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适配人群安全环保部,装置负责人,设备动力部使用场景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验收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怕设备坏掉,怕工人操作不对,怕环境不安全,怕管理有漏洞。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单位,所有装置,所有员工,所有设备和现场环境。
职责分工安环部盯着全过程,装置自己找问题提方案,设备部管设备隐患,生产部管工艺隐患,财务部管钱到位。
管理要求随时查随时改,定期联合检查,填排查表,写立项表,做控制措施,演练应急,隐患没治好就得盯紧人。
监督与检查安环部检查,装置负责人落实,财务部管钱,填错表或漏报要补,整改不及时要重来,验收不通过不能算完,表不交齐要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化工有限公司隐患的定义,隐患治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隐患项目立项、施工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隐患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作业环境的缺陷以及管理上的漏洞。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隐患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消防、职业健康安全以及作业环境的缺陷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4.2隐患所在的装置负责各类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初步治理方案提出、控制和应急措施、申报、验收和效果验证的具体实施。

4.3设备动力部和生产技术岗位负责设备和生产工艺隐患的具体治理和相关投资额的估算。

4.4财务部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和控制的资金拨付,在公司的资金使用过程中,把隐患治理和控制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之一。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隐患的判定依据

5.1.1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5.1.2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安全控制措施、手段没有得到改进或改进不够。

5.1.3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缺陷或安全措施不完整。

5.1.4安全检查、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

5.2隐患管理

5.2.1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管理,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下不推上”。按照隐患治理的可实施性以及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装置级、公司级和重大事故隐患。

5.2.1.1装置级隐患:装置能够治理,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的隐患;

5.2.1.2公司级隐患:公司能够治理,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的隐患;

5.2.1.3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治理不了,且导致的风险后果是较大的隐患或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

5.2.2隐患的调查和识别。各装置、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员工采用定期和随时两种方式调查和识别现场各类隐患。随时的方式是指在日常巡检、安全检查和现场操作以及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各类隐患要随时查找,随时整改。定期的方式是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安全员进行联合检查。对各类隐患识别后,要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表》。

5.2.3隐患的逐级申报及治理验收

5.2.3.1对于装置级的隐患,由装置安全第一负责人填写《公司隐患治理申请立项表》并组织安排隐患的治理整改。隐患治理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由隐患所在单位组织,并填写《安全隐患治理确认表》,同时将《排查表》、《立项表》、《确认表》各交一份至安全环保部备案。

5.2.3.2对于公司级的隐患,由装置安全第一负责人填写《公司隐患治理申请立项表》并交安全环保部签署隐患的治理整改意见后交相关单位治理。隐患治理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由隐患所在单位组织,并填写《安全隐患治理确认表》,同时将《排查表》、《立项表》、《确认表》各交一份至安全环保部备案。

5.2.4隐患的控制和应急。隐患一经识别和确认,在没有完成治理整改之前,为防止隐患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所在装置必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详细列出。如果需对控制措施进行演练,需由装置及时组织,有可能反复出现的隐患,其应急措施应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补充部分。

5.3 隐患建档纪录

5.3.1安全环保部是隐患纪录档案的汇总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纪录需整理归档,并制作公司隐患治理汇总表。

5.3.2隐患所在的装置负责各自隐患的纪录整理归档工作,并制作装置隐患治理汇总表。

5.4 隐患资金使用

5.4.1 隐患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负责。

5.4.2 隐患资金计提的依据是公司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按照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2%提取安全费用;隐患资金从安全费用中提取。

5.4.3 隐患资金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4.4 隐患资金监督管理

5.4.4.1 公司隐患资金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变更必须报经财务部同意。

5.4.4.2 隐患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隐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隐患资金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班组长使用场景隧道施工,桥梁作业,高边坡支护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伤人。怕设备乱用出毛病。怕管理松懈埋隐患。怕小问题拖成大事故。怕工人不懂规矩乱操作。
适用范围所有在建工地。所有施工人员。所有机械设备。所有作业现场。所有办公宿舍区域。
职责分工总经理拍板拿钱。副总带队查问题。各部门管好自己地盘。安全部天天跑现场。项目部头儿负总责。班组长盯紧每天活。
管理要求查隐患要分级别。整改必须有时间表。重大隐患先停再治。防护用品必须配齐。危险作业必须有方案。应急演练不能少于一次。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每季度查一遍。项目部每月自查一次。班组天天开工前看。查出问题开单子限期改。不改就扣绩效工资。重复出问题换负责人。检查结果要留照片存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杭州市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和隐患分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出决策,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要定期组织和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检查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副总经理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工作,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制定和落实。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做好事故隐患建档登记纪录汇总。

