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岗位:项目负责人
适用场景:事故现场处置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

适配人群项目负责人,安全应急小组,义务救援队员使用场景事故现场处置,在建项目抢险,建设行政报告
制定目的怕出事没人管,现场乱成一团,伤员救不及时,事故越闹越大。
适用范围所有在建项目现场、施工人员、项目负责人、公司救援小组。
职责分工工人发现事故马上喊人;班组长带人抢救;项目负责人指挥现场;公司领导决定支援;治安队守路口拉警戒。
管理要求第一时间断电源关气源;伤员快送医;现场拉红绳设岗;电话打119、120;救护车亮灯鸣笛。
监督与检查每月查一次预案学习情况;安全部抽查演练;没学没练的班组停工重训;漏报瞒报扣当月绩效;检查记录贴在办公室墙上。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

(二) 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报警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同时通知项目指挥小组成员及义务救援队迅速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严重者应尽快送到医院抢救,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映,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三)项目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后,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

(四)公司指挥部部在接到报告后,根据距离远近指派有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事故扩大时,应请求社会、政府和上级部门支援。

(五)治安队应担负治安和交通指挥、组织纠察,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划分禁区并加强警戒和巡逻检查。应配合消防队,救护伤亡和中毒人员。

(六)公司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当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信号规定

公司救援信号主要使用电话报警联络。各有关单位联系及报警电话如下:

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

办公室:

火警电话:

119

紧急救护中心:

120

现场危险区边界警戒线为钢管搭设栏杆或绳子上拉小红旗,警戒哨佩带臂章,救护车鸣笛亮灯。

为了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事故,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

1、公司的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分三级进行,、公司和在建项目都必须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并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使广大从业人员都知道和了解。一旦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紧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立即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

适配人群安监部门负责人,企业安全负责人,事故调查组成员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制定目的出了事故得马上报,不然耽误救人和查原因。怕瞒报漏报让事情更糟。
适用范围所有生产单位、安监部门、主管部门、政府调查组。
职责分工单位负责人要一小时上报;安监和主管部门快去现场;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写报告提建议。
管理要求按时限逐级上报;保护现场不破坏;调查组60天交报告;报告里写清伤亡、原因、处理建议。
监督与检查安监部门盯着报没报、查没查、处没处;漏报迟报要追责;政府批完15天内落实处罚;单位自己也得处理责任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可分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三个阶段。

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事故。

报告事故的内容具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阶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监察院派人参加,视情况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处理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15天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一般生产

适配人群基层安监人员,事故调查组长,企业安全负责人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取证
制定目的怕事故报告拖拉耽误救人,怕调查不实影响追责,怕处理不公留隐患。
适用范围所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现场人员。
职责分工单位负责人要马上报,安监部门要立刻去现场,调查组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政府要批复处理意见。
管理要求1小时内必须上报,现场要保护好,物证要贴标签,人证要认真问,照片录像不能少。
监督与检查安监部门负责盯落实,上级会抽查,迟报漏报要追责,调查报告不实要重来,处理不到位要通报批评。

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1)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

(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5)事故的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____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以上这些是个人在学习和实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一点粗浅体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我们每位基层安监工作者的责职和责任,我们将不负众望,在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把《条例》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贯彻到一线,落实到岗位,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安监人应有的努力。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工程监理质量

适配人群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使用场景工程监理,质量事故处理,安全事故响应
制定目的工程出事会塌楼、伤人、赔很多钱,得赶紧管住。
适用范围监理公司、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所有在建工地。
职责分工监理要盯现场、催报告、组织分析;承包方写事故单、做处理;建设方配合签字。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市建委;施工单位填a10a表;三方各留一份;按等级分清一级到四级。
监督与检查监理天天查有没有漏报、迟报;建委来抽查;漏一次通报批评,两次扣监理费;表没填全重做。

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1、本规定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执行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3、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按建设部1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敦促承包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同时,监理公司也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

4、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迅速组织对事件处理,如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事故报告,组织对事故分析、处理方案的确定与执行。

5、承包单位填报a10a表《事故报告单》,监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注:(一)、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船舶水上生产

适配人群渔船事故调查员,渔政执法员,船籍港监管员使用场景渔船碰撞处置,远洋作业事故,渔港水域事故
制定目的渔船出事越来越多,人命和船老出问题,得赶紧管起来。
适用范围所有在咱国家登记的渔船,还有渔港里头的船和设施。
职责分工部里管大事故,省里管重大,市里管较大,县里管一般,层层有人盯。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不能拖不能瞒,24小时有人守着电话,该检验的赶紧检。
监督与检查谁不按时报就查谁,上级会抽查下级报没报准,漏报瞒报要挨罚,还要追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报告内容:

(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

(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其中,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通过相关海区渔政局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报告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农业部,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还应同时抄报相关海区渔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十条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租赁企业向其所属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事故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三)事发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除应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立即提交简要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以供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到达第一到达港后48小时内提交;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经检验后应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应说明沉没位置;

