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资产管理员,教务设备主管,科研成果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设备报废 |
|---|---|---|---|
| 制定目的 | 学院资产老丢、乱用、没账对不上,想让每样东西都有人管、不浪费、不被拿走,保障教学科研能正常干。 | ||
| 适用范围 | 全院所有部门和老师学生,管房子地、设备图书、钱款投资、专利商标这些学院的东西。 | ||
| 职责分工 | 国资领导小组拍板,财务处总务处牵头干活,各处室比如教务科研图书馆管自己那摊,使用部门领导和资产员天天盯着。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自卖报废设备,不准把公房土地拿去入股或抵押,不准不登记就用院名院誉,不准瞒报资产情况。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清查登记,验收入库要签字,处置资产必须填表审批,检查由国资部门联合监察审计,没按流程的追责,年底汇总报告。 | ||
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公共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分为: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主要指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
2.流动资产:主要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等。
3.长期投资:主要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无形资产:主要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学院领导下,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学院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组织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
5.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所有权确认、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
第七条 学院所属相关部门,分别为学院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学院办公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学院院名(名称专用权)、学院荣誉管理以及车辆管理。建立健全陈列品和档案材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总务处:负责家具、材料等物资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产权证书和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对后勤社会化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维护学院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初始数据录入,严格资产验收、入库程序和手续。
财务处:负责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建立资产的总账目和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是学院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的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监督、检查;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监督该类无形资产的转让,并维护学院该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该类无形资产的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清理。
图书馆(信息中心):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提供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学院信息技术的规划,设施、设备的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设备类资产的初始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等。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纳入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领导负责管理工作。确定1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登记制度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
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使用院名、院誉(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学院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含资产租赁等),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院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学院设立资产技术鉴定小组。凡资产处置应有资产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单台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还应有专业技术人员3人签署鉴定意见,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核。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需经学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学院资产处理意见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执行:
1.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验,签字确认并将处置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审批。
3.管理部门将学院处置决定报主管部门,待批复后执行。
4.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表的批准内容以及主管部门批复,调整固定资产账目,使用部门同时调整管理账目、明细卡,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5.经批准执行处置的资产由管理、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处置固定资产。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进行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财务部门,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认真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据实收缴资产收益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某学院国内公务接待
| 适配人群 | 院系行政负责人,办公室接待专员,财务报销经办人 | 使用场景 | 教学调研接待,科研合作接待,检查指导接待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想管住接待乱花钱,省点钱,别搞铺张浪费,让接待更规矩些,也防着干部出问题。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要接待外面来人的老师和部门,管吃饭、住宿、用车、迎送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牵头定规矩,各院系负责人具体办接待,财务处管钱,纪委盯着有没有乱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没公函就接待,不能用公款旅游,不能吃高档菜喝好酒,不能送礼,不能超标准住和吃。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次接待前填审批单,附上公函,领导批了才能干;事后填清单,拿票据报销;财务每月查账,不合规的退回去重办;年底审计抽查,有问题追责。 | ||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教学、科研相关公务活动。
第二条 按照“对口联系、分工负责”的方式,本着“谁接待、谁结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接待单位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异地部门间开展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或电话、传真、电邮等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接待经费预算超过1000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八条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接待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标准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午用餐不得饮酒。
第九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应公务来访信息或函件)、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单次接待费超过1000元的,除应有审签外,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校外接待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湖美校字【20**】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接待单位须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不得对校内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校内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各接待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校内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外事接待、商务接待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适配人群 | 高校资助经办人,学工系统审核员,财务处拨款专员 | 使用场景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受灾 |
|---|---|---|---|
| 制定目的 | 怕钱乱花,帮家里困难的同学吃饭读书,让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不白忙活。 | ||
| 适用范围 | 全校在校生,管助学金、勤工岗、借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财务处管钱进出,学生处组织评审发名单,审计处盯着别出错,班主任和系里初审把关。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造假材料,不能抽烟喝酒,不能买贵手机电脑,不能骗资助资格,不能挪用专款。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开学收表,班级评议、系里初审、学生处复核、校领导拍板,公示5天,卡里打钱,查到假的就收回钱还追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____]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____]92号)文件,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____】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校助学借款(含学费缓交)、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款项的申请、管理和拨付事项,负责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计提、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助资金计提、发放、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评审规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应表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班级。经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评审推荐和各系初审,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资助金额,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报学校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由中央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2-3个档次)、名额由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按时提交申请表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根据上级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情况,每年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五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预算根据学校每学年事业经费计提额度和预算、勤工助学金的额度、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学校根据学校助学金金额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六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借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借款主要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借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
(二)无不良消费现象(如吸烟、酗酒等)。
(三)无新购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高档消费品。
第二十条 学生每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九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或未续借、或超过缓交期限的违约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二)暂缓注册或暂停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在公开场合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借款本息。
(五)按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借款申请表》(见附表二)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部分学费申请表》(见附表三),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附)。
第二十二 条学校与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约定实施。
第八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根据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学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事发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四)。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九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费减免标准:分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学费的100%和50%两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学费减免,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申请事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