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 适配人群 | 分包负责人,安全员,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工地检查,分包管理,文明施工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安全老出事,环境乱糟糟,文明施工没人管。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少出事故,现场干净点。 | ||
| 适用范围 | 只管这个项目部里所有分包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负责查问题开单子,项目经理批单子,商务部扣钱,财务部记账。分包单位自己落实。 | ||
| 管理规定 | 该戴帽不戴、该系带不系、乱扔垃圾、乱接电线、不交资料、不培训工人,都要被罚。干得好有奖。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部天天查,发现问题当场开单,分包签字确认。不签?罚双倍!钱从工程款里直接扣。每月汇总台账。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奖罚。
第二条奖励内容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100~5000元。(具体根据业绩,由项目安全部门提出方案,项目经理批准)。
1、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抢救伤员有功的)。
2、在工程施工期间,认真完成本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接受上级单位检查时,资料及现场未被扣分,受到表扬的;在局和公司的项目管理达标检查中收到奖励,将论功行赏。
3、职工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奖励。
4、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作业,对维护安全纪律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作出贡献的。
5、对创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标化工地”,“标化样板工地”进行具体组织落实,布置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处罚内容
处罚标准按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处罚标准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处罚标准
类别
序号
违章罚款标准
处罚金额
分包管理
1
分包单位进场前,未将分包队伍的相关资质文件、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任命书交项目部的。
500元/项
2
分包单位未按项目部要求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1000元/人
3
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项目安全部开展安全管理活动、不配合项目安全部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2000元/项
4
分包单位对作业班组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群体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偷盗抢劫等违法活动的
5000元/项
5
分包单位使用童工、年老体弱工、精神不正常、犯有突发性疾病、通缉犯等非法用工的
3000元/人
6
分包单位不按时发放作业人员工资的
3000元/次
7
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安全管理的
8
分包单位不按照公司项目管理达标要求,完善相关防护措施、管理规定的
3000元/项
分包
安全生产
10
分包未建立安全责任制的、各级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的。
200元/项
11
分包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
200元/人
12
分包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目标考核未落实好的。
13
分包安全措施不全面,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100元/项
14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全面、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15
检查出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及时书面回复的。
16
分包建立文明施工档案或文施资料严重缺乏的。
100元/宗
17
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50元/人
18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无使用安全带、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者。(有五人以上受罚的,则现场兼职安全员同罚)
19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架子工、钢井架工、塔吊工、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维修工、模板工穿硬底鞋的。
20元/人
20
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21
电工、焊工、机驾工、架子工、钢井架工、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工、塔吊施工升降机司机、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100元/人
22
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的。
23
没有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没有安全会议记录的。
100元/次
24
人工挖孔桩工程的桩孔深度超过2m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1)机械通风装置。(2)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板(网)。(3)操作人员上落梯。(4)12伏安全用电照明。(5)气体检测仪。
50元/项
25
在外脚手架挂设不合格安全网的。
200元/例
26
在外脚手架挂设安全网不严密的。
20元/处
27
钢丝绳使用违反规定或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达到报废标准还在使用的。
200/项
28
没有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箱二级保护”要求的。
300/项
29
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
30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或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31
施工现场的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没有分开设置,而是合用一个配电箱,但此时动力和照明线路又没有实现分路设置的。
32
配电箱与开关及固定设备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远大于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已经超过了3m的。
50元/处
33
配电箱、开关箱没有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其铁板厚度小于1.5mm,存在使用木质配电箱的现象。
100元/处
34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所有整场情况不带电的导电部分没有做保护接零的。
100元/处
35
配电箱内的电器直接安装在配电箱的箱体上或采用木质二层底的。
100元/处
36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和用电设备的性质、容量要求不相配的。
100元/处
安全生产
37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有破损使用现象,其配件或附件等不齐全,不完整有效的。
50元/处
38
总配电箱内电器配置原则,如电器安装种类、配合安装位置等不符合《规范》(jgj46-____)的规定的。
200元/项
39
施工现场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要求,存在着“一闸多用或一箱多机等错误做法。『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j
100元/处
40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参数间不能实现相互配合,没有形成分级分段保护功能的。
50元/处
4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没有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的
50元/处
42
现场施工材料、机具摆放超出围蔽范围或设置的临时设旌采用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
100元/处
43
砖块运输随地倒,在楼地面倒、搓灰浆或无清理落地灰、砖碎等杂物垃圾的。
50元/处
44
从高空向建筑物外抛周转料、杂物或倒垃圾余泥的。
100元/入
45
灰、砂、砖、石、钢筋、木料、构件等无按平面图规定点堆放,该隔离无隔离或无材料标牌的。
20元/处
安全生产、消防、治安
46