(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坏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和鉴定报告副本送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事故属共同责任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型调查: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船舶因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他,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相关职责参与调查,并按以下规定组织行业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农业部调查,相关海区渔政局协助;

(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农业部。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由远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赁该船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与外籍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农业部或由其指定相关海区渔政局调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自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当事各方责任;

(六)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七)防范事故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授权,事故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要求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调查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材料由负责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非渔业船舶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及渔业船舶外籍船员,还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机关或所属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其主管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整改,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四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调解。

第三十五条 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当事人责任;

(五)协议内容;

(六)调解费的承担;

(七)履行调解协议的基础。

第三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当主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宣布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解,应缴纳调解费,收费标准按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调解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按实纳入事故调查处理费内,由事故当事人缴纳。

经调解签署协议书的,调解费用按责任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撤销调解的,由申请撤销方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情况,不属于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认定为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

(一)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的渔业船舶遭遇8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二)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近海航区(ⅱ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0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远海航区(ⅰ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2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因龙卷风、海啸(海啸ⅱ级预警标准以上)、海冰(海冰预警标准以上)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因雷击引起的渔业船舶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

(六)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遇到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十四条 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防范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因防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应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生产

适配人群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施工总承包管理,伤亡事故档案建立
制定目的工地出事了,怕瞒报漏报,怕没人管没人查,怕以后再出同样问题。
适用范围所有施工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总承包单位。
职责分工工人发现事故马上说,班组长立刻报,项目经理盯上报,安全员管档案,总包单位兜底负责。
管理要求出事1小时内电话报,24小时内交书面报告,补报新情况,建全事故档案盒,存齐表单和批复。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每月查一次上报记录,没按时报的扣当月绩效,两次不报调离岗位,监理抽查档案,缺一页罚50元。

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

适配人群一线作业人员,班组长,部门安全责任人使用场景事故响应,现场处置,隐患整改
制定目的有人受伤了,怕没人管、没人报、拖着不处理。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公司里发生的任何事故现场。
职责分工当事人马上报,上级查原因写报告,安全员收材料盯整改。
管理要求先救人再报告,现场停作业,改隐患,做教育,交反省书和对策。
监督与检查上级查落实,安全员看报告齐不齐,没交或晚交要被问话,整改不到位要重来。

1、当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必须要立即向自己所属上级报告,并告知公司安全员。

2、在事故伤者情况比较严重时可以先救治后报告。

3、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者的直属上级调查清楚事故的原因及详细的经过,并向公司的安全员提交书面的报告。

4、事故的发生现场没有得到许可时不得继续进行作业活动。

5、事故原因查清楚后要立即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及时的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

6、事故发生的部门责任者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公司的安全担当者提交安全监察反省书,及事故再发生的预防对策。

7、事故的发生者在整个救治的过程中要保留好任何的医疗收据以便康复后的报销,在整个的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是经公司同意的费用,否则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

适配人群安全办负责人,部门安全员,事故调查组长使用场景安全事故处置,月度零报告,事故续报管理
制定目的怕事故越闹越大,损失越来越多,也怕出了事没人管、没人报、没人查。
适用范围全处所有部门、单位和员工,管所有安全生产事故。
职责分工安全办管总,收报告、查原因、报结果;各部门自己出事自己报、自己查、自己处理。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轻伤1小时、重伤死亡立刻打电活;边报边救人;按“四不放过”查到底;每月26日前交月报。
监督与检查安全办盯着各单位报没报、查没查、改没改;不报就追负责人;查不清要重查;处理结果要公示;月报迟交或瞒报,直接找领导谈话;罚款处分写进通报里。

1 目的

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3.2 各部门、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事故划分

4.1.1 轻微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4.1.2 一般安全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或重伤1-3人的;经济损失2000-100000元以下。

4.1.3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4.2 事故的报告

4.2.1 发生轻微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当月安全月报中,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单位安全办公室,不得隐瞒。

4.2.2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安全办公室,24小时内填报书面报告,报处长。安全办公室将按上级有关事故上报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2.3 已经报告的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要每2小时向处长续报一次。

4.2.4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5 在事故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 事故调查与处理

4.3.1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2 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由单位自行处理,但需将处理结果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3.3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单位成立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全办、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为组员。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1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 8%,间接责任人按3%罚款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10%,间接责任人按5 %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降职或调离本岗位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2-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者,处以15%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开除处分。

4.3.4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安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3.5 事故调查应编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4.3.6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在全处范围内通报安全事故;其中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发出书面通报。各单位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4.3.7 各部门各站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每月26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办公室,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直接追究本单位负责人责任。安全办公室建立和保存安全事故档案。

