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

适配人群现场电工,安全监护员,施工班组长使用场景临时用电施工,高压线断落处置,带电设备检修
制定目的工地常有电线乱拉、非电工乱接线,容易让人碰电倒地。
适用范围所有在工地干活的人,所有电线电缆、开关插座、设备工具。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要批用电方案,电工负责装线修线,工人不准碰电器,班组长盯现场。
管理要求线路按规范留够距离,不够就加隔板;用安全电压;贴警告标志;设备外壳接地;用三相五线制。
监督与检查安全员天天查,发现没按规矩做就停工整改;谁违规谁负责,出事要追责;每月检查记录交项目部存档;不培训不让上岗;新工人先学再干。

一、触电事故的预防基本要求

1、用电应制定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盖有企业的法人公章。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敷设,竣工后办疫验收手续。

2、一切线路敷设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3、非电工严禁接拆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4、根据不同的环境,正确选用相应额定值的安全电压作为供电电压。安全电压必须由双绕组变压器降压获得。

5、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6、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提醒人们识别、警惕危险因素。

⑦、采取适当的绝缘防护措施将带电导体封护或隔离起来,使电气设备及线路能正常工作,防止人身触电。

7、采用适当的保护接地措施,将电气装置中平时不带电,但可能因绝缘损坏而带上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外露导电部分(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结构)与大地作电气连接,减轻触电的危险。

8、施工现场供电必须采用tn-s或tt的三相五线的保护接零系统,把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通过保护接零作为防止间接触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同一工地不能同时存在tn-s或tt两个供电系统。

二、发生触电事故的应急措施

1、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要贯彻"迅速、就地、正确、坚持"的触电急救八字方针。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症状进行对症施救。

2、脱离电源的基本方法

①、将出事附近电源开关闸刀拉掉、或将电源插头拔掉,以切断电源。

②、用干燥的绝缘木棒、竹竿、布带等物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拨离或者将触电者拨离电源。

③、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木柄斧头以及锄头)切断电源线。

④、救护人可戴上手套或在手上包缠干燥的衣服、围巾、帽子等绝缘物品拖拽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

⑤、如果触电者由于痉挛手指导线缠绕在身上,救护人先用干燥的木板塞进触电者身下使其与地绝缘来隔断入地电流,然后再采取其它办法把电源切断。

⑥、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之前,救护人员不得进入断落地点8~10米的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触电。进入该范围的救护人员应穿上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拢跳跃地接近触电者。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10米以外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就地急救。

3、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

②、严禁救护人直接用手推、拉和触摸触电者,救护人不得采用金属或其他绝缘性能差的物体(如潮湿木棒、布带等)作为救护工具。

③、在拉拽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宜用单手操作,这样对救护人比较安全。

④、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坠地摔伤或摔死(电击二次伤害)。

⑤、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后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4、触电者未失去知觉的救护措施:

应让触电者在比较干燥、通风暖和的地方静卧休息,并派人严密观察,同时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

5、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尚有心跳和呼吸的抢救措施:

应使其舒适地平卧着,解开衣服以利呼吸,四周不要围人,保持空气流通,冷天应注意保暖,同时立即请医生前来或送医院诊治。若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或心跳失常,应立即施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挤压。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

适配人群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指挥负责人,抢险队伍骨干使用场景建设工地事故,房屋桥梁坍塌,工地火灾处置
制定目的工地出大事怕死人、怕房子塌、怕火、怕乱套。得快救人、少损失、别影响大家生活。
适用范围大榭开发区所有在建工地,死人了、楼塌了、着火了、影响大的事。
职责分工洪杰带头指挥,王忠平龚志洪帮着干,各科室头儿都得上。现场指挥部管技术、调人调车、清现场、查原因、帮善后。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区建设局,领导下令就启动预案,专家和救援队立刻到现场,先抢人、再控局面。队伍分两拨,第一拨随时待命,第二拨两小时备好。
监督与检查每年开一次全体会议核对人和设备。要培训演练,不练熟不行。谁漏报、慢报、没到位,领导点名批评,该换人换人,物资不到位扣考核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受监的在建工程发生的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

