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
| 适配人群 | 安委会成员,部门安全组长,专职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新员工入职,特种作业上岗,设备更新改造 |
|---|---|---|---|
| 制定目的 | 怕工人干活时受伤生病,影响公司正常运转,也怕设备出问题引发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员工、各个部门、所有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 | ||
| 职责分工 | 老板是第一责任人,部门领导管本部门,工程师要盯技术安全,普通员工要守规矩、报隐患。 | ||
| 管理要求 | 新员工必须培训才能上岗,特殊工种要持证,设备不能带病运行,危险地方要有防护,用电要规范。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委办定期检查,部门每季度查,班组每天查。不整改就通报,出事要追责扣奖金,严重就开除或送司法。 | ||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安全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由行政部管理和组织,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管理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管理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管理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管理员要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管理管理制度,处理公司安全管理日常事务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员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管理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安全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
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电梯安全
第二十七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九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二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公司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九条 凡安全管理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管理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管理管理;
2.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管理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管理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 安全管理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管理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管理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某车间新进员工安全培训
| 适配人群 | 工段长,班组长,设备安全专员 | 使用场景 | 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换,复岗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新员工不熟悉环境容易出事,怕他们刚来就受伤。 | ||
| 适用范围 | 车间所有新进、调岗、转岗、休假回来和用“五新”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工段长要当天报人,人力资源代表发通知,设备安全员组织培训,班组长负责班组培训和安排老员工带人。 | ||
| 管理要求 | 必须当天报、两天内完成二级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老员工带6个月、签到留记录、档案要填全。 | ||
| 监督与检查 | 设备安全员每周查没培训的人,周二补训;没按时做的,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都要被罚100元每次;车间主任盯着落实。 | ||
为保证车间新进人员能顺利及时有效的开展三级安全培训,特制定此规定。
1. 工段内新进员工:工段长必须在当天内通知车间人力资源代表,并由人力资源代表转发设备处,报请一级安全培训(公司),并由车间人力资源代表通知车间设备安全专员,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二级安全培训(车间),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 新进员工进入班组后,班组长立即组织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培训(培训必须有培训签到记录),安排摊长和固定老员工两人以上对新员工上岗6个月实施安全教育和安全监护,并形成安全帮带监护责任后,方可单独上岗工作(以降低新员工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
3. 本周新进员工未参加车间安全培训的(即二级安全培训),次周周二早上8:20分必须在车间设备安全员的带领下进行二级安全培训、考试,并填写《员工安全教育档案》。
4. 从公司其它车间调入员工,如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班组只进行培训,不再指定老员工对其监护;如所从事岗位和原工作岗位工种不同的,则必须按新员工培训要求进行。
5. 调岗、转岗员工、长期休假(三个月以上)复岗员工或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方可上岗工作(班组安全培训记录上要有记录和签到)。
为保证车间正常有序的安全生产、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监护工作,如有违反车间将按照每人每次100元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处罚。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驾驶人员外协队安全培训
| 适配人群 | 工区负责人,驾驶人员,外协队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重建工程现场,道路通行管控,外协作业管理 |
|---|---|---|---|
| 制定目的 | 结古镇路况差,道路限制通行,车辆挤占车道,行人乱穿马路,司机开车不规范,出事了难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各工区驾驶人员、外协队作业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工区负责人组织培训,驾驶人员守速控车,外协队员学“四不伤害”,自己不伤自己、不伤别人、不被别人伤、保护别人。 | ||
| 管理要求 | 行车宁停三分钟不抢一秒钟,限速行驶;外协队按“四不伤害”干活;培训要分批连续做。 | ||
| 监督与检查 | 工区负责人盯培训,指挥部抽查,没做或做不好要被点名,培训要有记录,没记录算没做,记录不全重来。 | ||
根据重建工程项目的工作要求,各工区负责人应当意识到,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条件下组织施工生产活动,存在一些不利的安全因素;因此为强化各工区参建人员的安全工作意识,要求各工区必须做好如下方面安全培训工作。
一、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结古镇)地区交通道路路况较差,部分道路重建工程已逐次展开,部分路段已存在限制车辆通行的情况,市区道路难以满足现有车辆的通行要求,并且存在建材运输车辆时常挤占车道的情况,通行压力大;同时常常伴有私家车、出租车、摩托车盲目通行,乱停乱放堵塞道路的情况;行人常常无交通安全意识,随意横穿道路;该区域行车不规范驾驶行为又较为突出,给车辆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在该地区对于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度上看,难以得到合理的处理,甚至会给企业的重建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和困惑。因此,指挥部领导多次强调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行车必须控制行进速度,宁停三分钟,不抢一秒钟,限制行车速度,就是确保安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以上情况,各工区负责人应加强车辆出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本工区驾驶人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确保重建工程项目各阶段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外协队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由于重建工程项目质量要求严,生产任务工期紧,加大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各工区应把外协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安全操作意识培训工作,以“四不伤害”原则为主题展开培训工作,“四不伤害”原则--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所伤害、保护他人不受到伤害。
