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适配人群班组长,项目负责人,质安处人员使用场景建设工程施工,工伤事故申报,民工参保管理
制度目标让民工出事有人管,医药费能报销,班组少掏钱,事故变少点。
职责分工财务处交保险费、付医药费;质安处报名单、办认定、走流程;督查处签合同、交材料;项目部报事故;土建公司审核;法务办打官司。
核心条款先申报再受理,必须有依据;工伤要报定点医院;5000元以下班组自己搞定。
执行要求出事马上报领导和质安处;24小时内写报告;1个月内去社保局认定;垫的钱从后续工程款里扣;利息按银行四倍算。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民工工伤管理,规范公司民工工伤保险及赔付、处理流程,促使各项目部及班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民工发生工伤后各班组支出的费用,能让民工工伤处理得到根本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工参保范围

1、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都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所指的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

3、工伤参保年龄范围:男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内。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各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3、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

4、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三、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秉承“有申报、有依据,予以受理;有申报,无依据,不予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工伤保险管理职责

财务处:负责各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合同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工作。工伤后(班组需公司垫付的)负责根据领导审批支付及审核好工伤所需要的医药费及护理费等费用(班组向公司借款的,必须按公司相关制度收取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利息收去)。

质安处:负责向市社保局申报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负责处理各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赔偿等相关手续,与班组长做好工伤责任的确定。负责办理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最终审批。

督查处:负责与各班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并向质安处提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详见附件一)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监督质安处是否及时办理民工参保手续。

项目部:负责配合督查处收集新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负责民工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及土建公司、质安处负责人进行汇报。

土建公司:负责审核各班组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相关事宜。

法务办:负责做好工伤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保障。

五、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工伤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土建公司、质安处、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2、由班组长或者带班组长将受伤的民工送至定点医院(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若不能医治的,需转外地治疗须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医保局批准。

3、项目部会同质安处一天内就事故情况写出书面详细情况报告,报董事长、土建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死亡事故24小时内由办公室报劳动保障局)。

4、质安处会同土建公司、项目部根据伤情及伤者和班组责任情况实际,提出治疗费用承担方案(承包班组按合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并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5、由发生工伤的班组长向公司质安处提交工伤申请报告(详见附表二)及承诺书(详见附表三),由质安处负责向土建公司、督查处等处室进行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6、公司领导同意报工伤后,质安处在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四)(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五)

7、法务办全程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8、工伤申请成功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与班组长凭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及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若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支出金额有差异的,差异部分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9、若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质安处、班组长及工伤民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费用由班组承包人承担),同时公司根据班组长对工伤的认识态度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六、工伤费用管理

1、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则上由班组长自行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

2、若班组长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班组长向公司提交申请借款,并填写借款承诺书(详见附件六)和借条。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土建公司备用金中调用。

3、工伤者已经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处理完毕及办妥所有相关工伤手续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完成市社保局工伤一次性赔偿费赔付后,打入我公司账户后,若工伤医药费是公司垫付的,直接扣除借款及利息和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此工伤的工资等费用(按实报销)。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在该班组审批进度款或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若医药费是班组长自行垫付的,由班组长填写工伤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七)、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八),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班组长到财务处领取市社保局一次性赔偿费。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七、公司对各班组工伤事故申报的管理

1、对于一般性工伤事故金额在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的,原则上由班组自行解决。若有特殊情况的由各处室、土建公司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2、对于伤势严重的工伤事故(5000元以上的),由班组长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及承诺书经公司各相关处室会签后,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3、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每一起工伤事故,公司质安处将对该班组和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通报;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两起以上工伤事故(包括两起),公司质安处有权对该班组和项目部按工伤事故的责任大小进行通报,并由班组长承担违约金2000-10000元(注:该条款将在今后的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

