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岗位: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适配人群估价师执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场景房产交易服务,估价业务承接,中介合同签订
制定目的以前中介乱,有人骗钱、乱收费、假房源。想让大家放心买房卖房,市场别太乱,保护买家卖家不被坑。
适用范围所有干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的公司和个人。管他们怎么接活、签合同、收钱、挂牌房源这些事。
职责分工住建部管全国,省里管本省,市里房管局管本地。机构自己招人培训,房管局每年查一次资格和业务。
禁止行为不能无证上岗,不能挂靠别人证书,不能收合同外的钱,不能同时在两家公司干活,不能帮客户造假材料。
检查与监督新机构要先工商注册再房管局备案,老机构每年检查。查到没证干活罚1-3万,假证直接作废。检查结果年初全网公布。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根据____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力谋私、贪财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价格

适配人群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机构使用场景房屋征收补偿,商品房预售监管,土地用途变更
制定目的管住乱卖房乱开发的事,让买房人安心,市场别乱套,房子建得靠谱点,大家住得踏实些。
适用范围管开发商、卖房的、租房的、办证的,管拿地、盖房、卖房、租房、抵押这些事。
职责分工住建部和国土部牵头,各地房管局和土地局干活,老百姓可以举报,纪委盯着干部别乱来。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卖房,没交齐出让金不能开工,查封的房子不能转手,住宅用地不能随便改商场,租公房得上缴土地收益。
检查与监督房管局查项目证照,国土局盯土地付款和用途,每月抽查,不合规就罚钱或停工,严重就吊销执照,年底汇总通报。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以下是关于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____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____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集团公司报刊资料

适配人群综合管理部,销售部员工,阅览室管理员使用场景报刊订阅,资料分发,期刊整理
制定目的公司订的报纸杂志太多太乱,想管好不浪费,大家能方便找资料看。
适用范围管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订的报纸杂志,包括订、发、放、借、清这些事。
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牵头,各部门报清单,综合管理部专人订和发,分发人每天检查送没送错漏。
禁止行为不能乱订一堆用不上的,不能错送漏发报纸,不能让过期报纸堆着不收拾,不能借了不还。
检查与监督每年11月底前报要订啥,综合管理部汇总报总经理批,批完专人订;分发人每天查,没做到扣绩效;过期报纸按月清,专业期刊另存;综合管理部每月抽查。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报刊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报刊资料管理工作,本着“合理节约、有效利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资料管理包括报刊资料的订阅、分发、利用、清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报刊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报刊资料的订阅

(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量订阅,在每年 1 1 月底前将需要订阅的报刊资料名称报综合管理部。

(二)综合管理部将各部门需订阅的报刊资料名称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三)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公司报刊资料的订阅工作。

(四)公司报刊资料订阅清单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综合管理部,另一份反馈给各部门。

第五条 报刊资料的分发

公司订阅的报刊资料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分发。分发人员应认真检查每日报刊资料分送情况,避免错送漏发。

第六条 报刊资料的整理

公司的所有报刊资料应及时上架,装订整齐。装订夹上报纸不多于10 天不

少于5 天,杂志保持2 期。公司销售部存放的报刊资料应不少于30 天,杂志保持 3 期。阅览室应根据需要确定。过期的报刊应根据利用情况进行整理并区别摆放,专业性期刊应存放整齐。

第七条 报刊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报刊资料是公司了解市场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各部门应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参考价值的报刊资料妥善归类并加以利用,对于有保存价值的报刊资料应及时剪辑整理成册(详见《信息管理制度》)。

第八条 报刊资料的借阅

借阅报刊资料应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及时归还。管理人员对借出的报刊资料应及时催要,避免期刊数量不全,信息查找困难。

第九条 报刊资料的清理

非专业性报刊资料应及时清理,专业性报刊资料可一个月进行一次清理。

专业性报刊资料中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存放。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公司策划

