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
| 适配人群 |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前期物业,共用设施维修 |
|---|---|---|---|
| 制定目的 | 让物业干活有规矩,业主和公司都不吃亏,大家住得舒服点,环境干净安全些。 | ||
| 适用范围 | 管小区所有住户,管卫生、门禁、水电维修、公共设施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主任牵头,保洁员扫地,保卫看门,水电工修水管电线,监督员盯着他们干活。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扔垃圾,不准私拉电线,不准占道堆东西,不准破坏公物,不准不交物业费。 | ||
| 检查与监督 | 保洁每天扫两次,保卫24小时守门,水电工随叫随到,监督员查岗打分,月底发工资,干不好扣钱或换人。 | ||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____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2】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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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写字楼物业
| 适配人群 | 保安人员,保洁人员,设备运维员 | 使用场景 | 来访登记,清楼管理,动火作业 |
|---|---|---|---|
| 制定目的 | 让办公楼用得顺当,大家上班舒服点,别出乱子,责任也得有人担着。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楼里上班的人,还有来办事的外人;管安全、卫生、绿化、设备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牵头管总,保安盯着门和监控,各部门管好自己地盘,领导要抽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许乱扔烟头、私接电线、堵消防通道、攀折花木、在禁烟区抽烟、乱贴乱画。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有人扫地擦窗,保安查登记,办公室每月检查,没做到就提醒再改,三次不改要谈话。 | ||
写字楼物业管理细则【1】
为了保障公司办公楼的正常有序使用,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营造一个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与消防管理
(一)办公室安全管理
1.办公楼的安全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保安的管理,确保保安人员履行好安保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办公楼安全。
2.严格来访登记制度。
凡是来访的办事人员先由门卫告知相关部门,并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注明事由,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接待。
杜绝外来人员在办公区域内部乱串乱闯现象发生。
3.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
在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用电使用情况,离开办公室必须关好窗,锁好门;关闭灯、电脑等用电设施,确保部门自身安全。
4.有重要设备、仪器仪表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避免发生财物丢失等责任事故。
6.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设备机房、食堂、仓库等重点区域,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7.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及时排除。
8.保安部门要认真检查维护电视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开通,运转良好。
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电视监控室,如需要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征得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同意。
9.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
对需要加班人员须在值班处登记。
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1.财务室、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厨房餐厅、实验室、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立禁止烟火标记。
禁止在办公楼内乱扔烟蒂,禁止在办公楼非吸烟区(电梯)内吸烟。
2.各部门员工要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3.各部门员工要积极参加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4.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
严禁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
5.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6.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7.安全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巡视办公楼防火情况,对重点部位加强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杜绝隐患。
二、绿化管理
1.绿化建设和管理是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管理、爱护花草、树木是公司全体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不准随意砍伐、挖掘、搬移公司绿化树木。
如因确实需要者,需报办公室批准。
4.禁止攀折花木或在树上钉钉子、拉绳子、晾晒衣物等。
5.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
6.不准私自摘拿花果。
7.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跨越、践踏绿化带。
8.不准往绿化带上倾倒污水或抛扔杂物。
9.不准在绿化地上堆放任何物品。
10.未经许可,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11.凡人为造成绿化、花木及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办公楼的绿化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楼的绿化养护由专业养护人员负责。
三、设施设备使用维修管理
(一)、物业、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报修
1.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延长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节省资源,杜绝浪费。
2.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部门,要严格安照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制订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计划,做好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设备运行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检查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遇到问题及时排除,并做好记录,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
