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

适配人群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施工总承包管理,伤亡事故档案建立
制定目的工地出事了,怕瞒报漏报,怕没人管没人查,怕以后再出同样问题。
适用范围所有施工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总承包单位。
职责分工工人发现事故马上说,班组长立刻报,项目经理盯上报,安全员管档案,总包单位兜底负责。
管理要求出事1小时内电话报,24小时内交书面报告,补报新情况,建全事故档案盒,存齐表单和批复。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每月查一次上报记录,没按时报的扣当月绩效,两次不报调离岗位,监理抽查档案,缺一页罚50元。

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生产

适配人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煤矿监察人员使用场景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实施,责任人员追责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死人伤人,怕单位和领导被罚钱,怕报告不及时被追责。
适用范围所有开工厂、搞生产的单位,还有老板、管事的、干活的。
职责分工老板要马上救人,不能跑不能躲;管事的不能造假现场;干活的不能瞒报漏报。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不准拖、不准少说、不准瞎说、不准藏证据;抢救要快,调查要配合。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和煤监局来查,按事故大小分四级管;不配合就多罚钱,罚多少看去年挣多少;有异议能说话能告状。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安监总政法〔____〕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____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

适配人群交通安监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安全负责人使用场景Ⅰ级事故处置,跨省应急联动,重大险情会商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工地塌了、船翻了、人被埋了,得有人马上顶上救急。
适用范围全国修路架桥挖隧道的工地,还有管这些工地的交通部门。
职责分工部里领导拍板定调,处长们跑现场盯进度,施工队自己先救人,地方部门配合搭把手。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分级启动响应、专家快到场、信息不捂着、救援讲科学。
监督与检查安质司天天盯着,谁漏报迟报要挨批,演练造假扣分,事故后必须写总结,不改就通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

1.3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 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 预案体系

(1)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部门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和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其中,省级预案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处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县级、市级预案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地方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2.1 机构构成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2.2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如表2-1所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国务院实施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国务院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3 应急日常机构

部安质司作为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部应急办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2.2.4 部内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部应急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等视情况参与。

2.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部安质司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ⅱ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带队;ⅱ级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带队。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部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4)必要时向部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专家组

专家组依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或根据部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部安质司提出建议。专家组由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2.3 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4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协同工作机制

2.5.1 工作联络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部安质司负责联络。

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厅级、处级各一名本地区应急联络员。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2.5.2 响应联动

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属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5.3 应急协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安监、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根据地方政府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由部应急办牵头协调武警交通部队、中央企业等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2)气象、海洋、水利、国土、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海况、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4)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3 预防工作

3.3.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4 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的形式,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2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ⅱ、ⅲ、ⅳ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响应等级及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ⅰ、ⅱ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

4.2 事故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后,应当立即口头或短信报告部安质司应急联络员或部安质司责任处室相关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1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部安质司,其中ⅰ、ⅱ级事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要求上报部应急办,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如图4-1所示。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具体响应及处置流程如图4-2所示。

(1)发生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

(2)部安质司负责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拟定应急响应期间的指挥协调、会商制度,提出派驻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建议,以及信息报告、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后期保障等事项。

(3)部安质司负责将应急响应信息通知部内相关司局和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4)根据事故信息和现场情况,经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批准后,尽快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4.3.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1)发生ⅱ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分管副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安全总监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2)发生ⅲ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有关情况,经分管副部长同意,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3)发生ⅳ级事故,部安质司责任处室负责人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核准,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

(4)ⅱ级应急响应期间,部安质司负责跟踪、指导事发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方案会商、专家技术支持、协调救援协作机构等具体工作。

4.3.3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部安质司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组长核准后,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经分管副部长同意,ⅱ级事故由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ⅲ级与ⅳ级事故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地方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

4.4 应急处置

4.4.1 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1)现场督导。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需派出现场工作组时,由部领导带队赶赴现场。部安质司负责人与责任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司局人员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还应包括若干(一般1~3名)技术专家,部安质司应保持与现场工作组的即时联系沟通。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取得联系,尽快确定协同工作内容及联系会商机制,按照应急处置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2)信息上传与下达。