现场主要通道、楼梯有材料余泥杂物等阻塞不畅通的。
20元/处
47
建筑材料堆放不整齐的。
50元/处
48
宿舍内务不卫生整洁,被褥、生活用品摆放不整齐或地上有垃圾的。
5元/床、20元 /间
49
宿舍地面、床下有烟头的。
20元/个或l00 元/间
50
躺在床上吸烟或在工地作业区流动吸烟的。
20元/人
51
动焊、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进行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或焊工无证上岗作业,不携带动火证作业的。
100元/人
52
无带灭火器材或无防范措施;高处焊、割作业无防止焊渣下落措施的。
200元/次
53
气体作业气瓶违规放置,安全距离不足及夏天气瓶无做防晒措施 的。
100元/处
54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油漆作业场所进行动焊或明火作业的。
200元/处
安全生产、消防、治安
55
无及时清理作业区、外排栅上遗留的木糠、木屑、刨花、水泥袋、可燃包装物等易燃可燃物品的。
20元/处
56
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使用后无放回原处的。
20元/项
57
在工棚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烧香拜佛或随意生火或使用电炉、电烫斗、电炒锅等电热器具的。
100元/处
58
在场职工、民工未按规定佩戴胸卡(平安卡)或无佩戴胸卡出入的。
10元/人
59
在办公室、宿舍、施工现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欧的。
2000元/参与方(人)
60
男女混住或未经批准收留外来人员在宿舍住宿的。
50元/宗
61
随意拆除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等及在墙上乱写乱画的。
20元/张
62
发现偷盗对偷盗者所在劳务队处罚
2000元/次
第四条安全奖罚单由项目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由项目经理进行审批后签发。
第五条项目安全部将签发的奖罚单交责任方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向项目经理申述,否则视为没有异议,如拒签,处罚单同样生效,并按照处罚单中金额的双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项目安全部将签发的奖罚单交商务部,由商务部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财务部根据商务部请款单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奖罚管理台账。
第八条奖罚单一式三份,责任方一份、安全部一份、商务部一份。
第九条本奖罚制度为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处罚条款,项目部只对责任分包单位进行处罚,不对具体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奖罚制度作为分包合同中的附件之一,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以上条款,将视为违约,所产生的处罚金额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工程款中扣除。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煤矿主要负责人,一线班组长,安全监管人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处置,违章行为管控 |
|---|---|---|---|
| 制定背景 | 煤矿太危险,光靠喊口号不行,得用钱和规矩让人认真干活。怕大家不守安全规程,怕领导瞎指挥,怕工人乱来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煤矿所有职工,特别是班组长、队长、矿长这些管事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安监科天天盯着,队里班组长管自己人,工人也要盯自己手里的活。 | ||
| 管理规定 | 不许违章指挥、不许违章作业、不许违反劳动纪律。发现隐患要报,出事要抢救,培训必须参加。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检查打分,奖钱发红榜,罚钱扣工资,严重就下岗。安监科不定期抽查,查到就当场登记,月底统一处理。 | ||
安全奖罚制度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安全管理制度。它既兼顾了职工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运用经济行政、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体现了奖优罚劣、奖罚对应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奖励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在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惩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6)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情节严重的。
(7)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扰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9)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或尘毒方面存在的隐患造或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
(10)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井投产后在安全或预防职业病方面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11)发现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三、惩处事故责任者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或伤亡事故的。
(4)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5)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以及对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对蓄意制造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者,要从重处罚。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矿山工程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安委会成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竞赛,事故预防,隐患整改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安全没跟奖金挂钩,大家不太上心。现在想让安全变成真事儿,不是喊口号。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特别是管生产的、干活的、带班的。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牵头定奖罚,车间和班组执行日常检查,人事和安全部一起记台账、查落实。 | ||
| 管理规定 | 守规矩、防事故、提建议的给奖;失职出事、违纪三次、瞒报事故的要罚。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季度评一次,百日竞赛也评,奖惩全记进个人档案。不执行就通报,再犯就处分,台账每月对一遍。 | ||
矿山工程公司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安全奖惩的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列入经常性综合奖励的重要考核制度内容之一,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拟订详细的考核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安全奖惩规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经济利益挂钩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在开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安全奖惩行为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职工,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指示。
(二)、积极治理职业性危害,使本单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能巩固的。
(三)、认真抓好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单位。
(四)、发现事故预兆,采取困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
(五)、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少受损失者。
(六)、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发给物质奖。
第七条 对下列情况下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后,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
