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

适配人群起重机司机,挂钩工,指挥工使用场景烟囱新建,水塔新建,烟囱防腐
制度目标防止起重机出事,保护人和设备安全,减少操作错误带来的危险。
职责分工设备科负责解释制度。使用单位要管好设备、人员和档案。检验机构负责检查发证。
核心条款买设备要有合格证。安装修理必须找有资质的单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执行要求每天、每周、每月、每年都要检查设备。有问题马上修,不能硬撑。到期前一个月就得去报检。档案要一直记着,不能丢。

起重机在烟囱新建、水塔新建、烟囱防腐等工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因此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成为建设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极其高度的重视。起重机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属性,因此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按照制度规章要求进行正确的起重机操作。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桥门式起重机安全

适配人群起重机司机,挂钩指挥员,机电管理员使用场景综采车间,起重吊运,设备维保
制度目标管好起重机,让它不坏、不出事,大家干活安心。
职责分工政工部送人去培训;机运工区修大毛病;机电部盯着用、管着修;司机要学规考试合格才能自己开。
核心条款没证不能碰机器;开机前得查油、刹车、开关、钢丝绳、吊钩;运行中听一人指挥,不吊超重物,不带电修车。
执行要求每次开机前必须一条条检查;操作中发现异响立刻停;下班后吊钩升空、手柄归零、断电;日常保养不能漏;交接班要写清楚。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公司综采车间桥门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桥式起重机管理职责

1、政工部负责起重机使用人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2、机运工区负责桥式起重机的大修。

3、机电部负责对车间桥式起重机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管辖的桥式起重机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4、起重机司机必须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桥式起重机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桥式起重机进行正确操作。

四、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无证严禁操作。

2)没有生产部门的安排,不准其它单位人员擅自使用。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各部位是否漏油并及时处理。

2)检查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操作手钮开关是否处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器装置是否良好,导轨面是否清洁,上面是否有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防护罩是否安全牢固。

6)检查钢丝绳有无损坏,有无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有无松脱,吊钩轴销有无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方可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起重机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直到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将重物离地约100mm-150mm,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方可继续提升。

4)在起吊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停车。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起重机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桥式起重机启动时应先鸣铃。

10)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转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14)两台桥式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起负荷吊运。

4、工作后

1)将吊钩开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起重机安全管理内容

适配人群设备采购员,安装工程师,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特种检验
制度目标防止起重机出事,保证工人安全,让设备用得久一点,别老坏。
职责分工安全部负责监督,设备部管采购安装,使用部门日常检查,操作员按规操作。
核心条款买正规厂家的起重机,安装要报批,必须检验合格才能用,操作员要持证。
执行要求新设备30天内登记,档案要全,每月查一次,每年年检,记录都要留着,谁没做到就提醒谁。

起重机械是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须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检验方可进行起重机的生产、安装、验收以及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同时起重机操作工也是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或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因此起重机的安全管理贯穿选项型、安装、检验、维保以及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塔式起重机安全

适配人群塔吊司机,信号指挥员,设备安管员使用场景塔吊作业现场,多机协同吊装,高空起重作业
制度目标防止塔吊出事,保护工人安全,让工地干活不乱套。
职责分工安全部盯现场,机管员查设备,司机自己守规矩,班组长每天看。
核心条款非操作员不能上塔吊,吊物下不准站人,必须持证,酒后不许干,信号不对不动作。
执行要求每天开机前检查电压、限位器、螺丝、电缆;作业中按“十不吊”来;下班断电关窗;记录本天天填;班长每周翻一次。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

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

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

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

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

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 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

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单梁桥式起重机安全

适配人群起重机司机,地面操作员,设备点检员使用场景起重作业前,起重作业中,起重作业后
制度目标防止起重机出事,保护司机安全,保证每次吊东西都稳当。
职责分工司机自己检查设备;专人每天点检;班组长盯执行;维修员修故障。
核心条款开机前查吊钩钢丝绳;吊前试刹;严格按“十不吊”来;有问题马上停机。
执行要求每班开工前必须点检;第一次吊要试刹;全程听指挥;发现异常立刻停;记录检查情况;班长每天抽查。

