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
| 适配人群 | 市场部经理,市场部副经理,业务员 | 使用场景 | 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应收管理 |
|---|---|---|---|
| 制度目标 | 让市场部管得更顺,客户关系稳住,其他部门干活不卡壳。 | ||
| 职责分工 | 经理管全面,定计划盯执行;副经理帮着干,管考勤和报表;业务员开发维护客户;收款员收钱对账;订单员理单核单。 | ||
| 核心条款 | 客户谁先联系归谁,不准抄别人资料;不能私自降价、免单、改结算;拜访要记录,手机要开着。 | ||
| 执行要求 | 所有操作按流程走,填单子要签字留底;每月统计回款和客户反馈;违规罚款,写错漏报要担责;领导不定期查,月底交报表。 | ||
第一节 总则
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 市场部职责
第一条 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 负责公司配送范围内的业务开发。
第三条 负责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负责所管辖客户应收款项的回笼。
第五条 负责仓储客户的订单整理与核对工作。
第六条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节 市场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 主持市场部全面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不断提高部门服务水平。
第二条 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
第三条 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 全面熟悉、掌握市场动态,努力开拓市场。
第五条 督促、检查部门人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第七条 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四节 市场部副经理(助理)职责
第一条 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 熟悉本部门各工种的职责及操作规定。
第四条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量统计、以及工资汇总。
第五条 负责每月营业额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六条 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第七条 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整理工作。
第八条 及时发现、处理部门的各种问题。
第五节 业务员职责
第一条 服从领导的安排,按业务操作规定作业。
第三条 负责客户的开发工作及所管辖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协助收款员收回所管辖客户的应收款项。
第六节 收款员职责
第一条 服从领导的安排,按收款操作规定作业,按期完成公司规定的收款任务。
第二条 负责客户运输清单的打印及应收款项的核对、收回。
第三条 负责核实客户提出的应收款项质疑,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负责定期对帐款收回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协助业务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七节 仓储订单整理员职责
第二条 负责仓储客户订单的整理工作。
第三条 负责与客户、仓储仓库之间订单的核对与查询工作。
第八节 业务操作规定
一、开发客户
1、业务员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客户资料。
2、若业务员之间在开发客户时发生重叠,以第一时间联系人为准。
3、不得抄袭他人的客户联系资料,不得将其他业务员管辖的客户据为已有。
4、对待任何客户来电或来访,都应积极、热情地接待。
5、对于有意向合作的客户,应将有关客户的详细资料上报部门领导。
二、拜访客户与洽谈业务
1、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发送、传递公司资料与信息,做好记录,并保持联系,必要时上门拜访。
2、有新进客户或要求改变结算方式的客户,经办人需填写《新(重)进客户操作通知单》。《新(重)进客户操作通知单》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存根由本部门妥善保存。
3、不得擅自做主承诺客户免费、降低运价或改变结算方式。
4、外出拜访客户,需实事求是,并做好记录。不得拒绝客户的拜访要求。
5、时刻保持手机畅通。
三、维护客户
1、尽最大努力满足客户要求,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2、客户要求上门提货,且符合我公司提货条件的,经办人填写《提货通知单》,交调度员签字确认。
3、不得答应以现金结算客户的欠款,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填写《同意欠费通知单》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存根由本部门妥善保存。若客户在承诺日期之内未交付欠款的,须负责收回。
4、对待任何客户,都应积极、热情地服务。
5、客户有特殊操作要求或运价需调整时,应填写《部门信息联络处理单》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存根由本部门妥善保存。
6、应及时通知客户其所占用的仓储面积,并收取仓储费。
7、定期填写《流失客户分析表》,分析客户流失原因,尽最大努力挽留客户。
8、定期回访客户,请客户配合填写〈客户满意程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公司操作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并反馈至部门领导。
四、积极配合收款员的催款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五、处理超过业务员权限之外的日常业务,需请示部门领导。
第九节 收款操作规定
一、定期打印《托运清单列表》,并及时送达客户。
二、将客户的点数费、仓储费、装卸费等费用,一并计算到此客户的总费用中,并请客户予以确认。
三、对于客户提出的理赔、扣款等要求,与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做好书面记录,注明事由与扣除金额,并报告部门领导,不得擅自减、免客户费用。
四、不得同意客户推迟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
五、按照与客户确认的金额开具《公路运输发票》,并负责催收帐款。
六、每月初对上月应收帐款及已收帐款进行统计,交部门领导。
第十节 仓储订单整理操作规定
一、认真与客户核实其订单与送货单的内容。
二、按各收货单位的要求整理单据,并填写《订单整理表》传真至仓储仓库。妥善保管《订单整理表》,便于仓储人员查找核对。
三、将整理好的订单与送货单放在指定位置,便于仓储人员索取。
第十一节 对于违纪现象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操作规定作业的,每人/次罚款10元,若产生经济损失的,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每人/次罚款5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擅自答应客户降低运价或免费托运,则造成的差价由本人承担。
2、擅自答应无理由扣款,则损失部分由本人承担。
3、擅自答应客户以月结类方式结帐的,则每月产生的应收款项由本人负责收回;若无法收回的,则由本人赔偿。
4、有意窃取其他业务员客户资料,将他人客户据为己有。
三、谎报外出访问客户,按旷工处理。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市场
| 适配人群 | 小商品商户,市场摊主,经营户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市场经营,商位装潢,上货管理 |
|---|---|---|---|
| 制度目标 | 让商户文明规范做生意,环境干净好看,市场不乱不危险。 | ||
| 职责分工 | 市场管理部门管监督考核,物业公司管卫生保洁,商户自己管摊位前后卫生。 | ||
| 核心条款 | 不能乱扔垃圾、不能占道经营、不能卖假货、不能私拉电线、不能改消防设施。 | ||
| 执行要求 | 每天早上六点半到七点半上货,八点到七点营业,卫生三包要签责任书,每月消杀一次,违规按次数处罚。 | ||
为了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及市场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一、小商品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依法纳税。
