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职业健康管理员,职业病诊断医师,分公司HR专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转岗安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员工得职业病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看病、诊断、复查、转岗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登记建档、提转岗建议;医生做诊断签字盖章;分公司领导批转岗 | ||
| 禁止行为 | 没资质的单位开诊断书不行;不按时复查诊断书就作废;没介绍信和职业史材料不能去就诊 | ||
| 检查与监督 | 员工带齐材料去指定医院看病;办公室查材料齐不齐;7天内登记建档;没做到就重新跑流程;复查超期要重做诊断 | ||
第一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的管理。
第二条、若发生慢性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员工应持单位介绍信及详细的职业史证明材料、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调查与评价、平时的体检资料等,到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就诊。
第三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不具备有职业病诊断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均无效。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病的诊断国家实行市、省两级鉴定制度。职工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若职工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条、职业病一经确诊,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尚未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病情而定。
第七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返回分公司后,应立即持诊断证明书到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建档,进入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经医疗单位治疗终结时,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伤残医疗检查或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转岗或调离,分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职工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分公司依法参保了工伤社会保险,职工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 适配人群 | 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鉴定专家,用人单位HR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劳动争议仲裁 |
|---|---|---|---|
| 制定目的 | 以前诊断难,资料不全就卡住。现在要让劳动者少跑腿、快确诊,把健康权益护得更牢。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管诊断和鉴定全过程,包括资料提供、接诊、出结论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卫生部门牵头修订和监督,诊断机构接诊并出结果,用人单位必须配合给材料,安监部门帮查证缺的资料。 | ||
| 禁止行为 | 诊断机构不能拒收劳动者申请,不能不告知要啥材料,不能没依据乱下结论,用人单位不能藏材料或乱填数据。 | ||
| 检查与监督 | 诊断机构接到申请就得办,30天内出结果;安监部门被提请后15天内要反馈;查实不配合就通报批评,严重就罚;每年卫生部门检查执行情况。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根据____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____年5月1日施行。____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这些充分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
(二)便民原则。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取消了受理环节;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公开相关信息。
(三)合理性原则。充分体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等原则,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职责,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可行。
(四)效率性原则。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环节和时限,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时效性。
三、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本办法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具体表述(详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是简化鉴定申请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五、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一)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二)知情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五)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六)隐私受保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六、本办法规定哪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相关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第十五条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七、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资料,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八、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九、为什么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病是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一般医学诊断,是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判断疾病的发生是否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有关,是一种归因诊断。职业病诊断首先要了解、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将因非工作原因患病的病人排除在职业病病人范围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时间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病发生的客观、必要条件,劳动者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因此,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十、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异议的怎么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人口流动频繁,劳动用工方式复杂化,造成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确认困难。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职业病诊断资料不全。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问题,卫生部曾发文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做出诊断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四是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十二、如何保证职业病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开展?
职业病鉴定是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提供的必要程序,本办法仍然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三十七条特别强调了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对专家库专家的要求,要求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分组;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半数以上是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对职业病鉴定过程的程序和需要听取双方陈述或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的工作步骤进行了说明;第四十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十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哪些部门和机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十四、职业病报告的意义是什么?
职业病报告是职业病统计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告职业病,有利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利于加强作业场所监管,源头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劳动保障部门,有利于落实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截至____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79849例,其中尘肺病702942例,职业中毒49210例,其他职业病27697例。____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879例,其中尘肺病26401例,职业中毒2131例,其他职业病1347例。