八、本制度由质安处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及报告

适配人群部门负责人,值班经理,安全委员使用场景作业操作,设备停机,交通事故
制度目标让大家知道事故有啥类型,怎么分轻重,出了事咋报咋查咋处理,保护员工安全。
职责分工部门负责人管上报和现场保护;安委会管调查;人事部办工伤认定;总经理批处理意见。
核心条款事故要立刻报,不能瞒报谎报;按轻伤重伤死亡分级处理;必须查清原因、责任、措施、教育四样。
执行要求出事马上口头报,再补材料;调查组三天内启动;处理意见五天内走完流程;全程留照片录像;每月检查执行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一)作业(操作)事故,指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七)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的划分

(一)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能引起人休憩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

(一)当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

(二)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委员会。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有关责任人对事故应实事求是地汇报,不能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书面材料上报工作,含现场照片、录像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四、事故的调查

(一)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二)安全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三)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向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五、工伤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伤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四)当对负伤者要做工伤认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伤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六、工伤事故现场的清理

(一)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事故部门经理批准,并组织清理;

(二)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现场清理由总经理批准,客房部组织清理。

七、上述条款内容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不相符之处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烧结厂工伤事故

适配人群安监科人员,车间安全员,作业长使用场景工伤认定,事故报告,伤情分级
制度目标让烧结厂事故管理有规矩,预防出事,保护大家安全。
职责分工安监科管档案和上报,车间主任管现场处理,厂领导管重伤死亡调查。
核心条款工伤要按标准认定,不准瞒报迟报,轻伤当天报,重伤24小时报,死亡马上报。
执行要求出事立刻逐级上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轻伤三天内写报告,重伤十天内交报告,死亡按政府要求办。安监科存档,电脑统计分析。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工伤事故报告

适配人群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班组长使用场景工伤处置,事故上报,善后处理
制度目标防止工伤事故没人管没人报,让领导快知道,好救人查原因。
职责分工负伤人或发现人马上报告;领导填表上报;安全部门收材料存档。
核心条款出事立刻报;填登记书;死人重伤要快报;多人死亡用电报电话报。
执行要求事发马上口头报,24小时内交登记书;领导盯进度;安全部门每月查漏没漏报;漏报要补。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工伤事故统计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分公司领导使用场景工地事故,重伤调查,瞒报追责
制度目标让事故统计快一点准一点,给安全工作找依据。
职责分工项目部要填表报事故;分公司安全处收材料;总公司安全部审查盖章;工会办工伤鉴定。
核心条款出事马上报;填《登记表》《调查报告书》;瞒报要罚钱;揭发有奖还保密。
执行要求出事立刻打电话报;填表当天交;总公司三天内审完;分公司每月汇总;安全部抽查落实情况;罚金从项目款里扣。

为及时准确地搞好事故统计,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现就职(民)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审批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

1.各在建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和有关部门,由职(民)工所在工地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做好原始记录,由项目经理向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同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构成重伤事故,应填报《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总公司安全部。

2.总公司安全部在接到各单位报告的事故《电话报告》或《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后,要根据现场调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意见进行最后分析结案,所有的资料由总公司存档。

3.劳动保险福利机构(工会),根据安全机构签署的审批意见,受理工伤鉴定或评定伤残事宜,否则,不予办理。

4.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公司要追究责任,轻伤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重伤一起罚项目部10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200元;重大未遂事故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交当地检查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总公司对揭发隐瞒事故的职(民)工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对揭发人给予保密。

6.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某烧结厂工伤事故

适配人群安监科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使用场景工伤认定,事故分级,现场急救
制度目标让烧结厂事故管理有规矩可循,预防工伤,保障大家干活安全。
职责分工厂安监科管档案、报材料;车间主任管现场处置;主管领导管调查处理;安全监督处管认定审批。
核心条款工伤得按国家条例认;轻伤重伤死亡分清等级;事故必须马上报;瞒报迟报要被罚。
执行要求出事立刻逐级上报,24小时内报安全监督处;25天内交齐认定材料;轻伤当天报经过;重伤死亡马上启动调查;所有报告要签字留痕。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宣钢公司工伤事故

