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项目开工前,危大工程实施,分包进场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人伤财,想让大家干活更安全,少出事,保护好员工和公司东西。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项目经理部,管安全目标、责任、费用、分包、现场、危险源、检查、应急、事故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老总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经理直接管,安全管理部日常盯,项目经理对项目全负责,安全员天天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不签安全责任书,不能不配够安全员,不能不交底不培训,不能挪用安全费,不能让分包住没完工的楼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检查打分,24号报报表,发现隐患马上改,不改就扣钱或停工,月底复查,分数不够要罚钱。 | ||
①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管理,防止和降低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执行手册》等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项目部根据工程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同工程公司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
项目部安全目标是:杜绝死亡或重伤事故、火灾事故,年轻伤率控制在4‰以内。安全达标率100%,优良率100%。
工程公司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项目经理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年度考核责任人实绩的重要内容;同时与职工奖金分配、评选先进项目部和先进个人挂钩,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行使否决权。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责任。
工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程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公司施工生产活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工程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工程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
一、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②参加工程公司组织的项目月度(或不定期)检查,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按照有关标准制度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落实整改;
③负责工程项目危险源管理。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及专家论证会;
④负责工程公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⑤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⑥检查督促项目文明工地及绿色施工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和具体实施工作;
⑦负责工程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机械招标工作;
⑧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实施台账及投入计划。
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安全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安全管理部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项目部安全投入不足,有权在财务部门一次性扣除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直接用于项目部的安全设施的投入。
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一)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
(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项目经理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专款专用,项目部建立分类使用台帐。遵循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19号文附件)(见附件一)
第四章 劳务分包安全管理
项目部应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单位的过程管理:
(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以分包合同为依据的安全总交底。交底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被交底人员必须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二)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三)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项目专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四)分包单位入场前将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汇编成册,交项目部安全员查验、备案。
(五)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由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方协商解决,不允许将分包方安排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食宿。
(六)项目部向分包方提供的作业场所、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后方可进行移交。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纳入项目部管理范围。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标识、挂牌,确保安全使用。
(七)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起重机械的安拆、使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项目部应经常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签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或拖延者,应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或停工。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损失由责任人及分包方承担。
项目部每季度对分包单位检查、考核、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
(二)分包单位违约、违章情况;
(三)分包单位安全绩效。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负责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交底,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工长、安全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对项目管理人员每月进行考核。
项目部在主要施工作业点、危险部位、现场主要通道处,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报工程公司、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项目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按专项方案实施。
(二)项目部实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危险因素,应当向施工人员作出详细说明。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向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工长,按分部分项工程,将危险因素、施工方案、作业环境、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三)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项目部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
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工程公司审批。
项目部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____)、《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执行手册》,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量化检查;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安排开展日常巡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同时,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项目部每月24日召开项目管理例会前项目安全员应将项目安全生产周报表、月报表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以便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全面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见附件二)
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上报工程公司及主管领导。
第六章 危险源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每年3月、9月发布的《危险源清单》;各项目部负责所属范围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
项目经理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前15天内,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其职责的划分,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特点、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等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更新。
项目部应针对辨识的危险源及其风险性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控制。
(一)制定目标、方案,明确责任人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时间节点;
(二)制定应急预案;
(三)制定控制措施。
项目部应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的结果报工程公司审批,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进行《重大危险源》公示,并在显著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管控。
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工程公司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公司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所属在建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项目部负责对其所管辖项目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管理部每月对在建项目检查一次,依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执行手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____)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安全管理部进行复查,一般隐患的整改由项目复查。
工程公司对所管辖项目进行对标检查,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季节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隐患整改进行复查。