适配人群策划中心人员,广告经办人,部门经理使用场景项目推广阶段,广告媒体发布,合同审批流程
制定目的卖房要花钱做广告,得知道钱花在哪、怎么花才有效果,避免乱花钱瞎折腾。
适用范围策划部的人,管项目推广、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签批、资料存档这些事。
职责分工策划中心牵头干活,部门经理审核把关,总经理最后拍板,档案员管存档。
禁止行为没批完就发广告、合同不走流程就盖章、资料不存档、没签字就付款。
检查与监督每步都要填单子走系统审批,部门经理查进度,月底前交计划,没按流程就退回重办,超时扣绩效。

地产公司策划管理规定

一、项目营销策划

1、每年初,根据年度销售任务结合项目推广力度,制定全年度的广告投放费 用预算单,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签发执行;

2、项目的不同推广阶段,必须对推广阶段的市场、产品、设计规划、销售进 度等有充分的了解;

3、项目推广前期,须对项目的全方位优劣势进行分析,制定项目的市场定位 ,并形成项目推广方案向上级递交;

4、选择合适的广告公司进行项目推广,并负责及时跟进和落实推广进度;

5、根据项目推广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广告策略、价格策略、 产品策略、形象策略、媒体策略、推广策略和公关营销策略等;

6、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推广需要,负责项目阶段性创意广告的制作及发布。 如平面、展示、户外、印刷品、礼品、电台和电视等;

7、负责监测广告发布效果,根据营销推广情况,对推广策略作适时调整。

二、广告媒体投放

1、报纸、电视、电台、灯箱等常规媒体,发布方案由策划人员报主管审核, 部门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

2、非常规媒体(新媒体)需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公司申请,按合同的报批 审核流程办理发布手续。

三、广告合同审批

1、根据广告制作需要寻找合作公司时,须对合作公司资质考证、价格类比后 ,提供相关资料向部门经理汇报,经部门经理审阅后,在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广 告合同审批单逐级审批报总经理批准,确定合作公司;

2、填写策划广告合同审批单时,经办人须将合同内容附在附件中一并递交流 转,逐级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在合同上盖章。

3、合同签订盖章后,原件留公司档案员存档。

4、广告合同报批标准:

(1)合同立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理批准;

(2)合同立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四、广告发布

1、广告发布的版面、时间、内容等须经策划中心商议,确定发布实施方案后 ,报部门经理审核;

2、广告公司制作的方案发布初稿,由策划中心交部门经理审阅,经部门经理 同意后签字确认发稿,广告公司方可发布;

3、发布稿的相关资料文件由策划资料员存档备案;

4、广告发布后,由经办人负责验收和监看广告,及时跟进调整,完全符合发 布要求后,方可支付相关后续款项。

5、广告发布的款项支付:

(1)每月申报月度广告支付资金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造价审核部立项, 总经理批准后,送公司财务部;

(2)已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款项支付,按款项支付流程付款;

(3)未签广告发布合同的款项支付,按已批准后的广告款项申报单付款。

五、策划资料管理

1、广告发布前,策划资料员需提前将广告稿在部门间发布传阅;

2、相关报纸软文的发布,策划资料员需在发布后三日内送相关人员传阅;

3、项目的不同进度阶段,由策划中心根据需要拍照留存;

4、已发布的广告、成品印刷品、销售资料等需存档管理,每年度收集造册;

5、公司大事的记录,必须作年度存档,并及时更新;

6、部门策划方案、广告稿、发布方案等,策划资料员需及时存档整理;

六、策划资料的查阅

1、相关策划资料须及时报送公司存档,查阅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2、未报送公司存档的策划资料,相关人员在查阅时须经策划主管批准营销部 经理同意后方可查阅;

3、未按规定擅自查阅或透露策划资料(方案),由此产生后果公司将追究法 律责任。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公司营销广告发布

