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十一)
| 适配人群 | 采场巡检员,高空作业工,运输司机 | 使用场景 | 露天采场,高空作业,爆破区域 |
|---|---|---|---|
| 编制目的 | 让大家在露天煤矿里走路干活时别出事,保护自己不被车撞、不掉坑、不触电、不被砸。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露天采场走动或作业的人,还有铁路线、矿山道路、带式输送机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工人自己要照着做,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随时检查,队长负责管到底。 | ||
| 操作流程 | 走固定通道,过路先停住看清楚,躲车要到安全点,高空系安全带,大风雾天有额外安排。 | ||
| 执行标准 | 护栏得焊牢,梯子两边必须有栏杆,标志不能乱动,电缆要套管保护,绝缘工具每月试一次,不合格马上换。 | ||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三十六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三十八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四十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库房管理员,井下运输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爆破,硐室贮存,雷管发放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爆炸材料出事,保护人和矿井安全,避免炸药雷管乱放乱运乱用。 | ||
| 适用范围 | 管库房的人、运炸药的司机、下井爆破的工人、检查雷管的师傅。 | ||
| 职责分工 | 爆破工自己动手干,库管员管箱子,安检员盯着看,班组长喊口令安排人。 | ||
| 操作流程 | 先查瓦斯再装药,药卷雷管分开放,封泥必须塞满,警戒拉好才起爆,瞎炮要按规矩处理。 | ||
| 执行标准 | 炸药箱垫木头200mm高,雷管桌上铺软垫加边框,罐笼运雷管限1层,封泥长度按眼深定,水炮泥 粘土炮泥一起用。 | ||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条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三百零一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
(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三百零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第三百一十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新版《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掘电钳工,井下机电工,防爆设备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采掘作业面,变电硐室,局部通风区 |
|---|---|---|---|
| 编制目的 | 让采掘电钳工干活时不乱来,防止触电、瓦斯爆炸、设备起火这些事发生。 | ||
| 适用范围 | 井下采掘电钳工,干接线、检修、搬设备这些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电钳工自己动手干,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不定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断电再作业,验电确认没电,挂停电牌,接地放电,检查隔爆面,最后送电试运行。 | ||
| 执行标准 | 用合格验电笔测,接地线截面不小于25mm²,螺栓拧紧到弹簧垫圈压平,防爆面无划痕无锈,送电前瓦斯浓度低于1%。 | ||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及答案(采掘电钳工)
一、填空题: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_________、____。(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2、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一定浓度的瓦斯、________和_________。(650-750度的火源 空气中的含氧量不低于12%)
3、年产60000吨以上的矿井,应采取_________进行供电,一路主供,一路___备用。(双回路 带电)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_______和________。(漏电保护 保护接地)
5、过流保护的手段通常有三种,即熔断器、____和____。(电磁式过流继电器 热继电器)
6、漏电可造成四个方面的危害,即人身触电、瓦斯煤尘爆炸、____和______。(引爆电雷管 电气火灾)
7、《规程》规定井下电网的接地系统任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超过_____,煤电钻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___。(2欧 1欧)
8、辅助接地极的面积应不小于__其厚度不小于____。(0.6m23mm)
9、井下供电系统中应做到的“三无”是无鸡爪子、____、___。(无羊尾巴 无明接头)
10、在低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应实行_____;在高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应实行_____。(风电闭锁 三专两闭锁)
11、煤炭工业坚持安全生产三并重的原则是____、____、培训三并重。(管理 装备)
12、通常所指的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_____、_____。(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
13、井下常见的电缆故障主要有相间短路、_____、____等故障。(单相接地 断线)
14、矿井供电系统中,《规程》规定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_____;严禁井下变压器的中性点___。(负荷定量器 直接接地)
15、《规程》规定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_____,_____,待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运转。(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
16、井下硐室外严禁使用____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设备,应使用____。(带油 真空电磁起动器)
17、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为_____;矿用安全标志是___。(e*ma)
18、电缆在水平巷道内或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应采用___悬挂,且间距不得超过____。(电缆钩 3米)
19、胶带输送机的胶带必须具有_____和____性能,且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下井使用。(阻燃性 抗静电性)
20、局部接地极若用钢管子制,其截面应不低于___时,其长度应不小于____。(35mm21.5m)
21、辅助接地母线若为裸铜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_____;若为钢绞线其截面应不小于___。(25mm2 50mm2)
2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___或___等防护装置。(护罩、遮拦)
