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
| 适配人群 | 义务消防队员,焊工操作人员,仓库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集体宿舍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着火炸了,烧到人和东西,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指挥部、项目分部、员工、外来工、宿舍、库房、动火点。 | ||
| 职责分工 | 领导管消防事,安全员盯现场,员工守规矩,焊工持证干活,电工装线。 | ||
| 管理要求 | 配灭火器,动火要审批,气瓶放通风处,宿舍不拉乱线,库房分堆放物,厨房不三炉同用。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查一次灭火器,安全员天天巡,没做到扣钱通报,演练缺勤要补练,火情瞒报重罚。 | ||
一、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预防基本要求
1、组织措施
①、建立、健全消防机构。指挥部、项目分部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并明确指挥部、项目分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②、指挥部、项目分部要加强对员工、外来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技能的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年要进行不小于一次的消防演练。
③、办公场所、集体宿舍、设备、材料堆放场所要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④、制订事故发生时的扑救方案和人员疏散步骤、方法和路线,使事故的损失将到最低。
2、管理措施
①、各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乙炔和氧气瓶的库房,气瓶储室通风要良好,在库房门口张挂醒目的放火警示标志,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②、乙炔和氧气的使用和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
③、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先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做足防火安全措施,方可动火作业,动火时要设专人值班,随时观察动火情况。
④、严禁对盛装过有可燃气体的容器进行焊接。
⑤、焊接(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劳动、消防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焊工证后,方可上岗,在作业时应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⑥、集体宿舍的用电要由持证电工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在电线上凉挂衣物,不准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气化炉具,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烧香拜神,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⑦、仓库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
⑧、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的灯具。
⑨、库房内设置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⑩、厨房不准同时使用煤气炉、柴炉和油炉。
二、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和爆炸,首先是迅速扑灭火源和报警,及时疏散有关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
2、火灾发生初期,是扑救的最佳时机,发生火灾部位的人员要及时把握好这一时机,尽快把火扑灭。
3、在扑救火灾的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和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4、在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指挥员工撤离火场附近的可燃物,避免火灾区域扩大。
5、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区域进行保护。
6、及时指挥、引导员工按预定的线路、方法疏散、撤离事故区域。
7、发生员工伤亡,马上进行施救,将伤员撤离危险区域,同时打"120"电话求救。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 适配人群 | 建设主管部门人员,建设单位安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总工 | 使用场景 | 明挖基坑施工,盾构始发到达,矿山法隧道开挖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没人管,现场乱成一团。怕预案不顶用,出了事手忙脚乱。怕各单位各干各的,救人都跟不上。 | ||
| 适用范围 | 市里修地铁的工地、管工地的部门、建地铁的单位、干活的施工队。 | ||
| 职责分工 | 主管部门定大方向,建设单位管自己项目,施工单位盯紧现场。班组长能当场叫停,带班人有权先处置。 | ||
| 管理要求 | 每类风险都要写清楚怎么防、谁来报、往哪跑、拿啥救。现场方案要贴在工棚墙上,人人看得见。 | ||
| 监督与检查 | 主管部门每年查一次演练,建设单位每月查培训记录。没按期演练扣季度考核分,没更新预案停发当月安全奖。检查结果贴公示栏,三次不过关换负责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 适配人群 | 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产权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深基坑施工,房屋加层改造,边坡失稳处置 |
|---|---|---|---|
| 制定目的 | 为应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里出的大事故,比如塌楼、挖土边坡垮了、地下施工出事,还有老房子突然倒掉这些危险情况。 | ||
| 适用范围 | 管全县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也管已建好的房子和设施出的大问题。 | ||
| 职责分工 | 县建设局牵头管大事,施工和物业单位自己先动手救急,各单位按自己岗位守好责任,不能推脱。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2小时内必须告诉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现场先救人、保安全;定期练应急,设备专人管好。 | ||
| 监督与检查 | 县建设局盯着各单位落实,查有没有演练、预案在不在、人到没到岗;漏报瞒报要追责,不按流程干的要处理,出了事还得写清楚怎么救的、为啥出事。 | ||
1、总 则
1.1工作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靖安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建设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春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靖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由县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响应机制。
1.4.3预防为主,快速瓜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理。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县建设局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主要职责:
(1)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本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建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县建设局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县建设局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县建设局指挥小组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指挥小组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事故情况汇报工作。
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演和宣传教育工作。
2.1.3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人民政府、县建设局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表。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建设局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范围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管理。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小组接到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局应急指挥小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县建设局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清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局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置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4.3事故报告
4.3.1执行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实上报。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初步判定、人员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和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纪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全过程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建设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一级下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2事故调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相关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臆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县建设局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级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建设局及时组织修订。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3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8、附录
附录一:《靖安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靖安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特大
| 适配人群 | 施工项目经理,质监站人员,建设局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建筑施工事故,大学园区建设,开发区工程抢险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得快,死人多、钱赔不起,得赶紧有反应办法。 | ||
| 适用范围 | 南岗服务区、哈平路和迎宾路集中区、几所大学园区的工地。 | ||
| 职责分工 | 领导带头组队,建设局管统筹,质监站查现场、保设备,施工方救伤员、赔家属。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两个办公室,单位自己先抢人护现场,听指挥别乱动。 | ||
| 监督与检查 | 质监站平时就查各工地有没有救援组织,没建的不给验收,建了不练的要被点名,出事不配合直接通报。 | ||
