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工程部负责人,质保部专员 | 使用场景 | 工程建设,事故调查,现场抢救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常出事,有人受伤甚至死亡。怕报告不及时、调查不清楚、处理不到位,想让事故有人管、有章法。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员工和管理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负责人带头抓,质保部工程部一起查,劳动部门和工会监督,小事故自己查,大事故上级来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24小时内必须说清时间地点伤亡;现场不能乱动,要拍照画图;查不清原因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填报表,数据要准;查现场看记录,漏报迟报扣钱;轻的罚钱,重的处分,再重的送公安;全员学案例,记教训。 | ||
1.工伤事故概念,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按其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即:
2.1一重大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2二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3三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4四级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3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爆炸等其他伤害。
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4.1事故快报
4.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
4.1.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4.1.3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4.1.4企业按规定每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可比[如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4.2现场保护
4.2.1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2.2如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4.2.3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4.3事故调查
4.3.1企业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质保部、工程部、经理部等部门进行调查。
4.3.2发生一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行政主管、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
4.3.3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4事故分析
4.4.1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管理方面)原因。
4.4.2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事故要分清。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能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未吸取教训不能放过;
4.5.2对发生事故处理一般按事故的轻重大小可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
4.5.2.1经济处罚:一是企业内部按企业奖惩办法查处;二是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行政法规查处。
4.5.2.2行政处分: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涉及重大刑事责任事故,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刑法》134、135条规定处理。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
5.2项目安全生产月报表
5.3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5.4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工伤事故快报制度: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管人员,施工班组 | 使用场景 | 工伤处置,事故上报,现场保护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没人报,没人查,现场被乱动,数据统计不上来。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所有拿工资的职工。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带头干,安全部门盯着看,公司经理最后把关。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人保现场,立刻上报填表,不准瞒报、拖报、乱动东西。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25号交报表,查不报就处分,阻碍调查要追责,严重了送司法机关。 | ||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处安质部。
9、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快报制度:某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
| 适配人群 | 放射线工程师,项目安全员,施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放射线作业,工程现场急救,事故调查响应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怕报告不及时,怕调查不清楚,怕以后再发生类似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拿项目工资的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人。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牵头,生产技术安全人员一起干,工会也得参加,公司安全部门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人保现场,立刻报给经理,填好登记表,不准动现场东西乱拍照录相。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自己查,重伤公司来查,死亡归政府查,每月25号交统计表,瞒报谎报要处分,严重就抓人。 | ||
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处安质部。
9、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快报制度:工伤事故考核
| 适配人群 | 带班区领导,安监科人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事故,工伤申报登记,安全联保追责 |
|---|---|---|---|
| 制定背景 | 怕工伤没人管,伤员救不及时。想让秩序正常,保护大家利益。也防假工伤和瞒报情况。 | ||
| 适用范围 | 矿里所有单位都得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郑有山、张玉文带头。冯守军协助。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一起干。安监科长管办公室日常。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调度室,不能拖不能瞒。现场不能动不能假。三日内填表签字交安监科。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科牵头追查事故,三天内必须完成。查实假工伤就重罚。罚款从工资、奖金、保证金里扣。不整改再出事就更严罚。举报查实有奖。 | ||
为了保护国家、矿井和绝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井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救治,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适用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郑有山 张玉文
副组长:冯守军
成 员: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
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担任,负责具体工伤管理工作。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登记。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带班领导及班组长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员赶赴现场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员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发生后,伤者必须在三日内,如实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表,并经安全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矿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安监科备案存档。
四、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安监科,由安监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追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追查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必须真实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考核组的工作。
2、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者、协助他人制造工伤或给予假工伤提供方便和条件的人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4、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出现*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5、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按矿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五、工伤事故处罚标准
1、死亡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非人身伤害重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党、政及分管干部、带班干部进行免职处分;对其他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干部、带班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对其他副职、队长、班长各罚款24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
2、重伤事故: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30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24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并加罚个人当月工资的30%。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免职处分;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当班班长各罚款20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2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2万元。
3、轻伤事故(以办理申请工伤认定为准):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8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8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罚款800元、对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8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1万元。
4、受伤登记开据工伤小票: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3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带班领导各罚2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1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1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500元。
5、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申报、分析及调查工作,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带班领导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六、其他规定
1、要求受伤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伤申报时间旅行申报手续,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伤人员。
3、工伤人员每天必须到矿安全培训站报到学习(行走不便、住院治疗的工伤人员除外),无故不报到者、连续五天不参加者,停发当月工资(特殊情况向培训站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4、劳资科、安监科、工会、纪委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一次发现本人不在,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不在,停发工伤工资;三次不在,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5、对长时间不报到者,经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工伤本人自负。
6、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工的工伤人员必须到矿培训站进行岗前安全行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能通过考核的工伤复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资停发。
7、工伤复工人员复工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到地面单位工作,待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岗位,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向集团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集团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工伤事故快报制度: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企业安全负责人,项目现场经理,安监部门人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事故处置,事故现场保护,伤亡事故调查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报、乱报、拖着不报。想让出事马上知道,别捂着盖着。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企业里干活的职工,管工地、建房子这些活儿的人。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负责人要带头管,安全员和班组长天天盯着,劳动部门来查落实没。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立刻报,现场不能动,伤员得快救,调查要按“四不放过”来。 | ||
| 监督与罚则 | 层层往上说,谁漏报就罚谁,查不清就追责,处理结果九十天内得公布。 | ||
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符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
附1 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制度
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度主要有:
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1987年9月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令,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
6、19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7、1994年1月29日建设部司发文(94)建安字4号文印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9、国家出台的这些规定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和制度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我国和省、市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上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制度。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该规定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我国最早的一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75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讲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规定》分别阐明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还有总则及附则。
(1)75号令规定了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各级部门逐级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 第五条 即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现改为公安部门)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75号令规定了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75号令规定了在对事故处理中的几个原则;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护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3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75号令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附2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程序的规定》
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第3号令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也是建国来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一个专门规定。该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辖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该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一条,规定了重大事故分类及管理归口,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罚则等。
3号令在总则里对重大事故做了等级划分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号令第五条确定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要求,及报告程序规定。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组成及调查组报请批准,做也明确规定,明确了调查组的责任和任务。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别、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查询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定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第一次提出了对事故发生及报告等责任加强及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它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