2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高压不超过___v,低压不超过___v。(10000 1140)
24、照明、信号、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应超过____v ,控制回路的电压不应超过____v。(127、36)
25、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______、防爆合格证及_____,检查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方准入井。(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6、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___、___、接地、欠压释放保护。(短路、过负荷)
27、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___、过负荷和_____装置。(短路、漏电保护)
28、____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___。(每天、有记录)
29、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____、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____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漏电闭锁、每班使用前)
30、采区变电所内和从硐室出口防火门起___米内的巷道应砌碹或其它_____材料支护。(5、不燃性)。
31、变电硐室超过___米时,必须在硐室两端各设__个出口。(6、1)
32、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___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___米以上的通道。(0.5、0.8)
33、采区变电所应设____;无人值班变电所必须_____,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专人值班、关门加锁)
34、电缆不应悬挂在___或___上,不得遭受淋水。(风管、水管)
35、“三违”的内容是违章指挥、______、_______。(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6、电缆与压风管、供水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___,并保持___以上的距离。(上方、0.3m)
37、常用的人工呼吸方法有口对口、_____、_____三种。(仰卧压胸、俯卧压背)
38、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要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是不安全不生产、_____、____。(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9、井下漏电有____和____。(集中性漏电、分散性漏电)
40、防爆电气设备不传爆的三要素是指隔爆面的间隙、____、____。(长度、粗糙度)
二、选择题
1、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不应超过(c)
a.380v b.660v c.1140
2、矿井主通风机、排水泵等属于(a)。
a.一级负荷b.二级负荷 c.三级负荷
3、通过人体电流为___时就有生命危险(a )
a.30ma b.50ma c.36 ma
4、为保证矿井的供电质量,规定电压值不超过(a)。
a.ue的±5%b. ue的±10% c. ue的±15%
5、熔断器在电路中可起到( b )。
a.过载保护 b.短路保护c.过载及短路保护
6、井下一旦发生电气火灾,首先应( a )
a.切断电源灭火 b.迅速汇报 c.迅速撤离
7、胶带的( a )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得下井使用。
a.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能 b.抗弯曲性能 c.抗磨性
8、用螺栓紧固隔爆面,其紧固程度以( b )为合格。
a.严密 b.压平弹簧垫圈 c.压紧
9、多余的带电电缆( c )。
a.可以盘8字 b.可以盘o形 c.一定要悬挂
10、矿用660v隔爆开关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 c )。
a.1mω b. 2mω c. 5mω
11、检漏继电器的主辅接地极间距应( b )。
a.大于3m b. 大于5m c. 大于8m
12、一般规定( b )为安全电压。
a.50v b.36v c.12v
13、煤电钻的接地电阻规定不能超过( a )。
a.1ω b. 2ω c.3 ω
14、刮板链断表现形式为( c )两种。
a.质量差b.疲劳 c. 疲劳或过载
15、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吊挂间距不得超过( a )。
a.3m b. 4m c. 5m
16、短路保护整定的原则是根据最远点的( b )。
a.单相短路电流 b.两相短路电流 c.三相短路电流
17、电缆护套进入线嘴内为( c )。
a.3~5nm b. 5~10mn c.5~15mm
18、机电设备硐室从防火门起( c )巷道内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材料支护。
a. 3m b. 4m c. 5m
19、胶带输送机上行运输倾角一般不大于( a )下行运输一般不大于()。
a.18º.15º b. 20º.18º c. 25º.20º
20、电磁式过流继电器是用于保护(b )
a.短路 b.过流 c.短路和过流
21、保护干线时,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可依照(a )
a.iz=iqe σie b.iz=iqe c. iz=σie
22、三相鼠笼异步电动机的起动电流通常是额定电流的(c )
a.(1.8~2.5)ie b.( 4~5 ie) c.( 5~7 ie)
23、在井下人体电阻通常以(c )来考虑
a.1kω b. 2kω c. 1~2kω
24、检漏继电器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作用是( c)
a.防止人为触电 b.防止产生电火花 c.两者兼防
25、检漏继电器的主辅接地极间距应不小于(b )
a.3m b.5m c.10m
26、采区变电所中的动力变压器是(b )
a.矿用一般型 b.矿用防爆型 c.本安型
27、局部接地极,可用镀锌钢板制成,其尺寸应不小于(b )
a.面积>;;0.75m²,厚度为5mm b.面积>;;0.6m²,厚度为3mm c.面积>;;0.6m²,厚度为5mm
28、井下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首先应采用(b )
a.矿用隔爆型 b.本质安全型 c.特殊型
29、接地网上任上点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b )
a.1欧 b.2欧 c.3欧
30、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规定为(a )
a.不大于1ω b.不大于2ω c.不大于3ω
31、螺母要上满扣,一般螺栓长出螺母的扣数可在( b)扣范围内
a.1~2 b.2~3 c.3~4
32、qc83-80系列开关主触器开距应为(b )mm
a.12±1 b.15±1 c.18±1
33、因瓦斯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只有瓦斯浓度降到(b )方可送电开动机器。
a.1.5% b.1.0%c.0.5%
34、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c )否则要采取措施
a.26℃b.30℃c.32℃
35、电气设备绝缘的测量应是( c)
a.对地绝缘 b.相间绝缘 c.对地及相间绝缘
36、检修电气设备时,下列哪种情况是不允许的(a )
a.可以约时停送电 b.不可约时停送电 c.电话通知停送电
37、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 c)检查一次。
