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安委会主任,车间负责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检查,事故处理,隐患整改 |
|---|---|---|---|
| 制定目的 | 为了让大家干活时不出事,安全顺当把活干完。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人,管生产时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常务副总带头,安环部执行,安全员天天盯,各部门经理各管各的地盘。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违章指挥,不准强令冒险,不准不戴防护用具,不准乱动设备开关。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开安全会,每周查隐患,每天巡车间;安全员检查,月底汇总,没改的通报批评扣钱,严重就调岗。 | ||
1.目的:建立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3.责任:公司全体人员
4.内容:
4.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即公司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三级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班组级。
4.1.1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变动时由安全环保工程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主任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和安全环保工程部经理担任,主任不在期间由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4.1.2各部门的经理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4.1.3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4.1.4各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4.1.5三级安全(消防)生产保证体系示意图“见附件一”。
4.1.6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领导负责。
4.1.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4.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4.2.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的常设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安全环保工程部执行,安全环保工程部下设公司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4.2.2在总经理领导下,贯彻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颁发和实施。
4.2.3审核有关设备检修、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2.4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鉴定、处理及相关安全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4.2.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2.6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2.7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3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4.3.1贯彻国家总工会有关安全卫士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4.3.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4.3.3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协助车间(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4.3.4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4.3.5工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工会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4.3.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4.4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4.1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
4.4.1.1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组织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为安全体系的运行提供资源支持。
4.4.1.2审定各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4.4.1.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4.1.4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4.1.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4.1.6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4.1.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1.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4.1.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4.2常务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4.4.2.1常务副总经理在公司总经理不在期间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4.4.2.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4.2.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4.3.2.4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4.4.3公司级安全员安全职责
4.4.3.1组织一月一次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各车间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跟踪落实整改。
4.4.3.2组织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4.3.3负责对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处理;并负责工伤的备案、认定及核算等相关工作。
4.4.3.4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令其停止工作。
4.4.3.5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安全消防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定期安全消防检查,并督促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的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安全消防会议。或者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督促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
4.4.3.6坚持每日下车间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季节与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
4.4.3.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新人入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特殊工种到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及调岗换岗的安全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者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4.3.8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查,组织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监督施工工具的安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
4.4.3.9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工伤认定工作。
4.4.3.10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建立好台帐。
4.4.3.11负责动火、下罐、临时用电等工作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
4.3.3.1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3.3.13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和申报工作。
4.3.3.14一年二次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负责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和演习。
4.3.3.15编制或修订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4.4车间(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4.4.4.1.车间(部门)负责人是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4.4.4.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4.4.3组织对新进员工(实习生)进行车间(部门二级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4.4.4组织全车间(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4.4.4.5及时报告车间(部门)发生的事故,组织参加车间(部门)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注意保护现场。
4.4.4.6建立本车间(部门)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岗位安全员的作用。
4.4.4.7负责动火作业、下罐作业、临时用电等工作的清场、监护检查及一年二次的消防演习。
4.3.5车间(部门)级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4.4.5.1车间(部门)安全员在车间(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部门)负责人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4.4.5.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4.5.3 负责编制车间(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4.5.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