十五、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的职业有关怎么办?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十六、卫生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我部督促各地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近年来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有了增加,服务能力不断提高,____年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总数达到562家,比____年增加70家。但是由于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积极性不高,目前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仍然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有关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一是增加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的规定;二是增加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的规定;三是增加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四是增加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没有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十七、如何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一是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明确了检查内容和监督频次;二是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一是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处罚规定;二是第五十六至第五十八条明确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超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第五十九条针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作出规定;四是第六十条明确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处理规定。
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 适配人群 | 诊断机构负责人,卫生行政审批员,职业病诊断医师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急性职业病救治 |
|---|---|---|---|
| 制定目的 | 怕诊断乱套,医生不按标准来,病人被耽误。要让每家机构都照规矩干活,结果靠谱。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医院、医生、办事机构,管怎么查病、怎么出证明、怎么再鉴定。 | ||
| 职责分工 | 市卫生局拍板批机构、管专家库;办事机构收材料、组织评审和鉴定;监督机构查没按规矩干的单位。 | ||
| 禁止行为 | 没批过的医院不能诊断;医生少于三人不能集体诊断;用人单位不交健康档案算违规;专家跟病人沾亲带故得躲开。 | ||
| 检查与监督 | 办事机构10天内审材料,60天内完成鉴定;卫生局每年检查,不合格就停资格;不交材料或造假,就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 | ||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
(二)资料审查和组织现场评审;
(三)组织换证工作。
第六条办事机构依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将初步审查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自现场考核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批准书》)。《批准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八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业病诊断的必要资料。
第九条劳动者向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能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的,劳动者和诊断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辖地区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未诊断为职业病的,也应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可以就近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以下称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报告。
首诊医疗机构遇有原因不明或抢救有困难的,须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会诊。
首诊医疗机构应协助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急性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报告。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四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当事人直系亲属或当事人授权者。
第十五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职业病诊断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六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库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专家库设尘肺、职业中毒(含生物因素、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病、肿瘤、其他职业病)、物理因素损伤、放射病、职业流行病5个专业。
第十九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诊断鉴定有关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市、区(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正;不予受理的,应经实施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退回资料。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组织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批准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批准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批准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其资格,并收缴《批准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施行,原《上海市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及
| 适配人群 | 喷漆作业人员,电焊作业人员,深坑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喷漆作业,焊接作业,深坑挖掘 |
|---|---|---|---|
| 制定目的 | 怕工人得职业病,保护大家身体,让干活环境更安全点,别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活的人,管喷漆、焊接、挖坑、拌水泥、电焊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牵头搞这事,各工地车间自己管好手下人,领导要盯紧落实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苯擦东西,不准不戴防毒面具进地下室,不准让没体检的人碰有毒活儿。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查一次防护设备,办公室抽查,月底前交检查表,漏查一次扣当月绩效。 | ||
一、一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水平,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工作。
6、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包括工程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职业危害分类和预防措施:
(一)职业中毒
1、甲苯、二甲苯、铅中毒
有机溶剂的危害:在施工过程中会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喷漆作业中常
常接触到苯、苯系化合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从事油漆、涂料、装潢作业的人员可能导致该中毒。
预防措施:建筑业使用油漆、喷漆作业较多,施工前应该采取综合预防措施,使苯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到国家卫生标准(40mg/m3)以下。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如下:
1)无毒或低毒物代替苯;
2)采用新工艺进行油漆、喷漆作业;
3)采用密闭的操作或局部抽风排毒设备;
4)在进入密闭的场所,如地下室、油罐等环境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
5)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防水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料或环氧树脂玻璃
钢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大小,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等有毒气体排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6)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
止发生苯中毒或铅中毒;
7)在较小的喷漆室内进行小件喷漆,可以采取水幕隔离的防护措施。
2、锰中毒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
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可能导致锰中毒。
预防措施:
1)集中焊接场所,可以采取机械抽风系统,即在每个焊接点上方设置吸烟尘罩,将锰烟尘吸入支管道,再输入总管道,经过过滤净化后再进行排放。
2)车间分散焊接点,可设置移动式锰盐除尘器,随时将吸尘罩设在焊接工作人员上方,及时吸走焊接时产生的锰烟尘,使锰烟尘的浓度降到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3)现场焊接作业场所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以设置移动式排毒设备,焊接时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以减少锰烟尘的危害。
3、一氧化硫、硫化氢中毒
从事深坑挖掘作业人员可能导致中毒。
预防措施:采用强制性机械通风。
(二)职业性尘肺
1、水泥尘肺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进程中,材料的搬运及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从事水泥运输、投料、拌和、浇捣的作业人员可能导致水泥尘肺。
1)施工现场使用的搅拌机可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
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送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用水冲入蓄积池。
2)尽量采用商品砼进行砼浇捣。
2、电焊工尘肺
进行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作业人员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