一、工作前

(1)带驾驶室的单梁桥式起重机、司机接班开车前,应对吊钧、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部件按点检卡的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排除。

(2)地面操纵的单梁桥式起重机,每班应有专人负责按点检卡的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须在确认轨道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断路器上加锁或有告示牌时,应由原有关人员除掉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4)润滑部位按规定加注润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1.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过额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闸或其它制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7.拉斜挂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拨吊。

10.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3)如发现常,立即停机,检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将吊钩升至一定高度,大车停靠在指定位置,开关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闸,切断主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桥式起重机安全

适配人群桥式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设备点检员使用场景起重作业,吊装施工,设备检修
制度目标防止起重机出事故,保护人和东西安全,让操作有规矩可依。
职责分工安全部门定规则,设备部管检查维修,司机负责按条操作,班组长盯现场。
核心条款挂标牌、不载人、持证上岗、禁酒、禁分心、禁超载、禁斜拉、禁乱放危险品。
执行要求每天开工前看一遍条款,班组长随时抽查,每月查设备,出问题立刻停机报修,记录要写清。

⑴每台起重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挂上额定起重量的标牌。

⑵工作中,桥架上不许有人或用吊钩运送人。

⑶无操作证和酒后都不许操作起重机。

⑷操作中必须精神集中;不许谈话、吸烟或做无关的事情。

⑸车上要清洁干净;不许乱放设备、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

⑹一般情况下,起重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研究确定后,才允许使用。但超负荷量不能过大,而且也不能经常这样使用。

⑺下列情况不许起吊:捆绑不牢;物件超负荷;信号不明;斜拉;埋或冻在地里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过满的液体物品;钢丝绳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升降机构有故障。

⑻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底面2m以上,如需要越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高。

⑼对吊运小于额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许两个机构同时动作;吊大于额定起重量50%的物件,则只可以一个机构动作。

⑽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特殊例外)。

⑾不许再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锤击及在物件上面工作(有支承时可以)。

⑿必须在停电后,并在电门上挂有停电作业的标志时,方可做检查或进行维修工作。如必须带电作业时,须有安全措施保护,并设有专人照管。

⒀不许随便从车上往下乱扔东西。

⒁限位开关和联锁保护装置,要经常检查。

⒂不允许用碰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的办法。

⒃升降制动器存在问题时,不允许升降重物。

⒄被吊物件不许在人或设备上空运行。

⒅对起重机某部进行焊接时,要专门设置地线,不准利用机身做地线。

⒆吊钩处于下极限位置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

⒇起重机不允许互相碰撞,更不允许利用一台起重机去推动另一台起重机进行工作。

(21)吊运较重的物件、液态金属、易燃、易爆及危险品时,必须先缓慢地起吊离地面100~200mm,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22)修理和检查用的照明灯,其电压必须在36v以下。

(23)桥式起重机所用的电气设备外壳均应接地。如小车轨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时,应采取焊接地线措施。接地线可用截面积大于75mm 的镀锌扁铁或10mm 的裸铜线或大于30mm 的镀锌圆钢。司机室或起重机体的接地位置应多于两处。起重机上任何一点到电源中性点间的接地电阻,均应小于4ω。

(24)要定期做安全技术检查,做好预检预修工作。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塔机操作人员,设备专职管理员,监理单位人员使用场景建筑施工现场,塔机安装调试,塔机运行监管
制度目标让塔机干活更安全,装监控能看数据、发警报,防止出事。
职责分工厂家负责装设备,使用单位管运行,监理盯着看,住建部门抽查监督。
核心条款必须显示力矩重量风速等参数,超限要黄红灯报警,自动记违章,存60天数据。
执行要求新塔机装完得验收,老塔机不达标要改;没装合格监控的,不给办使用登记,也不评文明工地;操作员看到报警要往安全方向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 系统功能

第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 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 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 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 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 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 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 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维修保养

适配人群持证塔机司机,专职起重工,现场信号指挥员使用场景塔吊作业现场,多塔交叉施工,夜间起重作业
制度目标让塔机操作更安全,不乱来,不出事,司机和起重工都按规矩干活。
职责分工司机负责操作和记录,起重工负责配合指挥,维修人员管保养,安全员盯现场。
核心条款不能超载,不能斜拉,不能酒后上岗,不能带电修机器,信号要标准,风大雷雨停作业。
执行要求每天开机前检查按钮状态,作业中动作要慢,交接班要写清情况,每月查一次设备,领导不定期抽查。