项目经理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分包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经常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用电、特种设备等组织专项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人员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查。
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作业场所、工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自查、互查。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有即发性施工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应立即整改;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予以纠正。各级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对检查查出的隐患,安全管理部应根据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明确项目部限期整改、立即整改或挂牌督办。项目部负责人应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给予落实。检查责任人应跟踪复查,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销案。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工程公司成立紧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工程公司经理任组长,组员由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办公室成员组成,安全技术部负责日常工作。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组员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工程公司、项目部分级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储存;
(四)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五)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应急器材必须按规定放置在明显、便于索取的地方,并做好必要的标识,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组织对应急设备、器材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一)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91)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②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处理结束后在三天内报工程公司备案;多人及重伤事故,当即(2小时内)报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和项目部调查处理,由工程公司进行结案;死亡事故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工程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外包工程按合同程序由外包方负责处理,项目协助配合。
③项目部对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项目部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工程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视事故的伤亡或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处理。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事故现场,稳定职工情绪。
(3)事故调查。项目部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工程公司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
④各项目部应在每月24日前,填报工伤事故及安全达标月报表(附件2),上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章 责任目标考核
项目开工一周内,项目经理应向安全管理部报送安全备案表,安全管理部应根据备案表向项目部下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备案。
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各类安全检查,项目安全管理部对各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结果每月26日前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
项目部安全考核评定满分100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年度评先创优的依据。(项目部安全考核表见附件3)
(一)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
(二)综合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三)综合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奖罚
安全生产奖罚:
(一)每发生一起因生产责任原因造成的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项目部责任经理处以30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1.5万元罚款;每发生一起因责任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对发生事故项目部责任经理处以15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项目部除应承担以上因发生死亡及重伤事故对公司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因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二)集团公司季度考核安全单项排名前三名的项目,工程公司给予1000元的奖励;安全单项排名位于集团公司自营项目后三名的项目,工程公司给予1000元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
(四)对发生施工现场重大火灾事故的项目部处以1万元罚款。
(五)获得“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5000元,其中,项目部奖励80%,部门奖励20%。
(六)年末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参与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评比的项目,获得集团公司评比的项目,依据集团公司奖励的奖金,工程公司对安全员奖励50%,参与人员奖励20%,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奖励30%。
(七)对月度考核检查,安全不达标的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部处以500元罚款;大型机械安装前未报工程公司、集团公司审核每有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安全专项方案未及时报批每有一次处以500元罚款,未按时间上报《安全管理周报表》、《安全管理月报表》一次对项目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集团公司安技部、工程公司检查下发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回复的对项目部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二章 附则
①本制度从发布之日执行。
②本制度归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明细表
二、安全管理周报表、安全管理月报表、工伤事故及安全达标月报表
三、项目部安全考核表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
| 适配人群 | 放射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海上平台作业,放射源测试作业,放射性物质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怕辐射伤人伤环境,让大家知道有放射物要赶紧防护,海上作业更得小心。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海上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干活的人,管运输、存、用、退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健康安全环保部定规矩查落实;各单位批方案、做培训;作业单位写方案、分责任、配防护。 | ||
| 禁止行为 | 不按规程干不行;没警示标志不行;非工作人员靠近放射源不行;不登记交接不行;不戴防护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作业前交方案、做交底、查设备、报申请、贴标志、发msds;现场负责人盯;没做完不让开工;漏一项就停活重来。 | ||
1.目的和范围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职责
3.1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3 各所属单位
3.3.1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作业前准备
4.2.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该申请单。
4.2.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4.2.7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还要将msds相关资料提供给现场人员。使其了解msds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4.3 运输与存放
4.3.1 作业方应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关于运输与存放的要求。
4.3.2 作业方陆地运输放射源时应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运输许可证,往平台上运输放射源时,应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指派专人押运,装运箱和源罐上应注有标志,如:危险物质、吊点、运输要求等。吊装时,绳套应牢固,操作应平稳,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业现场不准长期存放放射源,如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则应经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业现场存放应有专用的存放装置,放射源存放应远离生活区,且不能与爆炸性物质和具有腐蚀的物质同室存放,装置上应有危险性标识。
4.4 废弃处理
对失效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外壳应送到国家指定的废弃机构和地点进行处理。
4.5 应急处理
4.5.1 凡放射性物质丢失或发生事故后,作业监督应立即组织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5.2 发生放射源事故或丢失后,作业监督与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必须逐级向上汇报。
4.6使用后管理
作业负责人提出退场申请,填写“放射性物品退场审核单”并经作业监督和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后随放射源带回陆地。审核单到达陆地后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危险化学品处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5.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____)
6.相关记录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核电厂运行值长,电网调度员,核电安监专员 | 使用场景 | 电网调度响应,核电机组调峰,异常运行处置 |
|---|---|---|---|
| 制定目的 | 秦山和大亚湾核电厂并网两年了,发现常规事件没人管。电网还弱,核电机组乱停太危险。得有个规矩让电厂和电网都稳稳当当。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并网的核电厂,管电力生产、调度配合、设备运行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核电厂自己是第一责任人,要建安全制度;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员要盯紧,电力部发文件、组织会议、查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非计划停机停堆;不准擅自调峰;不准不报检修就干;不准出力掉10%超一小时;不准瞒报控制事件。 | ||
| 检查与监督 | 核电厂每月报数据,24小时内报大事故;网省公司每年至少查一次;没做到就通报批评;电力部盯着整改,安监员提建议,不改就再查。 | ||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 统计报告