(二)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热情服务,文明待客,不准在市场内大声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维护市场整洁,自觉遵守卫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洁,不准在墙上随意涂写、张贴、钩挂、钉牌,自觉爱护场内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瓜皮、果壳、纸屑和乱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对商位进行装潢,必须先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
(七)不得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从事下列活动:
l、涉毒活动;2、赌博活动;3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其他淫秽物品;5、酗酒闹事;6、销售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经营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防失窃。
(九)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1、使用明火;2、禁烟区内吸烟;3、焚烧;4、燃放烟花爆竹;5、其他不适宜场内进行的活动。
(十)场内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如确需进行改造的,须先报请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1、损坏建筑结构;2、改造电气线路;3、进行室内装修;4、其他破坏房屋设备、设施的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品经营管理办法》,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市场,打火机、气体、摩丝等样品必须空罐陈列。
(十二)应当爱护市场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签订“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书,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二、小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一)凡销售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规范有序。
(二)出样商品必须整齐美观,不得超出营业房前规定范围,网格、泡沫板、铁架等出样工具不得在营业房前使用。
(三)做到诚实守信,买卖公平,礼貌待客,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设置商品广告、灯箱,进行广告宣传的经营户,应向市场管理部提出申请,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行。
(五)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小家电等。严禁小吃、饮食、水产、肉食禽蛋等农副产品进场交易。
(六)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三、小商品市场商品质量管理
(一)经营户要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对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质量,承担商品质量责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标识齐全。经销商品须有厂名、厂址、合格证,“三无”商品不得进场销售。
(三)承诺服务。零售、批发商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消费票据或信誉卡并详细填写,对所提供的服务给予相应承诺。
(四)售后服务。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户必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遇质量纠纷,应积极配合、服从市场质量管理部门的依法调解和处理。
四、小商品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物业公司承担并做好市场内外的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外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店铺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二)市场内外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市场经营户应将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物业公司统一外运。不得将垃圾随意扫地出门、乱扔乱放;严禁在商铺外任意理菜、洗刷、摆放杂物等行为。
(四)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场内外除害消杀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场消杀期间,经营户需全面配合。
(五)店铺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场安全管理标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需明确。
(二)市场内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三)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小商品市场设施管理标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三)市场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四)市场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五)市场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场作息时间与上货时间以及车辆管理
(一)进入小商品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小商品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经营时间上午08:00―晚上19:00点,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二)为了保持市场的有序,市场经营户上货时间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车辆管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4、为了保持农贸市场内外秩序,市场经营户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间进行上下货。
八、小商品监督考核管理
(一)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的证照情况、商品质量、卫生状况、商誉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制定了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四)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被处罚的经营户,给予通报批评。
九、对违规行为的整改措施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摊内垃圾不袋装和桶装,或不按规定置放的。
4、场内场外任意摊外设摊。
5、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第一次违规:严重警告;
第二次违规:停业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费用5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四次违规:全场通报批评,终止租赁合同,清除出场。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
1、短秤少量。
2、掺杂使假。
