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电工,电气工作负责人,安全用电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用电审批,低压带电作业,电气设备安装 |
|---|---|---|---|
| 制度目标 | 防止施工现场出电气事故和人被电到,让大家用电更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工程部管审批,安监部查安全,监理单位监督执行,施工单位自己建机构管用电。 | ||
| 核心条款 | 要办用电手续才给电;设备材料必须合格;不准转供电;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带电作业要有人盯、办票、绝缘好。 | ||
| 执行要求 | 没手续不供电;没机构不供电;查出问题马上停供;电工无证不能干;安监和监理随时检查;发现违规就罚或取消资格。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供、用电管理,规范各级供、用电行为,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和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
第二章 施工供、用电管理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办理了正式用电手续的施工单位,才允许正式用电,并将用电批准手续交监理单位。
第五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要求将该机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类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以文字形式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理单位。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不予供电。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各用电单位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监察部及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有权停止供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
第十条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查证上岗监督。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三)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四)取得经施工单位培训、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的特殊工种岗位证。
(五)各施工单位用电设施的安装必须办理用电申请表,并经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二)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到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三)要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四)要有专人监护。
(五)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施工用变压器应装设在不得低于0.5m的高台上,周围应装设不低于1.4m的栅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第十六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得低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第十七条 一切用电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中性点接地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接地保护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基建工程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负责人,基建部门主管,项目法人代表 | 使用场景 | 工程报建,拆除施工,管线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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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目标 | 让工地干活更安全,别出事,保护工人不受伤,也保护学校财产。 | ||
| 职责分工 | 基建处是主责人,要给资料、管预算、审方案、报备案、查现场、盯整改。 | ||
| 核心条款 | 不准压工期,不准乱指使,不准买不合格防护用品,拆楼前得提前报备材料。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交安全资料,拆楼前15天报备,检查发现的问题马上改,出事立刻上报,记录要天天写。 | ||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院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建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定期对基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区域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意见,抓好落实。
四、对出现责任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应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入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基建工程质量与安全
| 适配人群 | 基建管理小组,施工单位技术员,监理单位人员 | 使用场景 | 医院基建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进场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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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目标 | 管住基建质量,防止偷工减料,避免出事故,让房子盖得安全又牢靠。 | ||
| 职责分工 | 院领导牵头,总务处盯进度,工程技术人员查技术,纪检监督员管廉洁。 | ||
| 核心条款 | 隐蔽工程必须签字才能进下步,材料要质保书 复试,三材抽样要持证人见证。 | ||
| 执行要求 | 每道工序留记录,问题当天报、三天内定方案,整改完再验收,不签字不准干下步。 | ||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6、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二小基建工程、维修
| 适配人群 | 校务会成员,基建负责人,维修主管 | 使用场景 | 基建立项,维修申报,招标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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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目标 | 让基建和维修更规范,把好质量关,不让工程出问题。 | ||
| 职责分工 | 校务会管小维修,教育局管大工程。计财科审钱,纪检审计一起盯招标。 | ||
| 核心条款 | 先报批再动工;大工程必须招标;小维修要校务会定方案;专款专用不挪用。 | ||
| 执行要求 | 每步都要留记录,招标过程全程公开,维修预算得讨论通过,结算必须经计财科审核才付款,谁签字谁负责。 | ||
义仰二小基建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质量是基建工程的生命线,整章建制、规范管理、为基建执行监督和把好学校建设项目质量关提供制度保障。
(一)报批程序
学校凡是有新的基建项目或维修项目,都必须先规划,再报区教育局批准,然后再建设。
(二)根据项目的大小,金额的多少来规定审批权限:
1、新建工程、大面积的维修工程,必须报区教育局,实行公开招标,在区教育局、经委、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按有关程序定好工程建筑队。在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中做到五个真正落实:
1)真正按学校工程的要求来挑队伍。
2)真正全面考察了解参加投标的每个施工单位。
3)真正是先投标后定施工队伍。
4)真正是通过招标过程中为学校争取到优惠条件。
5)真正是按照招标条件和施工队伍投标的承诺去检查监督质量和工程结算。
2、小面积、零星的维修工程(5万元以下),在区教育局的监督指导下,由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先由维修人员做出预算,由校务会集体讨论,定下方案,上报区计财科,经批准方可实施。
(三)经费处理
1、区教育局拨入的基建工程项目专款,存入学校户头的专款专用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最后经费审计,按计财科要求审批、结算。
2、由学校自行决定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的决算送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再由学校到中心结算支付。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基建工程交通安全
| 适配人群 | 基建安全管理员,门卫执勤人员,施工单位道路维护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道路养护,大件运输通行,地下管网开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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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目标 | 管好工地路上的车和人,防止出事,让施工顺顺利利。 | ||
| 职责分工 | 基建办安全组管大方向和日常检查;门卫管进出车辆;各施工单位修自己那段路。 | ||