(一)、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操作、火灾、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违反劳动纪律累计三次者
(三)、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操作、交通事故的车间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发生事故责任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八条 要做好安全奖惩记录台帐,把所有奖惩作为员工聘任升职等的条件。
第四章附则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班组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副班长,安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管理,班组达标验收,交接班执行 |
|---|---|---|---|
| 制定背景 | 矿井安全老出问题,班组管理太松散,想靠奖励让大家更上心,把基础工作抓牢。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班组、班组长、副班长、分散作业点的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矿长带头成立委员会,班组建设办公室干日常活,矿班子负责检查评比验收,班组长是第一责任人。 | ||
| 管理规定 | 班前班中班后都得查安全,劳保用品必须戴好,危险源要清楚,新技术上岗前必须培训合格。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搞一次达标验收,按等级奖罚;隐患当场改,改不了就上报;不守规矩就扣钱,比如不戴劳保罚50,交接不清罚50,发现隐患反奖100到200。 | ||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矿的班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全奖励机制。
第二条组织结构:煤矿成立以矿长为主任,其他副矿级领导为副主任,各副总、生产、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班组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班组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班组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矿井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二、矿班子负责修定完善班组建设管理的有关考核奖励制度,使班组建设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实用性,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和谐发展。
三、矿班子组织定期检查指导班组建设管理情况,负责班组建设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
四、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上级关于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每月对各区队班组建设进行一次达标验收,确定达标等级,进行奖罚考核。
五、矿班子对班组建制的确定、班组长的选聘、班组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监督、审核、批准执行。
六、建立班组、班组长及后备班组长个人档案,制定班组长培养计划,逐步规范班组管理。
第四条班组安全奖惩机制组织:
一、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责。
二、人数多的班组可以设一名副班长,协助班长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三、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个点必须指定一名组长负责,该点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班组安全奖惩机制教育:
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班组工作范围,掌握本岗位、工种操作技能。
二、工作人员熟悉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三、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操作机械设备、工具。
四、工作人员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前,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班组长必须对所属班组人员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了如指掌,安排工作时,合理、正确使用人员,做到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理论水平。
第六条班前会具体内容:
一、班前会的各项工作必须以班组长为中心。
二、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培训。
三、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和事故案例。
四、结合当班生产任务,详细布置各项工作。
五、根据工作环境状况,布置安全工作,人员分散作业时,小组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
六、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
第七条班组安全检查项目及问题(隐患)整改:
一、班组长必须组织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班前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有问题必须交待人员处理后方可生产。各岗位人员在班前要对所管辖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电钳工应对本班范围内的设备做重点检查。班中要对作业过程中的动态工程质量、设备的运转状况、安全保护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班后应对所干工程的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等做全面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班处理完毕,且应在下班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
二、班组长在工作过程中应检查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各岗位人员是否执行《规程》和《标准》,各岗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三、现场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并汇报区队、安监调度,由区队采取措施处理,区队处理不了的,由矿协调解决。
第八条班组人员自保、互保、联保要求:
一、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实行自保、互保、联保责任,明确互保、联保对象。
二、作业中互保、联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看互保对象是否严格按《规程》、《标准》作业;互相保证,保证互保对子安全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第九条班组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班长向下一班班长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三、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本班安全及生产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置措施,并对下一班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四、班组长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第十条班组管理:
一、各班组必须严格管理,增强班组凝聚力、执行力,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并要有具体措施。
二、各班组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以工作目标为中心,细化工序管理,控制影响工序质量的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推动各班组安全、文明生产。
三、以规范职工行为为切入点,行走做到“俩人成排、三人成行”,集体行动统一化;接受任务做到,“安排清楚,责任明确”,工作安排命令化;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质量可靠”,环境卫生清新化。
四、班前会要突出重点、方法新颖、效果明显。
五、现场安全实行确认制,工作前要进行安全确认、工作中要规范操作、工作后要现场讲评。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文化管理:
一、班组安全文化应从观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入手,总结提炼适合本班组的文化形式,做为指导班组管理的方法。
二、班组安全文化就是要通过员工系统学习安全科学技术,班组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科学理念、安全文化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急救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工作经验介绍等,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技能。