3、物业及大型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设备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方案报领导审批。
做到科学计划,周密安排,严格审计,确保质量,厉行节约。
4、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由部门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统一派人负责维修。
四、公共环境卫生清洁保洁
1、环境卫生设专人管理和清扫;
2、单元门外公共区域每日清扫一次;
3、合理分区设置垃圾桶,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消毒和灭虫除害。
五、公共治安防范、门卫服务管理
1、由办公室负责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工作,发现有安全、消防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做书面汇报;
2、门卫24小时值班,实行来客及物品出入登记制度;
3、负责区域内的车辆管理,保证小区内道路畅通;
4、发现安全、消防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写字楼物业管理细则【2】
第一条 办公楼是指挥部履行公务的活动场所。
为保障办公楼的正常运行,树立指挥部良好的公众形象,体现指挥部工作人员优秀的素质与精神风貌,维护办公与生活区域的正常秩序,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和安全的工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楼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履行对办公楼的管理职能和对指挥部的服务职能。
第三条 办公楼内所有部门员工和进入本大楼内的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制度,努力创建文明办公楼。
文 明 办 公
第四条 进入办公楼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衣冠不整的服饰上班,不准在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不得在办公楼进行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楼内办公人员应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和蔼,礼貌待人,公正处事。
第六条 不准在公共通道、楼梯间、走廊、墙面、柱子等地方随意张贴通知、海报、广告等标识物。
不准在墙面、柱子等地方乱画、乱刻。
人员与物品进出
第七条 外单位人员进入大楼联系公务,须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单,经确认后,方可入内。
进入大楼人员,应接受门卫对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八条 认真执行24小时门卫值班规定,外咳嗽蔽淳旃胰菪恚旃ツ诓坏昧羲蕖=诩偃掌诩涿盼乐蛋嗳嗽庇ψ又富硬恐蛋喙ぷ魅嗽钡墓芾恚⑾忠斐g榭黾笆毕蛑富硬苛斓蓟惚ā
安 全 管 理
第九条 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各部室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条 指挥部各部门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内外结合,全方位设防,确保大楼内部安全。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门卫聘用并与之签订协议,所聘门卫必须做好办公楼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楼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时间如有公务活动的,活动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通知门卫,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活动期间负责配合门卫搞好办公楼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物品应摆放有序;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办公室门锁应处在保险位置。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和物资管理。
财务室要认真执行现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备用金按规定数额存放;各部室使用的贵重物品、精密仪器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涉密图纸、文件、合同、资料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
指挥部要经常结合内部的安全需求,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
办公楼内不得存放汽油、火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人员要人人爱护消防设备,使消防器材处于战备良好状态。
水 电 管 理
第十七条 全体职工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使用大功率(300w以上)电器的,事先必须向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根据负荷承受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安装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拆除。
在此期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及使用部室的领导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对用电设备的检修。
各部室要经常对本部门用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 办公室要根据办公楼用电实际情况,每月请电工进行一次维护和检修,以便及时排除用电故障。
第二十条 全体职工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外出时要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闭电脑等一切用电设备的良好习惯,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保证办公楼的正常办公用电;夏季室内温度不超过28c不得使用空调,必要时,办公室将根据用电负荷采取调控措施,停止部分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大 楼 卫 生
第二十一条 全体职工要牢固树立创建文明洁净办公楼的意识,讲究卫生,美化环境,爱护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因值(加)班等特殊需要在办公室用餐的职工,要自觉维护办公室卫生。
第二十二条 各办公室要坚持每天打扫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办公桌、文件柜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垃圾要做到袋装化,定点堆放,及时清理;任何人不得在走廊内乱堆乱放物品,否则将作为废品收集处理;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而影响楼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要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评比活动,并通报结果,对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楼道、会议室、楼道及标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五条 保持卫生间的清洁。