5.1 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 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 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 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 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 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 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查。
6.4 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时用电线路安全
| 适配人群 | 电气维护人员,检修作业人员,外包施工方 | 使用场景 | 机组检修,基建施工,外包工程 |
|---|---|---|---|
| 制定目的 | 怕乱接电线出事故,想让临时用电安全点,大家干活心里踏实些。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要用临时电线的部门和人,管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这些线路。 | ||
| 职责分工 | 部门自己填申请、负责人批,安全监察部盯着看、最后批准,特殊事找副总或总工签字。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拉乱接,不准用塑料线硬线,不准电线拖地上,不准直接插插座或钩闸刀。 | ||
| 检查与监督 | 填单子→部门批→安监部批→电工装→每天检查跳闸保护→用完马上拆→不照做就按考核办法处理。 |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的装接、拆除手续程序、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行政区域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____-0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___-01)
3职责
3.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3.3 安全监察部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用电设施(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线路。
4.2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用电线路。
4.3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4.4 需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
4.4.1 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书面申请单。
4.4.1.1 使用部门;
4.4.1.2 使用原由;
4.4.1.3 使用容量;
4.4.1.4 电压等级;
4.4.1.5 使用地点;
4.4.1.6 使用期限;
4.4.1.7 负责人员;
4.4.1.8 执行人员。
4.4.2 部门负责人审批。
4.4.3 安全监察部批准。
4.4.4 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4.5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办延期手续。
4.5 临时工、外包工因施工需要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由用工部门办理书面申请单,报安全监察部批准,严禁私拉乱接。
4.6 机组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管理
4.6.1 机组a级、b级、c级检修和抢修现场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可免办临时用电线路申请手续,但必须由专业电气维护人员或电气检修人员装接。
4.6.2 检修工作结束后,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装接人员拆除。
4.6.3 机组a级、b级检修结束后五日内,c级检修后三日内,检修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全部拆除;抢修现场工作完毕必须立即拆除。
4.7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一般要求
4.7.1 装设之前,应核算负载大小和所接电源容量,后者应大于前者。
4.7.2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7.2.1 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7.2.2 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
4.7.2.3 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4.7.2.4 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
4.7.2.5 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4.7.2.6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7.3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开关、插座、箱、盘、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4.7.3.1 所接用电设备,不论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险丝。
4.7.3.2 开关、插座不得放置地面。
4.7.3.3 负载分路较多,必须安装临时电源箱,配备足够的控制开关、熔丝、插座等。
4.7.4 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4.7.4.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
4.7.4.2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7.4.3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7.4.4 严禁将导线任意敷设在地面上或搁置在高温热体上,不得绕在设备和金属构架上。
4.7.4.5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7.4.6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米,室外大于3.5米,跨越道路大于5米(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7.4.7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度至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4.7.4.8 临时用电线路不准与电话线、广播线交织在一起,与低压线交叉时,不应直接相碰;与高压线交叉时应符合安规规定的距离。
4.7.4.9 临时用电线路需要敷设在地面上或容器内时,应在电源侧加装可靠的触电保安器等保护装置,如是胶皮线,则应有硬质套管或其它防割破皮线的措施加以保护。
4.7.4.10 用电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8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要求
4.8.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
4.8.2 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8.3 临时用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8.4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8.5 临时用电线路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8.6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8.7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8.8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8.9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8.10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8.11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8.12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8.13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导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伏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8.14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米,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8.15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8.16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8.17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专业电气人员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
4.8.17.1 安装,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8.17.2 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4.8.17.3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8.17.4 当发现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中有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4.8.18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安全监察部按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承包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值班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安全
| 适配人群 | 值班电工,电焊工,气焊工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外埠工程,厂区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乱接电线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少被电着,按老标准jgj46-88来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工地、厂里、外地干活的值班电工和电焊气焊工。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搞年审培训,输出单位查人证,使用单位盯日常操作,领导要签字把关。 | ||
| 禁止行为 | 没《操作证》《上岗证》不许单独干,证过期了不能用,学习的人必须有人看着。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3月15日前换新证,年审要24小时课 考试,没考过就停岗,单位用错人要被罚,安全部每月抽查。 | ||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jgj46-88规范,减少因工触电伤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生活区及外埠工程)从事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和我公司安全部门年审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北京城建新创公司特种作业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及外埠工程)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四条持有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或未进行复审的《操作证》,到期自行废止;《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换,到期自行作废。
第五条外省、市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来我公司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须持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续,经安全年审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和《上岗证》;在有效期内自行进行复审,否则自行废止。