a、每天b、每星期c、每月
38、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b )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
39、每隔( a ),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a、一年b、两年c、三年
40、防爆面螺纹最少啮合扣数应为( c)
a、4b5c6
三、判断题:
1.在特殊情况下,可用架线电机车的电源作为照明电源。( 错)
2.配电点的电气设备少于3台时,可不设局部接地极。(错 )
3.带电的多余电缆可以盘放起来。(错)
4.在通风良好的井下环境中可带电检修电气设备。(错 )
5.检修电气设备时,决不允许约时停送电。(对 )
6.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对 )
7.井下矿用变压器都是防爆型的。(对 )
8.在整定过电流继电器时,只要依据iz=iqe σie即可。(对 )
9.熔断器只能用于短路保护,不可作为过载保护。(对 )
10.电气设备绝缘的测量,主要是对地绝缘,而不是相间绝缘。(错 )
11.在井下40kw以上的电动机,应使用真空开关控制。(对 )
12.局部接地极可用钢管制成,也可用钢板。( 对)
13.煤电钻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2ω(错 )
14.高瓦斯矿井所使用的矿灯与低瓦斯矿井的不同。(对 )
15.隔爆面的间隙,长度及粗糙度称为防爆的三要素。(对 )
16.井下供电系统中泄漏电流的大小,只取决于系统绝缘电阻的大小。(错 )
17.“安全第一”与“质量第一”两种提法是相互矛盾的。( 错)
18.《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具有同等重要和并列平等关系。(错 )
19.在井下供电系统中变压器的中性点是不允许接地的。( 错)
20.在井下通风较好的环境中可以穿化纤衣服。(错 )
21.用螺栓紧固隔爆面,其紧固程度应以严密为合格。( 错)
22.矿用660v隔爆开关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错 )
23.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的原则是以最远点的三相短路电流为依据的。(错 )
24.在供电系统中避免“大马拉小车”可提高供电的经济性。( 错)
25.短路电流的整定,一定要经过校验合格后方可实施。(对 )
26.煤电钻综保在正常情况下,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0℃。(对 )
27.当发生电火灾时,应尽快用水,黄沙,干粉灭火机等迅速灭火。( 错)
28.电缆芯线的连接可以绑扎,直接对接压紧或焊接。(对 )
29.电缆与风筒悬挂在巷道一侧时,应保持在0.3m以上的距离。(对 )
30.井下漏电有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两类。( 对)
3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灾区人员要顺着新鲜风流迅速撤退。(错 )
32.人体触电后,若电源开关不在附近,可用刀斧砍断电源,使其脱离电源。(错 )
33.过电压保护是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之一。( 错)
34.多余的带电电缆不能盘圈,只能盘8字形。(错 )
35.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倒支架和伤人的安全措施。(对 )
36.矿井电力系统中不能装重合闸和负荷定量器。(对 )
37.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无证操作电气设备属严重违章行为( 错 )
38.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井下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铝、铁丝勾保险是主要隐患( 错 )
39.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凡年度内两次严重违章行为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错 )
40.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属严重违章行为,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属一般违章行为( 错 )。
四、问答题
1、什么是过电流其故障种类有哪些
答:过电流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了额定值。其故障种类有短路、过负荷和断相三种。
2、井下哪些设施必须有保护接地
答: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3、井下供电必须做到“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二)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三)不准甩掉漏电继电顺、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四)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五)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六)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不准送电;(七)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八)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九)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十)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4、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一)瓦斯浓度在5%~16%;(二)引火温度为650~750℃;(三)有足够的氧气,空气中的含氧量在12%以上。
5、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吊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6、井下保护接地网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护接地对保证人身触电安全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接地电阻的数字被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因此通过接地装置的有效分流作用,就可以把流经人身的触电电流降低到安全值以内,确保人身安全。此外,由于装设了保护接地装置,带电导体碰壳处的漏电电流经接地装置流入大地,即使设备外壳与大地接触不良而产生电火花,但由于接地装置的分流作用,可以使电火花能量大大减小,从而避免了引爆瓦斯、煤尘的危险。
7、井下哪些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答:(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在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8、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9、事故发生后,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没找到事故责任人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惩处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1、什么叫隔爆什么叫失爆