部安质司承办处室按照《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4小时内,应将现场情况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部安质司。部安质司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并抄报部应急办。事故现场有新情况或新风险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部安质司和应急办报送动态信息。

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领导对应急处置有批示(或指示)时,部安质司应及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

4.4.2 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

部安质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阶段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处室应跟踪现场工作组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并与部应急办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现场工作组按照本预案2.2.5及4.4.1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6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4.7 总结评估

4.7.1 评估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2)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安质司应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部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4.7.2 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4.7.3 评估内容和程序

4.7.3.1 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4.7.3.2 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部安质司报备。

4.8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ⅱ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向部安质司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

5. 应急保障

5.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部安质司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重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5.2 人力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是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保通专业队伍,救援力量调动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交通运输部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按照部应急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可提请部安质司协助选派部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5.3 财力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5.4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5.5 预案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级应急预案的演练。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5.6 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违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交安监发〔____〕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依此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评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6.2 预案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10万吨级以上码头、航电枢纽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事故实际应对和预案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防台防汛等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应在汛期来临前予以更新。

6.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施工生产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施工队长使用场景施工事故处置,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风险评估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没人管,出事了乱成一团。大家手忙脚乱,救不及时,人受伤、东西坏得更厉害。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工地、加工厂、项目经理部、干活的工人和管理人员。
职责分工老板当总指挥,副总帮着盯;项目经理现场管;工长带人救人搬东西;电工负责灭火;班组长带着工人疏散、自救。
管理要求发现险情马上喊人,伤员立刻抬走,危险物赶紧挪开,消防器材不能锁起来,通道必须一直通着。
监督与检查质安科每月查一次,项目部每周看现场;没按要求做的,停工整改,再犯扣奖金;检查要留照片、签字、记本子。

为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施工生产的实际,特制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情况

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公司总部设置急应预案实施的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加工厂设置应急计划实施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具体组织框架图如图1、图2。

图1:公司总部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略)

图2: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加工厂二级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略)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组成

(一)、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及职责

1、应急预案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分析紧急状态确定相应报警级别,根据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

②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③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④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⑤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⑥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

⑦应急反应组织的启动;

⑧应急评估、确定升高或降低应急警报级别;

⑨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⑩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2、应急预案副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协助应急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

②向应急总指挥提出采取的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应急反应对策和建议;

③保持与事故现场副总指挥的直接联络;

④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它资源,设备以支援现场的应急操作;

⑤组织公司总部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施工场区生产过程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⑥定期检查各常设应急反应组织和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反应准备状态;

⑦根据各施工场区、加工厂的实际条件,努力与周边有条件的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享资源、相互帮助、建立共同应急救援网络和制定应急救援协议。

3、现场抢救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抢救现场伤员;

②抢救现场物资;

③组建现场消防队;

④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4、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对各施工现场及加工厂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②指导生产安全部门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控工作,减少和避免危险源的事故发生;

③完善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为应急反应的评估提供科学的合理的、准确的依据;

④落实周边协议应急反应共享资源及应急反应最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⑤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⑥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5、技术处理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根据各项目经理部及加工厂的施工生产内容及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而必须运用建筑工程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整理归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做好技术储备;

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工作。

6、善后工作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大灾之后不发生大乱;

②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

③与保险部门一起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④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

7、事故调查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保护事故现场;

②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③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④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总结。

8、后勤供应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协助制订施工项目或加工厂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项目施工生产厂场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收集和建立并归档;

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项目经理部施工场区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并归档,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储备;

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总指挥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施工现场,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二)、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及职责

1、事故现场副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所有施工现场操作和协调,包括与指挥中心的协调;

②现场事故评估;

③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

④控制紧急情况;

⑤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2、现场伤员营救组的职能与职责

①引导现场作业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②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

3、物资抢救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抢救可以转移的场区内物资;