1.建设工地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2.建筑房屋、市政桥梁倒塌、坍塌等事故;

3.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挖掘和清理;

4.建设工地火灾事故;

5、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洪杰任组长,王忠平、龚志洪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属各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具体名单和通信联系见附表一),其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险情,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根据上级指示,及时调动抢险人员、器材、机械,参与组织指挥现场抢险。

现场指挥部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2)指挥和协调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

(3)调集或解决清理障碍、堆积物所需的人员、车辆、物资器材;

(4)参加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分析;

(5)帮助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

1.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建设局联系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型、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2.值班人员或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3.专家组和救援组都要到达救援现场,按照各自的分工迅速组织救援队伍、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在领导小组指挥下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在事故现场,应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挽救生命,尽快遏制事故的发展。

4.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参加上级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有关抢救与排险队伍和物资的准备

将抢救与排险队伍和物资器材落实到有关单位(见附表二),下述单位在接到预先通知后,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随时听候调动前往事故现场。

1.第一梯队

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大榭开发区港发基建有限公司作为第一梯队,各准备抢险人员20名、运输车1辆、吊车1台、铲车1辆,在接到现场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人员到位、机械状态良好,随时听候调遣。

2.第二梯队

大榭开发区兴港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第二梯队,各准备抢险人员20名、运输车1辆、吊车1台、铲车1辆,要求定人、定位、定器材,接通知后2小时内一切准备就绪,待命。

五、要求

1.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于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现场指挥小组全体人员及抢险单位参加的会议,部署和检查工作,核对和落实各抢险单位人员、物资、器材、联系电话等事项,做到: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人员器材到位,准备充分。

2.各单位要对抢险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提高技术,杜绝和减少抢险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附表一:

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附表二: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器材、人员分配表

单位

抢险人员

运输车(辆)

吊车(台)

铲车

负责人及通信联络

姓名

手机

电话

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

20

1

杨鹏

……

张猛辉

大榭开发区港发基建有限公司

沃海滨

大榭开发区兴港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员,属地建设主管使用场景房屋建筑施工,市政设施拆除,已建工程坍塌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死人多、赔钱多、大家慌乱。要快点救、少死人、少损失、别乱套。
适用范围盖房修路的工地,还有老房子塌了出事的地方。
职责分工厅长带头干,副厅长盯安全和质量,处长们分块管,盟市旗县自己扛大头,公司自己定小规矩。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分级响应,专家到场看,现场先救人,设备常检查,预案要演练。
监督与检查建设厅盯着盟市,盟市盯着旗县,公司自己练预案。不报、迟报、乱报要追责,严重就查人。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我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扭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委办、厅、局、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理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三级响应机制。

1.2.2互相协调、快速反应

建设厅要与有关委、办、厅、局、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是处里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里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劣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里工作,包括一次造成6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厅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厅长

副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

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厅办公室主任、建筑业处处长、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处处长、城市规划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自治区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指挥部成员未在呼和浩特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情况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盟市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建设厅指挥部下设主管安全和质量两个办公室

主管安全的办公室:

主任:建筑业处处长

成员:建筑业处副处长、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自治区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主管质量的办公室:

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成员: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建筑业处副处长、自治区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盟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二)负责组建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工作小组;

(三)负责与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

(四)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五)负责拟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的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

2.1.3盟市、旗县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建设厅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4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建设厅、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盟市建设局(建委)、旗县(市、区)级建设局(建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部组成。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习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求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4.应急晌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一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报失5000万元一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求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盟市、旗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求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自治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

(4)由建设厅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建设厅工作组指导抢险求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盟市、旗县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专报。

4.3事故报告

1.3.1报告程度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建设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贵人、项目负贵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盟市行署和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本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负责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里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建设厅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指挥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里,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盟市、旗县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脸、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墓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以及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属于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厅、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和各旗县建设局(建委)。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建设厅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旗县建设局(建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8.附录