不准在卫生间内乱扔乱倒杂物,卫生间使用后应及时冲洗。
第二十六条 全体人员应自觉爱护办公及生活区域的一草一木,不得采折和毁坏绿化树木。
保养与修缮
第二十七条 办公楼内各种公用设施,如消防与报警设备,电源插座等,不准私自拆装或挪用,如确实需要,必须报请办公室安排统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的所有装饰和设备,各使用部门应保持原样,非经指挥部领导批准,不准自行新增、移动或拆
除;不准在墙壁和楼板上凿洞或剔槽,更不得自行改造和装潢。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写字楼物业管理细则【2】
一、安全与消防管理
(一)办公室钥匙管理
1.办公楼所有部门钥匙由公司办公室与具体部门分别保管,日常使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不得互相转借。
如需借用或配制钥匙,需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公司领导保管自己办公室的钥匙,备用钥匙由前台负责保管。
保洁人员需清洁公司领导办公室时,由前台负责开门,清洁完毕后,及时把办公室锁好。
3.严禁私自配置钥匙。
4.钥匙保管人员一旦遗失钥匙,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办公室决定对门锁采取更换等相关措施。
5.钥匙保管人员一旦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钥匙上交办公室。
6、办公楼一楼侧门与楼梯门锁匙交保安管理,负责早晚开关门。
(二)办公室安全管理
1.办公楼的安全工作由保安部门负责,公司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保安的管理,确保保安人员履行好安保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办公楼安全。
保安服务工作职责和要求及保安具体工作细则及操作规程见附件。
2.严格来访登记制度。
凡到公司的办事人员先由门卫告知相关部门,并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注明事由,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接待。
杜绝外来人员在公司内部乱串乱闯现象发生。
3.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
在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用电、空调等使用情况,离开办公室必须关好窗,锁好门;关掉空调、微机等用电设施,确保部门自身安全。
4.有重要设备、仪器仪表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避免发生财物丢失等责任事故。
6.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设备机房、食堂、仓库等重点区域,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7.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及时排除。
8.保安部门要认真检查维护电视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开通,运转良好。
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电视监控室,如需要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征得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同意。
9.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
对需要加班人员须在值班处登记。
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0.实行每日清楼制度,清楼时间为21时。
(三)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1.财务室、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厨房餐厅、实验室、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立禁止烟火标记。
禁止在办公楼内乱扔烟蒂,禁止在办公楼非吸烟区(电梯)内吸烟。
2.各部门员工要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3.各部门员工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4.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
严禁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
5.严禁各部门随意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的,在操作前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操作,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
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7.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8.公司安全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巡视办公楼防火情况,对重点部位加强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杜绝隐患。
二、清洁与绿化管理
(一)清洁管理
1.清洁管理是营造办公楼文明、整洁、舒适工作环境的重要内容,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
2.楼内各部门办公室的清洁工作由各使用部门(人)负责;公司领导办公室及大厅、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洗手间等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的清洁工作由专业保洁人员负责。
3.办公楼清洁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办公楼卫生清洁标准、办公楼保洁人员考核标准。
(二)绿化管理
1.绿化建设和管理是公司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管理、爱护花草、树木是公司全体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不准随意砍伐、挖掘、搬移公司绿化树木。
如因确实需要者,需报办公室批准。
4.禁止攀折花木或在树上钉钉子、拉绳子、晾晒衣物等。
5.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
6.不准私自摘拿花果。
7.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跨越、践踏绿化带。
8.不准往绿化带上倾倒污水或抛扔杂物。
9.不准在绿化地上堆放任何物品。
10.未经许可,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11.凡人为造成绿化、花木及设施损坏的,要进行罚款处理。
12.办公楼的绿化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楼的绿化养护由专业养护人员负责。
三、设施设备使用维修管理
(一)、公共场所的空调管理
1.办公室负责公共场所空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分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开关使用纪录。
设备部负责其维修保养工作。
2.空调开机时间根据季节变化确定,原则上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机制冷。
3.节假日期间公共场所空调不开启,因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提前通知办公室。