答:隔爆:当电气设备外壳内导电部件产生的电火花使外壳内可燃性气体发生爆炸时,决不能引起设备外壳外部周围可燃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和燃烧,这种性能称为隔爆。
失爆:隔爆电气设备外壳失去隔爆性和耐爆性。
12、什么叫“三专两闭锁”
答: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13、什么叫保护接地
答:在井下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外壳、构架)等,用导线与埋在地下的接地极连接起来,称为保护接地。
14、煤矿井下变压器中性点为什么不能直接接地
答:(一)中性点接地容易造成人身触电的直接回路;(二)容易引起相间、单相短路;(三)中性点不接地,触电时无回路;(四)可以适当调节系统绝缘,使人员接触的带电设备或电源电流量能控制在安全数值之内。
15、杂散电流有哪些危害
答:(一)中能引起电雷管的误爆炸;(二)能腐蚀金属管路和铠装电缆金属外皮,缩短它们的使用寿命;(三)可能使漏电保护发生误动作;(四)可引起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16、煤矿井下防止人身触电的措施有哪些
答:(一)防止人身触及或接近带电导体:电气设备的裸露导体必须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对电气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无法用外壳封闭时,必须用栅栏围住,使人不能接近;高压设备的栅栏门,必须装设开门即停电的闭锁装置;将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和电缆接头,全部封闭在外壳内等。(二)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人身触电: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设置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设置保护接地装置等。(三)对手持式电气设备和接触较多容易造成危险的照明、通讯、信号及控制系统,除加强绝缘外,尽量采用较低电压,如煤电钻和照明的额定电压为127v;控制线路电压为36v等。(四)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安全作业制度:如不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停送电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
| 适配人群 | 掘进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通风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掘进,瓦斯突出,水体下开采 |
|---|---|---|---|
| 编制目的 | 让煤矿干活时有章可循,保护工人不受伤,减少出事几率,让大家平平安安下井、安安全全上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下井的工人、管安全的干部、开机器的司机、修设备的师傅。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动手干,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来回查,队长总负责,矿长兜底管。 | ||
| 操作流程 | 先学规程再开工,戴好帽子带自救器,湿式钻眼防灰尘,两个出口常检查,路标清楚指方向。 | ||
| 执行标准 | 安全帽必须扣紧,自救器随身不离身,钻眼要喷水不能干打,出口宽度不小于2米,路标字迹要刷大点,每天有人擦一擦。 | ||
(____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8号令发布,自____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128、129、441、442条。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1
第二编 井工部分 1
第一章 开 采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2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4
第四节 采掘机械 6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7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7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8
第八节 防止坠落 8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8
第一节 通 风 8
第二节 瓦斯防治 11
第三节 粉尘防治 13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13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14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4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6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17
第五章 防灭火 18
第一节一般规定 18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19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20
第六章 防治水 20
第一节一般规定 20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20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21
第四节 井下排水 21
第五节 探放水 22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3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23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24
第三节 井下爆破 24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6
第二节 立井提升 29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31
第四节 提升装置 33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36
第九章 电 气 36
第一节一般规定 36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37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37
第四节 井下电缆 38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39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39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0
第十章 煤矿救护 40
第一节一般规定 40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40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40
第四节 抢救指挥 42
第五节 灾变处理 42
第三编 露天部分 43
第一章一般规定 43
第二章 采 剥 43
第一节台 阶 43
第二节 穿 孔 44
第三节 爆 破 44
第四节 采 装 45
第三章 运 输 46
第一节铁路运输 46
第二节 汽车运输 48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49
第四章 排 土 49
