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环保部,单位负责人,机电部 | 使用场景 | 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 制度目标 | 想搞清楚事故为啥发生,吸取教训,防止再出事,把管理流程和责任写明白。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环保部管所有事故,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机电部查设备事故,保卫部查火灾爆炸,车辆部查交通事故。 | ||
| 核心条款 | 事故分责任、非责任、蓄意三类,有火灾、爆炸、交通、设备、污染、中毒、险肇等类型,按伤害程度分轻伤重伤和不同等级伤亡。 | ||
| 执行要求 | 出事马上报告抢救,保护现场不能乱动,1小时内报集团公司,调查要查清原因责任,写报告签名提交,处理要教育人落实措施。 | ||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宣钢公司工伤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工伤保险专员,医疗协调员 | 使用场景 | 工伤事故处理,职业病诊断,劳动能力鉴定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伤流程清楚点,大家知道受伤了能拿啥,公司和员工各自出啥钱。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管医疗和康复;财务科管交钱、办赔付;安环部管事故认定;都得一起处理工伤争议。 | ||
| 核心条款 | 按时交保险费;出事马上报;按标准认定是不是工伤;不能酒后、犯罪、自残这些情况算工伤。 | ||
| 执行要求 | 出事24小时内口头报,8小时通知主管;30天内提交书面认定申请;治疗先由公司垫付,后来报销;所有材料要齐,缺了不行。 | ||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伤保险工作流程,明确员工工伤期间享受的待遇及公司、部门、员工三方需承担的费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3、管理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财务科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环保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科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2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1.3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整治。
4.2工伤认定
4.2.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节。
4.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2.3员工有前款第(1)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色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3工伤报告
4.3.1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轻伤事故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向安全科汇报,重伤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汇报。
4.3.2发生事故在进行口头报告后,应尽快形成书面的初步报告。
4.3.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领导应在8小时内通知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
4.4工伤事故的确申报
4.1.1工伤事故的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告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候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4.4.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b)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申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e)申报员工因公死亡,要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4.5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结论按县劳动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执行
4.6劳动能力鉴定
4.6.1工伤员工经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6.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取《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池州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终结期满和辅助器具确认表》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
4.6.3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b)《宣光市劳动能力鉴定表》
c)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诊断证明书;
e)*光片或ct报告单。
4.6.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执行。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池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协议医院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部门同意才能转院治疗。
4.7.2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7.3工伤员工就医时,由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不含老伤复发在外就医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治疗的费用报销。
4.8残疾补偿金的申领
员工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领相应的残疾补偿金。
a)鉴定为残疾5~10级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b)鉴定为残疾1~4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残疾退休工伤保险待遇。
c)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机械工岗位伤亡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技部门人员,车间班组长,企业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事故,设备故障伤人,作业环境致害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工伤事故的上报、查原因、处理这些事。让工人干活时少出事,更安全点。 | ||