适配人群安全管理人员,工伤保险专员,医疗协调员使用场景工伤事故处理,职业病诊断,劳动能力鉴定
制度目标让工伤流程清楚点,大家知道受伤了能拿啥,公司和员工各自出啥钱。
职责分工办公室管医疗和康复;财务科管交钱、办赔付;安环部管事故认定;都得一起处理工伤争议。
核心条款按时交保险费;出事马上报;按标准认定是不是工伤;不能酒后、犯罪、自残这些情况算工伤。
执行要求出事24小时内口头报,8小时通知主管;30天内提交书面认定申请;治疗先由公司垫付,后来报销;所有材料要齐,缺了不行。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伤保险工作流程,明确员工工伤期间享受的待遇及公司、部门、员工三方需承担的费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3、管理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财务科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环保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科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2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1.3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整治。

4.2工伤认定

4.2.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节。

4.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2.3员工有前款第(1)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色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3工伤报告

4.3.1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轻伤事故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向安全科汇报,重伤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汇报。

4.3.2发生事故在进行口头报告后,应尽快形成书面的初步报告。

4.3.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领导应在8小时内通知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

4.4工伤事故的确申报

4.1.1工伤事故的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告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候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4.4.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b)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申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e)申报员工因公死亡,要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4.5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结论按县劳动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执行

4.6劳动能力鉴定

4.6.1工伤员工经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6.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取《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池州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终结期满和辅助器具确认表》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

4.6.3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b)《宣光市劳动能力鉴定表》

c)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诊断证明书;

e)*光片或ct报告单。

4.6.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执行。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池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协议医院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部门同意才能转院治疗。

4.7.2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7.3工伤员工就医时,由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不含老伤复发在外就医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治疗的费用报销。

4.8残疾补偿金的申领

员工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领相应的残疾补偿金。

a)鉴定为残疾5~10级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b)鉴定为残疾1~4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残疾退休工伤保险待遇。

c)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物流公司工伤事故

适配人群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负责人,事故现场人员使用场景事故现场处置,轻伤事故处理,火灾应急响应
制度目标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落实预防措施。
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管理员统计事故,主管协调监督;企业负责人管重伤死亡事故;区安监局管死亡事故调查。
核心条款轻伤马上报负责人;火灾打119并报负责人;重伤死亡1小时内报区安监局;保护现场不破坏证据。
执行要求现场人员先急救再报告;移动物件要画图留记录;调查按轻重分级负责;处理完要组织学习教训;处分按国家和企业规定来。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因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工伤事故

适配人群安全管理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使用场景工伤事故,事故调查,应急处置
制度目标管住工伤事故怎么报、怎么查、怎么处理。让大家别乱来,出了事知道咋办。减少损失,别再犯同样错误。
职责分工安全部门带头干这事。各部门要配合好,按规矩做。车间班组也得盯紧自己人。
核心条款出事马上报,轻伤也要说。现场先救人,再保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谁该负责。
执行要求现场人立刻告诉班组长,班组长马上报安全科。重伤1小时内报镇安监站,死亡还要加报区安监局。调查要快,处理要实,档案要全。不报、瞒报、拖报都要被重罚。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

适配人群班组长,作业长,安全部门人员使用场景生产作业现场,高危工序操作,新员工上岗
制度目标为了管好工伤事故,预防出事,让大家干活更安全,别出人命,也别瞎报乱报。
职责分工安全管理部牵头管事,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认定,各部门安全部门配合调查,作业长班组长要第一时间报。
核心条款出了事马上报,轻伤当天说,重伤死亡立刻报;不准瞒报迟报虚报;必须建档案、做分析、搞应急。
执行要求现场人先报班组长,再层层上报;轻伤当天分析,重伤死亡马上组调查组;用电脑记数据,每月统计,每季查漏洞;谁不报就追责。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优选10篇)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适配人群班组长,项目负责人,质安处人员使用场景建设工程施工,工伤事故申报,民工参保管理制度目标让民工出事有人管,医药费能报销,班组少掏钱,事故变少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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