为提高抗御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财务和人民生命安全,结合开发区建设施工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按照《哈尔滨市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精神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积极切实可行措施,形成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合哈市应急救援系统,迅速启动、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管辖区域
1、开发区南岗管理服务区
2、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
3、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
4、哈工程大学、哈工业大学、省农业学院等大学园区
三、事故范围
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施工生产事故,包括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毗邻建筑坍塌事故、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架体倒塌事故等。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成立开发区建设系统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立成(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副组长:刘铁岩(建设局局长)
姜中力(建设局副局长)
乔孟军(质监站站长)
成员:开发区建设局人员、开发区质监站人员。
应急救援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主任由刘铁岩担任。同时设立综合部、事故调查部、后援救治部、善后处理部,由各有关单位分担职责。
五、职责分工
1、综合部
组长:姜中力
组员:建设局全体人员
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情况综合工作。
2、事故调查部:
组长:乔孟军
组成人员:开发区质监站全体人员。
职责:协助事故调查,了解情况,沟通联络,保护现场和国家财产。
3、后援与救治部
组长单位:开发区质监站
成员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
职责:负责联系抢救医院,保障必需车辆及救援器材、氧气装、担架等,组织成员单位及时将伤员护送医院。
4、善后处理部
组长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开发区质监站。
成员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特大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负责人员家属及理赔。
六、急救援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向市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4518201)和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2328292)。
2、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发区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各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七、保障措施
开发区内施工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开发区质监站将各施工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列入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与工程质量安全同步审查、监督和验收。
附件:
1、哈尔滨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联络电话。(略)
2、哈尔滨开发区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略)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 适配人群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险情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得快 | ||
| 适用范围 | 湖南所有盖房修路的工地 | ||
| 职责分工 | 省里管大方向,市里县里管本地,施工队管自己现场,物业管老房子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定期练救援、设备专人保养、建危险源档案、设24小时接警电话 | ||
| 监督与检查 | 各级建设部门要查落实情况,不按预案做就通报批评,事故瞒报要追责,演练没记录扣分,检查结果每季度报上级 | ||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厅的工作职能,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房屋建筑或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本预案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交通、水利、铁道等专业工程。
二、工作机制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省、市州、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厅长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建设厅办公室、建管处、城建处、房产处、设计处等,由建管处牵头负责。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市州、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应急工作制度及职责分工,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工作。
(二)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施工项目部: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应急准备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专业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建设工程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建立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接警联络电话:0731-2212254、2212591(值班) 0731-2213043(传真)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由建设厅建管处负责受理事故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与城建处、设计处或房产处沟通、协商后,上报有关领导。
(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建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厅有关领导,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救援程序
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同时报告县级及其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1、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
2、省建设厅接警后,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具体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预案启动后,省建设厅建管处负责招集救援队伍、救援专家,并负责现场指挥小组的其它联络工作。
(三)事故处置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省建设厅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处领导带队;死亡5人及以上事故,由分管副厅长带队;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由厅长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省政府、建设部续报有关情况。
各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2、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四)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公众发布警告或者劝告,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六、应急终止
(一)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建设厅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并通过定期组织实战演习,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省建设厅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组建由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组成的三支固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承担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建设工程职业健康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企业负责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工伤认定,职业病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怕小事变大事,怕员工受伤没人理,怕现场乱糟糟查不清原因,怕同样的错一再发生。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员工、车间工地办公室、用的机器工具、日常操作和出事后的处理过程。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盯紧问题不撒手,班组长要带着大家学规矩,员工自己要守线别乱来,出事了谁干的谁负责,旁观者也要被提醒。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伤员先救,现场别动,标好位置,查清为啥出事,定好以后咋防,写清楚报告交上去。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门定期翻记录看现场,主管天天过问,漏报迟报乱报要挨批,严重就扣钱或调岗,90天内必须结案,结果要贴出来让大家知道。 | ||
1.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4)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报告安全事故;
(2)处理安全事故,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等;
(3)安全事故调查;
(4)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5)编写调查报告并上报。
3.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2)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3)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4.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工伤认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划定了工伤的认定原则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只要在工作场所内,无上述三条情形的,那怕违反纪律等行为,都属工伤。
6.职业病的处理
(1)职业病报告
①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统计和报告工作。
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按规定要求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①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②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③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④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