4.空调使用部门要注意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空调启动后,应及时关闭门窗,提高降温效果,夏季设置空调温度不得低于摄氏26度。
室内无人和下班后,及时关闭空调。
5.各部门(人员)要自觉爱护空调设备,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确保空调正常运行。
(二)、电梯管理
1.设备部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纪录。
2.员工乘坐电梯要文明礼让,进出轿厢时保持良好秩序。
如超载、指示灯报警应自觉退出电梯,保证电梯安全快捷运行。
3.员工乘坐电梯时应注意安全,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
电梯门在关闭时请
勿将身体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门外,以免发生危险。
4.搬运物品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要妥善包装,细心搬运,物品应尽量放置在轿厢中央并注意不得超载。
5.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坐电梯。
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涂滥画、乱扔杂物。
6.电梯运行中出现故障,要保持冷静,可按警铃按钮求救或按照提示与管理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严禁敲击按钮、强行扒门,以免造成危险。
(三)、物业、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报修
1.公司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物业、公共设施,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延长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节省资源,杜绝浪费。
2.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部门,要严格安照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制订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计划,做好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设备运行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检查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遇到问题及时排除,并做好记录,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
3、物业图纸、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由公司办公室和设备维护保养部门一式二份分别存放保管。
4、物业及大型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设备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做到科学计划,周密安排,严格审计,确保质量,厉行节约。
5、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报修,由各部门报公司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统一填写《维修派工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安排设备或工程部门负责维修。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物业
| 适配人群 | 业主委员会成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 使用场景 | 物业承接验收,业主大会筹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
| 制定目的 | 让物业做事有规矩,业主权利有人护,小区环境变好点,大家住得安心些。 | ||
| 适用范围 | 管业主、物业企业、开发商,管修房子、管卫生、管公共设施、管钱怎么花。 | ||
| 职责分工 | 住建部门牵头盯全局,区里房管部门日常管,街道办帮着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执行决定,物业按合同干活。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动维修资金,不能私占公共地方,不能不交物业费,不能擅自改公建用途,不能把全部物业甩给别人管。 | ||
| 检查与监督 | 业委会组织开会定规矩,房管部门检查执行情况,每年查一次,没做到就警告罚款,严重就换人换公司。 | ||
物业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编辑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解读【2】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____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____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物业
| 适配人群 | 局办公室人员,计财部人员,物业合作方 | 使用场景 | 房屋出租,设施维保,公共区域管理 |
|---|---|---|---|
| 制定目的 | 物业乱七八糟没人管,房子租出去收不到钱,设备坏了没人修,想让大家干活有规矩可循,别再推来推去。 | ||
| 适用范围 | 各局办公室管出租房、电梯、空调、绿地、公共设施这些事,谁用谁管谁报修。 | ||
| 职责分工 | 市局办公室牵头定规矩,各县市区局办公室具体干,局长办公会拍板签合同,计财部管钱和台账。 | ||
| 禁止行为 | 出租三年以上不报市局批不行,不收风险金不行,不建租金台账不行,租金不交计财部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各局先列计划报局长会,再找合作方签合同,合同要过会才生效,没走流程的合同作废,市局不定期查台账和付款记录,发现漏报重做。 | ||
物业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局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的使用、维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物业管理细则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局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局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范围
1、出租房屋的管理2、公共设施的管理3、公共场所的管理
4、园林绿地管理
5、中央空调管理
6、电梯(人坐电梯)管理
7、其它管理
三、物业管理流程
1、各局根据单位物业情况,明确物业管理的内容,拟出物业管理计划,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2、根据物业管理的内容,寻找合作客户,初步达到合作意向后,填报物业管理合作意向书。
3、各局根据合作意向书和物业管理情况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职责和权利。
4、各局根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5、各局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协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客户签订。
四、注意事项
1、各局出租房屋出租期限是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待市局审批结果再继续相关工作。
2、出租房屋时须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3、各局出租房屋须建立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填写清楚。