各工区负责人应从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及时组织对外协队作业人员分批次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把外协队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安全劳动技能、职业操作技能、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健康教育等作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点,促使外协队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四不伤害”原则进行安全作业,达到以人为本的培训效果。
以上两项安全培训工作,应根据各工区工程项目生产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批次的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工作要确保其连续性;各工区负责人应确定有能力的人员组织安全培训工作,形成必要的安全培训记录。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辐射安全培训
| 适配人群 | 职业受照人员,偶然受照人员,应急行动人员 | 使用场景 | 辐射作业岗位,应急响应现场,放射性场所准入 |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2 术语
2.1 辐射安全
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2.2 入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所必须接受的与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也可称作职业前培训。
2.3 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安全培训。
2.4 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2.5 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
2.6 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
3 基本原则和目的
3.1 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2 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盖章。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既作为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义务。
3.3 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3.4 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a. 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
b. 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c. 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d. 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e. 了解与掌握在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4 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1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费和时间。
4.2 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资格单位负责,或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也可由有资格单位委托合格的教育或科研机构进行其中的一部分中全部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以满足不同设施的运行要求。
4.3 在培训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该科目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从理论上和实际应用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4.4 应该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由培训部门记录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所有这些记录应当由培训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足够长的时间。至少保存到该受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
5 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其它照射情况,可以将受训人员分为下列五类。
5.1 职业受照人员。指那些在他们在职业性工作中经常有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照射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更多更系统的安全培训。附录a(参考件)中列举的一些内容可以考虑作为他们培训的内容的一些基本方面。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必要部分并由此估计出所需的培训时间。对于这类人员的职业前培训以一周左右为宜。
5.2 偶然受照人员。指那些并不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但因其职责而可能偶然进入辐射区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偶然受照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2~4h或者更多些,内容也可以参考附录a(参考件)例举的课程,但其深度可稍浅一些。
5.3 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培训是重要的。因为它可能影响到他们隶属人员的操作和安全。为此,他们应当具有较广泛的辐射安全知识,以满足他们在组织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应急对策方面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对于他们的培训,可按对职业受照人员的要求实行。
5.4 访问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明显的照射。对其中的临时来访人员,只需要在进入某些区域时有专人陪同即可。但对另外一些来访人员,如访问学者、咨询人员、实习学员等,他们访问的时间一般会长一些,对他们应当给予必要的辐射安全培训。
5.5 应急人员。他们可能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可能是合同人员或临时从邻近地区来的有关人员。对这类人员应根据他们在应急情况下所担负的责任,使他们受到为履行这些责任所需要的辐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可包括听课,熟悉现场,观看有关录像,联合演习等方法,让他们了解设施内部存在的各种辐射危害因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等。
6 确定职业受照人员培训要求的原则
6.1 对初次参加辐射工作的职业受照人员的入岗培训(职业前培训)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这种培训应包括有关辐射防护和安全法规的基础知识及要求,见附录a(参考件),以及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具体情况的有关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规定、应急要求等两大部份。
6.2 在确定职业受照人员的培训要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实际的和潜在照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
b. 工艺和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事故的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
c.