第一次:补足差额数,当面向顾客道歉并进行书面检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三)对在市场内打架和严重吵架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一次违规:停业整改3天,支付整改费用1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次违规:停业整改15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30天,支付整改费用3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次违规:赔偿一切损失,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如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直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a农贸批发市场
| 适配人群 | 摊档经营者,食品销售者,市场承租户 | 使用场景 | 农贸市场经营,食品销售监管,摊位租赁管理 |
|---|---|---|---|
| 制度目标 | 让市场买卖有规矩,食品吃得放心,顾客不被坑,摊主守法经营不乱来。 | ||
| 职责分工 | 市场管理办负责签合同、查证件、收钱、管卫生;商户要配合检查,交费,守规矩;监督部门发执照管许可。 | ||
| 核心条款 | 必须有证才能卖,食品要新鲜有qs标,不卖假货烂货,不缺斤少两,不占道堆货,塑料袋要明码标价。 | ||
| 执行要求 | 开业前办齐证件,每天收摊关电锁门,垃圾不乱扔,宠物不能带,摊位不转租,每月交费,每周自查,管理人员随时抽查。 | ||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档、铺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及时向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方可开业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摊档、铺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朽变质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其它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实行有偿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摊档、铺位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摊档、铺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
9.维护市场整洁,搞好摊档、铺位门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摊档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转租、转借和买卖摊档、铺位。转让、搭拼摊档、铺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开业计划和经营指导,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将商铺内的经营设施安装完毕,在开业前十日内将台档位经营设施准备妥当,否则,在开业之日造成无法营业的视为放弃其在本市场经营权,终止其租赁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由市场收回摊档、铺位。
11.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出市场,市场将保证金退还。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场管理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经营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摊档、铺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进摊档、铺位工作。
13.开展‘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根据市场管理规约予以处理;违法的则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x农贸市场
| 适配人群 | 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从业人员,市场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摊位经营,进货查验,卫生保洁 |
|---|---|---|---|
| 制度目标 | 让市场管得更顺,保护顾客不被坑,东西干净安全,摊位整整齐齐,大家守规矩。 | ||
| 职责分工 | 市场管理员负责发证、查卫生、抽检商品、记信用;经营户要办证、戴证、守时间、搞清洁;保洁员每天扫两次。 | ||
| 核心条款 | 必须有健康证和营业执照才能干;食品要标日期保质期;不准短斤少两;摊位不能乱摆;垃圾要装袋放桶里。 | ||
| 执行要求 | 每天早上六点前管理员到岗;摊主自己打扫摊位前后;每月三次督查四次整治;抽检不合格马上撤货;考核结果贴墙公示;乱停乱放扣车警告。 | ||
篇一: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篇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篇三:上岭桥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篇四:石碾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发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某市文化市场
| 适配人群 | 文化经营业主,演出团体负责人,电影发行单位 | 使用场景 | 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经营,电影放映许可 |
|---|---|---|---|
| 制度目标 | 让文化市场更规范,大家能看上好节目,买上好书,玩得开心又健康。 | ||
| 职责分工 | 文化局管演出娱乐,新闻出版局管书报,广电局管音像。公安管治安消防,工商管营业执照。 | ||
| 核心条款 | 不准搞黄赌毒,不准让小孩进夜店,不准超时营业,不准无证经营,不准卖违禁品。 | ||
| 执行要求 | 办证要15天内批完,检查必须亮证件,罚款要开票,违规要没收加罚款,严重就吊销执照。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 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色情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 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 图书报刊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四条 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十五条 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
第三十六条 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
第六章 音像制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八条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
第四十一条 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四)、(六)、(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
罚没财物管理按照《*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农贸市场
| 适配人群 | 市场开办者,摊位经营者,肉品销售户 | 使用场景 | 食品准入审查,活禽休市消毒,摊位合规经营 |
|---|---|---|---|
| 制度目标 | 让市场干净安全,东西不乱卖,不让坏东西进市场,大家买卖公平,顾客吃得放心。 | ||
| 职责分工 | 市场办的人管卫生、安全、检查证件;摊主自己守规矩、交钱、不乱堆东西;镇上派人监督整体运行。 | ||
| 核心条款 | 不能卖过期变质货,不能卖没检疫的肉,不能卖野味,不能乱摆摊,不能缺斤少两。 | ||
| 执行要求 | 每天有人查摊位和货,发现不对马上处理;设投诉站和公平秤;违规要交钱或停业;定期消毒、检测蔬菜农药残留。 | ||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江口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销售商品,在规定摊位范围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