附录1:建设厅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联系方式

附录2:专家工作小组联系方式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产权单位负责人使用场景深基坑施工,房屋加层改造,边坡失稳处置
制定目的为应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里出的大事故,比如塌楼、挖土边坡垮了、地下施工出事,还有老房子突然倒掉这些危险情况。
适用范围管全县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也管已建好的房子和设施出的大问题。
职责分工县建设局牵头管大事,施工和物业单位自己先动手救急,各单位按自己岗位守好责任,不能推脱。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2小时内必须告诉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现场先救人、保安全;定期练应急,设备专人管好。
监督与检查县建设局盯着各单位落实,查有没有演练、预案在不在、人到没到岗;漏报瞒报要追责,不按流程干的要处理,出了事还得写清楚怎么救的、为啥出事。

1、总 则

1.1工作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靖安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建设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春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靖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由县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响应机制。

1.4.3预防为主,快速瓜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理。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县建设局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主要职责:

(1)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本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建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县建设局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县建设局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县建设局指挥小组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指挥小组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事故情况汇报工作。

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演和宣传教育工作。

2.1.3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人民政府、县建设局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表。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建设局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范围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管理。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小组接到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局应急指挥小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县建设局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清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局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置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4.3事故报告

4.3.1执行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实上报。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初步判定、人员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和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纪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全过程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建设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一级下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2事故调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相关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臆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县建设局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级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建设局及时组织修订。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3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8、附录

附录一:《靖安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靖安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职业健康

适配人群安全管理员,企业负责人,班组长使用场景事故调查,工伤认定,职业病处置
制定目的怕出事没人管,怕小事变大事,怕员工受伤没人理,怕现场乱糟糟查不清原因,怕同样的错一再发生。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员工、车间工地办公室、用的机器工具、日常操作和出事后的处理过程。
职责分工领导要盯紧问题不撒手,班组长要带着大家学规矩,员工自己要守线别乱来,出事了谁干的谁负责,旁观者也要被提醒。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伤员先救,现场别动,标好位置,查清为啥出事,定好以后咋防,写清楚报告交上去。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门定期翻记录看现场,主管天天过问,漏报迟报乱报要挨批,严重就扣钱或调岗,90天内必须结案,结果要贴出来让大家知道。

1.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4)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报告安全事故;

(2)处理安全事故,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等;

(3)安全事故调查;

(4)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5)编写调查报告并上报。

3.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2)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3)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4.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工伤认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划定了工伤的认定原则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只要在工作场所内,无上述三条情形的,那怕违反纪律等行为,都属工伤。

6.职业病的处理

(1)职业病报告

①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统计和报告工作。

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按规定要求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①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②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③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④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某某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现场安全员使用场景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建设工程应急响应,工地事故分级处置
制定目的工地常出坠落、触电、坍塌这些事,人容易受伤,设备老坏,得有个办法快速反应。
适用范围所有在建工地干活的人,包括施工员、安全员、工人,还有塔吊、脚手架这些设备。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盯全场,工长管自己班组,安全员天天查隐患,工人自己戴好帽子系好带。
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临时用电要接地,动火前清空易燃物,现场设明显警戒线。
监督与检查安全员每天巡检,项目部每周打分,没做到就停工整改,重复出问题扣当月奖金。

一、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9、《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3、充分准备、科学求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美、预案演练等工作。

5、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继续发挥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动态管理,建立施工工地全方位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协同应对能力。

三、事故分级

为有效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2、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

3、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4、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预警级别: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等四个预警级别。

应急响应: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响应(ⅳ级)

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响应(ⅲ级)

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响应(ⅱ级)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响应(ⅰ级)

建筑施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30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___)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重特大危险源的调查

1、房建项目: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事故、超重机械倾覆事故、坍塌事故

2、路桥项目:与房建项目重大危险源相同,但重点是架桥机倾覆、机械伤害、触电

3、隧道项目:主要危险源是坍塌、机械伤害、触电、火灾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一、基本术语

(1)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3)安全生产业绩: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测量的结果;

(4)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的组合;

(5)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6)事故: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7)隐患:未被事先识别,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和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项目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的管理系统。

(9)劳动强度:劳动的繁重和紧张程度的总和。

(10)特种设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1)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12)特种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1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职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4)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及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15)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

(16)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17)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害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失的因素。

(18)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19)有害作业: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值的作业。