三、班组安全文化还要结合会议精神、安全活动日、班前会、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班组安全文化的实效性。
第十二条班组安全奖罚机制内容:
一、 发生轻微伤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10%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50%岗薪。
二、 发生微伤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15%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60%岗薪。
三、 发生险肇事故的,班组负责人全部安全岗薪,20%岗薪;当事人全部安全岗薪,80%岗薪;
四、 劳护用品穿戴不齐全或不规范的,50元/人。
五、 作业活动中安全措施不到位的50元/人。
六、 作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50元/人。
七、 作业时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工器具的50元/人。
八、 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处理不彻底的责任人处以50~200元/人。
九、 出现设备事故的,按情节,责任人处以100~500元/人。
十、 区域卫生,设备卫生未清理或清理不到位,备件备品定置不合理的20元/人。
十一、交接班不清的,两班负责人罚款50元/人。
十二、给下班留下隐患或设备出现故障的按情节处以50~200元/人。
十三、交接班时出现公用器具损坏或丢失的,先关责任人照价赔偿。
十四、安全活动中迟到、早退者50元/人,无故缺席者,按旷工论处100~300元/人,活动笔记未及时上交者50元/人,经督促仍未上交者100元/人,对培训内容检验不合格者30元/人。
十五、每月评出三名优秀学习代表,并奖励100/80/60元/人。
十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100~200元/人。
十七、技术改造每次50元。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煤矿开拓队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开拓队队长,跟班副队长,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班前会管理,交接班管控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安全事故,想让开拓队干活更安全点。上面有文件要求,咱得落实到位。 | ||
| 适用范围 | 就管开拓队所有人,队长、班组长、值班干部、跟班副队长这些。 | ||
| 职责分工 | 队长是总负责人,分管领导管自己那块,班组长管班组,值班干部管当天的事。 | ||
| 管理规定 | 不准早退晚下井,不准脱岗坐岗串岗,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事故必须马上报。 | ||
| 监督与罚则 | 罚款从安全结构工资里扣,三违扣分,轻微伤罚钱,瞒报谎报也罚钱,队里日常检查执行情况。 | ||
为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确保开拓队安全生产,特制定开拓队安全奖罚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开拓队主管队长为全队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所分管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人。班组长为班组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值班队干部为当天全队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1、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出现各项事故按照本矿下发"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技术负责人:出现轻微伤事故,如培训不到位对培训专员罚款100元,出现轻微伤以上事故按照本矿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三班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出现严重"三违",罚跟班副队长100元/次,出现轻微伤事故一闪事故按照本矿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班前会后晚下井或工作当中早退,每次罚款100元,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与队长、班长说明情况后休班。
5、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若出现脱岗、坐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因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100元。
6、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有关人员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7、如发生一般三违罚联保人5分/次,发生严重三违罚联保人10分/次,出现轻微伤事故罚联保人100元/次,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如出现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责任人按矿上罚款,队部加罚,一般"三违"扣责任人当月安全积分10分,严重"三违"口责任人当月安全积分100分;轻微伤以上事故扣除责任人当月全部安全积分,扣除本班当班安全积分。所有罚款在队当月安全结构工资里出现。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工程项目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专职防护员 | 使用场景 | 工程现场管理,安全检查评比,百日安全活动,重伤事故处置,临电设施验收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事,大家安全意识不强,防护不到位,想用奖罚逼着人重视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项目工地、管理人员、一线工人、技术人员。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带头管,安全员天天盯,公司安全部不定期查,班组自己也得管。 | ||
| 管理规定 | 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规作业,不准不戴防护用品,资料要齐,现场不能有严重隐患。 | ||
| 监督与罚则 | 检查时当场打分,奖罚当月兑现,罚款从工资扣,奖励发现金,问题多的停工整改。 | ||
工程项目安全奖罚制度(三)
1、项目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全方位的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安全防护、临电设施要标准化,现场要杜绝“三违"现象,管理资料齐全,未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在确保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项目工地奖500一5000元,负责人除兑现责任奖外突出的可加奖1000一5000元。
2、在上级组织检查和日常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巡回、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中,单项检查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地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100一1000元。
3、对忽视安全生产、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和法规施工、违章指挥、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项目罚款500一3000元。
4、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违反安全纪律的个人罚款50-100元。
5、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按规定处罚。
6、对工程技术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措施不及时的,按规定处罚。
7、对其它事项的奖罚,按局发有关文件执行。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a煤矿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区队干部,安监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采掘施工,通防管理 |
|---|---|---|---|
| 制定背景 | 国家有安全法律,得保障工人干活不受伤。矿上事故多,怕出事伤人赔钱。想让大家守规矩,别瞎干冒险。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干活的单位和人,包括井下地面所有岗位。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分管矿长管自己那块,总工管通风防瓦斯,安全矿长盯全局。科室区队领导管自己地盘,班组长管班组,工人管自己手里的活。 | ||
| 管理规定 | 不准酒后下井,不准空顶作业,不准带烟火进井,不准违章指挥,不准不按规程操作,不准破坏安全设施。 | ||
| 监督与罚则 | 开会检查、查隐患、罚钱、通报、奖励。安监科天天盯,区队每周查,矿每月开安全会。罚多少写得清清楚楚,谁没做到就扣钱,严重就开除。 | ||