第九条 设备部负责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总师办负责施工现场环境有害因素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施工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公司其它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负责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的安全经费落实。

第四章 隐患排查范围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一、安全基础管理类隐患:

1)单位和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是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是否落实;

3)施工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日常教育、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是否开展正常;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现场作业安全类隐患:

1)隧道、桥梁、支架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和论证;

2)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作业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是否落实有关标准规定;

3)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等事故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的是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高边坡、龙门吊、塔吊、挖孔桩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5)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到位,上下通道、临边防护、安全网等设施设置是否到位,雨雪天是否做好防滑措施,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气候是否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6)水上作业救生衣、救生圈是否配置齐全,现场泥浆池是否设置围档;

7)边施工边通车路段施工人员是否配备醒目反光背心,施工区域与通车区域是否设置隔离设施,通车道路是否得到经常维护,保证道路平整,并及时清理路边弃方、材料等堆放物;

8)施工区域警示警告标志和交通标志是否醒目,特殊路段是否指派专人进行交通维护,旁山路段松石浮土是否及时清理并予以观测。

三、施工用电类隐患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是否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____);

2)配电箱是否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保护措施;有无防雨措施;3)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有无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类隐患

1)施工现场特种设备是否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无损;

3)操作人员有无“三违”现象。

五、消防安全类隐患

1)办公区域、民工宿舍等重点部位是否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指示标志是否明显。

六、职业卫生、环境管理类隐患

1)现场是否存在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2)现场人工挖孔桩、深基坑开挖等施工是否落实有毒气体防御措施。高温天施工是否落实防暑降温保护措施;

3)施工区域进行作业活动是否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

4)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是否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程施工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生产安全部每季度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对在建工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项目部应每月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班组应根据生产情况开展工前、工后日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提出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要求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落实整改经费、人员及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临时安全控制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三定:定责任人和部门、定时间、定措施。四不推:班组能解决不推项目部,项目部能解决不推公司,公司能解决不推上级部门),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组织整改落实。

第六章事故隐患分级和建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每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等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适配人群分管副矿长,安监部门,业务工程师使用场景矿井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落实
制定目的矿井里有顶板、瓦斯、水灾这些容易出事的地方。大家怕工人受伤,怕设备坏掉,怕突然出大事。
适用范围所有在矿井干活的人,包括科、队、矿里管事的,还有上级部门。
职责分工矿长盯大问题,副矿长和工程师带头改隐患,安监部门天天查、记账、报情况,科队自己动手清小隐患。
管理要求发现a级隐患马上报上去;有隐患的地方不准开工;开工前必须有防护办法;没措施就停着。
监督与检查安监部门天天转着看,谁没做到就记下来;整改拖拉的要追责;出了事故就顺着隐患记录找责任人;检查结果每月汇总上报。

第一条 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企业自身解决不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科、队自身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科、队自身必须解决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

第二条 对a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分管副矿长、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第六条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适配人群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项目部负责人使用场景隐患排查,停产整改,举报核查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伤人伤财,怕隐患拖着不治越攒越多,怕责任不清没人管事。
适用范围安装分局所有单位,包括项目部、施工点、设备和现场作业。
职责分工领导要带头查、管、掏钱;安监部门天天盯、下指令、建台账;一线员工守规矩、报隐患、按要求改。
管理要求小隐患马上改,大隐患先停工再整;发现隐患登记建档;危险地方撤人、拉警戒、设标志。
监督与检查安监部门每月查台账、看整改、对现场;不按时报、不认真改、瞒报隐患,就通报 罚款;查出问题不改,罚项目部也罚负责人。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局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同时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单位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生产一线员工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 项目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5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1.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2.本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按月、季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1.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3.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4.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不力、不到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编制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