4.4.5.5参与车间(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设备改造的,各项动火作业、下罐作业、临时用电等工作申请及监督检查工作。
4.4.5.6负责车间(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急救器材的管理工作。
4.4.5.7负责各项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4.4.5.8协助车间(部门)领导做好检修安全工作,负责车间(部门)检修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并进行检查与监督,保证检修安全。
4.4.5.9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4.4.5.10负责动火作业、下罐作业、临时用电等工作的清场、监护检查及协助车间(部门)负责人一年二次的消防演习。
4.4.6车间(部门)岗位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4.4.6.1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岗位(工段)的安全生产。
4.4.6.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车间(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4.4.6.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负责对新进人员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4.4.6.4负责本岗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4.6.5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4.4.6.6每天要深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记录。
4.4.7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4.7.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4.7.2 正确分析、判断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4.7.3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4.4.7.4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4.4.7.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5法律责任。
4.5.1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2公司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附件:三级安全(消防)保证体系示意图
6.文件变更历史:
修订号
修订日期
修订原因
修订内容
01
____年11月20日
国家安全生产法修改发布
新增4.4.1.9;4.2.5-4.2.7;4.5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分包分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 适配人群 | 总包安管人员,合约管理人员,项目总监 | 使用场景 | 分包管理,安全协议签订,过程检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分包单位不安全出事,想管住他们干活别乱来,让工地少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分包单位,管他们怎么选、怎么干、干完咋评价。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定标准,项目部天天盯现场,分公司每季度查一遍,领导最后签字把关。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没资质的队伍,不能不签安全协议,不能放任不管,不能拖着不退不合格单位。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一次现场,看人齐不齐、活规不规范、有没有违章;查完填表交安全部;没做到就扣分,三次不合格直接清退;下月5号前汇总上月结果。 | ||
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3 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 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 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
| 适配人群 | 应急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部,发电部员工 | 使用场景 | 自然灾害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出过事故,大家手忙脚乱,现在要提前想好怎么防、怎么救,让每个人心里有底,少慌乱少出错。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部门和外协单位,管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响应、救援行动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带头管大事,分管副总盯生产,安全部日常盯着,各部门部长助理以上都要干活,党群部管稳定,总经部管卫生,安全部最后检查考核。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漏报事故,不准不按预案演练,不准应急设备坏了不修,不准培训考试不过就上岗,不准接警后拖着不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搞一次预案评审修订,每季度至少一次演练,安全部每月查落实,没做到的扣分通报,年底汇总考核结果。 |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管理的职责、内容、方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协作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____.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____.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____.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6 号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国发[____]11 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急事件
是指影响企业安全运营,并对企业安全运营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大风、严寒、雪灾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发电企业对电网影响较大的事故等。
3.2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3.3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4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5 应急援救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3.6 集团公司
3.7 生产单位
3.8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安委会成员为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成员。
3.9 应急办公室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稳定应急办公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管理;稳定应急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管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管理。各应急办公室主任为相应部门部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部长助理以上和生产部门主管以上岗位人员组成。
4 职责
4.1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4.1.1 贯彻落实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4.1.2 工作上接受上级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4.1.3 指挥、协调公司较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4 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负责预案签署发布,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4.1.4 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4.1.5 及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4.1.6 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4.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1 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4.2.2 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4.2.3 做好危急事件应急值班工作;
4.2.4 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4.2.5 组织开展危急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4.2.6 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
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4.3 公司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危急事件应急工作:
4.3.1 安全生产部为日常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情况;
4.3.2 发电部、设备管理部及外委单位项目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实施部门;
4.3.3 总经理工作部分别为交通事故和恐怖事件的应急措施实施部门;
4.3.4 物资管理部负责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4.4 应急功能小组
公司根据应急预案,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的特点,成立不同职能的应急工作组,组建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事件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4.4.1 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危急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4.2 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危急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段时间的生产稳定;
4.4.3 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应急委、电网调度部门等相关企业、地方政府及
有关新闻单位联系,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
4.4.4 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危急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