国家对于煤矿有各项安全法律,都要以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安全为主,以下来看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一、通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矿范围内施工、生产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负责;安全矿长对全矿安全综合监督与管理负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各单位(科室、区队、)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四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业务技能,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条矿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严格禁止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七条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奖励
第八条矿工会、行政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表彰会议,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矿工会、安监处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批准,给予记功和500~10000元的奖励,并在全矿通报表彰: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3、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依价值大小奖励200~2000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经矿或公司鉴定后,根据贡献大小实行重奖,可一次性嘉奖500~5000元。
第十一条拣到一块炸药,能落实到丢失单位的,奖励100元,落实不到丢失单位的,奖励50元;拣到一发雷管奖励100元,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奖励50元。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监创优、地测防治水、调度、火工品、矿山救护等专业,季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人员给予重奖;年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专业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分别给予重奖。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实现公司下达目标的,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三条月度、季度、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模范执行职工“六项权利”的,由单位推荐,经工会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对有功人员每次奖励300~1000元。
三、处罚
第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罚款200~5000元。
1、酒后下井者,地面特殊工种酒后上岗者;
2、锚网、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根锚杆不合格的责任者;
3、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时,未按规定打锚杆、挂网或打锚杆、挂网不合格通过喷浆掩盖的责任者;
4、锚索施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责任者;锚索外露长度超规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3架棚不合格的责任者;
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或单体支柱连续三架或三棵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者;
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8、采煤工作面移架拖后《作业规程》规定5架以上时的责任者;
9、乘车时,开车信号发出后、未打停车信号或车未停稳进出人车者;
10、斜巷行车时行人不进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责任者;
12、提升钢丝绳超规定使用或不使用标准销子的责任者;
13、斜巷提升时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14、提升运输安全设施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私自使用的责任者;
15、利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或设备(无审批的特殊措施)的责任者;
16、安全设施、安全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17、井下打开矿灯者;
18、地面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者,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睡岗者;
19、无规程、措施施工(含补充措施不及时)的责任者;
20、带电作业的责任者;
21、造成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22、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而继续截煤的责任者;
24、采、掘作业时,干打眼的责任者;
25、私自进入采空区的责任者;
26、空顶作业的责任者;
27、耙装机运行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者;
28、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掘进迎头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
29、破坏通防、通讯、安全检测监控设施、设备的责任者;
30、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责任者;
31、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责任者;
32、在提升运输过程中跑车、放大滑导致人身伤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责任者;
34、斜巷提升时,蹬、爬车辆的责任者;
35、乘坐皮带的责任者;
36、携带烟火下井的责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监科签发的入井证者除外);
37、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牌板、报表等)的责任者;
38、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39、瓦斯超限时,未制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责任者;
40、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责任者;
41、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的责任者;
42、丢失火药和电雷管的责任者;
43、盗窃火工品的责任者;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到井上者;
44、炸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库私自存放的责任者;
45、无证放炮的责任者;
46、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而冒险施工的责任者;
47、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责任者;
48、锚杆、锚索私自截断使用的责任者;
49、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
50、盗窃电器设备、电缆、接地线的责任者;
51、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2、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特别严重违章论处,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同时严肃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抢救或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七条区队被矿或上级检查集体罚款的,区队班子成员承担罚款数额的30%,剩余部分从区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罚。