(四)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定期对本单位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七)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资料:

1.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

2.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报表

3.环境因素辨识评价表

4.危险因素(源)状况表

5.安全事故隐患状况表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7.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活动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适配人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使用场景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治理,发包出租监管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怕隐患没人管,怕小问题拖成大麻烦。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人、所有干活的地方、所有用的机器设备。
职责分工老板带头查,管理人员天天盯,普通员工自己找自己改,大家都要签字认账。
管理要求定期翻查问题,登记在册,分大小处理,大的要写方案,小的马上改,出事前先撤人设警戒。
监督与检查每季度每年报表格,老板必须签字,不报或乱报会被查,查到就整改,再犯可能被罚,安监部门会盯着看。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生产

适配人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使用场景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治理,停产停业整改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怕人受伤,怕东西坏掉,怕财产损失,想早点发现隐患早点处理。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单位,所有干活的人,所有干活的地方,所有干活用的设备。
职责分工老板要全管,管事的各管一块,工人要自己查自己报,谁出问题谁负责。
管理要求定期查隐患,分大小来处理,大隐患要停业整改,小隐患马上改,整改时要防出事。
监督与检查老板要盯落实,安监部门来检查,不查不改就罚款,严重就停产,再犯就抓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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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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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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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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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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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牫械0踩拦赖闹薪榛梗鼍咝榧倨兰壑っ鞯模皇瘴シㄋ茫晃シㄋ迷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牳皆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适配人群安全管理员,专业工程师,设备主管使用场景隐患排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怕隐患拖着不处理,最后酿成大祸。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单位,查安全、找隐患、管职业卫生都算在内。
职责分工老板是第一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统管汇总。各专业部门管自己那块,比如设备部管设备,保安部管消防。各单位管好自己地盘。
管理要求检查要签字留痕。隐患整改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重大隐患得停工整改,还要设警戒线。班组长天天查,工段长每周查,单位每月查。
监督与检查检查结果要记下来,谁查谁签字。安委会办公室盯着落实。没做到的追责,重复出问题的罚得更重。查出来不报、不改、不反馈,都要挨批评。

1.目的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本规定中所说的安全检查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和职业卫生检查。

3.定义

3.1事故隐患: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级:

3.2.1事故隐患分一般、重大事故隐患。

3.2.1.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1.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2重大事故隐患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3.2.2.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3.2.2.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3.2.2.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4.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工作。

4.3各专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公司级专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各单位专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4.3.1安全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化、职业卫生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2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自然灾害、现场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3设备部负责设备、设施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4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劳动组织、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5工程部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6保安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器材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7环境部负责环境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8企管部负责体系运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9其他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执行专业负责和区域负责制。公司成立专业安全管理组。各专业安全管理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各专业安全管理组组长是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2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建档监控制度,执行逐级负责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区域、每套设备,直至责任到岗、到人。确保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5.3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3.1公司各专业安全管理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二级单位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全面检查一遍。具体执行《安委会管理制度》。

5.3.2各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召集有关部门(必要时召集工段长)参加。

5.3.3工段每周由工段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并带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5.3.4班组、岗位在交接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坚持班中巡检,做到检查责任到人。

5.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安委会下设立专业安全管理组(以文件方式明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5.5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地理和气候特点进行季节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主要针对防火防爆、防洪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寒防冻工作等。

5.6节假日前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及各单位在重要的节假日、重大*活动之前,应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5.7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检查

以下情况发生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7.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

5.7.2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5.7.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5.7.4相关方进入、撤出;

5.7.5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

5.7.6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8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5.9上述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除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外,均应制定检查标准。

5.9.1各类(专项)、各层级安全检查标准应该涵盖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并确保适用、便于操作,原则上是责任不同内容不同,但上一层级的检查内容必须包含下一层级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随着层级的上升而扩展。班组级(岗位)检查标准可以和岗位点检标准结合。

5.9.2编制安全检查标准时,主要的依据包括:

5.9.2.1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这些是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5.9.2.2搜集本单位、同行业及相近行业的事故案例,从中发掘出不安全因素,作为安全检查的内容。

5.9.2.3通过系统分析,确定危险、危害部位及防范措施,列为安全检查的内容。

5.9.2.4新的安全知识、技术、法规和标准。

5.9.3各层级的检查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科室、工段制定,并根据法规、工艺操作、现场条件的变化等及时更新。检查标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5.9.4工段、班组安全检查标准必须分别附在工段、班组安全管理台帐上,有条件的班组、岗位应同时在休息室或操作室张贴。

5.10安全检查记录规定

5.10.1班组、岗位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岗位安全检查表》上;工段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工段安全管理台帐》上,或单独建立检查记录。

5.10.2其他安全检查都要对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受检单位予以记录。

5.10.3所有检查人员和陪同人员必须亲自签字。

5.11事故隐患治理

5.11.1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和各单位必须优先安排资金等资源予以解决。

5.11.2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评估,对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经济损失等做出评估结论。按评估结论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11.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1.3.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11.3.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11.3.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11.3.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11.3.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11.3.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1.4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并做好应急准备;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11.5事故隐患的整改原则

5.11.5.1按事故隐患的职责分工处理并验证。

5.11.5.2需多个部门配合处理的事故隐患由主责部门负责组织。

5.11.5.3“四定三不推”:即定责任单位或部门、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班组级能整改不推给工段级、工段级能整改不推给分厂级、分厂级能整改不推给公司级。

5.11.5.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反馈的形式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制度。

5.11.6整改措施制定原则

5.11.6.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

5.11.6.2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5.11.6.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采取减轻危险、危害因素的措施。

5.11.6.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并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

5.11.6.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5.11.6.6警告: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

5.11.6.7制定整改措施时应评价新增的风险,防止产生新的危害。

5.11.7事故隐患的整改流程

5.11.7.1下发通知

5.11.7.1.1对于重大及整改周期较长的事故隐患,应当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5.11.7.1.2发现或接收到的事故隐患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及时告知主责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5.11.7.1.3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式样参照附表四。

5.11.7.2实施整改

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实施,隐患整改之前应当制定防护措施,防止隐患在整改期间或未整改前发生事故。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除按规定要上报外,还应当制定出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的防护措施,防止在此期间发生事故。

5.11.7.3整改报告

事故隐患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反馈主责部门。

5.11.7.4验收销号

由主责部门组织验证完成情况和有效性,并签署验证意见和签名,主责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告知部门。

5.11.8向政府报告、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5.12事故隐患上报和档案管理

5.12.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本级能够立即整改的,整改后在月份统计报表中逐级向上报告;本级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各级报告人和接到报告的人应予以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请示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5.12.1.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5.12.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2.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12.2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无论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都应立即向隐患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该立即组织核实并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5.12.3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12.3.1班组保留交接班记录、岗位运行记录或单独建立的安全检查记录,期限为一年。

5.12.3.2工段保留《工段安全管理台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期限为二年。

5.12.3.3分厂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长期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

5.12.3.4各专业安全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将本专业系统检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再次发生,并于每月30日下班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采用e*cel电子表格形式)及分析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12.3.5各单位将本单位检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再次发生,并于每月 30日下班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采用e*cel电子表格形式)及分析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12.3.6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将每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上报。

5.13各单位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

5.13.1追究产生隐患的责任。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13.2追究未及时发现和治理隐患的责任。本级应查出而未查出、应消除而未及时消除的隐患被上一级查出,将逐级追究检查者和本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比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5.13.3对重复出现的隐患将加重追责。

5.14安委会办公室、相关单位部门对及时举报非本人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积极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予以奖励。

5.15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6.附件

附件1:安全检查标准

附件2:安全检查记录(推荐式样)