| 职责分工 | 安技处负责查事故、写报告;部门领导要报事故;厂领导管重伤死亡事故;市劳动局管验收。 | ||
| 核心条款 | 轻伤24小时内报安技处;重伤死亡四小时内报市里;现场不能乱动;要画图拍照。 | ||
| 执行要求 | 出事马上保现场,按时间报给不同部门。调查要写清时间地点人和原因。改进措施要专人做、限期完、安技处验收。结案后财务按表报销。 | ||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
——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技处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
第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查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八条
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技处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他费用及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第十二条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热电厂伤亡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教处人员,厂级安全主管,生产部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工伤事故处置,事故分级响应,现场应急救援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工伤事故,少出事,出了事快处理,赔得明白,大家心里踏实。 | ||
| 职责分工 | 安教处收报告、报上级、存资料;厂领导组织调查;技术生产工会一起查原因;财务管报销;企管处存其他材料。 | ||
| 核心条款 | 出事马上报,轻伤三天内交表,重伤立刻上报;按死伤人数分四类;查清原因才算完;赔偿照国家工伤标准来。 | ||
| 执行要求 | 现场人先救人保现场,安教处接报后转领导,部门自己填表交三份,重伤必须马上打总公司电话,调查报告要写清楚,防范措施得落实到人,月底前归档。 | ||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幼儿园预防拥挤踩踏事故
| 适配人群 | 带班教师,保育员,值班领导 | 使用场景 | 早操午操,上下课,放学离园 |
|---|---|---|---|
| 制度目标 | 防止小朋友上下楼时挤在一起摔倒,保护大家安全,让每天活动都顺顺利利。 | ||
| 职责分工 | 园长总负责,值班领导盯楼层,老师和保育员分前中后护送,谁带班谁管好自己班孩子。 | ||
| 核心条款 | 错开活动时间,靠右走扶手,不追不跑不推不闹,滑倒要停步,听老师指挥下楼。 | ||
| 执行要求 | 每天上下楼、做操、放学都要照着做,老师必须在场盯紧,每周检查楼梯灯和扶手,每月演练一次应急流程。 | ||
幼儿园预防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管理制度
为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教育部、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园师生上下楼道安全通畅,预防幼儿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经我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方案:
1.在幼儿早操、午操活动时,小班和中、大班分开时间段活动,中、大班先活动,三楼上的班级尽量在本层活动平台活动,其他班级按照先后顺序分别从不同的楼梯上下楼,2位教师和保育员分别在前、中、后护送幼儿,靠楼梯的后边上下楼,并抓好扶手。小班幼儿分开时间段上下楼,集体活动后,让楼上的班级先上楼,教师耐心地护送孩子,教育幼儿保护好自己,排队时不能碰前面幼儿的衣服,不能拥挤,和其他幼儿保持一定的距离,眼睛向前看,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地上下楼。班级户外活动时,带班老师和保育员配合照看好幼儿,有序地上下楼。
2.上下课及放学期间,幼儿园的值班领导和教师必须全力以赴,分工协作,分布在每一层楼梯的事故易发部位,进行疏导、管理和保护工作;
3.在教学楼楼梯间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告诫幼儿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遵守秩序;
4.不准在楼内进行摸高、登墙、爬窗户等活动;
5.让孩子在自己的视野范围内活动,不准在楼梯及走廊上追逐打闹,不准在楼梯走廊或者教室内开易发拥挤的玩笑;
6.不猛跑,不追赶,不拥挤,不喧哗;
7.若上下楼梯时前面突然有幼儿滑倒,教师告诉后面的幼儿必须立即停步;
8.一旦发生拥挤现象,幼儿必须无条件地听从领导和教师的安排顺次下楼;
9.定期检查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幼儿园开展大型活动、早操、午操时排队适当错开时间,安排专人指挥,避免幼儿拥挤,在确保幼儿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快、静、齐。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职业危害事故
| 适配人群 | 车间负责人,综合部长,救援小组组长 | 使用场景 | 职业危害事故,生产现场紧急,重大职业危害 |
|---|---|---|---|
| 制度目标 | 出了事马上报,别拖着。让领导和安监局快知道,好救人、查原因、少损失。 | ||
| 职责分工 | 现场人第一时间报车间或综合部;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马上告诉王德风;王德风1小时内报柏总和安监局;综合部存档案。 | ||
| 核心条款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晚;报告要写清时间地点部门伤害情况;救援要快,选懂救护的人上。 | ||
| 执行要求 | 发现人立刻口头报;车间或综合部马上转报;王德风1小时内书面报;综合部存档;救援小组由综合部长带队,柏德秋李翠元去现场救。 | ||
一、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报告;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应当立即报告王德风;王德风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柏德禄和道外区安全监管局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事故档案由综合部负责长期保存;
二、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生产现场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车间负责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综合部长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小组,救援小组设在综合部,由救援小组组长(综合部长)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事故附近选择安全地点,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柏德秋,李翠元)担任。
3、各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要在指挥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援工作。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食品公司事故
