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防爆检查员使用场景新工作面安装,采后设备回收,井下设备验收
制定目的以前机电乱,老出事,想让设备稳当点,工人少受伤,矿井能安全多产煤。
适用范围管各矿井的机电设备、配件、缆线、防爆电器,还有安装、检修、档案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矿长是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或副总半年查档案,机电部建档案管设备,安检员盯现场。
禁止行为不准失爆,不准拆主要设备套件,不准用淘汰设备和非阻燃胶带电缆,新设备没批不能下井。
检查与监督检查员天天看井下设备,验收要签字,档案每季查一次,没做到就通报,问题多的停运整改,年底统一考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各地面生产单位机电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矿井、各部(处)室要把机电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机电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矿机电部(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煤矿机电处门每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时重点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缆线要实行计算机管理。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手续。设备和配件管理应满足生产需要。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应经煤矿机电处批准。

第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首次在煤矿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煤矿批准。

第八条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设专职司机和维护电钳工。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维护人员。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并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矿组织机电、生产、安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条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

第十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机房悬挂“安全准用证”。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

第十一条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淘汰的工艺、产品,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胶带及非阻燃电缆。

第十二条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应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报煤矿机电处备案。

第十三条积极落实煤矿化工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煤矿化工集团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准运证及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适配人群煤矿安监员,设备采购员,矿用产品厂商使用场景煤矿生产,设备采购,安全监管
制定目的煤矿产品乱七八糟容易出事,想让工人少受伤、矿井更安全。
适用范围所有卖矿用产品的公司,还有买来用的煤矿单位,管产品安不安全。
职责分工国家煤监局发证盖章,煤矿自己查产品有没有标志,地方安监员不定期去翻看进货单。
禁止行为没ma标志的产品不准卖、不准买、不准装上设备,连试用都不行。
检查与监督煤矿每月自查一次进货清单,安监员每季度抽查仓库和台账,漏查一次通报,两次罚钱,三次停供配件。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

适配人群检验机构资质申报员,甲级检验机构负责人,乙级检验机构技术主管使用场景安全标志申领,维修质量复检,在用设备抽检
制定目的煤矿安全太重要了,怕检验不严出事,想让检验结果靠谱点,保矿工平安。
适用范围管所有煤矿用的安全设备、材料、防护用品这些,管它们的检验过程。
职责分工国家煤监局批资质,甲级机构干全部检验,乙级只能干维修和在用检验,省级局管乙级。
禁止行为没资质不能干检验,没按标准检验不行,没过检的不能发安全标志,报告不能乱写。
检查与监督机构要交申请材料,专家来评审,不合格就打回去重来,检查由煤监局随时抽查,不合规就取消资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 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 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业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 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 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等同iso/iec17025) 进行。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法

适配人群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使用场景煤矿安全管理,井下带班作业,隐患整改督办
制定目的安全老出事,得把责任压到人头上。让矿长们真干活、真盯现场,别光开会不落实。
适用范围全县煤矿的六长,矿长、总工、安全矿长这些。管他们日常干活、下井、开会、整改隐患这些事。
职责分工县煤炭局牵头打分检查。矿长自己干好分内活。煤矿法定代表人最后拍板解聘不合格的人。
禁止行为不能少下井,不能违章指挥,不能拖着不改隐患,不能让没证的人干特种活,不能瞒报事故。
检查与监督每月打分,年底算总账。县煤管局查,煤矿自己报材料。得分低就罚款警告,再低就开除拉黑。分数不对能申诉,但得拿证据。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煤矿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的实施

县煤炭工业局将对全县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的煤矿“六长”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建档,全年考核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不奖不惩;60—69分为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煤矿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长的安全职责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提出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数额,报煤矿法定代表人审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安全费等费用,保证矿井安全投入;

(三)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

(六)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煤矿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定期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矿井重大事故发生;

(八)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同时召请就近的救护队;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地按程序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十)监督并制止所在煤矿周边区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

(十一)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煤矿工人队伍;

(十二)每月发现和处理至少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0次(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十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矿长的管理及考核

对煤矿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的除外);

(三)煤矿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现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发现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九)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新增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书面上报排查情况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产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不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导致煤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矿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七)矿井因为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矿长聘用合同,该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时、如实向煤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考核办法

煤矿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三)组织编制、审批矿井各种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生产建设规划、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

(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县煤管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和检查工作,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认真落实“以风定产”制度,负责每旬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工作,并向矿长汇报;

(七)负责矿井防治水设计和防治水工作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八)严格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报告;

(九)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的领导工作;

(十)按有关规定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15次;

(十一)负责组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提高矿井现代化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及考核

煤矿技术负责人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五)不积极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10分;

(八)不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和标准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不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矿井图实不符的,发现1次扣5分;不按规定与县煤管部门交换煤矿相关图纸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一)未及时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实施审批和检查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未定期对全矿井进行测风,不认真落实以风定产的规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对煤矿探放水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探放水设计作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四)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死亡1人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矿井因为技术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该技术负责人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二)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生产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生产矿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矿长领导下定期召开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审批业务保安工作计划和安排意见,研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并保证实施;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并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认真抓好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并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协助技术负责人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负责现场落实。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积极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八)一旦发生事故,协助矿长指挥处理事故,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检查采掘工作面顶帮支护和敲帮问顶制度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区队、班组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是否按照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整改;

(十一)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生产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生产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三)生产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各种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矿因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生产矿长的聘用合同,该生产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h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法