| 适配人群 |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设施改建,拆除工程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死人伤人赔钱丢脸。怕房子塌了、挖沟翻车、吊车掉东西。怕小问题拖成大祸。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盖房修路拆老楼的工地。管施工队、包工头、现场工人。 | ||
| 职责分工 | 局长拍板定方向。分管领导盯现场。股长们跑腿查隐患。施工队自己管好工人和设备。 | ||
| 管理要求 | 每天开工前喊安全注意事项。脚手架得验过才敢上人。深坑得围好盖严。出事马上报,不瞒不拖。 | ||
| 监督与检查 | 质安站的人每月来工地转。查记录、看现场、问工人。漏查一次扣分,出事追责到人。不整改就停工。 | ||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2.2 施工等单位
3预警预防机制
3.1应急工作准备
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3.3隐患排查治理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 分级响应
4.3事故报告
4.4 先期处置
4.5 指挥协调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事故调查
5.3事故处理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应急物资保障
6.4运输保障
6.5医疗保障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6.7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做好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1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局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
组长: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
副组长:分管城市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村镇建设的局领导
成员:办公室主任、建筑业股、法制办、城乡建设股、房地产业股股长、村镇建设站、质安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股。
领导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股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各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建设局的指示,完成市政府以及省建设厅交办的事项。
(2)拟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施工单位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市建设局以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2.1.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
副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股、法制办主任、质安站站长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2.1.4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县建设工程专家。
(2)受理事故接报,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局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局有关股室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施工等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施工等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各工程项目部班组即为当然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1应急工作准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辖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辖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各施工等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隐患排查治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建设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建设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或省建设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我局立即参与县政府组织或实施的选项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我局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当市政府或市建设局组织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县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安办或市建设局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办、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3.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3.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县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并通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向县政府及市建设局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4.3.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4先期处置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局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 指挥协调
(1)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级预案。较大事故由局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故发生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局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7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协助县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事故调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事故处理
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应急物资保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辖区建设工程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4运输保障
当地建设部门的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县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医疗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宣传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等单位要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6.2培训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演练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7监督检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建设工程较大质量
| 适配人群 | 建设行政主管,施工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房屋新建施工,市政设施拆除,已建工程坍塌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人死多了、钱赔光了、大家慌乱没头绪。得有个快准狠的应对办法。 | ||
| 适用范围 | 南昌市所有在建和已建的房建、市政工程。 | ||
| 职责分工 | 副市长带头管,建委主任具体抓,各部门各干各的活儿,施工方自己先动手救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1小时内口头报、2小时内写清楚;现场先控险,专家快到场,消防公安卫生全上。 | ||
| 监督与检查 | 建委天天盯着,出事不报或拖拉,领导要被问话,单位要挨处分,严重了还得坐牢;平时演练、培训、宣传一样不能少。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科学应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指挥统一、协调有序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我市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 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南昌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1 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建委主任
成 员: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
3.1.2 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本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3.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建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安管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
(5)市交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7)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质监局:组织施工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供电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3.2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3.2.1 组成
主 任:市建委主任
副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成 员:市建委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城建经济处处长、综合法规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市执法联络处负责人。
3.2.2 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3 专家工作组
3.3.1 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工作组由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2 职责
参加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为事故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
4.1.1 建立健全全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1.2 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4.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3 预警预防措施