第五章 滑坡防治 50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50
第一节防治水 50
第二节 防灭火 51
第七章 电气 51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51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51
第四节 电力牵引 52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52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53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53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54
第八章 设备检修 54
第四编 职业危害 55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55
第二章 健康监护 55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56
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59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工部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工,防突技术员,掘进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石门揭煤,保护层开采,瓦斯预抽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煤岩瓦斯突然喷出伤人,让工人干活时心里有底,不瞎猜不冒险,保命保安全。 | ||
| 适用范围 | 突出矿井、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作业。 | ||
| 职责分工 | 瓦斯检查工盯现场,班组长组织撤人,矿技术负责人指挥,救护队待命配合监督。 | ||
| 操作流程 | 先打钻测瓦斯,再判断危险性,接着做防护或抽放,最后验效果才敢往前干。 | ||
| 执行标准 | 钻孔要打够深度,瓦斯压力测准,超前距留足5米以上,充填用不燃材料,封孔注满水或砂。 | ||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
| 适配人群 | 绞车司机,提升机操作工,钢丝绳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提升作业,物料运输,罐道维护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钢丝绳断了出事,保证升人升料不掉下来,让大伙儿干活心里踏实。 | ||
| 适用范围 | 井下用的6股19丝钢丝绳,特别是提升物料的那几根。 | ||
| 职责分工 | 绞车司机先看,班组长跟着查,安全员不定期抽查,队长最后签字确认。 | ||
| 操作流程 | 先数1个捻距里断了几根丝,再量钢丝绳直径剩多少,两个都得测,缺一不可。 | ||
| 执行标准 | 数丝要一根一根数清楚,用卡尺量直径,磨损超10%或断丝超11根就得换新绳,旧绳不能凑合用。 | ||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注:我队井下使用的全是6股19丝的钢丝绳,共114丝,根据上述规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1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超过10%(即不超过11丝)则符合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注:钢丝绳直径的磨损量为原直径的10%。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
| 适配人群 | 挖掘机司机,穿孔机操作工,爆破员 | 使用场景 | 台阶采装,爆破作业,穿孔施工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挖坏台阶、穿孔出错、爆破伤人,让采剥活儿干得稳当不翻车。 | ||
| 适用范围 | 挖掘机司机、穿孔机手、爆破工、现场安全员和运输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动手干,班组长在现场盯着,安监员不定时巡查把关。 | ||
| 操作流程 | 先看台阶高度合不合适,再按参数穿孔,接着检查爆破材料,装药后拉警戒线,最后确认安全才起爆。 | ||
| 执行标准 | 台阶高度不能超最大挖掘高度;穿孔要除尘;炸药雷管分开运;装药前插警戒旗;警戒距离按岩性分档;爆破后查拒爆。 | ||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七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百八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百八十四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
| 适配人群 | 机车司机,矿山驾驶员,输送机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铁路运输,汽车装运,带式输送 |
|---|---|---|---|
| 编制目的 | 管铁路汽车输送机怎么跑才不出事,让轨道不歪、坡度合适、信号看得清,防止撞车翻车掉道。 | ||
| 适用范围 | 开火车的、开矿车的、修轨道的、装货卸货的,还有管信号和维修设备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司机自己动手开车,调度员在后面盯着,工班长带着人一起检查线路和设备,安全员到处转着看。 | ||
| 操作流程 | 先看轨道平不平、坡度够不够、曲线半径对不对;再查信号灯亮不亮、道岔动不动、栏杆落不落;最后试刹车、看距离、听提示音。 | ||
| 执行标准 | 轨距必须是1435mm,弯道要按表加宽;坡度超30‰就得有措施;信号灯最差也要看清200米;道口栏杆得自动关;停车留够30米;钢轨顶面要一样高。 | ||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
| 适配人群 | 矿长,班组长,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入井作业,采掘施工,灾害预防 |
|---|---|---|---|
| 编制目的 | 为了不让煤矿出事,保护工人不受伤,让大家干活时心里踏实些。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煤矿挖煤和建矿的人,还有井下干活的设备和环节。 | ||
| 职责分工 | 煤矿企业自己来执行,领导要带头干,安全员盯着看,工人也要一起守规矩。 | ||
| 操作流程 | 先学规程再开工,进井戴好帽子和自救器,干活前检查设备,通风防尘不能少,出口必须常清理。 | ||
| 执行标准 | 安全帽得扣紧,自救器要随身带,通风口不能堵,防尘水得喷到位,图纸得按实际画,出口路标要清楚。 |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煤矿安全规程(十一):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煤班组长,通风技术员,爆破作业员 | 使用场景 | 井工开采,露天采剥,一通三防 |
|---|---|---|---|
| 编制目的 | 让煤矿干活不乱套,保护工人不受伤,防止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井下和露天煤矿的工人、设备、采煤运煤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一线矿工自己干,班组长在旁边看着,安监员负责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检查瓦斯浓度,再通风换气,接着支护顶板,然后才开始挖煤,最后清场撤人。 | ||
| 执行标准 | 瓦斯仪必须随身带,读数超1%马上停,风筒接头不能漏风,支柱歪了要重打,煤渣堆高不能超限。 | ||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