②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资到安全地带。

4、消防灭火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启动场区内的消防灭火装置和器材进行初期的消防灭火自救工作;

②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的辅助工作。

5、保卫疏导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对场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工作;

②疏散场区内外人员撤出危险地带。

6、后勤供应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迅速调配抢险物资器材至事故发生点;

②提供和检查抢险人员的装备和安全防护;

③及时提供后续的抢险物资;

④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给的物品,并及时输送后勤物品到抢险人员手中。

(三)、应急反应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

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在应急总指挥、应急副总指挥的领导下由各职能科室、加工厂、项目部的人员分别兼职构成。

1、应急总指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2、应急副总指挥由公司的副总经理担任;

3、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公司的各工程项目经理担任,项目部组成人员为成员;

4、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组长由公司的总工担任,总工办其他人员为成员;

5、技术处理组组长由公司的技术经营科科长担任,科室人员为成员;

6、善后工作组组长由公司的工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科室人员为成员;

7、后勤供应组组长由公司的财务科、机械管理科、物业管理科长担任,科室人员为成员;

8、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的质安科科长担任,科室人员为成员;

9、事故现场副指挥由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或加工厂负责人担任;

10、现场伤员营救组由施工队长担任组长,各作业班组分别抽调人员组成;

11、物资抢救组由施工员、材料员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2、消防灭火组由施工现场或加工厂电工,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3、后勤供应组、施工现场或加工厂由后勤人员、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四、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公司总部、施工项目部及加工厂的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1、一级应急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二级应急组织每一项目开工前或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

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1、灭火器的使用以及灭火步骤的训练;

2、施工安全防护、作业区内安全警示设置、个人的防护措施、施工用电常识、在建工程的交通安全、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

5、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6、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二)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公司总部人员、加工厂人员每年演练一次。施工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根据工程工期长短不定期举行演练,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五、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公司的质安科是事故报告的指定机构,联系人:陶,电话:65114,1330189,质安科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落实

公司每年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公司施工生产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公司的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之中。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

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总指挥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令。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

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

八、其它

本预案制定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生产

适配人群船长,船队队长,安全科人员使用场景海上运输,海损事故,灾害天气
制定目的怕船出事没人管,救不及时,人和船都遭殃,海事部门来了也乱套,得提前想好咋配合。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船,包括挂靠的船,跑运输时出大事(损失超一万)才算。
职责分工经理总指挥,副经理盯现场,安全科跑腿联络,船长第一时间救人报信,队长帮着协调。
管理要求先救人后保船,马上联系海事,电话快报情况,自救同时等支援,设备要能用,通讯不能断。
监督与检查安全科查落实没,办公室盯进度,漏报迟报要挨批,没按流程办要追责,家属接待不到位会出乱子,整改不力就通报。

为保障本公司运输船舶的正常营运、生产安全;正确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海损事故,统一思想,能迅速、及时、有效地协助国家交通、海事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船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经营者的生命财产损失,保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对象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名下一切船舶(包括挂靠船舶)在生产运输过程中遭受的各类海损事故或突发性灾害天气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船舶、财产损失(经济损失高于壹万元)的海损事故。

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公司海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为“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遇难船舶或个人实施救助工作的协调和指挥。“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科,总指挥为公司经理,副总指挥为主管生产副经理,下设办公室、事故调查联络组。

(一)办公室:由分管副经理担任主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安全科,办公电话: 。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向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施救方案;检查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全面了解抢险救灾的情况;负责向事故发生地海事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起草文艺稿;协助海事部门解决有关抢险/灾工作中的间题;指挥通迅联络;负责善后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二)事故调查联络组:由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快速到达事故发生地,调查事故概况,与当地海事部门取得联系,作出事故损失的评估,统计上报损失,协助海事部门做好抢险、理赔等工作。