4、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缴各局计财部。
5、各局物业管理专项费用由计财部专项管理。
五、其它
1、本细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文起实施。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x商业城物业管理科工作细则
| 适配人群 | 物业巡检员,设备管理员,保安主管 | 使用场景 | 日常巡检,装修监管,消防检查 |
|---|---|---|---|
| 制定目的 | 怕日常管理乱套,想让活儿有章法,大家知道每天干啥、咋干、谁盯。 | ||
| 适用范围 | 管物业科所有人,管巡检、收费、维修、投诉、保洁保安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经理总盯,各组组长带着人干活,文员记事报问题,经理抽查罚钱。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漏查设备,不准不填记录,不准问题不报不处理,不准乱收乱放乱堆。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巡、每周会、每月查、每季整,文员记,经理查,漏一次罚10块,重大问题马上报。 | ||
商业城物业管理科工作细则
一、每天早上,检查上一天工作,安排当天工作。
二、每天上、下午,巡视分管辖区各一遍,巡视内容细则如下:
设备保障组
1、检查辖区是否有违章现象,主要包括:
① 有无乱搭建,包括与申报装修图纸不一致、超越图纸范围等;
② 有无违规装修,包括未办理装修申报手续、装修垃圾乱堆放和不及时清运、损坏公共设施及绿化、影响基础与结构承重的建筑等;
2、公共设施、设备是否完好,主要包括:
① 道路有无损坏,有无下沉、损坏及其他影响安全现象;
② 上下水管道是否渗漏;
③ 公共地方是否堆放杂物或有碍通行的物品和危险品、有毒物品;
④ 商户室内有无堆放危险品、有毒物品;
⑤ 监控设施有无损坏,分包养护是否正常进行;
⑥ 电梯运行是否正常,合格证是否到期,分包养护是否正常进行,电梯机房清洁状况及检查记录状况;
⑦ 输电线路是否完好、安全,配电箱、公共照明是否完好,电房分包养护是否正常进行;
⑧ 消防报警设备、安全门、消防箱、灭火器是否完好、配置是否齐全、有否过期等;
⑨ 水电表设备是否完好;
⑩ 井盖有无损坏,化粪池、下水道有无淤塞等。
保安组
1、检查保安岗位值勤情况,主要包括:
① 保安值勤的到岗情况;
② 岗位仪容仪表情况;
③ 对安全事件的处理状况等。
2、辖区是否有不安全隐患,主要包括:
① 房屋是否出现破损、漏水;
② 消防通道是否乱堆放、被堵;
③ 输电线路是否完好、有无乱拉乱搭;
④ 有无可疑人员活动;
⑤ 装修有无安全防护,木工及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配置灭火桶、有否安全监护人员,装修范围内有否乱拉乱接电线、有无线头裸露,空中作业有否安全监护措施,容易发生人身跌倒、掉落的地方有无防护等;
⑥ 监控设备、消防报警装置有无损坏。
pa清洁班
1、辖区环境与卫生是否符合标准,主要包括:
① 树木花草有无损坏;
② 公共场所有无乱倒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垃圾桶是否倒清;
③ 有无乱停放车辆;
④ 有无乱晾晒衣物;
⑤ 有无不正常的噪声源、有无不正常气味。
⑦墙壁有无乱涂、乱画,张贴广告;
⑧有无在场内乱派发广告;
⑨有无乱占公共地方。
部门文员对以上内容巡视完毕要做好巡视记录,巡视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重要、重大问题和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物管部经理汇报。
经理对各分管区域人员巡查结果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对以上六大类别中的问题漏检、检查后没有有效跟进落实的,每漏检或无落实一项次,对责任处以10元罚款,情节严重双倍罚款;
三、催收缴水、电费、管理费、租金和各项规定费用,缴纳给公司财务。
四、受理客户维修修申请,及时解决问题。
五、接待客户来信、来访,处理客户投诉并做好记录。
六、解答客户提出的业务咨询。
七、安排房屋保养、维修任务,验收修缮质量。
八、做好工作日志、投诉处理等记录(内容为:记录每天完成的工作、发现和处理问题,上级领导的指示,亟待解决的事务,突发事件,客户投诉等)。
九、整理内务(包括整理文件与资料档案、图书报刊;清洁整理办公桌、椅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十、处理辖区突发事件。
十一、部门文员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外出时,文员代行经理日常工作职权。
●每周工作:
一、物管部每周一早上召开周会,跟进上周事务,安排当周工作。
二、每周至少走访一次分管辖区客户,与客户交换管理意见,征询客户服务需求。
三、对投诉进行一次回访。
四、每周五物管部组织一次对山庄集体巡查。
●每月工作:
一、管理组总结月度工作,写出书面报告。编制下月工作计划。
二、统计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和各项相关款费收缴情况,清查是否有漏收、错收;采取措施对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和物业管理相关款费的客户进行追收。
三、对月维修项目进行一次回访,听取客户意见。
四、管理组会同清洁组、保安组,对辖区的环境、绿化、保安、消防、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汇总问题、组织解决。
五、整理资料、档案,对发生变动的(包括:承租户变动、租金变动、管理费变动)作出修改。
六、与有关单位联系,交换情况一次(包括:工商、派出所等),如有重要情况,报告公司领导。
七、向内部宣传栏投稿,宣传表扬辖区内的好人好事和新风尚及物业管理心得,增强员工管理服务意识。
八、物管部经理每月走访或电话访问一次辖区客户。
九、公司全体人员考勤汇总
●季度工作:
一、物管部进行季度总结,细化下季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全面检查辖区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水源、灭火器、消防报警设备、安全门等)是否完好无缺,能否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各化粪池、井盖有无损坏,检查化粪池、下水道有无淤塞,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
●半年、一年工作:
一、半年组织一次客户意见书面征询,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善措施。
二、一年组织清理一次化粪池。
三、一年组织一次客户座谈会,听取客户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客户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四、总结年度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x公寓物业管理投标书评分标准细则
| 适配人群 | 评标专家,物业投标方,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投标评审,物业招标,住宅项目 |
|---|---|---|---|
| 制定目的 | 因为要选到靠谱的物业团队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来投标的公司,看他们写的方案咋样 | ||
| 职责分工 | 评标小组五个人打分,组长收齐算平均,监督员盯着别出错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写分数,不能漏评项,不能把没写的当有写,不能自己加没列的分 | ||
| 检查与监督 | 投标书交上来后,评委按细则一条条打分,当天算完总分,谁少打一分就退回重评,超时没交直接不算 | ||
一、投标书平分细则(100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4分)
1.企业有资质证书(1分);
2.企业有合理的机构设置(1分);
3.企业经营管理运作有特点(1分);
4.企业发展的后劲和发展方向(1分)。
(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整体设想及策划(10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家园一期(7号、8号楼)的特点提出整体设想及策划:
1.采用合理的管理体制、管理机制(2分);