附件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

附件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附件5:事故隐患整改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适配人群一线操作员,班组长,调度长使用场景隐患排查,隐患审定,季度评比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想让大家多留心身边隐患,早点发现、早点说。
适用范围松原石化公司所有单位和员工。
职责分工安质环部管这事,生产、设备等部门一起审奖励,财务发钱。
管理要求分六类隐患,现场问题、人状态、别家出事咱也有、其他可能出事的都算。
监督与检查班组收报→调度核实→调度长上报→副总定奖→人力财务备案。不按流程走,奖励就没了。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激励员工及时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众诚连锁-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应用标准

《松原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4 职责

4.1 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事故隐患排查奖励办法的归口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

4.2 安全质量环保部、 生产运行部、设备部、各相关单位根据事故隐患的分类,按照本部门在事故隐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奖励的审定工作。

4.3 安全质量环保部保存直线组织上交的《事故隐患排查奖励汇总表》,并定期将隐患排查结果与奖励情况汇报于公司安委会。

4.4 财务部门负责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事故隐患的分类

依据《松原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将事故隐患分为安全类、生产工艺类、设备类、人的行为类、管理类、其他类。(参见附件1)

5.2 事故隐患排查奖励范围

5.2.1 事故隐患排查奖励范围:

1. 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缺陷、作业环境不完善问题;

2. 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行为等方面的不安全状态;

3. 本单位或外单位发生的事故中,引发事故的问题或隐患在本单位也存在,且没有得到治理整改的。

4. 其它各类能够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

5.2.2 虽不构成隐患,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5.3 事故隐患排查奖励标准

对于排查出各类事故隐患的员工,奖励额度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奖励标准表》(附件1)执行。

对于员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非本岗位负责的,在原奖励标准上提高一档。

公司将随着事故隐患排查和奖励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补充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奖励的范围,逐步提高事故隐患排查奖励的额度,以持续提高员工排查事故隐患的积极性。

5.4 对于事故隐患排查的奖励,由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担任事故隐患排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审定及奖励工作。及时对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的员工,进行记录并奖励。(参加附件2)

5.5 对于事故隐患排查的特殊奖励。

各单位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对达到特殊奖励条件的,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相关预审,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审批后进行奖励。

6 奖励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季度、年终评比,对隐患排查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7 管理办法与维护

7.1 岗位人员排查出隐患后报告给班组,班组报告给调度和车间,调度接到报告到现场核实后报告给调度长,调度长报告给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和安全质量环保部。每月月底由生产运行部汇总后报给主管副总确定具体的奖励额度,同时报给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岗位人员→班组→调度室和车间→调度长→主管副总(同时报给安全质量环保部)。

7.2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保留本办法的各版本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本办法视情况进行评审和修订。

7.3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7.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煤矿火灾

适配人群瓦斯检查员,通风安全员,采掘班组长使用场景井下火灾处置,采空区自燃监测,电焊动火作业
制定目的井下空间小,火一烧就跑不掉;烟雾毒气多,人吸了马上难受;还有瓦斯煤尘可能跟着炸。
适用范围所有下井的人、井口房、通风机房、采空区、胶带巷、木料场这些地方。
职责分工领导要管火源和检查,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矩不带火、会用自救器、发现冒烟快报告。
管理要求禁带火种进井,井口20米清可燃物,消防水管每季查,电焊得有措施,油不能乱倒,灭火器放各关键点。
监督与检查安监员天天看,队长班班问,调度室随时查;谁违规谁停工,再犯扣钱,出事追责到人;检查记录本上写清楚。

一、矿井火灾的基本知识

1、矿井火灾:凡是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非控制燃烧均称为矿井火灾。如地面井口房,通风机房失火或井下胶带着火、煤炭自燃等都是非控制燃烧,均属矿井火灾。

井下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工程和设备的破坏,导致生产中断,而且更严重的是会直接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据统计,全国煤矿矿井火灾事故以死亡计算,火灾占1.52%,排在各类灾害最后,但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中,以死亡数计算,火灾事故却占3.72%,仅次于顶板、瓦斯、水害之后,位居第四。

2、井下火灾的发生条件:必须具有可燃物、引火源和燃烧所需的空气等三个条件。

火灾发生三条件,氧气、可燃物、火源;若要火灾不发生,控制火源是关键

3、矿井火灾的成因分类

由于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称外因火灾;