三、海损事故救助分工

一担船舶发生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海损事故,各船队队长、船长等当事船舶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先救人后保财”的原则,在组织船上人员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尽快与当地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发出救援申请,并电话通知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可根据船舶出事地点和出险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同时通过各种有效的通讯工具,与事发地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并协助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采取更强有力救助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四、海损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船舶一担发生人员伤亡或超壹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简明情况,用电讯或电传等方式以最快捷的速度上报相关的交通、海事等管理部门,并启动海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船舶海损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当事船舶的船名、船籍港;

2、事故发生确切的时间、地点;

3、当事船舶所属单位和船主;

4、事故概况、属性和事故原因;

5、船上人数、船舶和人员造成损害情况;

6、目前救助情况和进度;

7、船体材料、建造年代、吨位、马力;

8、助航设备、通讯设备和救生设备和配置情况;

9、自救能力及事故后的基本情况;

五、海损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公司“海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作出如下反应:(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汇报海损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性质、事故概况和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将出事船舶具体情况和有关救助方案上报相关交通、海事部门报告。

(2)尽快指令发生海损事故的船舶开展自救,密切关注海损事故的发展趋势,即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3)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一步做好抢险救灾的后续工作,进一步收集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成立事故死伤者家属接待组,由公司工会主席任组长,任务是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妥善安排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予盾,以免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

(5)提出事故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有关管理部门还需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避免同类事故继续发生。

(6)对发生的海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船舶经营人、船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

六、抢险情助中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的遵循的原则

(一)海损事故一担发生,各部门根据本预案的既定的部门岗位职责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海损事故发生后,首要的任务是抢救受灾群众生命,保护国家财的集体财产。应遵循就地、就近开展自救救的原则。

(三)海损事故发生后,海损事故处理人员及船舶经营人、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自已职责,避免灾情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新的事故,必要时应牺牲财产保全人命,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四)为确保应急救助指挥无误,参与事故处理人员要建立逐级上报制度。报告的内容为1、事故的船号;2、事故的时间、地点、3、船只吨位、马力;4、船体财料、建造年代;5、船上人员情况;6、通讯设备的救设的配置情况;7、事故的性质和类别;8、事故船只的作业类别;9、自救能力及事故后的事态发展情况。

七、抢险救灾的表彰

对在抢险救灾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对未按要求参加抢险救灾造成损失,或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授予必要的行政处份。

八、有关联系电话: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重特大生产

适配人群应急指挥负责人,专业救援组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使用场景煤矿事故,危化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故没人管,死人多、损失大、影响坏。想快点救人救财产,别乱套。
适用范围长治市里所有地方,煤矿、道路、火灾、化工、燃气、工地这些地方出事都算。
职责分工市长副市长带头指挥,各部门局长各管一块,消防公安医院各干各的活,谁管啥写清楚了。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现场不能乱动,拍照画图留证据,队伍要随时待命,24小时有人盯。
监督与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天天查落实没,不按时报、乱动现场、脱岗的要追责处分,干得好的发奖。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多人急性中毒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千万元的特大安全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是指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火灾、工程建设、城市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锅炉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市政府集中领导,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结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

(二)成立长治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领导组(下称市应急救援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马和平 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杜正平 市经贸委主任。

雷党辰 市公安局局长

张巨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学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办事处主任

李广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

李明芳 市交通局局长

赵 坚 市卫生局局长

武阳明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郭 亮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秀亭 市建设局局长

李予胜 长治供电局局长

闫 广 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贾先凤 市民政局局长

石建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亢玉怀 中石化长治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的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抢险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重大决策,督促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开展工作,检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三)应急救援领导组下设机构及职责

1、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成九个专业抢险救援小组,分别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报市应急救援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①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②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任组长。

③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组长。

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由市交通局局长任组长。

⑤煤矿事故,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办事处主任任组长。

⑥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

⑦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市城建局局长任组长。

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组长。

⑨铁路交通事故,由长治北车站站长任组长。

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救援领导组临时决定或变更。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肇事人员的监控及群众的疏导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负责遇险人员的救护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委主任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长治供电局局长,市自来水公司经理任副组长,负责抢险物资的调运、电力调度、水源调度,抢救人员及遇险人员家属的生活安排。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情况的采集和对外发布,以及批准其他组织和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采集情况。