适配人群营销部负责人,造价审核人员,财务审批人员使用场景房展会布展,媒体广告投放,销售道具制作
制定目的怕广告乱发效果差,钱花得不值,想让每分钱都花在刀刃上,让广告真能带来客户。
适用范围营销部的人,管所有广告发布的事,从电视报纸到楼书模型再到活动布展。
职责分工营销部牵头干活,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一起把关价格,主管副总拍板,总经理最后签字。
禁止行为没签合同不能发广告,十万元以上不招标不行,少于三家比价也不行,资料不全不准归档。
检查与监督营销部排计划,按金额走不同流程,小的部门定,大的要招标,造价部查价格,财务部管付款,漏一步就打回重来,月底检查执行情况。

地产公司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营销广告发布的管理,保证广告发布的良好效果,有效的控制成本 ,特制定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一、营销广告的发布原则

营销广告的发布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营销广告发布的组织实施部门

营销广告的发布由营销部组织实施。需要比价或招标确定的广告项目,造价 审核部和财务部须参与并负责审核。

所有广告的发布须签订广告合同。

三、营销广告的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营销广告的类别为:主流媒体、其它媒体、策划发布、销售道 具制作、营销活动举办等。

1、主流媒体类:包括电视广告、电台广告、报纸广告和房展会场地租赁等。

2、其它媒体类:包括户外广告牌、地铁广告、户外灯箱、网络发布、杂志广 告等。

3、策划发布类:项目营销策划。

4、销售道具制作:包括楼书、广告片制作、企业刊物、效果图、摄影、模型 、宣传礼品、网站制作、户外广告制作、看房通道、围墙、刻字、雕刻、展板、 展牌、宣传单页、活动指引牌和条幅等。

5、营销活动及其他:房展会布展、举办营销活动、评选活动、njhouse网员 单位和政府刊物活动等。

四、广告公司的选择

1、为了确保广告发布的效果,营销部在选择广告公司时,必须综合考虑广告 公司的资质、服务、信用和业务能力等情况,建立《合格广告公司一览表》,为 了保持有效的市场竞争,体现广告发布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同类广告的广 告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家。

2、对于单项合同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营销部须会同造价审核部,对广告 公司进行考察和资格预审,并出具考察报告,以确定合格的广告公司。

五、广告发布的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销售的需要及公司年度广告费用使用计划,营销部须合理安排广告 的发布工作。

1、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择优确定 广告公司,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2、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 销部选择二至三家广告公司进行比价(或方案),参考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审 核意见,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3、单项合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组织,造价审核部和财 务部参加,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广告公司,邀请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招标项目须编写招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招标项目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标,评标人员由董事会代表、总经理、主管 副总、财务总监及营销部、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标结果形成 会议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4、部分广告项目(如主流媒体类、其它媒体类和各类营销活动)合同金额较 大,又无法采用比价或招标方式确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主流媒体类:营销部附上刊历价和发布原件,经造价审核部审核后,刊历价 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其它媒体类:营销部采用同类广告进行比价,并经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审核 ,比价单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各类营销活动或政府刊物活动:营销部以申请报告的方式,报总经理批准后 执行。

5、合同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需要经过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由总经 理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工作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 ,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6、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 ―― 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7、付款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 ―― 财务总监――总经理(付款50万以下)――董事会代表(付款50万及50万以 上)――财务部审核。

六、广告发布的资料管理

广告发布的资料由营销部负责统一整理归档。广告发布的文档除了必须符合 公司《文档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

1、招标项目: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原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评标结果会议纪要 ,需要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项目还应包括谈判结果工作纪要。

2、比价项目:发布单位的报价原件及经批准后的表单。

3、主流媒体:发布单位公布的刊历价和发布原件。

4、各类考察报告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公司电脑使用

适配人群IT运维人员,部门电脑管理员,行政办公室人员使用场景电脑故障处理,病毒查杀防护,系统权限管理
制定目的电脑老出问题,修起来贵,影响干活。想让大家用得小心点,少坏机器,省维修钱。
适用范围所有用公司电脑的人,管开机、打字、存文件这些日常操作。
职责分工办公室主任牵头管这事,各部门派人盯自己电脑,办公室随时查谁乱用。
禁止行为不准硬按、乱拆零件;不准随便删系统文件;不准插没杀毒的u盘;不准打私人材料。
检查与监督办公室每季度抽查一次,发现乱来当场记名字,月底通报,再犯扣当月绩效100元,三次就停用电脑一周。