| 核心条款 | 路不能乱挖乱占,车要慢开、不超载、不酒驾,运货要盖严实,车轮要冲洗干净。 | ||
| 执行要求 | 安全组不定期查,门卫盯进出,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车和路;违章当场罚,连带罚单位;罚款三天内交,不交就从工程款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证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程承包项目建设中的所有单位及人员,同时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内的所有道路及附属设施纳入此管理范围。
第三条 引用标准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组是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施工现场道路交通安全的宏观管理和规划。
2、负责现场施工道路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存管理资料,并负责监督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配合施工现场门卫岗位的管理。
第五条 门卫职责:负责管理进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车辆验证放行和现场秩序。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施工道路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路面完好、整洁,破坏的路面及时修复,使路面及两侧无杂物、无堆土、弃土。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道路管理
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平坦、坚实、路面整洁,形成环网状,并具有排水措施(如雨水井及排水管道或道旁临时排水沟),确保不发生积水现象,同时严禁在路基、路面上进行排水。
2、施工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断或截断,因施工需要开挖阻断路面时,应事先征得基建管理部工程处和基建办安全组同意,同时将开挖的位置、范围、开挖时间、完工时间书面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要设置警示标志及护栏,夜间应设红灯示警。道路施工后要予以恢复,由基建管理部工程处和基建办安全组进行验收,恢复通行。
3、道路开挖前,应确认地下无管网设施(如电缆、水管线、通讯电缆、接地线等)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未经确认的,视为违章开挖,此条款主要是为了杜绝发生断水断电事件而设定的。
4、因施工需要从地下穿管通过路面时,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经计算后确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基建管理部工程处和基建办安全组审核。
5、履带车横跨路面时要配备橡胶带或木板,以防损坏路面,橡胶带和木板的强度应经计算确定,以不损伤路面为依据,通过后立即清除过路保护设施。
6、重型压路机械及超重件、超宽件、超长件运输机械进厂路线,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指定的路线通行,并作好各项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对造成道路及地下设施损坏的由当事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7、运输易散、漏物品时,要保证运输车辆的严密性。
8、严禁在路面、路基上进行与路面养护无关的一切施工。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损坏路基和路面的,除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外,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10、路面施工养护期间,行人、车辆必须绕道行驶。
11、所有施工区域进出主干道的支道,应敷设一定长度的碎石路面,同时对装有可能引起飞尘的货物,加盖防尘油布,保证车斗严密、无泄漏;进出现场的车辆由专人负责冲洗车轮,监督车斗的泄漏情况,确保现场内外道路的平整清洁,无泥泞和尘土。
第八条 交通管理
1、包铝热电部基建办按对道路的编排进行路标或导向标志牌的制作。
2、根据施工现场道路的实际情况设计交通指示标志及限速标志(如在道路转弯、车辆频繁交叉地段设置醒目的交通警示牌和限速警示牌,并在弯路处增设反光凸镜),交通指示标志参照道路交通法规执行,危险区域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限速15km/h,生活区、办公区、弯路处及大件运输时限速5 km/h。
4、为了保证道路畅通,施工道路不得任意占用,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或土方等,不得在禁停路段随意停放车辆,不得在路面、路基上晾晒物品。确因施工需要临时阻断通行的必须提前24小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设立路障,否则按违章占道处理。
5、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持证上岗,为了统一管理,各单位需到主管交通的部门凭驾驶证原件办理内部准驾登记手续,以备查验。
6、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是机械性能良好、安全(制动)性能可靠、灯光良好、尾气排放符合地方规定的车辆,同时必须是经过地方交通部门技术监检的车辆,属于工程方面的(没有公安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各类翻斗车、铲车、三轮车、四轮车等),也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和技术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并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7、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8、自行车由各单位自行编号管理。
9、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禁无证和超范围驾驶;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严禁车上人货混装;不准加挂拖车。
10、车辆行驶、停放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限速行驶、文明驾驶、按规定停放,驾驶人员进出现场,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指挥和管理,并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各项指令和规定;厂内车辆进出凭通行证和物资放行条;来访、联系业务、送货的车辆凭驾驶证在门卫处登记,按指定路线和场内规定行驶;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出具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任何车辆不得硬闯大门。
11、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施工现场的单位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长期通行证,出入时放在车辆正面明显处。
12、车辆通行证、驾驶证只限本车本人使用,严禁外借;任何人不准为非现场单位车辆和人员办理车辆通行证。
13、行人、车辆必须爱护道路两旁的安全标志、树木等其它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者要严肃处理。
14、自行车、脚蹬三轮车不许载人,严禁用机动车牵引自行车和骑自行车牵引自行车,骑自行车不得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15、探亲家属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16、进入生活区、办公区的车辆,应走指定的路线。
17、施工进场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般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重大交通事故或特殊情况可报当地交通部门处理。
1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送货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受货单位就是安全责任主体。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违反道路管理和交通管理制度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现场处罚和连带处罚两种;外来车辆和纯属当事人个人违章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现场处罚;属管理不到位的,对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处连带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违章时,属当事人责任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属连带处罚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将违章通知单递交单位主管部门;违章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包铝公司财务部缴纳罚款;凡不按期交款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通知财务部在该单位工程款中加倍扣罚。
第十三条 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检查人是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检查人不定期对交通管理情况及现场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施工道路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发现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要及时反馈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组。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