第十八条区队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研究会议,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无会议记录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查资料记录),罚责任单位300元;不按规定进行每日一次的隐患排查,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排查出的问题未认真组织整改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九条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无故不按时召开或不解决具体安全问题,每一次罚矿长200元(矿长不在时,罚代理者)。应参加者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条每月24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汇报公司。否则,每缺少一次,罚总工程师200元,对不按时参加会议者每次罚100元。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整改重大隐患(若因材料、设备等问题影响不能按期整改时,必须提前写出延期处理的申请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报安监科备案。)每拖一天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重大隐患整改落实后,必须及时反馈给安监科信息办,否则按未按期完成论处。
第二十二条矿召开的各种会议在会议期间,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将手机关闭或打在振动上,否则,每发现有一人手机响,罚责任者50元;矿规定的各种会议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按时参加人员,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第二十三条矿调度室每天必须有矿级领导(含副总)、生产、机电管理人员、调度员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矿;调度员不得离开调度室(吃饭、方便除外,但必须有生产、机电值班的管理人员代听电话);生产、机电管理人员值班期间离开调度室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员说明去向;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有重点的监听区队的汇报;值班矿领导按时向公司汇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四条矿安监科每天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和一名信息员在信息办值班。值班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听盯班安监员的井下班汇报和主持盯班安监员的班前会,全面掌握井下安全情况;值班信息员必须对安全信息及时筛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解决。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员。
第二十五条区队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亲自主持召开班前会,详细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据现场安全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责任人,且作好记录;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100元;
第二十六条矿和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不执行矿有关规定提前离岗、脱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者3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采、掘、运、安装区队,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必须同职工一起上、下井,并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出现一次空班罚区队长200元,带班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条:矿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井下现场带班,并亲自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同职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汇报矿安监科和调度室,矿调度室要立即汇报有关矿领导,通知有关科室、区队,有关科室、区队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否则,每次对责任者200~1000元。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由主要业务科室、安监科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分析,重伤以上事故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重伤、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由分管矿领导、主管业务科室组织调查分析;轻伤及三级非伤事故由主管业务科室、责任区队组织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分析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后必须分析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主管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否则,扣罚有关责任者100~500元;所发生事故与当班安监人员及去现场检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有关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有关人员100~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类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必须经检查验收,每缺一次,罚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1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在矿的矿领导(含副总)、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的负责人、采、掘、机、运、通、准备区队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按时参加(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签字报安监科存档),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矿安监科下卡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200元/条。
第三十四条对矿、安监科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动态检查查出上安全检查表的隐患,不按时整改、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条,情况反馈不属实、存在的问题反复出现的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以及上级其他部门来矿检查出的重要安全隐患,每条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到期不按时整改的,每拖一天罚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在作业前5~10日对现场调查后编制,《作业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编制送审的,每次罚单位技术主管100~500元。各有关科室接到作业规程后,2日内必须组织审批,否则罚分管责任人50~300元。
第三十七条《作业规程》学习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上岗,按违章论处,每次罚责任者50元;贯彻作业规程要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缺一人罚单位主管技术员50元。严格按规程“十个环节”(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课签字、现场实施、复查规程、检查补充、再贯彻)操作。否则每少一个环节罚责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采掘施工地点在开工前,必须配备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牌板(含支护断面图、爆破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等)和班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否则每拖一天罚施工单位100元。
第三十九条由于保管不善,隐患查处登记台帐每缺一页罚责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每缺一页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条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次罚100元;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每次对责任者罚100元,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特殊工种资格证必须按期审核,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必须挂上停止作业牌,并汇报安监科和调度室,任何人不得强行做与整改隐患无关的工作。否则,对负责该地点的单位罚款1000元。隐患消除后,由安监员亲自将挂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准摘牌或无故挪动、损坏,否则,加罚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区队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300~1000元罚款。