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4.4.5 后勤保障工作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
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4.5 安全生产部
4.5.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5.2 负责对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危急事件应对工作必须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5.1.2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生产及生活的恢复、信息发布等工作。
5.1.3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5.1.4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5.2 危急事件管理原则
5.2.1 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5.2.2 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编制应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应急预案应通过评审、批准后发布使用,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或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5.2.3 应急预案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编制导则,使用统一格式,包括对章节、条目不得删减或改变顺序等。
5.2.4 每年对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修订及更新,并履行原审批程序后发布。
5.2.5 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应包含危急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要经过专项培训及相应考核。
5.2.6 公司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及安排演练,演练内容涵盖各个类别(如全面演练是否包含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等),演练方式要齐全。
5.2.7 公司按需要配备齐全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装备,对应急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对各类应急车辆保证数量充足并处于可用状态。
5.2.8 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并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预案库”的内容。
5.2.9 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管理人员对应急工作认识、应急教育及培训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等。
5.2.10 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理情况,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情况。
5.2.11 对表现优秀的应急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并对造成损失或延误行为给予考核。
5.3应急预案
5.3.1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5.3.2 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的整体,是对各类危急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5.3.2.1 企业概况、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5.3.2.2 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5.3.2.3 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5.3.2.4 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3.2.5 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5.3.2.1 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5.3.2.6 应急培训与演练;
5.3.2.7 预案管理。
5.3.3 专项预案针对的是较为典型的危急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危急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5.3.3.1 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5.3.3.2 组织机构及职责;
5.3.3.3 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5.3.3.4 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3.3.5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5.3.4 现场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危急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
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
强。主要内容包括:
5.3.4.1 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5.3.4.2 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5.3.4.3 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5.3.4.4 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5.3.5 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____)编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案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得删减或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
5.3.6 公司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危急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批准后方可发布使用。
5.3.7 公司每年对已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修编应急预案。 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危急事件应急的需要;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开展危急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每次进行重大危险作业时,提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5.4 应急准备
5.4.1 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危急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5.4.2 危急事件的应急演练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公司每年必须制定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每年的应急演练安排必须将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其中。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5.4.3 应急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
5.4.4 公司必须按需要配备齐全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装备。应急设备和装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要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或装备应及时更新。
5.5 应急响应
5.5.1 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
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5.5.1.1 接警:应急办公室接到危急事件报警时,做好危急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5.5.1.2 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办公室接到危急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危急事件的信息,
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达到ⅰ、ⅱ级响应标准应立即报告应急总指
挥、副总指挥。
5.5.1.3 应急启动:ⅲ级响应由部门自行处置;ⅱ级响应由公司应急委成立指挥部,启动
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在公司自行组织处置的同时应报告集团公司相
应的应急指挥部门。
5.5.1.4 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危急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
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5.1.5 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
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5.5.1.6 应急结束:应急指挥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与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由应急办公室编写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5.2 控制室值长电话为公司接警电话。
5.5.3 公司各部门及外委单位在夜间及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员。
5.5.4 公司各部门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报警;各部门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
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5.5.4.1 危急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5.5.4.2 危急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经初步判断的严重程度;
5.5.4.3 危急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5.5.4.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5.4.5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5.5.5 公司各部门对危急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5.6 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危急事件,应立即(1小时内)汇报集团应急