(20)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值的作业。

(21)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22)防护措施: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面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23)个人防护用品: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24)安全认证;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场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考核、认可并颁发凭证的活动。

(25)职业安全: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

(26)职业卫生:在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卫生

(27)女职工劳动保护: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针对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9)职业病: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0)职业禁忌: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性禁忌。

(31)重大事故:会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同义词:恶性事故

(32)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33)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4)违章操作: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5)工作条件: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

(36)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

(37)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

(38)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39)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40)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4)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二、不安全状态

(一)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

(1)无防护罩;

(2)无安全保险装置;

(3)无报警装置;

(4)无安全标志;

(5)无防护栏杆;

(6)电气设备未接地;

(7)绝缘不良;

(8)风扇无消声系统、噪声大;

(9)危房内作业;

(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栏;

(11)其他。

2.防护不当:

(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4)防爆装置不当;

(5)采伐、集体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8)其他。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1)通道门遮挡视线

(2)制动装置有欠缺

(3)安全间距不够

(4)拦车网有欠缺

(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7)其他

2.强度不够

(1)机械强度不够

(2)绝缘强度产够

(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4)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进行

(1)设备带“病”运转

(2)超负荷运转

(3)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

(1)设备失修

(2)地面不平

(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4)其他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1)照度不足

(2)作业场所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3)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

(1)无通风

(2)通风系统效率低

(3)电流短路

(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瓦斯浓度趔限

(7)其他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

(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4)其他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

(1)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

(2)冰雪覆盖

(3)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储存方法不安全

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三、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允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

(4)忘记关闭设备信号

(5)勿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把柄等操作)

(7)奔跑作业

(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9)机器超速运转

(10)违章驾驶机动车

(11)酒后作业,

(12)客货混装

(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4)工件坚固不牢

(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不安全装置和设备

(3)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式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冒险进入涵洞

(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5)未“敲帮向顶”开始作业

(6)冒进信号

(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9)在绞车道行走;

(10)未及时嘹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做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为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未戴安全帽

(8)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带有过肥大服装

(2)操纵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指: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三同时原则:即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坚持发生的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

适配人群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现场项目经理使用场景房屋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脚手架坍塌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救不及时死人多、损失大、社会乱。
适用范围市中心区的房屋和市政工地,还有各县市区自己的工地。
职责分工市领导总指挥,建设局牵头,公安消防卫生各干各的活,施工队自己先救、快报。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打110、119、120,立刻报建委,保护现场,抢救人第一,别乱动东西。
监督与检查建委日常查预案和演练,出事谁不报、不救、乱动现场就追责,指挥部随时检查落实情况,没做到要通报批评或处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及时有效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原则。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施救,并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1.3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建质(____)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坍塌(包括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模板坍塌、混凝土坍塌)、倒塌(包括房屋倒塌、起重设备倒塌、墙体倒塌)、爆炸、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

1.5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心区范围内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本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县(市〉、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设立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唐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唐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指挥部成员: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唐山无线电管理分局。

成员由各局主管副局长组成。

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在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重大决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日常工作,在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负责与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抢险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调度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现场保护、人员疏散及交通管制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火灾扑灭及受伤人员的解救工作。

市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咨询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以及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援工。

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和调度相关物资。

市城管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水、保持城市道路畅通,提供人员撤离、运输车辆保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置、救济处理工作。

唐山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及各通讯公司: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通讯的畅通。

市属各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的提供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2.2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办事机构

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唐山市建设局,与局值班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人员构成:

办公室主任:唐山市建设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唐山市建设局主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唐山市建设局主管建筑业副局长

成员: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唐山市建设局人教处处长、唐山市建设局市场处处长、建设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办公室职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具体是: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办公室下设协调工作部、专家工作部、后勤保障工作部。

协调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市场处处长,成员建设局人教处1人、建设局工程处处长、市安监站站长。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抢险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城管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专家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人教处处长,成员建设局技术处处长、建设局市场处副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专家组成员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中抽取。

后勤保障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成员建设局公用处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车辆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保障。

2.3各县(市)、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拟定本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4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服从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及时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3、预防机制

3.1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检查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各建筑施工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应急响应;

4.1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向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报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区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市政府、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事故报告