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和命令、决定等,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导致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现场管理混乱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无证人员或培训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业人员因患有某种病症,应调离岗位而未作调离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7、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时编制和不按季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巷道贯通时,测量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每拖一天对责任者罚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否则每违犯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挂牌开工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把钩工,瓦检员,放炮员 | 使用场景 | 矿山施工,井下作业,立井掘进 |
|---|---|---|---|
| 制定背景 | 现场老出安全事故,工人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管不住人管不住事,得立个规矩压住“三违”。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所有职工,包括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安监处牵头管,各项目部具体执行,队长班长盯现场,把钩工信号工这些岗位也得负责监督。 | ||
| 管理规定 | 不许酒后上岗、不许带火下井、不许空顶作业、不许破坏安全设施、不许瞒报事故,发现隐患必须报告。 | ||
| 监督与罚则 | 奖励分200到500元不等,处罚从20元扣到500元,停班学习、谈话帮教、张榜公示,年底评先提拔一票否决。 |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结合《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和《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各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嘉奖,报处安监处备案。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队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项目部与队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安监处,依照《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职工扣除安全技能帐户,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及处管理办法上报党委工作部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撤职。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班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凡因违章被罚或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入党、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 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 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 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伞钻夺钩时所用绳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数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条 冻结法凿井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条 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对班长、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对技术经理、机电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 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 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4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三条 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八十四条 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七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对责任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九十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40元。
第九十一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九十二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斜井(巷)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罐门、安全门)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对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对责任人、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口进出车侧不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置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罐帘的,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条 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条 用矿车顶撞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条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条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条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双吊桶提升时同时打开井盖门的,对信号工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80元。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条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对班长、机电队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使用圆盘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站在或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锯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 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条 龙门吊作业未锁紧夹轨器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 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对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稳车钢丝绳层间不按规定装设隔绳板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井筒有淋水吊盘电器设备无防水措施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条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全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立井(斜井巷超过15度)电缆下放没有留绳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 在罐笼(箕斗)上施工作业未制订专项措施的、没按措施执行的,对当事人、班长、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八十条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对班长、生产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 