2.对该区有充分的市场调查与分析(1分);
3.有明确可行的管理思路(1分);
4.有高标准、高水平管理措施(2分);
5.有超前性、创造性、全方位服务的意识(1分);
6.有创造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突出社区文化工作的设想(1分);
7.体现出具有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1分);
8.有现代化科技手段的设想和管理学前沿理论的运用(1分);
(三)拟采取管理模式、工作计划和物资装备情况(10分)
1.管理模式,包括:有清晰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运作机制、有明确的管理架构和各部门职责(3分);
2.工作计划,包括:有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及其详细的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3分);
3.物资装备,包括:管理用房的合理分配(办公用房、后勤用房)、经济适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投入(4分);
(四)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10分)
1.管理人员配备,包括:合理配合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人数、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各类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4分);
2.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对各类人员各阶段的培训计划、方式、内容和目标(3分);
3.管理人员管理,包括:录用与考核办法、激励机制、淘汰机制、及奖惩措施等(3分);
(五)管理规章制度和居住区档案的建立与管理(3分)
1.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众制度、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运作制度及标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及标准。要求条例规范,体现高标准、高档次、科学合理、详细完备。(1.5分);
2.居住区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包括:档案的建立、归档、分类合理、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利用电脑对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的建立能密切配合管理工作(1.5分)
(六)各项指标的承诺及为完成承诺指标采取的措施(5分)
包括:以下各项指标均有测算依据及采取的措施(各项0.5分)
1.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率
2.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
3.保洁率
4.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及回访率
5.小区内治安案件发生率
6.住户有效投诉率与处理率
7.居民对物业管理满意率
8.绿化完好率
9.道路、车场完好率
10.管理费收缴率
注:若超出此十项不另加分。
(七)社区文化活动及便民服务措施(2分)
1.社区文化活动包括:根据文化居住区的特点和居民特点提出社区文化活动的设想及活动的计划、制度建设和场地安排(1分);
2.便民服务措施包括:有较完善的便民服务措施;便民服务须按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逐项分列。有偿服务项目及标准应符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价格合理优惠;无偿服务应详细可行(1分);
(八)经费收支预算(40分)
1.有明确的经费收支原则(5分);
2.收支项目合理(10分);
3.经费收支测算准确(10分);
4.对经费测算结果有分析(10分);
5.有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方案(5分)。
(九)日常管理(10分)
1.住户入住期间的管理方案,包括入住仪式,办理有关手续,便民服务,为住户排忧解难的措施(2分);
2.房屋装修的监管方案、方式、措施有效并有创新(2分);
3.根据入住前后及各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1分);
4.有独立采暖系统的使用维护及安全防范措施(2分);
5.有居民投诉及处理的管理机制(1分);
6.有日常主要管理项目的运作措施(2分);
(十)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6分)
1.根据房屋本体的使用年限,提出对房屋本体各部分的定期维护和日常养护的计划、方案和实施效果(3分);
2.根据公用设施的使用年限,提出居住区公用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日常养护的计划、方案、标准和实施效果(3分)。
上述十项评分内容在投标书中应有相应的体现,内容合理、先进、周密、可行,但不仅局限于上述评分内容。评委可根据企业投标书的内容结合上述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评分,得出各投标企业的标书分。
二、分值计算
(一)评分时,评委给各分项评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二)计分时,五名评委对各项评分的平均得分之和,为该投标企业最后得分;
(三)如评标结果出现积分相等,将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物业管理考评细则范文
| 适配人群 | 住建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示范项目评选,行政中心服务,物业复验管理 |
|---|---|---|---|
| 制定目的 | 以前标准太老了,现在物业发展快,评太多优秀项目没意思,得换新标准树标杆。 | ||
| 适用范围 | 管全国申报示范项目的小区、大厦、工业区,管申报材料、硬件条件、管理记录。 | ||
| 职责分工 | 住建部定标准发通知,省里预评打分,机关事务局日常检查,考核小组半年查一次。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虚报入住率,不能有重大事故,不能有收费投诉,预评分不能低于98分。 | ||
| 检查与监督 | 7月30日前报名单,省里先打分,住建部现场验,不达标就退回,扣钱整改,四次不改就换公司。 | ||
物业管理考评细则【1】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通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
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
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l、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没施齐全c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人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来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五、根据建房t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
各地要认真做好自95年以来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l1称号的复查工作。
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95年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
并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我部批准。
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报我部。