4.3.1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4.3.2 进入预警期后,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5.1.2 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一旦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1.3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2 先期处置
5.2.1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委及县、区政府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建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5.2.2 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5.2.3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 分级响应
5.3.1 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各县、区应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2 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省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
6.1.1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6.1.2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6.1.3 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
6.2 善后处置
6.2.1 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6.2.2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6.3 事故调查
市建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4 信息发布
6.4.1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4.2 市建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市电信局要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7.2.2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市交管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7.5 治安维护
7.5.1 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7.5.2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7.5.3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7.6 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7 技术保障
7.7.1 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7.7.2 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市建委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 培训
市建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防范和救援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市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8.4 奖惩
8.4.1 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8.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编制与解释。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 适配人群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经理 | 使用场景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作业现场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得快,死人伤人太多没法收场,想抢在事故变大前把人救出来。 | ||
| 适用范围 | 旬阳县里盖房修路拆楼的所有工地,还有已建好的房子和小区。 | ||
| 职责分工 | 局长带头管总,副局长盯现场,股长们分块干活;施工方自己救自己,物业管好老房子。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打110、119、120;单位立刻报县建设局;领导必须飞速赶到岗位。 | ||
| 监督与检查 | 局里天天查谁没接电话、谁没到岗;演练不认真就点名批评;瞒报谎报直接追责;平时谁松懈谁挨批。 | ||
为提高我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康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县建设行业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在本县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二)在本县境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及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应急组织。县建设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旬阳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筑业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行政股、城乡规划股、综合股、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建筑业管理股股长担任,副主任由局行政股股长担任。同时设立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局建筑业管理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股负责人担任。
当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依序递补。
(2)领导小组职责:拟定本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指挥、协调本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发布事故新闻、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
(4)协调组职责: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协调各股、室、站、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组织救援工作。
(5)专家组职责: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准确公正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联系提供生活必需品。
(二)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1、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预防机制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县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及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县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除专业队伍和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四、应急响应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县建设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县建设局电话:0915-7208618、0915-7208602、0915-7208607,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局行政股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五、事故报告
(一)报告原则:
要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凡发生重伤和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二)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3日内向市建设局汇报。死亡人数3人以上(含3人),伤亡总人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3日内向市局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三)报告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六、事故处理
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上报告。
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七、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新闻发布,由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八、应急终止
(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发布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九、保障工作
(一)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根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调查,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救援。同时,要组织好三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任务。
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建设系统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服从统一指挥,思想要重视,准备要到位,反映要迅速,工作要落实,切实做好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建设系统各单位及建设、施工、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各自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抢险救援队伍,适时组织演练,增强防范意识和反应能力。
(三)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的责任和措施,抓好安全检查,切实消除隐患,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火灾和爆炸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建设工程事故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总监,现场救援指挥员,工程抢险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深基坑施工,模板支撑作业,建构筑物拆除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比如塌方、倒塌、台风地震砸人砸房,死人多、损失大、大家慌。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在建工地,包括挖坑、搭架子、盖楼、拆房这些活儿,还有刮风下雨地震时。 | ||
| 职责分工 | 副县长总管,局长们分头盯现场,各单位有人跑腿干活,施工队第一时间报信救人。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2小时内必须开口;拉警戒线;挖人救人的机器要备好;该断电就断电;该搬东西就搬东西。 | ||
| 监督与检查 | 指挥部办公室盯着各单位动没动,不动就追责;不按时报、乱动现场、不听指挥的,查清楚谁干的谁负责;平时要演练,真来事不能手抖。 | ||