(四)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由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驻市国省营企业消防小分队、长治市矿山救护队、沁源县矿山救护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等组成专业抢险队伍。

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人员组成、装备情况、有效联系方式等,每半年报市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一次。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以快捷、有效的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由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决定通知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并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呈报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作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面;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同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公布各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绝对服从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的统一调度指挥,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晋政办[____]35号、晋安字[____]38号文件精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二)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脱岗玩忽职守。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延误抢险急救、扩大损失的,要给予处分和处罚。对在应急救援中帮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由应急状态向常规的依法防控,科学防治上转变,使安全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本《预案》没有作出规定的其他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五)市应急救援领导组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预案》的演习。

(六)本《预案》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有关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生产

适配人群煤矿安全员,采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使用场景煤矿井下作业,顶板支护作业,瓦斯抽采作业
制定目的以前出过不少事故,死人伤人赔钱多,得弄清楚啥算大事故啥算小事故。
适用范围煤矿里干活的人,井下所有地方,所有设备和作业都算。
职责分工矿长要盯紧大事,队长管好自己班,工人注意自己手里的活别出错。
管理要求顶板要支稳,瓦斯要常测,机电设备不带病运行,放炮前清场,水害先探后掘,运输车不超速不超载。
监督与检查安监员天天转,查记录看现场,谁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就扣钱换岗,严重就辞退。每月开会通报问题,领导签字确认。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

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工矿商贸(不含煤矿)

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等二十

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____]116 号)道

路交通运输事故类型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瓦 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等八类。煤矿事故按行业专

业特点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类;

致害原因主要有:冒顶、片帮、支架伤人、放炮、明电、明火、煤

与瓦斯突出、磨擦、撞击、失爆、吸烟、墩罐(坠罐)、跑车、轨道事故、输送事故、触电、设备伤人、跑浆、坠落、触响瞎炮、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煤自燃、设备引燃、煤尘爆炸、co中毒、窒息。

具体分类含义如下: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支护垮倒(垮落)等

事故,和从事支护顶板、维修巷道、维护巷道发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护材料不合格引发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 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包括洗选厂、储煤场

(煤山)、瓦斯发电厂等地面瓦斯事故。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

设备起吊、设备安装、设备检修、设备调试、风水管路等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坠罐,强力皮带断带,特种设备、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发供电等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以及火药、雷管在井下发生的爆炸、燃烧等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的内因火灾,和井下支护材料火 灾、电气火灾、皮带火灾、油脂火灾等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含水层水、断层水、

岩溶水、封闭不良的钻孔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重特大生产

适配人群总指挥及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专业处置组组长使用场景重特大事故处置,跨部门协同救援,现场指挥部运作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人死得多、钱赔不起、社会乱套。要抢时间救人救物,不让小事故变大祸。
适用范围温岭全市,工厂矿山、交通水运、商场工地、渔船锅炉这些地方出大事时用。
职责分工市长拍板定方向,副市长带人干,镇长现场盯,公安消防医生各管一块活儿。
管理要求一出事马上报警,划警戒线,救人送医,抢修设备,消毒清场,不许乱传消息。
监督与检查值班室24小时守着电话,谁漏报迟报要挨批,指挥部随时查进度,不听指挥就换人干。

为了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台州市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组织指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实施有序救援,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2、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多方联动,公众动员、快速救援。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市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如重大工业装置、市镇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矿山、公众集聚场所、水陆交通、渔业生产和运输、公共职业卫生等领域发生的重特大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具体分为: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

(三)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四)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五)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建筑质量事故;

(六)重特大公众集聚场所安全事故;

(七)重特大水、陆交通运输事故;

(八)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九)重特大渔业生产捕捞、运输事故;

(十)重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重特大事故标准,参照国家行业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1、指挥部组成:

总 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成 员:由各专业处置组组长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镇长(主任)组成

指挥部下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任命。

指挥部下设机构: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指挥部工作职责:

决定启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台州市政府,要求启动台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指挥是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发生地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三)各专业处置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安委办副主任、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的有关材料并及时上报;

(2)现场协调和人员调动;

(3)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治安大队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部门相关警种和当地派出所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工作;

(2)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

(3)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围观群众的有序疏散;

(4)负责保护抢险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消防大队负责人、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抢险相关事宜;

(2)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护和清理、消洗,如营救、寻找受伤、失踪人员等;

(3)实施工程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防止二次灾害发生;

(4)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急救物资的运送和发放工作;

(5)帮助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生活与生产秩序;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卫生局相关领导及市级人民医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地人民医院领导、专业医护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队、防疫队进入事故现场,开设现场临时救护所,对伤亡人员实施转移、救治和处置;

(2)及时提供救治所需的药品和救护器械;

(3)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监测和清理消毒,预防和控制灾害扩散蔓延;

(4)向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及事故所在镇(街道)派员组成。主要职责:

(1)落实运输保障和救灾物资保障;

(2)保证现场与外界的通信联系;

(3)保证电力输送和抢修;

(4)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

(5)解决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问题。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安、监察、检察、总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勘察、取证、保护和图纸测绘等事故调查工作;

(2)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做好事故伤亡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好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工作;

(5)完成指挥部和上级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7、技术专家组:组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业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或对已形成的抢险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及时研究、解决抢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为指挥部抢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总工会、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怃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

(3)做好财产、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4)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善后事宜。

9、新闻报道组:组长由宣传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办、市府办相关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报道组及各新闻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和新闻,负责审核相关新闻稿件;

(2)宣传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3)做好上级新闻单位人员的接待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按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府办值班室)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三)市府办值班人员立即按程序报告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

(四)市府办值班室人员按照市长、副市长指示,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将信息传送到各救援处置组织。

五、应急处置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分为:接警、警情判断、应急启动、救援行动、事态控制、恢复正常、应急结束。

(一)接警。接到事故灾难发生的警讯后,报警信息应迅速汇集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立即传送到各专业区域应急救援小组。性质严重的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报警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关和相应的行政领导报送。接警时应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记录。报警得到初步认定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发出预警信息和及时发布警报。

(二)警情判断。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警报后,应立即与事故现场的地方政府(街道)或企业应急机构联系,根据事故报告的详细信息,对警情作出判断。

(三)应急启动。根据警情判断,应急中心值班负责人向指挥部报告,建议启动应急程序,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报告的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需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立即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命令,正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中心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组等。

(四)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及时进入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处置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五)事态控制。抢险救援组到达现场后,要根据应急救援方案迅速控制事态。当事态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向上级救援机构(场外应急指挥中心)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六)恢复正常。救援行动完成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消洗、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七)应急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附则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他已启动的专项预案结合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及本预案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及时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生产

适配人群调查组长,调查组成员,安全监管员使用场景事故调查,现场勘查,技术鉴定
制定目的怕事故查不清原因,现场东西乱动就没了证据,人说话记不准,资料找不到。
适用范围所有查事故的人、出事的现场、用到的工具和拍的照片。
职责分工组长定分工,组员各管一块,有人问话、有人拍照、有人收东西、有人写报告。
管理要求东西贴标签不洗不擦,照片要全角度,问话得两人一起,笔录当场签字。
监督与检查组长每天盯进度,公司安全部抽查记录,漏一项重填,超三天没交报告要说明。

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般工作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开展技术鉴定、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编制调查报告、资料归档。

第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级别及影响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前,应根据了解的事故初步信息,明确调查组人员、职责及分工,收集事故调查所涉及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准备事故调查所需工器具。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事故调查组长应组织召开会议,听取事故情况介绍,明确事故调查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时间安排、工作纪律等。事故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初步确定的事故原因、应急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三条 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 现场物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件,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保管人和保管地点。

(二) 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单位的合规性资料;事故现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岗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方式;事故相关人员岗位资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事故当天,事故相关人员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个人防护状况。