第六条在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岗位上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不得独立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七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年审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输出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输出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前,也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和考核,严禁使用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对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临时证》和《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和独立操作。
第八条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单位输出的电工、电(气)焊工人员),除持有《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学习证》外,同时还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上岗证》,二证合用方可有效,否则按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权利;其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操作,并随身携带二证,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单位返聘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使用我单位的正式职工,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劳人、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输出的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输出单位应保证向使用单位输出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及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____年4月1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工集团交通安全
| 适配人群 | 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交通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厂区行驶,外埠公务 |
|---|---|---|---|
| 制定目的 | 怕出车祸,想让大家开车走路都小心点,把事故压下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集团员工、外施人员,管开车、骑车、走路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一把手总负责,单位领导管落实,交通安全员天天盯,办公室管日常。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故障车上路,不准超速开,不准随便租借车,不准私自驾公车办私事。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车辆和驾驶员,每季考核打分,年底总评。不达标就整改,扣钱,取消开车资格。检查由公司级部门做,一季度报材料,全年有记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市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事业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与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至2名,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
第七条 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或协议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
2、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交通事故统计资料。
4、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
5、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纳入职业驾驶员的管理范围。
二、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
4、根据《安全防范责任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5、督促检查职业驾驶员证件年审和机动车年检工作;审核集团以外的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调入手续和应知、应会考核工作。
6、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车辆、人员档案。
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
5、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照《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和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标志。
3、机动车应在停车场存放,防止偷盗、破坏等案件发生。
4、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域行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严禁擅自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进行旅游活动。
6、机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辆机件设备完好,灵敏有效。
7、购置、停驶、报废或卖出的机动车辆,必须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去外埠执行公务必须填写行车路单,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1、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载物)的车辆,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审核批准。
2、执行生活运输任务的车辆,由分公司(分厂)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3、对未经审核批准驾驶机动车去外埠的,追究单位和车辆驾驶员的责任。
4、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监测设备。大型货车、商砼罐车,要执行书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导书》制度,机动车每天执行任务要依据天气、任务、路况、行车路线等情况,由单位派车部门进行书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签字,交回派车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单位租借车辆时,应当及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检验车辆。租借车辆必须服从使用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私人机动车管理
按照市交通管理目标考核的标准,单位员工中的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指标要统计在所在单位。集团公司为加强私人机动车的管理,特规定:
1、个人出资购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机动车主,须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动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本单位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私人机动车主驾驶机动车外出时,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
3、私人机动车主应按时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部机件灵敏有效。
4、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含连带责任和损失),由私车车主或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职业驾驶员
集团内从事专职机动车驾驶工作的,称为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不酒后开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运输等,防止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集团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
3、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提高安全驾驶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4、驾驶单位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职业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虽有驾驶证但属非职业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
5、爱护车辆和随车物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按规程进行保养。
6、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
7、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员受伤的,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拨打“122”、“120”报警,及时抢救伤者,查找目击证人,并将伤者的位置做好标记。
8、涉及有关快速处理的交通违章事故,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管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机动车的,统称为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主动持机动车驾驶证到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3、借用他人的机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含连带责任和损失)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
4、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私招雇佣临时工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外雇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在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和应知应会考核,经应知应会考核和驾驶资质审核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工作,并纳入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单位调入集团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统一表格,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劳动部门凭调入机动驾驶员审批表办理调入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调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3、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集团从事职业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一直驾驶相同类型机动车,并无不良安全驾驶记录。雇佣单位须对被雇佣人员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对审核无误、单位培训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的工作,并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经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及考核的驾驶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
5、调入集团的驾驶员应知、应会考核内容:《道路安全法》和《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车辆机械常识;车辆故障排除及保养技术;驾驶操作技术。
第十九条 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的,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机动车驾驶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违法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取消其驾驶单位机动车的资格:
1、不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长期不参加交通安全活动,驾驶作风恶劣的;
2、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骑车、步行外出时,要讲究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须保持车闸、铃、锁齐全有效。严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严禁骑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在市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员工、外施人员外出时,因本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和影响做出处理。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做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1、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外出开车、骑车、乘车、走路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每年针对冬、夏两个季节的特点,各单位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和交通法律的学习培训,并分别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
3、各单位对新入场的外施人员、外聘驾驶员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入场前的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训及交通法规测试,没有进行培训测试的外施人员和外聘驾驶员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交通测试等资料整理留存。
4、各单位每年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对外施队长每年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明确外施队长对所属外施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责任。
5、各单位要利用各种会议,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明确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遵守交通法的必要性。
6、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要与下属单位、外施队、员工、驾驶员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或协议书。
7、对外出租房屋或租用外单位机动车的单位,在与承租人或机动车产权单位签订承租房屋或租用机动车协议时,必须写明双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及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时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8、各单位开展的各项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要有文字记录或影像资料备查。
第七章 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集团的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和格式,要求记录规范整齐真实。
一、内业资料标准格式为:
1、单位交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外施队自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3、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四)
5、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记录,(附件五)
6、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附件六)
7、机动车登记表,(附件七)
8、非机动车登记表,(附件八)
9、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附件九)
10、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附件十)
11、机动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十一)
12、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十二)
13、交通违法行为登记表,(附件十三)
二、文件和制度等资料管理:
各单位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制定的交通管理制度、措施、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交通文件、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总结,应分类归档保存。
三、其它资料管理:
1、责任状、协议书:
(1) 每年年初单位与下属部门、员工、驾驶员、外雇人员、外施队等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协议书要分别装订保存,保存期一年。
(2)单位与承租房屋和外租机动车的单位签订的交通管理协议书,要长期保存,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2、培训测试卷:
单位每年组织员工、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进行交通法规测试,测试卷应当本人亲自答,不允许代答,将答完的测试卷按阶段、分类装订,保存期一年。
四、内业管理要求:
1、内业资料及上报的材料,一律以a4 纸为标准。
2、每年一季度前,各单位要将《(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7)、(附件9)》共五种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交通办。职业、非职业驾驶员和公车、私车要分别填表。
第二十九条 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验收;公司(厂)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查考核;分公司对基层单位的检查考核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具体考核的项目为:
一、领导重视 组织健全 内业规范(25分)
1、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全年有计划、阶段有措施、年终有总结、日常有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活动记录。
2、组织健全:有明确的主管领导负责,有健全的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干部。
3、内业档案齐全,记录规范。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及上级要求上报的材料。
二、宣传教育管理(20分)
结合各时期的工作重点,适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声势,重实效的宣传活动,要有文字、影象记录。有固定场所的单位要建立固定的交通宣传专栏。
三、规章制度健全 责任制落实(25分)
1、认真贯彻《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内部交通管理制度健全。
2、各级交通安全职责明确。
3、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检查(10分)
机动车辆尾气、车容、车况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运行的规范、标准。非机动车辆达到铃、闸、锁、齐全有效。
五、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20分)
全年不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发生一次记录6分以上和累积达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检查以百分验收的形式进行,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在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团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列入重点单位管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标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以公安部确定的标准,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共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的责任认定为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并执行如下汇报制度:
1、电话报告: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车与人接触造成人员抢救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厂),公司(厂)必须在3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事故快报:直接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厂)级交全通安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填写事故快报表,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3、事故处理报告: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计算事故保险索赔)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厂)要在事故结案后,填写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4、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结案后,召开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相关人员参加的交通事故分析会,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 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含)以下的各种交通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
2、重大事故由公司(厂)负责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特大事故和造成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公司(厂)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小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共计五种。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全部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
2、主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以下罚款;
3、同等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
4、次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计算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以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低于投保额的,保险公司已全部赔付后,对责任人的处罚原则是:负全部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4%;负主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3%;负同等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2%;负次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1%。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罚。
1、集团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名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集团公司交通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处以警告的,集团公司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每超标一次,罚款1000元。