一、司机与起重工:

1、必须严格执行zbjz80012-8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的有关规定,司机与起重机必须是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者;

2、司机必须了解所操作塔机的工作原理,熟悉该塔机的构造及安全装置的功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起重机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该起重机的维修保养技术;

3、严格按本说明书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严禁起载运行;

4、起升机构、回转机构、牵引机构的操作动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转换,不得将操作手柄从静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进;

5、不准斜拉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

6、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指挥的信号、手势、旗号应符合gb5082-85规定;

8、司机必须认真做好起重机的使用、维修、保养和交接班的记录工作;

9、严禁司机疲劳、酒后上塔操作;

二、机械部份及其它

1、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为-20℃~40℃,工作风力应小于13m/s;

2、所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随时保养,严禁任意搬运和拆卸,严禁起负荷使用;

3、夜间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备用充分的照明设施;

4、塔机经过大修或转移重新安装前注意事项:

(1)、严格认真检查各联接处各铰接头,销轴有无裂纹、锈蚀、操作;

(2)、检查拉杆、钢丝绳、滑轮、吊钩及换倍率器等重要零件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3)、检查金属结构件变形,焊缝等情况应符合使用条件;

(4)、对起升、顶升、回转、变幅应进行试运转至正常;

5、停机修理或维护保养时,必须切断总电源,不许带电作业;

6、地面、楼台、施工面要设专人指挥塔机作业,与司机联络,必须规定严格的信号或手势、旗号等,最好采用步话机联络;

7、应保证塔机的使用电压在380w±10%的范围时,否则塔机的电气设备容易损坏;

8、在遇到大雷雨、暴雨、浓雾或塔机最高处风速起过13m/s时一律停止起重作业;

9、多台塔机同时进入一个施工现场时,塔机的平面布置要合理,相互之间不得在空间交错中发生干涉;

10、司机必须在接通地面电源,登上塔机进入司机室内应全面按钮操作手柄等是否处于非工作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总按钮;

11、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本塔机技术性能表和起重特性曲线图的规定作业,不得超载或强行作业;

12、操作时避免起重吊钩着地,以免引起卷筒钢丝绳排列不齐而遭损坏,如果吊钩必须着地,则吊钩着地后再次起升时,必须注意监视卷筒钢丝绳排列情况,必要时须重新将钢丝绳排列整齐;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适配人群起重机司机,挂钩工,起重指挥工使用场景设备启用,地震后复检,风灾后复检
制度目标防止起重机出事,保护人和机器安全,落实国家规定。
职责分工设备科负责解释制度。使用单位要买合格产品、办准用证、管档案、做检查。司机和维修工要拿证才能上岗。
核心条款必须买有合格证的设备。安装修理得找有许可的单位。作业前要检查,异常马上停用。定期去检验,不能超期。
执行要求每天、每周、每月、每年都要查设备。检查项目列得很细。检验前一个月就要申请。档案要一直更新,包括事故记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

适配人群吊装操作员,设备点检员,承包商安全员使用场景吊装作业,设备搬运,工厂维保
制度目标防止吊东西时出事,保护人不受伤,东西不坏掉,让干活更安全。
职责分工生产主管负责检查新吊具;使用人每天看一遍;专人管存放和保养;维修找专业师傅。
核心条款吊前必须检查是否完好;不能超重吊;不准用自制没试过的吊具;吊点要对准重心;坏的不能凑合用。
执行要求每次用前都得看一眼;坏了马上停用;存放要挂牌标清楚;保养按步骤做;检查记录要留底;每两年送检一次;谁用谁负责盯紧。

1 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3 依据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 定 义

4.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 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6 贮 存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7 维 修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8 检 查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c.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 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9 购 置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

10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行点检外,还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行

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优选10篇)

起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制度适配人群起重机司机,挂钩工,指挥工使用场景烟囱新建,水塔新建,烟囱防腐制度目标防止起重机出事,保护人和设备安全,减少操作错误带来的危险。职责分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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