在本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时,为了能够做到严密组织,协同作战,及时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可能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可抗拒自然力引发的自然灾害事件。
(一)工程事故应急状态。包括:
1、工程深基坑支护结构坍塌以及因坍塌影响周边临时或临近建(构)筑物倾斜或倒塌,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2、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外脚手架倒塌、大型施工机械倒塌,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3、在建或已建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市政项目严重沉陷或倒塌的;
4、拆除工程发生整体倒塌,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5、发生其他质量安全事故,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
(二)自然灾害应急状态。包括:
1、受暴雨台风影响,严重危及建筑主体结构和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2、因强烈地震破坏,造成建筑主体倒塌,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3、由于山体滑坡、地面沉陷,造成建筑主体被埋、坍塌或沉陷,严重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应急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工程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重大应急事故或自然灾害后,事发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平阳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来不及按规定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可用电话报告,但必须在6小时内书面上报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规划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局等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4、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安全员姓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③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⑥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5、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同时报告总指挥和副指挥。指挥部根据核实的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启动预案的,由办公室立即通知应急小组单位、相关人员迅速到位,并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抢险人员、车辆机械设备投入抢险工作,并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现场保护
1、当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拍照或录相,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当工程进入防汛抗台应急状态时,各发生单位和发生地的有关部门首要任务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现场的人员、物资、设备的安全转移。对于工程在建但未达到标准强度的工程部位、基坑、高层建筑及临时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加固。切断工程现场除照明外所有电源,加强人员值班,密切注意事态发展。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的组成:平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府办副主任、县规划建设局局长任副指挥,县安监局、交通局、水利局、发展与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和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善后处理组。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发布启动本预案的命令;负责抢险救援的全面部署和指挥;决策重大抢救措施和处理方案;根据抢救工作需要,调集抢救力量,必要时要求武警部队、边防大队等有关单位支持。解决现场救援组在抢救中遇到的人、财、物信息方面的困难;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发布宣传报道信息;监督、协调指挥部下设机构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指挥部下设机构和职责分工
1、综合协调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府办、规划建设局、安监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县府办副主任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建设局,其主要职责为:
①牵头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②在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的有关信息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保持与省、市、县重特大事故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保障信息网络畅通,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负责机要保密、保卫和宣传工作;
③会同各成员单位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开展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④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就事故形势和相应的措施等做好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动员本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并支援其他事发地区。
2、现场救援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现场救援组由县规划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消防大队、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长为县规划建设局分管局长,其主要职责为:
①组织贯彻实施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各项决策和命令;
②提供事发工程地形、地质以及设计图纸等相关工程资料;
③指导做好事故地区的人员疏散、撤离和救助工作。组织抢救,减少伤亡,防止事态扩大,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并提供全部的内业资料和后勤保障;
④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方案,指导和开展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加固、安全性能鉴定等工作;
⑤调集抢险所需物资、设备、人员并确保供应,合理安排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及人员,随时协调和控制具体抢险救援行动。
3、善后处理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善后处理组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长为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为:
①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伤亡者的善后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②组织事发工程相关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对工程提出修复、加固、拆除和恢复重建等技术处理意见;
③提供事发工程的个人和单位的法律援助,帮助处理相关争议案件;
④组织保险公司做好伤亡人员、财产的经济赔偿工作;
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应急处理措施
各应急小组到达事发现场后,要对现场的地形、周边环境以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初步勘察和了解。
1、立即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带和警戒标志,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措施;
2、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的人员、群众进行紧急疏散到安全区域;
3、根据人员受伤程度,采用不同方式抢救现场的伤者;
4、指定专人统计事发现场和撤离时人员数量,核对并判断是否有被困人员。
另外,在实施上述应急程序后,还需要根据不同事故类别进行进一步的救援行动。
1、深基坑坍塌事故
①随时观测基坑以及周边建(构)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清理基坑边坡上的堆放材料,采取措施防止危险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②对于存在人员被掩埋的情况,要调集挖掘机、铲车、吊车、应急电源等机械设备,采用安全手段进行挖掘抢救;
③配备水泵对基坑周围积水进行排放,要防止基坑出水引起的基坑再次坍塌;
④有关专家要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加固措施和方案,准备足够的沙袋、木桩、钢管、脚手片、水泥、沙、石子等加固材料和施工机具,按照方案对基坑和周边建(构)筑物实施处理。
2、模板支撑架坍塌事故
①在安全前提下,及时疏散模板面上的人员,搬离板面的堆放材料,减轻荷载重量,防止危险状态进一步扩大;
②调集挖掘机、铲车、吊车、切割机等机械设备,对被架体掩埋人员进行安全挖掘并抢救;
③制订相应处理方案,由专业人员按方案对模板支撑架进行拆除。
3、建(构)筑物倒塌事故
①随时观测倒塌建(构)筑物的沉降情况,注意地基基础、周边建筑物的变形状况;
②根据主体结构安全状态,调集吊车、铲车、挖掘机、切割机、应急电源等机械设备对主体内的材料或部分结构进行搬离和拆除,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③对被建(构)筑物掩埋的人员,采用安全方式进行挖掘并抢救;
④相关专家制订相应处理方案,安排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加固、拆除或爆破。
4、架体倾覆事故
①切断倾覆机械的总电源;
②调集吊车、切割机、电焊机、铲车、应急电源等机械设备,抢救被埋人员;
③制订相应处理方案,调集专业人员对倒塌的架体进行加固、拆除或增强拉结,防止架体再次倒塌。
5、自然灾害事故
①切断工程内总电源,搬离各类物资、设备到安全地带;
②根据现场情况,调集冲锋舟、吊车、挖掘机、铲车、应急电源等机械设备,撤离或抢救受困、受伤人员;
③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建(构)筑物沉陷或坍塌的,可以参考上述建(构)筑物坍塌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实施;
④组织相关专家对灾后工程制订相应处理方案进行加固或拆除。
五、纪律及奖惩
(一)各应急小组应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组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部在应急救援中需调用有关单位人员、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三)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疏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怠于履行职责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四)救援人员在行动中要加强自我保护,抢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防护工具,确保抢险中的自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