1)作业时必须戴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2)尽量在风向的上风口作业。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伤害
生产中的红外线、紫外线主要来自于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可以采用隔离、
避让措施防止红外线、紫外线对人体的伤害。
2、中暑
高温期间露天作业及狭小空间的作业人员可能导致中暑。
1)夏季高温季节(>;;;35℃)调整作业时间,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办法避开高温时段;
2)免费供应含盐饮料;
3)设置通风设备;
4)配备防暑药品。
3、电光性皮炎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气割、气焊作业人员可能导致电光性皮炎
防止弧光灼伤皮肤,操作时应穿电焊工工作服、绝缘鞋、戴电焊手套,防护
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
(五)职业性眼病
电光性眼炎
预防措施: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镜片的
面罩,可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
(六)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聋
生产性噪音和局部震动危害:施工过程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音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音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音性耳聋,从事强噪音机械人员,装载运输人员可能导致噪声聋
1、装载工作必须轻抬轻放,不得野蛮操作;
2、牵涉到产生强噪音的成品、半成品、制作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
完成,以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音。
3、尽量选用低噪音或有消声降噪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要设
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三、职业危害日常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向各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各单位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见表dro-04-01),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四、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及管理
1、各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各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五、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
| 适配人群 | 安全第一责任人,职业病防治主管,工程技术部门 | 使用场景 | 有毒有害作业,放射作业场所,急性职业损伤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得职业病,想提前防住、控制住、清掉危害,让干活时更安全健康。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员工和分包商人员,管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防治部门干活,比如检测、体检、建档案、培训;工程部门编防护措施。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隐瞒危害不告诉员工;不能让有禁忌症的人干有毒有害活;不能拆防护设备;不能把危险活包给没防护条件的队伍。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做一次体检和环境监测;防护用品要配齐并检查;没做到就警告、罚款、限期改;防治部门每月查,安监部门每季查,年底汇总分析。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 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 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
| 适配人群 | 职业健康管理员,车间安全员,诊断资质医师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诊断,急性中毒处置,尘肺病统计 |
|---|---|---|---|
| 制定目的 | 怕职业病悄悄害人,想早点发现早点防,保护大家身体,让干活更有力气。 | ||
| 适用范围 | 各车间、部室,管职业病发现、上报、汇总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专人盯上报,领导小组管总,安全环保部收材料,工会一起查原因。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漏报,不准拖着不报,不准假造改数据,不准拦着别人报。 | ||
| 检查与监督 | 办公室每月收材料,年底前交两份报表,没按时交要被问为啥,查出来造假要重说。 | ||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劳动卫生状况和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以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各车间、部室发生职业病一律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兼)职业人员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电话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并会同工会、事故发生车间、部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填写《急性职业性中毒个案调查表》,报送卫生监督部门。
第五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负责出具诊断报告。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尘肺患病情况》和《职业中毒患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第八条、职业病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车间、处室、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执行本办法。
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
| 适配人群 | 炼焦操作工,防毒面具佩戴者,除尘设备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焦炉作业,密闭空间,煤场扬尘 |
|---|---|---|---|
| 制定目的 | 防煤尘、co、苯这些毒害东西伤人,让工人少得病,身体好点,公司也能顺当运转。 | ||
| 适用范围 | 焦化厂里干活的人,管煤尘、一氧化碳、苯、煤焦油、焦炉烟气这些有害物。 | ||
| 职责分工 | 安环科牵头定规矩,车间主任盯现场执行,班组长天天查防护用品戴没戴,安环科每月抽查记录。 | ||
| 禁止行为 | 不许不戴防尘口罩进煤场,不许没检测就进密闭罐子,不许co浓度超了还硬干,不许苯浓度高了不通风。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培训一次,安环科月底检查记录本,没培训扣当月绩效,防护用品发不到位罚责任人200元,设备漏检停岗三天重新学。 | ||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生产范围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二、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三、有毒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控制措施
1、煤尘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尘物理性质、煤尘对人体的危害、尘肺病的发病机理、防止煤尘伤害人体的措施;
2)煤场、路面采取喷水控制扬尘;
3)炼焦煤破碎岗位设置除尘器,改善作业环境;
4)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5)职工配发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劳动布工作服、翻毛皮鞋、洗衣粉、毛巾、肥皂,做好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工作场所煤尘监测及评价制度;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尘肺职业病的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2、co(一氧化碳)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co物理性质、化学性质;co人体中毒机理;co中毒后的抢救措施;co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检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实时检测作业环境中的co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4)接触co岗位配置co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5)进入塔、罐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方可作业;
6)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苯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苯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苯对人体中毒机理;苯中毒症状;苯中毒后的抢救措施;苯的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接触苯的岗位配置防苯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4)进入塔、罐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5)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7)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4、煤焦油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焦油的理化性质;煤焦油对人体中毒机理;煤浇焦油中毒症状;煤焦油中毒后的抢救措施及防护机能;
2)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同时,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进入机械化澄清槽、电捕焦油器等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4)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6)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5、焦炉烟气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焦炉烟气的物理性质,焦炉烟气对人体的危害,焦炉烟气的发病机理,防止焦炉烟气伤害的措施;
2)通过消烟除尘车、自然通风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3)维护好除尘设备,保持设备正常有效运行,控制焦炉烟气逸散。
4)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5)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烟气的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