办公室。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电网的
事故立即报告当值电力公司调度通讯中心值班调度人员。
5.5.7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行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5.5.8 发生洪水、地震、大风、严寒、雪灾等自然灾害时,公司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5.5.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司在报告集团的同时要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5.5.10 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司要按照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地方政府,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5.5.11 公司要积极筹措危急事件后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所需资金。按照上级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5.5.12 发生各类危急事件后,现场人员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危急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5.5.13 在危急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
5.5.14 在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5.5.15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危急事件现场,为危急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5.5.16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与使用
| 适配人群 | 安全环保部门,生产设备部门,办公室行政岗 | 使用场景 | 安全投入管理,隐患整改实施,职业危害治理 |
|---|---|---|---|
| 制定目的 | 公司要保证安全投入到位,让员工干活更安心,设备设施更可靠,别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部门,管安全费用怎么计划、花在哪、花多少。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盯着钱有没有真花,安全部管钱怎么用、记账、考核,办公室管体检和保险,设备部管设备改造和应急器材。 | ||
| 禁止行为 | 钱不能挪作他用,不能不报计划就乱花钱,不能漏报少报实际支出,不能不建台账。 | ||
| 检查与监督 | 各部门每月报计划、领东西、发奖金,每季度交台账,安全部汇总分析,没按时交或造假就按考核规定扣分扣钱。 | ||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专门安排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保障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严格依法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以及安监总局、省有关文件,依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公司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以下范围
(一)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三)劳动保护用品、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
(四)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六)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七)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九)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十)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
(十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
(十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十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十四)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安全生产奖励;
(十六)工伤保险费用;
三、安全费用列支标准
第五条公司年度安全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1)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职工健康体检;劳动保(防)护用品费用、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消防器材,工伤保险费用;
(2)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4)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消防设施和装备;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6)按人均20元计提奖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用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
四、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检查、监督安全投入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生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和药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消防设施和装备、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用的投入和管理、各类体检、宣传报道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费用的投入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维权监督检查。
第九条生产设备部职责:负责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防暑降温、防汛排涝、防寒防冻设备设施;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设备事故处理应急设备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编制、培训教育等费用的管理
五、工作程序
第十条生安全环保部按月申报小劳保计划,按年申报大劳保计划,批准后进行领用发放。
第十一条生安全环保部按使用情况申报消防器材计划,经批准后领用发放。在当月奖金中提取的人均20元根据安全检查和评价的结果,对职工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各类体检、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根据计划或文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根据实际需要打专题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安全环保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或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列支。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费用需经安全部门管理人员签名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费用从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检查、隐患排查、日常点巡检中发现的各类需要完善、改造和维护的安全设施或设备,由相关责任单位上报计划,设备处要优先安排此类问题所需的费用,列入维修费用、备件或材料费用。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费用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每月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每季度将台帐报生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汇总的安全费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六、附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严格规范安全费用管理,对不按照本规定使用、上报安全费用的责任单位,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生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
| 适配人群 |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文明工地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别受伤,工地看着整齐点,事故少一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项目部和现场工人,管施工安全、文明干活、机械使用、防火防爆。 | ||
| 职责分工 | 公司领导带头抓,项目负责人天天盯,安全员天天查,班组长管好自己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戴安全帽,不准乱接电线,不准堆材料挡路,不准烧明火,不准用坏机器。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检查一次,安全部去看,月底前交结果,没做到扣钱,严重就停工整改,再犯换人。 | ||
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全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现场杜绝重伤以上重大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职‰以内。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优(计划)目标
(1)、安全达标:全公司所有(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按jgj59-6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必须达到合格水平,安全达标优良率要达到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文明施工:全公司所有(项目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文明施工”要求检查,必须达到合格水平以上,项目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施工现场达到优秀文明工地力争达到%。
3、全年力争实现无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万元以内。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公司上、下要着力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强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2)、广泛开展达标创优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管理;
(3)、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深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素质;