8、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集镇治安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理,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请保留此标记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来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
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 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 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
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第四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规章制度 www.haoword.com)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城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城东农贸市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第五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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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配人群 | 农贸市场业户,蔬菜经营户,门面房承租人 | 使用场景 | 摊位调换,商品摆放,消防器材配置 |
|---|---|---|---|
| 制度目标 | 让市场干净整齐,大家买卖安心,不乱摆乱放,不干违法的事,不卖坏东西,不打架闹事。 | ||
| 职责分工 | 市场办公室管转租手续和违约金;市场所收违约金、暂存货物、收回摊位;卫生部门查蔬菜检测。 | ||
| 核心条款 | 摊位不能私转;商品不超线;不准赌博下棋;不准倒污水;不准卖过期食品;门市房要配灭火器。 | ||
| 执行要求 | 发现违规当场处理;违约金当场收;货物乱放就暂存;不合格食品直接销毁;整改不掉就停业;火情马上打119。 | ||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规章制度 www.)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城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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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农贸市场
| 适配人群 |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属地镇政府 | 使用场景 | 农贸市场开办,食品安全监管,市场日常管理 |
|---|---|---|---|
| 制度目标 | 让农贸市场管得更规范 | ||
| 职责分工 | 镇街政府牵头管,工商卫生等多部门配合管,市场开办者要守好食品安全关 | ||
| 核心条款 | 市场必须登记注册才能开,开办者要签质量保证书,查进货凭证,建经营台帐 | ||
| 执行要求 | 每天专人查凭证,定期检查台账,镇街组织考核评比,发现问题马上整治,各部门按职责盯紧各自块儿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云在指尖市场
| 适配人群 | 代理商,渠道商,股东商 | 使用场景 | 市场违规处理,团队管理冲突,媒体舆情管控 |
|---|---|---|---|
| 制度目标 | 让市场循环有序健康稳定发展,防止乱搞破坏秩序的事发生。 | ||
| 职责分工 | 管家负责举报确认,公司负责审核处理,原始股东也要守规矩。 | ||
| 核心条款 | 不能搞别的类似活动,不能诋毁公司,不能拉人去别家公司,不能发不实言论。 | ||
| 执行要求 | 举报要集体确认,公司审核属实就封号,短的10天,严重的永久封号,媒体曝光也要管。 | ||
为了规范市场的发展,让市场得以循环有序地健康稳定地发展,经所有原始股东商讨制定制度如下:
ø 公司各级代理商、渠道商、股东商 违规参与其他类似活动并严重影响团队管家,经管家集体举报确认,公司将对此类违纪行为给予严重处理,最短在平台上封号10天,严重的永久封号,在各种媒体上,诋毁公司,严重扰乱市场发展的,经部分管家举报确认,公司将给予个人永久封号,永远不得参与云在指尖的经营活动。
ø 管家不能因为个人纠纷而诋毁某个人,而故意捏造事实集体举报某个人,对这样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公司给予个人封号10天的处罚。
ø 对于公司原始股东的违纪,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公司将取消其股东商级别和股东资格
1、 经所辖会员举报,拉拢、利诱所辖会员从事同云在指尖电子商务公司相近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审核属实,确认其同时持有其他类似云在指尖公司的经营权或股份的
2、 在各种有影响力的受众媒体上,发表带有煽动性的、极具夸张性的、诋毁云在指尖公司信誉的不实言论、图画、海报广告
3、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而被捕入狱的
4、 道德沦丧、信用缺失、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信任达到目的而被媒体曝光揭穿的
ø 严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新闻、套取别人信任,对于没有经过公司允许而召开大型的招商会涉嫌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过激方法对外进行宣传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ø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上制度各级参与者务必严格遵守。
市场部管理制度-范文:村农贸市场
| 适配人群 | 市场管理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摊位承租经营者 | 使用场景 | 农贸市场运营,村级资产监管,摊位招租管理 |
|---|---|---|---|
| 制度目标 | 管好扶锡农贸市场,服务大家。让市场干净、安全、有秩序。不让资产被乱占乱用。 | ||
| 职责分工 | 村委会负责监督。市场管理中心管租赁、收费、设施、安全、卫生。管理员日常巡查、收租、签合同、处理问题。 | ||
| 核心条款 | 商铺只能经营不能改结构。不准乱摆摊、丢垃圾、拉绳晾晒、堆危险品。车辆按指定位置停。 | ||
| 执行要求 | 管理员每天巡场。收租要按时上交。违规先教育,再按标准加倍收费或清退。每月检查安全卫生。公示管理信息。 | ||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扶锡农贸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物业管理
(一)扶锡农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市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市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规章制度 www.)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市场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一)市场管理中心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市场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管理中心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市场管理中心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
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2、市场管理制度;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
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四、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费。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