| 适配人群 | 危化品操作员,酒精工序工,动火监护人 | 使用场景 | 危化品操作,酒精清洗作业,设备动火检修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知道危险东西怎么防,出事了咋处理,别瞎碰化学品,别乱动火,用电小心点。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管检查和灭火器材;生产部管动火审批;操作工自己戴好手套眼镜;领导要签字才准动火。 | ||
| 核心条款 | 用危险品必须两人一起、戴护具;酒精区严禁烟火;不准穿拖鞋上班;触电先断电再救人。 | ||
| 执行要求 | 新员工进厂先学安全;动火前停生产、配监护人;每天查设备是否漏;冲洗伤处要30分钟以上;发现隐患马上报。 | ||
食品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劳动者个人生存和发展必需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企业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以确实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利益,为全体员工了解本企业安全防范的重点和要求,特别区域及危害物品及防范方法和措施,制定事故的隐患消除及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防护
1、氯乙酸、液碱、盐酸的使用防护
(1)使用时必需按规定戴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确保专人负责管理。
(2)使用和运送氯乙酸、液碱、盐酸时必须两人以上,非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
(3)用桶装运时必须加盖,不得使用破、漏的包装物、桶,防止物品泄漏。
2、应急处理和措施
发生氯乙酸、液碱、盐酸溅滴到皮肤上时,不论什么部位,伤害范围的大小均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不得擦抹,以免扩大受伤面积,冲洗至无灼伤感。
(1)液碱灼伤: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30分钟以上,然后用稀醋酸或2%硼酸溶液擦灼伤部位,使其中和,严重的应及时送往医院就医,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2)氯乙酸、盐酸灼伤:先用大量清水冲洗30分钟以上,后用石灰水或棉籽油和石灰水的混合物涂抹伤处,严重的应及时去医院治疗,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二、酒精的使用、储存和管理
1、酒精在生产过程中主要用来清洗产品,使用量很大,由于酒精易挥发,所以在生产车间的空气中酒精气体的浓度很高,在气温较高时更高,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防火工作。
2、安全科必须根据隐患程度、范围备好不同数量的灭火器材与灭火设备。
3、在生产车间酒精存放点和仓库为重点防火区域,必须严、严禁烟火。
4、动火:由于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必须动火,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经安全科领导和生产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申请时间内动火,动火前必须停止动火区域的生产,由安保科指派监护人到现场做好一切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监护人在现场要紧密监护,不得私自离开,当班生产人员也要现场监护,不的离开动火现场,动火结束,做好一切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工作。
三、安全用电:
1、不得穿布鞋、拖鞋或赤脚上班。
2、禁止非电工修理电器和拉接零时线。
3、及时更换破损电器及零部件,禁止使用不合规定的保险丝(熔断器)。
4、正确开关设备,潮湿的手不得开关已破损的电器开关。
5、发现开关带电,立即切断电源,马上通知电工修理。
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干燥的木棒、竹竿、塑料棒等将电线挑离人体,不得去拉触电者的身体。
7、触电者的救护:轻度触电一般无大的影响,如感不舒服可去医院诊断;如触电者已昏迷但未停止呼吸,让他静卧地上压其人中穴,同时马上打120送医院治疗;若触电者已停止呼吸,立即送医院抢救,若暂无救护车辆可让其仰卧于通风的地方并对其实施人工呼吸。
四、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1、设备泄漏
设备泄漏是引发化工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设备泄漏与设备设计、设备材料、检修质量及工艺特点有直接关系。设备泄漏有三个因素:受热影响、受载荷影响或材质性能下降。
2、违章动火(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及点燃明火等)
化工企业在生产、检修过程中经常需焊接、切割作业,如不安规定作业,而违章动火,引发的火灾占很大的比例。违章动火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领导违章指挥。为了生产、检修进度,一些领导不顾或忽视安全规定,在不具备动火的条件下指挥人员动火。
第二、职工盲目动火。有的员工不熟悉动火管理规定,或存在侥幸心理,不办动火手续,不采取措施清除易燃物,在不具备灭火器材、无人在现场监护的情况下,盲目动火,引发火灾。
3、错误操作
由于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复杂、操作工艺要求高,这就给操作带来难度,进而因错误操作引发火灾。
错误操作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差,不按工艺操作等。
本企业因因错误操作而极易引发火灾的部位是中和岗位。中和后必须隔10分钟在漂白,否则就会引起燃烧。
安装、使用不当,器材质量差,设备线路老化,防雷、防静电设施不全等电气故障都能引发火灾。
五、自燃
由于生产中高温高压,时温度达到某些物质的自燃点,而发生自燃引起火灾。
(五)火灾的预防
一、防火安全教育
职工在进厂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了解本企业防火重点区、主要防火手段、容易发生火灾的原因、防止火灾的方法、遵守操作规程等。
二、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时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均处在完好状态、在重点防火区域要防止碰撞发生火花造成火灾。
三、提高生产操作技能水平
一是加强职工的工艺操作纪律,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二是正确控制温度压力配比流量,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四、控制火源
火源是发生火灾的三个必要条件之一,控制火源是预防火灾的有效措施。化工生产火源繁多,如明火、高热物或高温表面、电器火花、静电火花、冲击、摩擦、高温、压缩等。
明火的控制:建立严格的明火使用及管理制度,杜绝不必要的你、明火在厂区出现,加强检修动火管理,杜绝各种违章动火现象,加强设备的润滑保养,加强其他火源控制。
五、化学危险性管理
在生产车间加强通风管理,促使化学可燃物质的空气含量在其爆炸极限之内,在生产过程中通常可采用通风转换手段,对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物质,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