由于煤炭自燃引起的火灾,称内因火灾。

4、矿井火灾的特点及危害

(1)井下火灾发生在有限的空间内,特别是煤炭的自燃往往发生在采空区或煤柱里,燃烧过程缓慢,没有较大的火焰,外部征兆不明显,难以觉察。火灾延续时间长,几个月,几年甚至几十年之久,灭火工作困难,易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

(2)火灾发生时,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弥漫井下,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3)在有瓦斯煤炭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矿井火灾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从而会扩大灾情。

(4)产生火风压,改变井下风流流向。

(5)产生再生火源。炽热含挥发性气体的烟流与相近巷道新鲜风流交汇后燃烧,使火源下风侧可能出现若干再生火源。

二、《煤矿安全规程》对防灭火的主要规定

1、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严禁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井口周边20m内无杂草,井口外20m内不得有可燃物和火源。

3、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设施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5、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7、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井下机电硐室装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8、入井人员要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矿井火灾发生的原因

(一)内因火灾发生的原因

矿井内因火灾主要是指煤炭自燃形成的火灾。煤炭自燃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煤炭具有自燃的倾向性,并呈破碎状态堆积存在;(2)连续的通风供氧维持煤的氧化过程不断发展;(3)煤氧化生成的热量能大量蓄积,难以及时地散失。

煤炭自燃可以通过人体感觉和仪器二种方法来识别。人体感觉有视力感觉、气味感觉、温度感觉、疲劳感觉等四种,视力感觉主要指煤层自燃矿井巷道壁挂有平形水珠或形成雾气;气味感觉是指在煤层自燃矿井中可闻到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温度感觉是指煤层自燃后矿井温度升高;疲劳感觉是指由于煤层自燃要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人在这种环境中会产生头痛、闷热、精神不振、不舒服、疲劳等感觉。

经鉴定,我市绝大部分矿井的煤层不易自燃,但新罗苏邦矿区、高陂岌头矿区、武平十方叶坑矿区个别煤层有自燃倾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火灾产生一氧化碳,无色无味毒气弥漫;不知不觉就会中毒,提高警惕不能小看

(二)矿井外因火灾发生的原因

外因火灾是由于外来热源引起的。外因火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明火,如吸烟、电焊、电炉;电气火、电缆、开关、电机过负荷、短路、电火花;违规爆破;瓦斯、煤尘爆炸引起;机械摩擦及物碰撞可燃物引起。

四、矿井火灾的防治措施

(一)矿井火灾的预防措施

预防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二是尽量采用不燃或耐燃材料支护和不燃或难燃制品,同时防止可燃物的大量积存。

(二)井下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

1、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保持镇定,迅速弄清火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直接灭火。并及时报告调度室通知矿山救护队前来灭火。

火情不论谁发现,迅速报告是关键;说明灾情和地点,请求救护和支援

2、现场区(队)长要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火灾威胁的地区、火灾下风流烟雾区、发生风流逆转后的烟雾区、以及可能发生爆炸等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3、矿领导人接到火警报告后,要先弄清火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组织力抢救受灾人员,撤离火热扩大后,可能受到威胁地区的人员;(2)采取能迅速控制火热发展的措施;(3)侦察火区,确定火源,组织人员灭火。

(三)消防器材的储备地点和使用

1、消防器材储备地点

井口附近的消防材料库、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室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中,都应该储备一定数量消防器材。

2、常用灭火剂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水:用水灭火时注意,用水扑灭电气设备火灾时,首先要切断电源,不能用水扑油类火灾;水流应从火源的外围逐渐逼近火区中心;人要站在上风侧保证正常通风,及时排除火烟和水蒸气。

发生电火先断电,用水扑救有危险;沙子岩粉灭火器,科学抢险保平安

(2)泡沫:泡沫能导电,在扑灭电气设备火灾时,必须切断电源。

(3)干粉:常用干粉灭火。用喷粉灭火器灭火的注意事项:要注意堵管现象。喷射距离应视扑救燃烧物的对象而定,原则上以不吹散燃油和药粉,使其粘附在设备表面为宜。要在通风干燥的地点贮存,定期设专人检查。