房地产公司关于电脑使用的管理规定

电脑由各部门委派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办公室有权随时监督检查。 电脑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以便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以免造成机器损坏。

个人强硬操作或拆卸电脑及配件造成电脑硬件损坏由本人负全部责任进行赔偿,费用自理。

由于个人操作不当而强行操作造成电脑软件损坏,致使电脑系统崩溃,由个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由于个人误操作致使电脑工作异常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委托专人维修,否则由个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对于来自外部磁盘,使用前都应进行软盘杀毒,否则致使电脑感染病毒而系统崩溃,由肇事者负全责并进行维修,费用自理。

对电脑内部系统不得自行进行删除、更改数据等操作,需要进行相应的系统设置,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由专人进行操作;否则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有个人自行负责。

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打印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文件,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者,须要现经过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使用,如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经济处罚。 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电脑,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公司合同

适配人群业务主管部门,企管部人员,法务部人员使用场景采购执行,房屋租赁,员工聘用
制定目的公司签的合同太多太乱,怕出错担责任,想让每份合同都清清楚楚、有人管、有流程。
适用范围所有签合同的人和部门,管采购、租赁、劳动、工程广告这几类合同的事。
职责分工企管部和法务部一起管分类和审查,业务部门提需求,办公室走流程,财务盯着执行。
禁止行为没走完审批不能盖章,没资质的不能签,合同不交归档算失职,重大合同不报董事会就签不行。
检查与监督办公室每月查一次用印记录,业务部门签完一周内必须交档案,漏交扣当月绩效,年底统一检查归档情况。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三)

公司对外签署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章程等均适用于本规定。公司企管部与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分管不同类别的公司合同。

本规定从____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合同的分类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合同分为四类进行管理

(一)采购合同

指公司根据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而购买,签订的购销合同。如办公用品的采购,职工福利用品的采购。

(二)租赁服务合同

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花卉租赁及修理有偿服务类合同。

(三)劳动合同

公司与聘用员工签订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四)工程、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合同

公司项目运营活动中,与其他组织发生劳动、经济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二、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采购和租赁服务类合同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办公室按计划,报相应级别的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二)劳动合同,公司企管部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三) 工程、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合同的审批程序

1、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公司企管部负责确定签约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并起草合同文本;

2、主管副总审查;

3、公司法务部或律师审查;

4、总经理或授权人签署;(重大合同需要报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批准,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以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办公会决议形式批准)

5、办公室用印,并对审批程序进行确认;

6、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式合同文本,可不经律师审查。

(详见合同审批单)

三、合同的执行

合同签署后,报批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合同的履行部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约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财务部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和提示责任。

四、合同的归档管理

所有合同,公司保留一式两份,在签署合同一周内,其中第(一)、(二)、(三)类合同,一份由办公室归档,一份由财务部门保管;第(四)类合同,一份由企管部归档,一份由财务部门保管。合同经办部门保留合同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审批表

合同名称

签约方

合同内

容摘要

法务部或律师

意见摘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

部门经

理意见

部门经理签字:年月日

主管副

总意见

主管副总签字:年月日

总经理

批示

总经理签字:年月日

总经理办公会意见或董事会意见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

适配人群自然资源部门,住建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场景土地出让,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抵押
制定目的城市房地产乱,市场不稳,权利人常被欺负,想让房子土地这事清清楚楚,大家心里踏实点。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城里搞房产开发、买卖、抵押、租房的人和事,还有中介干活儿的全过程。
职责分工住建和土地部门牵头,市县政府具体干,房产土地部门一起盯,上级机关查落实,出事追责到人。
禁止行为不准没证就卖房,不准捂盘炒号,不准收钱不办事,不准乱改合同,不准挪用客户钱,不准租隔断房。
检查与监督签合同要盖章签字,公示内容必须上墙,资金走专用账户,每月查台账,不合规就罚钱、停网签、记黑榜,三次违规吊销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财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房地产发展公司发票报销