六、如发现火警,要立即截断电源、可燃气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七、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安全防范做到"三抓"
1、早抓
就是要全体职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积极主动抓好安全防范、防火工作制度化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经常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真抓
就是对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认真抓落实、勤检查、勤抽查、勤反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出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处理,决不迁就。
3、严抓
安全就是经济效应。对所发生的事故坚决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绝不心慈手软,对事故隐
患做到一查到底及时清除,对那些屡教屡犯的违规人员,一定做到快查、快办、快罚,是每个职工重视防火工作,自觉消除火灾隐患。
我们要深深体会到安全工作没有终点,只有起点,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一刻不能有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我们将始终像对待自己生命一样对待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做到更好跟安全。
(六)火警的处置
1、出现火警立即切断火警区域电源,撤退无关人员,发出火警信号。
2、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抢救,情况严重立即向119求助。
3、烘房发生火警,应先关闭真气阀门和电源,一般情况下,用水灭火。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事故调查员,生产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预防 |
|---|---|---|---|
| 制度目标 | 管住事故这事,快点报、快点查、快点处理,别再出事了。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管,各单位自己报自己查,领导要盯紧。 | ||
| 核心条款 | 出事马上报,数据要准,调查要实,处理要快,不能瞒不能拖。 | ||
| 执行要求 | 事发后一小时内口头报,24小时内交书面材料,安全部门三天内启动调查,结果要公示,大家可监督。 | ||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特点而制订,适用于集团公司内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事故
| 适配人群 |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事故处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 |
|---|---|---|---|
| 制度目标 | 出了事故不能糊弄过去,要查清原因、教育大家、防住再犯。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自己处理小事故,报集团备案;大事故要集团批;上级觉得严重可直接管。 | ||
| 核心条款 | 事故得按“三不放过”来办;瞒报谎报、不整改、乱指挥都要被罚。 | ||
| 执行要求 | 出事后马上查,该处分就处分,依据是奖惩条例和合同;企业定方案,集团审或备;有人监督落实情况。 | ||
第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 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
1. 一般事故由企业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2. 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处理。
3. 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公司事故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车间主任,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操作,设备故障,质量异常 |
|---|---|---|---|
| 制度目标 | 出了事赶紧救人救东西,别让小事故变大,查清楚为啥出事,以后别再犯。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委员会管总,生产部管设备和质量事故,总经理管赔钱和处分,办公室执行处分。 | ||
| 核心条款 | 事故分重大、一般、微小三档;出事马上报,不能拖,不能瞒,要开会分析原因。 | ||
| 执行要求 | 出事立刻口头报,再补书面材料;安全委员会牵头查,部门配合;每月汇总事故情况,存档留底;谁瞒报谁负责。 | ||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为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扩大,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包含了对本企业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管理。
三、事故管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8.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1.重大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微小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三)事故的报告程序
1.微小事故发生后报告程序立即报告立即报告处理完毕后
当事人或现场班组长部门主管企业安全委员会
1.一般事故发生后报告程序
立即报告立即报告立即报告
当事人或现场班组长部门主管企业安全委员会总经理
2.重大事故发生后报告程序
立即报告立即报告立即报告立即报告
当事人或现场班组长部门主管企业安全委员会总经理安监局、公安、环保、中小企业办等部门。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总经理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2.凡发生事故,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3.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4.不论事故大小,总经理或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事故部门处理,报企业安全委员会备案。
5.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6.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7.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检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8.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9.各主管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四、相关文件
《事故档案》《事故台账》aq-bzh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