(5)、积极开展有效预防,深入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各(项目部)施工现场要根据公司总体工作台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将目标责任落实班组、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奖罚办法,严格执行奖罚制度,争取实现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全公司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总监 | 使用场景 | 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备案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伤人,想让施工更安全点,钱得专款专用,把防护设备配齐,减少工人受伤。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盖房子修路的工地,管安全防护用品买不买、安全措施做没做、钱花得对不对。 | ||
| 职责分工 | 建设单位出钱安排支付,施工企业管花钱和记账,监理盯着现场是否真用了,主管部门查落实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删减安全费用报价,不能挪用这笔钱,不能不单列清单,不能拿它当普通成本混着用。 | ||
| 检查与监督 | 招标文件必须单列项目,开工前预付大部分,进度过半要报申请,监理三天内审核,不改就停发,没做到就罚款甚至停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__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____]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 使用场景 | 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外协工出事,想让他们干活时更安全,少出事故,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用外协工的企业,管他们怎么招人、培训、现场干活、防护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用工单位盯现场安全,劳务派遣或承包单位管好自己人,安监部门抽查督促,出了问题一起担责。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没资质的劳务公司,不能让外协工在没防护、有隐患的地方硬干,不能不培训就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各单位得建自己的管理制度,培训要考试合格才让干,安监部门定期查,不改就罚款,出事还要赔钱坐牢。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搅拌站员工,运输驾驶员,泵送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混凝土生产,现场浇筑,工地配送 |
|---|---|---|---|
| 制定目的 | 怕生产运输浇筑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都注意安全,少出事故,保命保平安。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岗位所有人,管生产、运输、浇筑全过程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老板带头抓,安全部门2人专职干,各岗自己管好自己那摊,安全部盯着查漏补缺。 | ||
| 禁止行为 | 不许没证开车开设备,不许疲劳野蛮违章驾驶,不许设备带病上岗,不许不戴安全帽口罩。 | ||
| 检查与监督 | 安全部每月查隐患,培训每季度一次,整改3天内完成,没做到扣钱通报,严重就调岗。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公司将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 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 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 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六条、 组建车辆维修保养队伍,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员轮班计划,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七条、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混凝土搅拌设备要明确专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设备检修保养应不少于2人,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公司委派专职管理人员,提前进入预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现场指挥和混凝土的浇筑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工地,要服从工地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谨慎慢行,控制行车速度,给出明显的拐弯信号,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设备进入工地后,要妥善选择停靠位置,选择在平整、夯实的地坪上做好支撑,并垫好枕木,保持设备在运作过程中的稳定,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车辆及设备退场前,要采用工地洗车装置进行轮胎及表面清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二条、 在输送混凝土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合理选择泵送设备,确保泵管有稳固的绑扎点或可靠的旋转(伸展)环境。
第十三条、 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配送量、距离及浇筑时间等因素,尽量避开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时间,防止施工扰民。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限配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炼铁厂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作业区区长,兼职安全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高炉检修,煤气作业,高空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人命,怕设备坏掉,怕厂子乱套,想让大家平平安安干活,不出事不挨罚。 | ||
| 适用范围 | 炼铁厂所有人,管安全干活、开会记录、培训教育、检修防护、劳保穿戴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厂安全员牵头查问题,区长管自己地盘,兼职安全员天天盯现场,班长带好班里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戴安全帽、不准无证上岗、不准高空不系带、不准煤气区不办证、不准坐安全帽、不准瞎指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检查一次,记录要写全,培训必须到人,没做到就扣钱扣工资,月底汇总,查到就罚,罚完还要培训再上岗。 | ||
一、安全目标:
1、因工死亡事故为零。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1.1、发生死亡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0%。
1.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1.3、事故单位区长扣罚3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发生活费300元。
1.4、事故主要责任人待岗培训3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2、因工重伤事故为零。
2.1、公司对炼铁厂的处罚由事故单位全额承担,炼铁厂按公司处罚额度2倍进行处罚。如当月无力承担全部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月进行处罚。
2.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2.3、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2.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事故单位全部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2.5、事故单位区长扣罚2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500元。
2.6、事故主要责任者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3、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为零。
3.1、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3.2、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3.3、事故单位区长罚款1000元,兼职安全员罚款500元。
3.4、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并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处理。
4、厂区铁路及交通事故为零。如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扣罚
5、千人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如发生轻伤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5.1、发生轻伤事故隐瞒不报,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0元。
5.2、发生一次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2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长2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50元。
5.3、同一个车间连续发生两起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3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4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元。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工资总额20%,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5.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及陪护人员由事故单位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5.5、违章操作的事故责任者及其他事故责任者待岗安全培训1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
二、基础工作
1、各单位每月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传达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及任务,宣讲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责任制、安全生产形势及任务。一次不开,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2、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检查隐患整改记录、事故分析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检查考核记录等基础记录必须详细、完整、齐全。记录不全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记录不认真、不详细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基层班组安全记录不认真、详细,每项扣罚所在班组班长2元,并株连所在作业区大班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3、三级安全教育档案、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设备档案齐全,未建档案或档案不全、漏项,每处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5元。