5 记录

5.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ah-05-b01)

ah-05-b0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本月合计

今年累计

特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重大事故

全部事故

受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

三级事故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加气站

适配人群班组长,单位负责人,应急办人员使用场景事故应急响应,火灾现场处置,人员受伤施救
制定目的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报不清楚,耽误救命和抢修。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人、所有车间和办公区、所有设备和现场。
职责分工当事人马上喊人,班组长接报就跑,负责人盯紧上报,安全部门随时待命。
管理要求出事立刻打电话,119、120、110该打就打,现场别乱动,伤员先护着。
监督与检查班组长每天问一遍流程熟不熟,安全部抽查记录,漏报迟报要重讲三遍,再犯写检查。

发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发行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要报警,并按预案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紧急情况要报警。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预案向上级报告。报告遵循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一、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1、任何突发事件,不论大小,都应报告;

2、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一级领导和应急办公室报告;

3、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4、如有人员伤害,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人员施救,情况危及可拨打医院急救电话120;

5、如需地方协助,还可拨打110和地方应急联动单位电话。

二、报告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相关介质;

3、事故状况;

4、人员受伤程度和现场情况;

5、受损程度。

三、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

事故

报告班组负责人,组织

报告单位应急办公室

报告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负

报告应急领导

报告地方政府部门

报告地方救援

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启动相应预案

组织现场

事态控

启动相应救援

启动相应预案

注:报警联动110;医疗救护120;消防119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生产

适配人群安监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事故调查组成员使用场景事故上报,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制定目的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扯皮推责,大家都不清楚该干啥、咋干。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人、出事的地方、用的设备、干的活儿。
职责分工老板要带头管,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矩不乱来。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现场保护好,人别乱动,证据留着。
监督与检查安监部门查得勤,单位自己天天看,漏报瞒报就罚款扣证,严重了坐牢。

一.单选题

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c )日内提交事故报告。

a.40 b.50 c.60

2.《条例》于____年( b )起实施。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

3.事故发生后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b )小时。

a.1 b.2 c.3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b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5.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应处以( b )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 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6.在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 c )日。

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 30,7 b.20,5 c.15,3

8.《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b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a. 生产单位 b. 任何单位 c. 安监部门

9.《条例》规定,( a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 一般事故 b. 较大事故 c. 重大事故

10.《条例》规定,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 c )负责调查。

a. 省级人民政府 b.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 县级人民政府

1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b)处理。

a. 上级机关 b. 司法机关 c. 地方政府

12.《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 b )事故调查期限。

a. 计入 b. 不计入 c. 部分计入

13.《条例》规定,( a )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a. 事故发生单位 b. 事故责任人员 c. 事故处理人员

14.《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 b )。

a. 重大事故 b. 一般事故 c. 较大事故

15.《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事故为( a )。

a. 特别重大事故 b. 重大事故 c. 较大事故处

16.《条例》规定,( a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b. 安监部门负责人 c. 有关部门负责人

1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b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a. 其主要负责人 b. 其负责人 c. 其有关人员

18.《条例》规定,( a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9.《条例》规定,( b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a. 安监部门 b. 事故发生单位 c. 有关部门

20.《条例》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a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中介机构 b. 事故调查人员 c. 事故单位

二.多选题

1.《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政府、( abcd )组成。

a.安监部门 b.监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工会

2.以下( abc )为重大事故。

a.27人死亡的事故 b.60人重伤的事故 c.直接经济损失为0.6亿元的事故 d. 7人死亡的事故

3.《条例》不适用于以下( ab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a.核设施事故 b.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c.煤矿生产事故 d.钢厂生产事故

4.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 abcd )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简要经过

c.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d.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以下(abc)单位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a.事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国家机关 d. 国防科研单位

6.《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以下( abcd )方面进行规定。

a.事故报告责任 b.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c.事故报告内容 d.事故受理值班制度

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abd )。

a.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b.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c. 继续生产 d.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的行为有( abc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d.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c.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0.《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11.《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12.《条例》规定,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c.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3.《条例》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14.《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组织调查的

15.依据《条例》规定,下列( abcd )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c.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判断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2.某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2人,重伤7人,该事故按级别划分为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个事故等级。(×,4个级别,缺特别重大事故级别)

4.《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依照《条例》执行。(×,不依照)

6.自《条例》施行之日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7.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条例》执行)

8.《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90%的罚款。(×,处以年收入40%~80%的罚款)

9.《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10.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火灾、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也须依照《条例》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2.《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以直接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某单位发生火灾,烧毁财产100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

14.《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小时)

15.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报告。(×,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6.《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18.《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9.《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时间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

四.问答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条例》对事故的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条例》对发生事故单位现场人员、负责人报告事故是怎样规定的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条例》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优选10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程序适配人群项目负责人,安全应急小组,义务救援队员使用场景事故现场处置,在建项目抢险,建设行政报告制定目的怕出事没人管,现场乱成一团,伤员救不及时,事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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