(4)卤代灭火剂:适用于扑救油类、带电设备和精密仪器等贵重物品的火灾。此种灭火剂产生的气体略有毒性,在室内灭火后要通风换气以保证人员安全。

(5)砂子和岩粉:砂子和岩粉能覆盖火源,将燃烧物和空气隔绝,从而使火熄灭,可用来熄灭电气设备和油类火灾。

(6)发现煤炭自燃征兆时,应立刻向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室或相关负责人报告。如果自燃征兆十分明显应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五、发生矿井火灾的应急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首先要尽最大的可能迅速了解或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范围和事故区域的巷道情况、通风系统、风流及火灾烟气蔓延的速度、方向以及与自己所处巷道位置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

(2)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地撤退。

(3)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千万不能顺风流撤退。

(4)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烟气有中毒危险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通过捷径绕到新鲜风流中去或在烟气没有到达之前,顺着风流尽快从回风出口撤到安全地点;如果距火源较近而且越过火源没有危险时,也可迅速穿过火区撤到火源的进风侧。

火大势猛扑不急,抓紧时间快撤离;一定带好自救器,避免中毒与窒息

(5)如果在自救器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出时,应在设有储存备用自救器的硐室换用自救器后再行撤退,或是寻找有压风管路系统的地点,以压缩空气供呼吸之用。

(6)撤退行动既要迅速果断,又要快而不乱。撤退中应靠巷道有联通出口的一侧行进,避免错过脱离危险区的机会,同时还要随时注意观察巷道和风流的变化情况,谨防火风压可能造成的风流逆转。人与人之间要互相照应,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7)如果无论是逆风或顺风撤退,都无法躲避着火巷道或火灾烟气可能造成的危害,则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没有避难硐室时应在烟气袭来之前,选择合适的地点(独头巷或硐室、两道风门之间)就地利用现场条件,快速构筑临时避难硐室,进行避灾自救。

火灾发在独头巷,应对措施要妥当;穿越火源应赶早,逃生退路要保障

(8)逆烟撤退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这样做。除非是在附近有脱离危险区的通道出口,而且又有脱离危险区的把握时;或是只有逆烟撤退才有争取生存的希望时,才采取这种撤退方法。

(9)撤退途中,如果有平行并列巷道或交叉巷道时,应靠有平行并列巷道和交岔口的侧撤退,并随时注意这些出口的位置,尽快寻找脱险之路。在烟雾大、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摸着巷道壁前进,以免错过联通出口。

(10)当烟雾在巷道里流动时,一般巷道空间的上部烟雾浓度大、温度高、能见度低,对人的危害也严重,而靠近巷道底板情况要好一些,有时巷道底部还有比较新鲜的低温空气流动。为此,在有烟雾的巷道里撤退时,在烟雾不严重的情况下,即使为了加快速度也不应直立奔跑,而应尽量躬身弯腰,低着头快速前进。如烟雾大、视线不清或温度高时,则应尽量贴着巷道底板和巷壁,摸着铁道或管道等爬行撤退。

(11)在高温浓烟的巷道撤退还应注意利用巷道内的水,浸湿毛巾、衣物或向身上淋水等办法进行降温,或是利用随身物件等遮挡头部,以防高温烟气刺激等。

高温浓烟巷道深,浸湿衣服和毛巾;严防咽气来刺激,想尽办法来降温

六、矿井火灾的案例分析

(一)内因火灾

龙岩苏邦煤矿二号井煤炭自燃事故

苏邦煤矿二号井位于龙永煤田北部,开采苏邦北井田北块段煤层,属低瓦斯矿井,无煤尘爆炸危险。

1994年6月10日16时左右,跟班安全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260-38号煤层北运巷有大量烟雾往外涌出,并有烧焦味,靠近运巷温度越来越高,走进运巷上山口观察发现垮落的煤壁有火红的煤炭在燃烧,即向井口调度及矿值班领导和救护队汇报。值班领导知情后即下令停止井下作业,撤出所有施工人员,并通知不得在回风斜井行人。随后,矿救护队赶赴现场,在295m水平回风石门附近测得一氧化碳浓度高达0.012%,并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已经波及260~295m区段整个38号煤层巷道,295m水平总加回巷和回风斜井。

