三个人

答:“一炮三检”是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的瓦斯检查;“三人联锁”放炮中的三个人是指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

4、煤矿对井下放炮的安全距离是怎样规定的

答:井下放炮的安全距离是:岩巷100米;煤巷、半煤75米;采煤工作面30米。

5、采煤工作面两道文明生产环境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无失修巷道、无淤泥和积水、无浮碴杂物、设备摆放及材料码放应符合规定、管线吊挂整齐。

6、如何正确使用综采支架

答:支架完好,压力符合规定,不串液、不漏液、不卸载;支架垂直顶底板,不歪斜、不挤架、不咬架、架中心符合作业规定和要求,其偏差不超过±100mm, 支架不超高使用。

7、集团公司对炮普采工作面扶倾斜架棚的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炮普采工作面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打倾斜架棚:(1)采高超过2.4米的;(2)采高超过1.6米且倾角大于15°的。

8、对综采、炮普采工作面的泵站有什么要求

答:工作面泵站设备及管路系统必须完好,泵站压力:综采面≥30mpa; 炮普采面≥18mpa。

9、顶板发生冒顶前有哪些预兆

答:顶板来劲,沙沙掉碴,易片帮,支柱受力明显,出现歪斜、钻底等现象。

10.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有哪些

答:定期巷道洒水、布置隔爆水槽、水打眼、煤体注水、放炮采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掘进扒装前后洒水、湿式喷浆及个人防护等等。

11、采煤本质安全程度评估分几个等级及相应分数是多少

答:分a、b、c、d四个等级,其相应分数是:a级〉90分;b级〉80分;c级〉70分;d级≤70分。

12、什么叫d级采煤工作面

答:d级采煤工作面就是安全评估得分为≤70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13、《煤矿安全规程》对采煤工作面两道安全出口有哪些要求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两道出口超前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采(放)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其它工作面不得低于1.6m。

14、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人员要注意什么

答: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放顶前必须对全面进行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15、采煤面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打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打眼,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才可恢复工作。(1)出现卡住钻杆时;(2)电钻出现异响时;(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4)钻杆严重震动时。

16、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煤矿安全规程(一)(优选10篇)

煤矿安全规程(一)适配人群凿井施工员,掘进班组长,支护技术员使用场景冻结法凿井,斜井口防洪,井巷支护作业编制目的为了让大家干活时不出事,井口砌碹要延深5米,防洪水沟得建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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