(三) 事故发生的证实性资料: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合规状况;事故现场气候、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及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规章制度、体系文件、操作规程、施工方案、工作指令、作业许可、工艺卡片、应急预案等资料及执行情况;施工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巡检记录、监督监理记录、相关会议记录等证实性材料;有关合同及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

(四) 图像证据材料:显示物证和伤亡人员位置、可能被清除或践踏的痕迹、反映事故现场全貌的所有照片或影像资料;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现场人员位置图等。地方政府调查组在现场取走的物证,事故企业应留有相应的影像资料和纸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第四条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工作。

(一) 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询问对象,主要包括现场操作人员、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管理人员,事故涉及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以及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督、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二) 根据询问的目的和对象,拟定询问提纲,内容一般包括: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过程、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异常变化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 询问应当由2名及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向询问对象告知其有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并对其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

第五条 根据需要,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分析鉴定工作。现场调查不能完全确定事故原因或性质时,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使用的材料、介质、相关产品等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实验分析或质量性能鉴定,也可委托开展模拟试验,通过技术鉴定进行深入的技术分析。

(一) 在现场勘查、人员询问、技术鉴定的基础上,从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确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二) 直接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导致能量失控的直接因素。

(三) 间接原因:是指导致事故直接原因产生或存在的因素。如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中存在问题,作业现场环境不良等。

(四) 管理原因:是指由于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如未建立组织机构或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清,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员工不具备上岗条件、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等。

依据事故原因分析结论,认定事故性质。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组长组织召开会议,在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简要概述(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人员伤亡状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 事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概况(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生产能力、劳动组织情况等,以及事故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关联关系);

(三) 事故相关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及生产运行状况;

(四)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五)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六) 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七)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九) 附件(与事故直接相关的痕迹和物件的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技术鉴定结论、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与事故调查报告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 事故调查归档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信息快报;

(二)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

(三) 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附件;

(四) 现场勘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五) 伤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

(六) 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等;

(七) 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八)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批复或结案通知;

(九)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非煤矿重特大生产

适配人群提升设备操作员,探放水技术员,采空区观测员使用场景井下提升运输,水文地质复杂采矿,采空区监测预警
制定目的怕罐笼掉下来、矿井进水、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尾矿库冲垮。这些事以前出过,现在人多设备老,得盯紧。
适用范围地下开采矿山,所有提升罐笼、排水系统、采空区、通风设备、尾矿库、井下通讯和定位设施。
职责分工矿长管总,分管领导盯重点,班组长天天查,操作工每班看,信号工守视频,检测机构做试验。
管理要求罐笼要年检、防坠器半年试、排水泵够用、探水不干就停、采空区设警戒、硫化氢地方配报警仪、尾矿库天天巡、井下电话每百米一个。
监督与检查操作工班班查、专职人员天天查、分管领导周周查、矿长月月查。安监局每季来查,问题不改就停产。检查全留记录,表格全省统一印。

一、重要部位、环节的技术、管理预防措施

(一)提升运输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由于地下开采矿山提升设备过卷、防坠等安全设施不齐全、检测不及时、维护保养不到位以及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可能发生坠罐、跑车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目前我省地下矿山提升人员罐笼每次载人10-29人的78个,每次载人30人以上的20个(见附表1-1)。

2、预防措施

(1)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必须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各项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安装后,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设备运行过程中,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检测不合格的提升设备不得运行使用。

(3)矿井提升罐车防坠器(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企业不具备试验能力的,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形成报告。

(4)矿山企业要对提升设备实行包机挂牌制度,明确具体负责人。

(5)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装置各部分、提升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设备、设施,每班必须由提升设备操作人员检查一次,每天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周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每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省安监局统一印制表格(见附表2)。

(6)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信号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井上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二)透水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金矿、铁矿、铝(粘)土矿、石膏矿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开采矿山,由于受地表水和老空水威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资料不清、防治水设施不齐全以及探放水制度不落实导致矿井透水,可能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目前我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17家,受水库、河流影响矿山11家(见附表1-2)。