适配人群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使用场景煤矿安全管理,六长履职考核,重大隐患整改
制定目的以前安全责任不牢靠,老出问题。现在要让大家真重视安全,把活干好,不出大事。
适用范围管全县煤矿的矿长、总工、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管他们日常干活、下井、开会、整改隐患这些事。
职责分工县煤炭局牵头打分考核;各矿长自己干好本职;局里派人查,每月通报分数,分管领导谈话提醒。
禁止行为不能少下井、不能不参会、不能违章指挥、不能拖着不改隐患、不能用淘汰设备、不能瞒报事故。
检查与监督按百分制打分,全年汇总;90分以上优秀,60以下直接解聘进黑名单;每季度检查,没做到就扣分,连续两次黄牌就警告,再不行就换人;诫勉期40天,不改就免职。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煤矿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的实施

县煤炭工业局将对全县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的煤矿“六长”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建档,全年考核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不奖不惩;60—69分为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煤矿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长的安全职责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提出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数额,报煤矿法定代表人审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安全费等费用,保证矿井安全投入;

(三)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

(六)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煤矿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定期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矿井重大事故发生;

(八)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同时召请就近的救护队;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地按程序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十)监督并制止所在煤矿周边区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

(十一)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煤矿工人队伍;

(十二)每月发现和处理至少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0次(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十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矿长的管理及考核

对煤矿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的除外);

(三)煤矿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现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发现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九)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新增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书面上报排查情况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产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不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导致煤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矿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七)矿井因为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矿长聘用合同,该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时、如实向煤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考核办法

煤矿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三)组织编制、审批矿井各种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生产建设规划、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

(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县煤管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和检查工作,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认真落实“以风定产”制度,负责每旬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工作,并向矿长汇报;

(七)负责矿井防治水设计和防治水工作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八)严格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报告;

(九)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的领导工作;

(十)按有关规定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15次;

(十一)负责组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提高矿井现代化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及考核

煤矿技术负责人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五)不积极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10分;

(八)不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和标准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不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矿井图实不符的,发现1次扣5分;不按规定与县煤管部门交换煤矿相关图纸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一)未及时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实施审批和检查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未定期对全矿井进行测风,不认真落实以风定产的规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对煤矿探放水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探放水设计作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四)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死亡1人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六)矿井因为技术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该技术负责人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二)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生产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生产矿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矿长领导下定期召开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审批业务保安工作计划和安排意见,研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并保证实施;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并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认真抓好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并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协助技术负责人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负责现场落实。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积极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八)一旦发生事故,协助矿长指挥处理事故,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检查采掘工作面顶帮支护和敲帮问顶制度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区队、班组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是否按照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整改;

(十一)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生产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生产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三)生产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各种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矿因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生产矿长的聘用合同,该生产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安全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安全矿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矿井各科室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全矿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四)定期向矿长办公室会议、安全办公例会报告全矿安全工作情况、协助矿长协调各环节的安全工作,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各项安全计划和措施的实施。

(五)认真贯彻各种安全会议、安全文件精神,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矿“三大规程”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抢救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七)监督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三违”人员和重大隐患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管好用好安全奖励资金。

(九)监督检查安技费用的使用情况。

(十)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原因分析、追究责任,对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十一)按规定下井带班作业,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和现场安全状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安全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安全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矿因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安全矿长的聘用合同,该安全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机电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机电矿长工作职责

(一)对全矿机电系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定期召开全矿机电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机电系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全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机电设备防爆完好工作负责,对所分管基层队组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四)负责组织领导机电系统的专业性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全矿机电设备检修总体方案的领导工作。

(五)负责安排全矿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人员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思想意识。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的领导工作。

(八)现场检查各种设备、仪器维护、检测、更换情况。

(九)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机电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机电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机电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机电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的,每发现1台扣5分;

(八)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所在煤矿因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一)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机电矿长的聘用合同,该机电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通风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通风矿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一通三防”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落实全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并督促各种隐患尽快处理。

(三)按规定组织进行矿井反风演习、通风阻力测定以及瓦斯与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

(四)做好矿井风量分配及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制定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的改造方案。

(五)编制实施“一通三防”长远发展规划与年、季、月工作计划。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积极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八)制定“一通三防”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审批“一通三防”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九)按期组织召开通风安全工作例会。

(十)负责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的选型。

(十一)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考核。

(十二)组织有关部门追查“一通三防”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通风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生产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通风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六)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未进行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和测风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八)通风设施质量不合格,发现1处扣5分;

(九)风量分配方案编制不和实际相符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所在煤矿因“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通风矿长的聘用合同,该通风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诫勉制度

煤矿“六长” 日常考核中考核结果信息定期通报,发现低于70分者,实行诫勉制度:

一、诫勉方式

诫勉主要采取诫勉谈话,需要诫勉谈话的管理人员,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送达《诫勉通知书》,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说明诫勉事由,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诫免者要写出书面工作改进报告。

二、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一般40天。对被诫勉管理人员在诫勉期间认识深刻,工作态度较好,并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在诫勉期间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诫勉期30天,延长诫勉期满后,仍无转变的,给予免职处理。

三、其它方面

被诫勉人诫勉期满后,要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在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写出解除诫勉申请,一同上交县煤炭局办公室。经局务会研究,对被诫勉人诫勉期间的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局务会研究确定是否解除诫勉。同意解除诫勉的,由分管领导安排送达《解除诫勉通知》;需延长诫勉期的,送达《延长诫勉通知》。

二0一三年二月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优选5篇)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适配人群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防爆检查员使用场景新工作面安装,采后设备回收,井下设备验收制定目的以前机电乱,老出事,想让设备稳当点,工人少受伤,矿井能安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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