适配人群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使用场景差旅报销,招待报销,用车报销
制定目的发票老出问题,报销慢,财务管不住。想让报销快点、准点、不乱来。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管发票怎么开、怎么收、怎么报。
职责分工经办人收票审票,部门负责人签字把关,财务部审核报销,总经理最后批。
禁止行为发票不能涂改、不能缺章、不能用白条、不能跨行业开、不能连号公交票、不能统开住宿费。
检查与监督经办人贴好封面交上去,七天内走完流程。财务查不合规的打回重做,弄虚作假要查。办公室登记书和光盘,验收单合同得齐全。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 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 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 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 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白条"和其他票据来代替发票,以及客户自行扩大使用范围的专业发票或跨行业使用的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 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 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 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 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 "汇总封面"、"明细封面"、"封面"等所有栏目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类认真填写。人民币大写栏必须在第一位数字前以" "封顶,不得以"/""*"等填写或空着不填,第一位数字后的空位均以"零"填写,如280.09元应填写为__万__仟贰佰捌拾零元零角玖分。数字及位数大写分别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 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三) 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四) 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五) 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 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 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 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 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 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和执行监督权归财务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今年七月份发布的《有关票据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x房地产售房部销控

适配人群销控经理,销售总监,策划主管使用场景开盘销售,价格调整,房源释放
制定目的怕卖房乱来,怕价格乱调,怕好房子一下子全拿出来,怕大家光顾着赚钱不管长远效果。
适用范围管售房部所有人,管怎么卖房、定价格、排时间、分任务。
职责分工销售经理牵头定计划,置业顾问执行动作,总监每半月看一次执行情况,不达标就开会重讲。
禁止行为不能把好房源一次性全放出来,不能随意降价,不能跳过阶段直接进下个销售期,不能自己改价格表。
检查与监督每月5号前交执行记录表,销售经理查,月底汇总问题,没做到的下周补动作,连续两次没做到要重新培训。

房地产售房部销控管理规定

销售控制是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它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和解决战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或偏离战略方向的行为倾向,包括:确保销售本身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防止短期行为和单纯利益导向;防止销售目标被歪曲和置换等。

1、销量控制法

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应该始终保持有好房源,分时间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按一定比例面市,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房源,而且后期的好房源面市时,正处于价格的上升期,还可以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2、价格控制法

一般地,价格控制应以"低开高走",并且也分时间段制定出不断上升的价格走势,价格控制的原则为"逐步走高,并留有升值空间,"这样既能吸引投资,又能吸引消费。同时,楼层差价的变化也并非是直线型的成比例变化,而是按心理需求曲线变化,随着心理需求的变化呈不规则变化

3、时间控制法

销售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开盘前准备期,开盘初期,销售中期,收盘期。以时间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如依据工程进度等进行时间控制,确定与之对应的销量和价格,并且围绕该时间段的诉求重点进行营销,以便掌握什么时间该控制什么,如何去控制,从而产生协同效益。

销量控制、价格控制、时间控制三者紧密结合,相互协调,价格的"低开"并不意味者公司经济利益受损,这只是一种策略,目的是为了以后的"高走",这就需要销量控制紧密配合,按一定比例面市,通常采用倒"葫芦"型。量在谁手中,谁就能控制价格,犹如股市的"庄家"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将价格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调整,并根据不同的时间段放出不同的销量,那么,整个销售过程就是一个比较完美的销售控制过程。

4、任务布置控制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优选10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适配人群估价师执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场景房产交易服务,估价业务承接,中介合同签订制定目的以前中介乱,有人骗钱、乱收费、假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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