六、鉴于今年进行原标准修订工作,各地的申报工作与复验意见上报时间延迟到8月30日。
七、新标准颁布后,19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1997年颁发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停止执行。
八、其它有关“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仍按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2】
为了加强对行政中心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对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中心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为维护行政中心入驻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优质目标,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物业管理考核的具体实施机构,设立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物业管理考核小组人员由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对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和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本办法对服务方的绩效评分,主要依据《物业管理考核分数量化标准》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三、每月的考核评分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股负责;每半年由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四、每合同年度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权重为:每月考核评分平均得分占60%;入驻单位测评占20%;半年考核评分占10%;年终考核评分占10%。
五、惩罚措施:物业管理股每月对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服务质量量化考核表进行考核,考核平均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从当月的管理费暂扣1000元/分,作为整改金。
检查中在同一地点发现同一问题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除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制裁;第三次除限期整改外并给予2000元的经济制裁;第四次除限期整改外将作为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六、物业管理股、物业管理考核小组在考评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整改通知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每月汇总报告物业管理股,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考核结果和需整改项目有申诉和解释权,经考核小组确认属实,对考核结果可予以调整。
确有争议的,决定权归考核小组。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奖惩细则
| 适配人群 | 公寓楼长,保洁临时工,值班人员 | 使用场景 | 公寓值班管理,公共区域保洁,设施报修响应 |
|---|---|---|---|
| 制定目的 | 管不好卫生和设施,学生住着不舒服。想让楼里干干净净、灯亮门好、人守规矩。 | ||
| 适用范围 | 管楼长、保洁、值班员、维修工。管楼道、楼梯、厕所、洗刷间、门口、玻璃、灯、门、水龙头。 | ||
| 职责分工 | 楼长带头盯本楼。中心主任和检查组天天查。办公室记账扣钱。工资津贴直接扣,不讲情面。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脱岗、迟到早退、不穿工装、不戴工号、捡垃圾、不按时打扫、乱堆车杂物、留烟头痰迹、长明灯、扶手不擦、玻璃脏、水龙头长流。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两次检查,上午九点半、下午两点半后看。查到就扣钱,三次脱岗就走人。扣款从工资里直接拿,月底结清。没完成的补扫补修,再犯加倍扣。 | ||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奖惩细则(三)
为加强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设施等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寓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范围:
(1)公寓楼单体除学生宿舍内部的所有内容。
(2)公寓楼周围所划定的责任区域。
(3)公寓楼的人员管理。
二、管理措施:
(1)楼长对本楼公共区域负全部责任。
(2)公共区域由中心主任、中心办公室、公寓检查组负责检查。
(3)检查不合格部分,从本楼临时工工资及本楼职工津贴中直接扣除。
三、检查内容及扣款数额
1、纪律:
(1)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岗,发现脱岗一次扣20元,本班未有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扣100元。发现三次,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2)保洁人员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脱岗扣50元;
(3)领取工装、工号后,在岗期间不穿工装、不佩带工号发现一次扣10元;
(4)在岗期间,捡拾垃圾发现一次扣50元,发现两次予以辞退。
2、卫生:
(1)上午9:30分,下午2:30分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保洁区域卫生的,发现一次扣20元;
(1)楼道、楼梯下有车辆、杂物等摆放的,发现一次扣20元,特别严重的扣50-100元;
(2)有垃圾一处(不分大小)扣10元,有烟头、有痰迹,一处扣5元;
(3)公共洗刷间有积水或地面较滑,扣20元;
(4)公共厕所有异味,扣10元,有大便积存,一处扣20元;
(5)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20元;
(6)墙上有脚印、手印、球印等,每处扣5元;
(7)玻璃有擦涮痕迹各污染,每块扣10元;
(8)长明灯,一个扣10元;
(9)楼梯扶手不擦,一次扣10-50元;
(10)垃圾车两面有污染,一车扣20元。
3、设施:
(1)楼道照明灯、防火门发现已损坏但未报修,若楼长已报修而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以维修报修记录为准),发现一处,扣10-50元;
(2)楼道内公共设施表面有灰尘,每发现一处扣5元;
(3)消防设施及玻璃损坏一块,扣10元;
(4)公共场所玻璃损坏一块每平方扣10元;
(5)公共楼道墙面破损一处未及时报修,发现一处扣10元;
(6)宣传栏摆放不整齐,有乱张贴现象一次扣10元;
(7)垃圾车摆放不整齐,一车扣10元;
(8)垃圾车带伤工作,一车扣10元;
(9)值班室物品摆放不整齐,发现一次扣20元;
(10)公共洗刷间有长流水,一个水龙头扣10元。
4、安全:
(1)公寓楼违规放入异性一人,扣20元;
(2)发现推销人员一人,扣20元;
(3)出现被盗事件,一次扣50元;
(4)出现打架事件,一次扣100元;
(5)丢失应急灯一个,扣180元;
(6)找不到钥匙,打不开公共大门、厕所门,一次扣50-100元
5、其他未尽事宜,经公寓中心办公室协商后予以处理。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物业管理员工作细则
| 适配人群 | 物业管理员,安保值勤员,现场主管 | 使用场景 | 岗位驻守,巡逻检查,突发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保安不在岗出事,想让大家盯紧地方不出岔子,心里有数不慌乱。 | ||
| 适用范围 | 物业管理员,守岗、巡逻、盯监控、报异常。 | ||