报告原则和程序: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并在24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3事故处置

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察组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4事故的调查

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了解事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发布信息。

5.应急终止

(1)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相关部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组织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基本力量

除全市110、119、120等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及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挥部及办公室应急管理力量外,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各建筑施工企业还须建立专业抢险队伍,配备相应抢险设备。

6.2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演练。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各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高发期前进行抢险救援专项演练,以检验抢险人员素质能力、设备完好状况、应急响应反应速度等各方面情况,针对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6.3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及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预防伤亡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成员设备一览表(略)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适配人群施工总承包单位,产权管理单位,物业应急人员使用场景新建工程事故,扩建工程险情,市政基建抢险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得快
适用范围盖房修路拆楼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部里管全国,省里管本省,市里管本市,县里管本县,工地自己管自己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队伍要演练,设备常检查,专家随时待命
监督与检查上级会来查,不报要挨批,报晚了要追责,演练没做要重来,报告不全要补写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职能,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国境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设部对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部长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设部是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办公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城市建设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等,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牵头负责。应急职责包括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厅长(主任)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地(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负责受理事故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与城市建设司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沟通、协商后,上报有关部领导。

(3)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建设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部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专报。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 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 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 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原因的初步分析;

(5) 采取的措施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置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建设部派出督察组,由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督察组赶赴现场实地督察,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会同城市建设司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成督察组,5人及以上事故,由处领导带队;10人及以上事故,由司领导带队;20人及以上事故,由部领导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地方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已建房屋建筑质量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专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督察组,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建设部续报有关情况。

地(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终止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建设部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生产

适配人群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使用场景施工总承包,施工现场监控,事故现场保护
制定目的工地容易出大事,比如塌方、高坠、触电这些。得提前想好怎么救、怎么跑、怎么报。
适用范围所有在工地上干活的人,塔吊、脚手架、基坑这些地方,还有总包分包单位。
职责分工老板要定预案、配人配设备;班组长盯危险点;工人听指挥、会用器材、不乱动现场。
管理要求天天查隐患部位,每月至少练一次救援,出事马上报给安监和住建部门,不能瞒。
监督与检查住建局不定期来工地翻记录、看演练照片、问工人会不会操作。没做好的,停工整改,还要被通报。

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六、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

适配人群架子工,安全员,班组长使用场景脚手架作业,临边洞口施工,悬空作业
制定目的怕工人从高处掉下来摔伤摔死。工地常有楼边、洞口、架子这些危险地方。
适用范围所有在工地爬高干活的人,包括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要组织验收脚手架;班组长盯现场;工人自己系好安全带、不打闹、不穿错鞋。
管理要求设1.2米高护栏、盖好洞口、梯子防滑、不爬脚手架、悬空作业必须有立足点。
监督与检查每天开工前班长查一遍防护,安全员不定期抽查。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扣钱。检查记录要签字留底。

一、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基本要求

1、以预防坠落事故为目标,对于恐怕发生坠落事故等特定危险施工的同时,在施工前,制订防范措施,并应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以确认。

2、凡身体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体检。

3、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4、作业人员严禁互相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事故。

5、不得攀爬脚手架。

6、进行悬空作业是,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

7、建筑物临边、基坑周边等,必须设置1.2m高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n外力的临时护栏,护栏围密目式(200目)的安全网。

8、边长大于250mm的预留洞口,采用防护网,木板盖板封固,边长大于1500mm的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并围密目式(2000目)安全网,洞口下挂安全平网。

9、各种架子搭设好后,项目经理必须组织架子工和使用的班组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上架操作。使用时,特别是台风暴雨后,要检查架子是否稳固,发现问题及时加固,确保使用安全。

10、施工使用的临时梯子要牢固,踏步300~400mm,与地面角度成60~70度,梯脚要有防滑措施,顶端捆扎牢固或设专人扶梯。

二、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出现颅脑外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3、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4、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运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5、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

6、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它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优选10篇)

建设工程触电事故预防其应急预案适配人群现场电工,安全监护员,施工班组长使用场景临时用电施工,高压线断落处置,带电设备检修制定目的工地常有电线乱拉、非电工乱接线,容易让人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