4、各作业区每周至少组织对本作业区安全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炼铁厂备案。
如作业区安全检查不细,被炼铁厂、公司检查发现有违章人员及安全隐患,除正常扣罚当事人外,株连作业区内部比当事人职务高人员的管理责任。
5、4小时以上计划检修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报炼铁厂安全员;4小时以上临时检修必须提前3小时将安全保障措施报炼铁厂安全员。否则,每次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6、炼铁厂安全员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事故分析会等安全会议,一次不参加,扣罚所在作业区兼职安全员30元,并扣罚所在作业区全体员工每人1元。
三、安全教育培训
班组长半年至少培训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员工安全教育率达到100%。培训、安全教育率达不到100%,每少1%扣罚责任单位10元,责任人5元。对不参加培训、安全教育者,每次扣罚20元。 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 5 页共 26 页 对重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人员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者,处罚所在作业区区长
100元/人,班长50元/人,兼职安全员50元/人。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违章作业
1.1、员工工作劳保着装不整,每次罚款30元,并株连在场人员每人5元,所在单位领导50元;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未加以制止罚款50元。对违章作业造成的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并追究事故责任。
1.2、在检修设备时,维修人员应互相联系,必须挂禁止操作牌或设专人监护,必须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否则每人次罚款30元,并株连责任单位领导50元。造成安全事故,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处理。
1.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该人每次5元,并株连该作业区当班班长、大班长(段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1.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对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人次。
1.5、从事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系统检修、工作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罚款100元/人次,并株连班长、大班长100元,区长500元。
1.6、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一次违章作业罚款50元,并株连单位领导100元。
1.7、各作业区本车间内部检修及作业区与作业区之间检修,必须沟通联系好,做好防护措施,通知炼铁厂调度室备案。
1.8、必须保证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可靠,每发现一处部位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9、防火设施、消防器材不准乱动、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人加罚200元。
1.10、危险部位、要害岗位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1.11、在煤气区域、危险部位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据事故类别处理。
1.12、炼铁厂全体员工佩戴安全帽必须将下颚带带上,每发现一人不按要求带罚款2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每人20元。
1.13、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必须距离5米以上,不得同时进行吊装,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30元。
1.14、油库、材料库、备件库、风机房、液压站、配电室、主控室等易燃易爆部位和关键岗位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 6 页共 26 页 严禁吸烟,在以上部位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次,株连该车间所有领导每人5元;发现有烟头,扣
罚岗位负责人10元/个,株连该车间在场所有人员每人2元。
1.15、严禁高炉、布袋私自放散,否则每发生一次按重大险肇事故处理。
1.16、严禁坐安全帽,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人员罚款50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300元,如领导在场未加以制止,扣罚1000元。对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当月发生活费300元,后果严重者解聘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1、从炼铁厂班子做起,每天对各作业区安全、现场、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调度室设排查记录本。
2、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扣罚作业区区长50元,兼职安全员30元。
六、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作业区区长按责任状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2、对完成好的基层安全员,每月奖励100元。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巡检工,抢修工 | 使用场景 | 燃气抢修,lng充装,压力容器操作 |
|---|---|---|---|
| 制定目的 | 怕没证上岗出事,想让每个安全岗的人都有对应证书,不漏人不漏岗,上岗前必须拿齐。 | ||
| 适用范围 | 管总经理、安全员、巡检工这些11类人,管他们有没有证、证是不是过期、干的活符不符合证上要求。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牵头认人、查证、安排培训;员工自己去考、去复审;安监部每季度翻清单看谁快到期了。 | ||
| 禁止行为 | 没证不能上岗,证过期了还干这活不行,考核不合格还留着干安全活也不行,复审没通过就得调走。 | ||
| 检查与监督 | 安监部每年列培训计划,到期前两个月提醒复审,没按时复审的停岗,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每月抽查证书真伪,查到假证马上处理。 | ||
1.目的
为了有效管理安全生产岗位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确保所有安全生产岗位人员获得该岗位相应的资格。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
3.编制参考
《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供气服务质量手册》 jrb101
4.定义
安全生产人员:是指公司内部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且相关法律法规对岗位从业人员资格有明确规定的人员。
根据本公司经营生产特点主要有以下岗位:总经理、分管安全和运营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员、巡检工、抢修工、场站运行工、lng充装工、户内抄表工、电工、机械修理工、电梯管理员。
各岗位及应取得的法定资格证书、相应取证机关见下表。
序号
岗位
工种(证书种类)
取证机关
1
总经理
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
市级及以上安监局
2
分管安全和运营的副总经理
3
安全管理员(一般)
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员);
4
安全管理员(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3)
市级或以上质监局
5
电工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作业)
市级安监局或以上
6
燃气抢修工(pe焊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pe焊)
省级质监局
7
lng充装工(永久气体充装)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p1)
市级质监局
8
管道巡检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d1)
9
电梯管理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4)
10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r1)
11
巡检工、抢修工、场站运行工、机械修理工、户内抄表
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
省建设厅
5.职责:
5.1安全质监部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岗位进行识别;
2)对安全生产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并按安全要求进行考核;
3)建立公司合格安全生产人员的清单;
4)组织安全生产人员的取证培训和换证工作。
5.2安全生产相关人员
5)按要求参加公司或当地机构组织的培训;
6)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详细描述
6.1资格要求
1)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岗位的相关资格证书;
2)了解本岗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3)有相应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6.2日常维护
由安全质监部对人员资格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工作进行进行安全考核;
在资格证书到期前,通知其及时参加当地机构组织的复审培训;
根据公司的运行情况,安全质监部每年应制定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公司培训和机构培训),并监督执行。
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
ø岗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相关内容
ø事故案例教育。
6.3考核
年度员工岗位考核时,安全质监部应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工作进行考核。
6.4资格取消
4)存在以下情况,则安全生产人员资格取消:
ø员工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ø经公司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ø因资格证书失效没有通过资格证书的复审的。
5)对于取消资格的人员,应对其进行调岗、转岗,不应从事安全生产岗位的工作。
7.附录
附件1:安全生产人员清单
安全生产人员清单
姓名
资格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