| 职责分工 | 主管定路线发指令,管理员照做,主管每天查岗看记录。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擅自离岗,不准对可疑不管,不准乱用武力,不准不报主管。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签到签退,主管抽查三次,月底汇总,漏一次扣50,两次谈话,三次调岗。 | ||
物业管理员的工作细则
●按工作指示驻守岗位或巡视指定的保安路线;
●随时保持最佳工作状态,处理意外时必须保持镇定;
●绝对服从合理的工作指示:
●驻守岗位、巡视或监察物业范围,如发现任有可疑之处,立即按工作指示处理,并通知值勤主管;
●尽量避免使用武力,有需要时应召唤其他值勤人士支援;
●下班时如接班同事因任何理由未能准时到达,不可离开岗位,并通知主管代安排接班。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计分表
| 适配人群 | 街道物管员,社区居委会主任,物业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老旧小区管理,社区环境整治,物业服务质量 |
|---|---|---|---|
| 制定目的 | 街道想让社区物业干得更实更细,小区看着干净整齐,居民住着舒服点,别老出问题。 | ||
| 适用范围 | 管各社区代管的小区,管卫生、绿化、保安、设施这些日常事。 | ||
| 职责分工 | 街道城建科牵头打分,社区书记盯着落实,物业经理天天干活,街道督查组每月抽查。 | ||
| 禁止行为 | 垃圾不能隔夜堆,楼道不能乱放杂物,保安不能脱岗,消防通道不能堵,绿地上不能种菜。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一次,扣分记在表上,年底算总账,得分低的要整改,连续两次垫底换物业,检查结果贴公示栏。 | ||
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及计分表
社区(村)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扣分 得分
1、小区综合管理10分
(1)物业管理重大活动有计划,有经费投入。2分
(2)物业管理有阵地,有值班室,人员配备整齐,规章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有考勤,有记录。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完备。2分
⑶栋号有明显标志;有引路方向平面图。1分
(4)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制度,并有台帐记录的,1分。
(5)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设备良好,运行正常。1分
(6)物业费收缴率80%以上;收支及时公开。1分
(7)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有关事宜,包括各类综合整治、创建、卫生等工作。2分
(8)重要物品出入有登记。异常情况,应进行检查处理,做好处理情况记录,遇重大情况及时报街道。1分
2、环境卫生
保洁 30分
⑴有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完备。2分
⑵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2分
⑶小区内阳台、空调框无杂物堆放。2分
⑷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计2分;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2分
(5)有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2分
(6)辖区内物业管理居民区道路平坦,倒牙砖平整,无破损,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污迹。卫生状况良好,无卫生死角,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现象。2分
(7)公共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堆乱放,乱贴画,乱拉乱挂,无违章建筑,无违章饲养畜禽。2分
(8)绿化管护良好,无裸露空地,绿地内无垃圾杂物。2分
(9)居民楼楼道无乱堆乱放现象。2分
(10)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单元楼栋内的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清洁卫生。楼宇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2分
(11)、保持各单元楼道内的栏杆、墙面、门、窗台无污迹、无灰尘。楼内的窗户玻璃明净光洁、无灰尘、污迹、斑点。2分
(12)公共卫生间内应无异味、无积水、无污垢、无卫生死角。定时保洁。2分
(13)小区楼宇定期灭杀蚊子、苍蝇、老鼠等害虫,垃圾箱、卫生间要经常消毒,做到无滋生源。2分
(14)楼宇外立面保持整洁,无污迹、无乱挂、乱贴。2分
3、绿化养护 14分
⑴无裸露空地,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色、叶形正常,无明显虫害痕迹。冬季落叶枯草及时清理,有防冻管理措施。2分
⑵树冠完整,树干挺直,修剪得当,无死树、无缺株。2分
⑶ 绿化率好,各类指示牌完好,美观2分。藤本植物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花灌木开花繁茂,无非正常落花落蕾现象。 2分
⑷地被植物生长良好,分布均匀、整齐,色调协调一致。整形植物修剪平整,保持原造型效果,无缺损。 按季节性杀虫、施肥。 2分
⑸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绿地内无高荒性、缠绕性、攀援性杂草,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堆物堆料、侵占等现象。2分
(6)绿化带方块田、沟渠拜平整。2分
4、安全管理 10分
(⑴ 小区安全、消防设施、制度规范健全,有各类基础档案。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熟悉工作环境,清楚工作中的安全事项。2分
⑵工作人员懂得并能使用各类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种灭火器材。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上岗证,凭证上岗。2分
⑶管理区域秩序井然,有处理和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有突发事件按预案及时处理,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1分
(4)管理区域内无火灾、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全年保障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2分(5)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1分;有防范措施。1分(6)消防通道畅通。1分
5、设施管理
维护 10分
⑴小区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1分;无随意改变用途。1分;
⑵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1分;工作正常。1分;
⑶道路畅通,路面平坦。1分;路面无破损。1分
⑷污水排放通畅。2分
⑸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并划出停车红线,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2分。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小区内无重大火灾,1分;无刑事和交通事故,1分。
6、特色服务 6分
(1)做好楼宇内公共部位的美化工作,制作了盆景造型,使大楼更有品位,富有文化气息。3分(2)开展社区文体活动2分。(3)有方便业主的零星服务:如服务信息、天气预报、备雨伞、便民箱等。1分(4)其他特色服务活动,每增加一项加1分。
7、业主满意度10分
随机采访小区10位业主,满意度90%以上10分,85%以上9分,80%以上7分,75%以上6分,70%以下4分
8、平时督查10分
每月不定期督查,每发现一次(一处)扣0.5分,扣分累计,超过10分后,在总分中扣除。
考核得分
考核单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