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对班长、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十章 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集体宿舍留住闲杂人员的、聚众赌博的、酗酒闹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严重传染病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锅炉安全阀未检验的、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试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不佩带胸卡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营业时嬉闹、吸烟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 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浴池没按规定换水的、没进行消毒杀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条 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不按时开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条 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附 则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本“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与《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煤五公司安监〔____〕321号)合并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煤矿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矿务局负责人,煤矿区队长,井下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生产承包,事故隐患处置,抢险救援激励 |
|---|---|---|---|
| 制定背景 | 安全老出事,指标没压实,奖罚不分明,想让大伙真重视起来。 | ||
| 适用范围 | 矿务局、矿、区队班组、所有一线工人干部。 | ||
| 职责分工 | 矿务局和矿领导带头抓,安全监察部门盯考核,劳动工资管审定,财务发钱扣钱。 | ||
| 管理规定 | 安全指标要签合同,奖不能平均分,只奖真正干得好的;违章指挥作业必追责。 | ||
| 监督与罚则 | 按月季年查完成情况,监察部打分报名单,工资部拍板,财务走账;没做到就罚,瞒报事故加倍罚。 | ||
一、矿务局、矿必须把安全工作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将安全指标逐级层层落实,签订年、季、月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按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罚。
二、安全奖励不能人人有份,搞平均主义,重点奖励区、队、班组对安全工作突出贡献的干部和工人。
三、煤矿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务局、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报,以及制止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方案和名单,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审定,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
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公交集团安全奖罚
| 适配人群 | 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员,车队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车辆回场检查,出车前问询,事故现场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怕司机出事,想把安全工作理顺点。每次开会都乱七八糟,没个固定时间,大家记不住。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司机、安全员、车队调度、安全领导小组。 | ||
| 职责分工 | 安全技术科牵头干,车队调度执行检查,领导小组盯着看有没有漏掉的。 | ||
| 管理规定 | 司机不能酒后开车,不能带病上岗,车回站必须检查,不合格不准跑;事故要马上报,不能躲。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一次,节假日重点查路上司机开得快不快、作风好不好;查出问题要限期改,不改就停班;培训每年至少50小时。 | ||
一、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为分析总结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和布置下段安全工作,公司推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我,每月公司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会议。
二、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年受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规定: 为定期和不定期的路检和站场检两种,定期检即是每年星期天和节假日上路检查,路查主要是查超速,查司机驾驶作风,不定期即是站场所抽检,抽检重点主要检查车容和车辆的技术部分。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部位、人员、路线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每年投入一定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配备通讯、勘察、交通工具等必要设备专款专用。
五、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事故统计
1、事故报告: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必须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其它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见行车事故,亦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
2、事故处理: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凡发生重大或特大行车事故公司应同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公司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
3、事故统计:公司必须按交通部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报表》上报。
六、回场必检制度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汽车客运站交管所管理暂行规定》,客运车辆回到起止站要通过回场必检工作,具体要求对车况及性能逐一检查,车辆检查合格的发给《车辆回场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准予报班,不合格的不准营运,直至使车辆维修保养好后方可准予营运。
七、司机作息制度及车辆运行制度
1、司机每班车到达终点站休息10分钟。
2、到时间行走的车如有突发事件不能接上,应由下一班车接上,以免影响正常运作。
对司机的安全行车和车辆的技术及牌证,线路要建立档案,实行台帐管理,要求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内容、项目填写要真实准确齐全。车辆技术、司机安全行车档案由安全技术科负责管理,牌证、线路档案由公司负责管理。
九、健全人车保险制度
为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公交客运车辆购保赔保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我司所有车辆必须按有关投保金额规定购买保险。
2、保单原件由公司保管。
十、建立考核制度
凡聘用司机都要过关:一是验证关(即是有无驾驶证和上岗证);二是岗前技术考核关,考核办法:可定期不定期,可集中可不集中,可整体可分散进行考核。
十一、建立“四不放过”制度
车辆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报告。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派员协同交-警人员到现场勘察处理,先安置好伤员,后找当事司机谈话,了解乘客伤员情况,对事故的处理要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是:事故不查清放过,责任不处理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十二、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果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必须执行国经贸委等六单位国经贸委(1997)456文号文件规定,申请报废处理。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处理证明必须存档。
十三、驾驶员询问告知制度
公司每日出车前,车队调度问询和告知驾驶员有关注意和隐患事项。如: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