2、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取消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第十章 奖罚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责任追究规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责任事故,交通违章率不超标;交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总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为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集团公司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内无事故、无违章、爱护车辆、节约油耗和材料消耗、超额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机动车驾驶员,由使用单位授予交通安全先进驾驶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集团交通管理目标超标,按照《道路安全防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规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参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疏于管理,年度内发生1起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依据《责任追究规定》对事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处罚标准:
1、年度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中交通安全控制指标条款执行扣罚;
2、对没有签定《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的改制单位,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的,负有次要责任的每起罚款500元;负有同等责任的每起罚款1000元;负有主要责任的每起罚款2000元;负有全部责任的每起罚款3000元。
3、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按第2款加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酒后人驾驶的;
3、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单位交通管理制度规定,驾驶机件严重失灵车辆的;
5、职业驾驶员私自将单位机动车交给未经领导批准的非职业驾驶员驾驶的。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办私事的。
第四十三条 系统内对同一交通事故不作双重处罚,但不包括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机动车,对该车驾驶员处以50至100元罚款;不合格且无专人保管的机动车,对该车产权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严重不合格的机动车,做暂扣行驶证和暂扣车牌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单位内部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造成机动车丢失被盗的,按治安保卫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处罚个人的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七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需在接到罚款通知书15日内向签发部门缴纳罚款,由签发部门将罚款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由财务部门转帐划拨,对个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 交通罚款款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立户,用于加强集团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在内。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或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建安(____)364号文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政务网络安全
| 适配人群 | 网络管理员,信息科人员,政务系统运维员 | 使用场景 | 政务网络运维,政务内网接入,网络安全应急 |
|---|---|---|---|
| 制定目的 | 怕网络出事影响工作,想让设备多用几年,保证全县上网不卡不瘫。 | ||
| 适用范围 | 各单位网管员和所有用政务网的同事,管电脑、网线、交换机这些硬件和上网行为。 | ||
| 职责分工 | 县政府办信息科牵头检查,各单位网管员日常维护,单位领导盯着别出事,出事一起担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动设备电源线,不准私自接别的网,不准下电影游戏,不准开黄网,不准乱传附件,不准泄密密码。 | ||
| 检查与监督 | 信息科每月抽查,发现就通报,严重就追责;网管员每天看设备,每周打补丁杀毒,月底交检查记录,没做就点名批评。 | ||
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1、 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 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 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 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论坛、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报政府办信息科进行密码修改。
6、 各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备份介质实行异地存放。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当制定灾难防治预案。
7、 要配备计算机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防治工具,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使用新机、新盘及拷贝的软件、数据,上机前应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8、 办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4)将非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擅自接入政务内网,将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政府机关的网络;
(5)在政务网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政务网和其它网络;
(6)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7)擅自在政务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
(8)发布*、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9)擅自对政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
(10)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或mac地址。
9、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信息科有权或者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2)隔离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3)关闭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10、各节点单位要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3)对本单位节点微机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4)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与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产品,定期检测,做好杀毒软件的升级,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
(5)禁止在政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带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矿井日常安全
| 适配人群 | 矿建指挥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矿井日常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瓦斯防治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矿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都注意安全,别瞎来,把安全管住管好。 | ||
| 适用范围 | 管云南天原煤矿建设指挥部下面的各子项目公司,管日常安全的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指挥长带头,副指挥长配合,工程部和投控部的人天天查,综合办负责罚钱,工程部提意见。 | ||
| 禁止行为 | 制度不报备、不完善、不下发;图纸不更新;没措施就开工;培训没计划、让人乱上岗;领导不下井带班。 | ||
| 检查与监督 | 工程部和投控部每月检查,发现就开罚单,200到500元不等,通报后还不改就翻倍罚,罚的钱综合办收走,月底汇总报指挥长。 | ||
一、为规范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组长:指挥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
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
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罚(理)意见;处罚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各子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罚矿长(矿总经理)200元/次、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矿长200元/项、安全副矿长200元/项;
(注明:矿长(矿总经理 )以下简称矿长;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以下简称安全副矿长;
2、各子项目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罚矿长200元/次;
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发、未贯彻落实,经查实处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领导200元/次;
(二)安全技术管理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罚该矿总工程师100元/次.项;
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
(三)安全培训
1、无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次;
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当事人500元/人并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5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5、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子项目公司矿长1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
1、各子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项目公司矿长200元的处罚;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罚200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5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50元/次的处罚;
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人的处罚;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罚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部分和单位罚款的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8%,
5、加强矿井建设期间和事故矿井整顿期间的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生产安全工作;发现一次无矿级领导在矿值班的,处罚应值班矿领导200元/次;