(二)外因火灾

1、炼山浓烟灌入井下,导致井下作业人员中毒死亡的火灾事故

1982年1月5日13时30分,朝阳伐木场在加福煤矿 335c9n运巷硐口周围清场炼山,由该硐口上方的山沟里点火,由上往下炼山。该硐口位于山沟中部,清场的大量木头、树枝杂草堆积硐口,待大火烧到硐口时,大量浓烟灌入井下,并将 335c9n运巷硐口木支架烧毁2棚,硐口c9煤层也燃烧10米左右,大量浓烟和有害气体充满 335m水以上巷道,正在 335m水平c1反石门作业的5位工人发现浓烟后,想冲出险区,但浓烟太大已看不清巷道,无法脱离险区,因而在 335c1反石门的途中中毒死亡。

2、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的重大火灾事故

____年6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永定县抚市镇基安村××无证矿,井下胶质线由于负荷过重,又有明接头,引起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胶质供电线路,然后又引燃木支架和煤层,造成火灾。在9号煤层采煤作业的3名作业工人被困井下,其中有2名试图冲出矿井的工人死亡。被困工人的同乡试图从另一与该矿贯通巷道进入该矿救人,在行进途中2人被上面矿井通过贯通巷道涌入的浓烟薰倒,中毒死亡。事故共造成4死一伤。

3、非矿用空压机入井着火引起的特大火灾事故

____年4月14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无证矿,由于非矿用空压机安放在木支架巷道中,又无专人管理,阀片断裂后,空压机润滑系统失效,活塞与缸套干摩后,产生高温,引燃垫空压机的木头和旁边支架,产生大火和浓烟。矿井没有消防管路、消防水源和必要的灭火器材。6道下山开采,都没有可行人的安全出口,井下11个作业人员被困,全部中毒死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控制

适配人群安委会成员,安全监督员,隐患整改负责人使用场景隐患排查,停产整改,专项验收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故,怕死人,怕公司赔钱,怕检查不过关。
适用范围集团所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职责分工委员会拍板难办的事;安监部盯着各单位改;各单位自己查、自己改、自己管。
管理要求发现隐患马上报;成立小组盯现场;定计划、做演练、保设备好用;危险大的立刻停工。
监督与检查安监部每月查记录、看现场;不报不改就发停工通知;整改完要验收签字;漏报瞒报追责到人;验收单必须存五年。

1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术语和定义

2.1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全、消防委员会,负责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出处理决定。

3.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重大事故隐患的日常管理和报告

4.1.1各单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1.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该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a)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b)制定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整改计划、方案;

c)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d)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变化动态;

e)保证救援资源完好有效。

4.2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分析、汇总

4.2.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对在短时间内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下达《预防事故通知书》,责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停产进行整改。

4.3可短期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的治理

4.3.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接到《预防事故通知书》后,应立即制定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改方案。

4.3.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批表》同整改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3.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批,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3.4整改方案通过审批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投入资金组织整改项目的实施。

4.3.5整改项目完成后,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申请验收单》,申请正式验收。

4.3.6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申请验收单》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单》。

4.4需长期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的治理

4.4.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改计划,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批单》,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批单》同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改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4.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相关技术人员,对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向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上报《暂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汇总分析报告书》。

4.4.3集团公司安全、消防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暂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汇总分析报告书》进行审批,确定整改方案、整改时间、整改所需资金。整改计划通过审批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组织整改项目的实施。

4.4.4整改项目完成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验收,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单》。

5相关文件

5.1《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5.2《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保存期 五年

6.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批单》 保存期 五年

6.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申请验收单》 保存期 五年

6.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单》 保存期 五年

6.5《暂时无法解决重大隐患汇总分析报告书》 保存期 五年

6.6《预防事故通知书》 保存期 二年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优选10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适配人群安全环保部,装置负责人,设备动力部使用场景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验收制定目的怕出事故,怕设备坏掉,怕工人操作不对,怕环境不安全,怕管理有漏洞。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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