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基建规划处,档案管理员,科室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基建规划,合同管理,会议记录 |
|---|---|---|---|
| 制定目的 | 档案乱放找不到,影响工作。想让资料整整齐齐,随时能用上,不丢不乱不耽误事。 | ||
| 适用范围 | 全处所有人,管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规划计划这些纸和电子材料。 | ||
| 职责分工 | 处长带头抓,档案员天天收整理归档,各科指定一人盯自己那块,领导要检查交没交。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扔文件,不准借走不登记,不准涂改勾画,不准私自销毁,不准拖着不归档。 | ||
| 检查与监督 | 档案员每月查一次归档情况,月底前必须交齐;漏交的补交 提醒;两次不交报处长谈话;每季度抽查借阅记录。 | ||
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是我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院外文件:按规定需要保存的中央、省、市各类正式文件。
2、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办法、条例。
3、我处形成下达的各类规章制度、正式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4、我处代表学院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基建档案除外)。
5、学院总体规划、基建计划、招投标记录等资料。
6、按学院档案馆规定要求归档的有关资料。
二、档案的使用与管理:
1、根据学院档案馆要求归档的档案我处按时交由档案馆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2、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档案借出后,、借阅者应对档案负责,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也不得任意抽换、涂改、勾画、拆散,用完后及时归还。
3、各级领导应将各类会议、大事的有关材料及时交档案,负责档案管理应经常检查、收集档案资料、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4、凡是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必须造具清册,经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三、文件传阅和处理:
收到文件,要根据文件的内容、密级、传阅范围等要求,及时登、记、拟办、传递和送阅。
2、分发到有关科室的文件必须登记在案。
3、文件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阅,应进行详细登记,并限期归还。
4、文件阅后(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按有关规定理。
四、组织
1、处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2、各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五、其他
1、未尽事宜由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基建规划处职工考勤
| 适配人群 | 基建科室负责人,基建处中层干部,基建一线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基建项目周期,寒暑假值班,突击工程任务 |
|---|---|---|---|
| 制定目的 | 学院考勤松散,基建处活多又杂,怕大家迟到早退,想把上下班、请假、加班这些事理清楚,让大家心里有数。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基建处职工,管每天上下班打卡、请假销假、值班安排、加班申请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科长盯本科室考勤,处办收表汇总,处领导批加班和长假,人事处管三天以上假和最终审批。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报就离岗,不准没批就去上学,不准先休后补假,不准漏报加班名单和时间,不准月底拖着不交考勤表。 | ||
| 检查与监督 | 各科室每天记,科长每周查,处办每月三号前收齐,迟交扣当月绩效,错报重填,三次出错找本人谈话。 | ||
基建规划处职工考勤等管理办法
根据基建处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强管理,特制定基建处职工考勤等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考勤办法
1、基建处职工应严格按学院规定准时上下班
2、出勤上班按日由各科室考勤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各个岗位人员进行考勤。
3、上班时间职工去向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4、凡利用上班时间参加学历学习的职工,应事先报科、处办理审批手续,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学习。
5、干部、职工如遇病假、事假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事后及时销假。职工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 二天以内由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副科长以上如遇病假,半天以上至三天报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
6、每月末将当月考勤结清, 次月三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经科长签字后的考勤表如实上报处办。
7、病事假管理办法参照医学院规定。值班干部、职工均须参加学院规定的寒暑假、节假日和各项重大活动的值班,值班时间严格按学院规定执行。
加班:由于基建工作的特殊性, 如遇寒暑假、节假日需加班的,须事先由科室申请加班计划,处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批准。
如遇临时性、突击性和连续性工作加班,须由科长审核, 处领导审批。加班人员名单、时间、加班内容每周一以书面形式报处办公室汇总,并报人事处批准。
其他未尽事宜,由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 适配人群 | 基建规划处长,甲方代表,工程监理师 | 使用场景 | 新校区建设,基建前期报批,工程竣工验收 |
|---|---|---|---|
| 制定目的 | 国家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咱们处得照着办。新校区建设事多,怕乱套,得有个规矩管起来。 | ||
| 适用范围 | 基建规划处所有人。管新校区征地、报建、设计、招标、施工、验收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主管院长拍板,分管院长盯着,处长天天干活,综合办记账,财务处付钱。 | ||
| 禁止行为 | 没立项不能开工,没规划证不能盖房,没施工证不能动土,没验收不能用,钱没审完不能付款。 | ||
| 检查与监督 | 处长带着大家按条文干,院长和分管院长定期查,月底对账,漏了补,错了改,拖了扣绩效。 | ||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 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十三、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的内容全部完成;或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虽未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已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检查评定为合格;
3、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完毕;
4、施工单位已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审核。
十四、验收组织:
1、实行监理的工程中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2、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十五、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初验;
3、初验合格,进行竣工验收(邀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5、主管部门核发验收证明书。
第七章 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结算:
1、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量审核;
2、审核后的结算书由院审计部门或其他审计单位审查;
3、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 工程尾款的支付
十七、工程尾款支付前,应有以下部门的证明:
1、国资部门;
2、后勤管理部门;
3、财务部门;
4、工程使用部门。
5、实行监理的工程,需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十八、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应扣款项后,按第五章第十二款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
第九章 工程保修
十九、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施工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规划处、监理公司)负责通知施工方进行修理,并承担费用,属使用方的,由使用方自行修理。
二十一、保修期满后,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出据证明,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出据证明,基建规划处依据有关单位证明出据工程保修期满证明,财务部门应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款,若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属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章 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工程决算。
二十三、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十四、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财务部门主持,国资处、基建规划处、财务处、档案室协办。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