6、坚持执行科队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跟班作业制度,对采掘作业、危险区段巷道维修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作业、瓦斯排放作业、抢险救灾作业、矿井地质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落实措施,指挥作业,排查险情,监护安全,否则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100~200元/人.次;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
1、各子项目公司未对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重点管理的,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备案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300元/次;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管理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2、各子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周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开展矿井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处理的,处罚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领导200元/人.次;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整改的,处罚分管矿级领导100元/条;由于处理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执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罚;
3、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处罚矿长500-1000元/次,并处罚子项目部2000--10000元。
(1)瓦斯燃烧;
(2)瓦斯积聚;
(3)短线放炮;
(4)斜坡跑车;
(5)大面积冒顶(10m2以上);
(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
(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8)部门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全网技术指标、选择安装及安全
| 适配人群 | 安全员,架子工,现场工程师,施工班组长,防护设施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高空作业防护,脚手架搭设,输电线路施工,焊接作业现场,建筑外墙施工 |
|---|---|---|---|
| 制定目的 | 防止网出问题伤人,保证干活时真能兜住人和东西,让现场安全有底。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用安全网的人,管买、装、用、查、收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采购员盯合格证,安装工按步骤装,主管最后签字验收,安全部每周看一遍。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混用平网立网,不准用没证的网,不准边绳打滑结,不准系点超75cm。 | ||
| 检查与监督 | 装前查材料和架子,装完主管当场验,不合格马上重来,每月查存放状态,漏查一次扣绩效。 | ||
1、同一张网上的所有绳应采用同一种材料,所有绳的湿干强力比不得低于75%。
2、边绳与网体连结必须牢固,边绳直径至少为网绳直径的二倍,但不得小于70mm,平网系绳断裂强力不得低于(750kgf),立网边绳断裂强力不得低于(300kgf),网目绳断裂强力一般要在(150-200kgf间)。
3、必须严格地根据使用目的,选择网的类型,根据负载高度,选择网的宽度,立网不能代替平网。
4、采购新网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安装前必须对网及支撑物(架)进行检查,确认无失误后,方可安装,检查网的标牌与自己所选用的网相符,外观无任何影响使用的疾病。
6、支撑物(架)有足够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且系网处无撑角及尖锐边缘。
7、安装时,在每个系结上,边绳应与支撑物(架)靠紧,并用一根独立的系绳连结,系结点沿网边均匀分布,其距离不得大于75cm,系结应符合打结方便,连接牢固而又容易解开,受力后不会散脱的原则。
8、有筋网安装时,必须把筋绳连结在支撑物(架)上。
9、当在输电线路附近安装时,必须预先请示有关部门,采用防触电措施。
10、网安装完毕后,必须经专业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1、避免大量焊接或其它火星落入网内、人跳入或把物品投入网内。
12、必须经常清理网内上落物,保持网工作表面清洁。
13、网拆除后,必须存放在干燥、防火、 的库房内,按规格、网样,分类存放,并由专人负责进行全面检查,保管。
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燃料部反违章安全
| 适配人群 | 燃料部职工,外包检修人员,工作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燃料生产,设备检修,技改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人命和设备坏掉,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少犯错,把安全当回事。 | ||
| 适用范围 | 燃料部所有人,还有外包干活的师傅们,管生产、检修、维护、技改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各专业负责人带头盯安全,班组长管自己人,安监员到处查,部门每月统一看结果。 | ||
| 禁止行为 | 乱动安全设施、酒后进现场、高处不系安全带、私接电线、焊割不清理易燃物、起吊歪拉斜吊、用坏梯子、不戴防护镜。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干活前讲安全,每月28号交反违章汇总,部门检查发现就扣分罚款,月底绩效里体现,屡犯重点盯。 | ||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 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 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 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 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 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 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 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 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 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 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 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 起吊时歪拉、斜吊。
29) 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 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 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 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 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 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 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 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 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 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 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 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 . 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 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 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 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 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 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 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 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 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 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 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 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 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 “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 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 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 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 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 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 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 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 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 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 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 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 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 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 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 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 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 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 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 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 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 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 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 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 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 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 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 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 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 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 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 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 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 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 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 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 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