(1)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的小窑、老空区积水、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完善,排水设备的型号、数量和排水能力,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

(3)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组织编制有关探放水措施,并报矿井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对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矿山坚持不探不掘不采制度。在暴雨过后的一定时期内,企业要加强探放水措施。

(4)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同类型的独立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其余线路供电能力能担负全部负荷。

(5)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各矿山企业根据本地区所处环境及非“暴雨”天气时地表汇水情况制定撤人标准和措施。

(三)采空区冒顶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矿山采空区是目前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之一。采空区引起的破坏活动不仅威胁着矿山井下工人的生命安全,而且还严重威胁地面人员生命财产,有些甚至造成整个地下矿山的完全破坏。目前我省有采空区的矿山59家(见附表1-3)。

(1)矿山企业必须有实际测量的井上下对照图。对采空区有可能殃及井下作业人员及地面建筑物的要加大监控力度,制定撤人措施,并在地面塌陷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2)对于石膏矿山连续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采空区必须安装岩音仪进行连续监测;金矿、铁矿采空区必须进行充填。

(3)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对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强制放顶,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采空区的观测、预报工作,完善采空区观测、检测、管理制度和台帐。

(四)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井下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矿物本身释放以及放炮产生,若通风不良、设备安全设施缺少或失效等,易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目前我省存在硫化氢石膏矿山5家,伴生煤粘土矿山14家(见附表1-4)。

(1)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应设永久测风站,每周检测一次风速、风质、风量。

(2)有完善的井下通风系统图,并根据生产进度及时予以更改补充。

(3)有硫化氢的石膏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必须配备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做好记录;对伴生煤开采的粘土矿山,今年12月底前安装瓦斯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对有硫化氢和煤系开采的矿山,其通风系统由有资质的检测监测机构每年进行检测一次。

(4)所有放炮员、跟班安全员、带班队长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放炮后由放炮员、跟班安全员对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五)尾矿库溃坝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尾矿库是金属矿山储存废渣的设施,其安全状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而且直接影响下游村镇、农田、工业、交通等基础设施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病、险、危库或殃及范围内有村庄的尾矿库,一旦发生溃坝将导致重大恶性事故。目前我省三等尾矿库10家,四等库37家(见附表1-5)。

(1)企业必须建立尾矿库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签字。

(2)三等以上尾矿库在今年12月底前实行在线监测,实现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降雨量等的实时监测;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实现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

(3)尾矿库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排尾;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回水设施、防汛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对四等以上尾矿库,坝高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二、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井下通讯保障措施

从全省地下矿山通讯装备情况看,还有部分矿山井下通讯设施存在不齐全、不到位、不畅通等问题。当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和地面调度人员不能及时联系,通知井下人员尽快撤离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容易延误时间导致事故扩大。

1、地下开采矿山井下必须形成完善的通讯系统并与地面调度(值班室)室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险情时,现场作业人员有权先撤离现场,再向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值班调度人员接到现场作业人员险情报告后,有权下达撤人决定并在3分钟内通知所有井下应撤离人员撤离现场。

2、有完善的井下通讯系统图。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泵房等要害部位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井下大巷每100米安装一部电话。

4、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害影响严重的矿山或井下当班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矿山,今年7月底前实现井下人员定位或声光报警或井下安全警报广播调度系统。

(二)应急救援预案保障措施

1、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提升运输、透水淹井、汛期撤人、尾矿库溃坝等单项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

2、完善井下安全标志、避灾路线和撤人通道。

3、加强职工培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4、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撤人演练。

三、责任落实措施

(一)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矿山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重要部位、重点环节明确一名矿级领导,具体组织指导各项措施的落实。

2、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检查管理制度,制定检查表,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健全档案和台帐。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1、市属以上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其他企业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至少每季度检查督促一次矿山企业的责任落实情况。

2、各级安监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按附表3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产整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优选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基本规定适配人群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施工总承包管理,伤亡事故档案建立制定目的工地出事了,怕瞒报漏报,怕没人管没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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