其它因素。主要指受训人员将要从事的工作的独立程度和受监督程度。独立工作或不受到经常监督的人员应比那些受到直接和连续监督的人员受到更多的培训。
6.3 对以前受过培训的人员,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再培训和再考核。
6.4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附加的特殊培训。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强辐射场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工作时间。此时,为了能快速而安全地按规定程序操作,就可能需要附加的特殊培训,或需要进行一些模拟和空白操作练习。这种特殊培训对各种职业受照人员都是适用的。
6.5 除了按需要组织的较系统的培训和特殊情况的附加培训以外,还可以组织一些小型专题培训见附录b(参考件)。
7 辐射安全培训计划的拟定和培训方式
7.1 在拟定辐射安全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到受训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受训人员的类别以及受训人员的原来水平和素质等因素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7.2 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几个部分: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和要求、选用或编写的教材、课时安排和实施、考核要求和办法、效果评价和总结等。
7.3 培训教材应能及时反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经验的积累或者操作规程上的变化。以便不断地提高培训水平和满足再培训的要求。
7.4 培训可根据需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体培训或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个人学习是以个人阅读和钻研书面教材、演算习题为主。适于分散进行,自由安排进度和增补学习内容。
集体培训包括大组和小组两种形式。大组适于授课,小组则适于讨论和学习。
现场培训是指结合岗位现场的工作条件进行的培训。它可以结合实际操作条件重复实践。对于事故预防或应急培训,还可以组织适当的模拟事故演习等。
8 监督检查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它包括:检查培训计划是否正在确实有效地进行;必要的记录是否得到保存;培训工作人员是否够用;师资水平是否合格;以及检查课程和教材,听课、考核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等。
附 录 a
辐射安全培训的基本课程内容
(参考件)
a1 辐射的特点及其生物学效应
a. 放射性和放射性衰变;
b. 致电离辐射的特点;
c. 人工辐射源;
d. 辐射的急性效应与远后效应;
e. 职业照射的可能危害以及应对其采取的正确态度;
f. 生育年龄妇女受照的特殊考虑。
a2 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a. 辐射量和单位;
b. 剂量限制体系—辐射防护三原则;
c. 贯彻最优化原则的具体办法;
d. 辐射模式—内照射、外照射;
e. 基本的防护措施—时间、距离、屏蔽和包容、消散;
f.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区原则和标志;
g. 辐射监测及仪表;
h. 污染控制、个人防护措施和防护衣具(包括呼吸器)。
a3 辐射应急基本知识
a. 应急程度要点;
b. 应急组织设施和对策要点;
c. 人工去污、急救措施与预防药物的使用、受害人员的简单自救自护措施;
d. 应急监测和事故评价的一般知识;
e. 警告信号、报警。
a4 安全法规教育
a. 辐射安全法规和标准;
b. 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源和管理办法、废物管理办法等。
a5 职责和相互关系
a. 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辐射安全方面的相应职责;
b. 工作人员和防护人员的相互关系等。
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的基本内部分成不同级别,对不同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附 录 b
辐射安全专题培训班和特殊培训班课题举例
b1 辐射安全规程培训班
对象:从事放射性物质操作或辐射应用人员
培训时间:视人员类别分别可为0.5--3d不等
目的: a. 掌握有关规定
b. 懂得在出现或可能出现违反规程的情况时如何按规定程序办理。
b2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班
对象:工艺和设备操作人员。
培训时间:视工艺和设备复杂程度而定。
目的: a. 掌握安全操作程序;
b. 懂得避免违章操作或错误操作方法,掌握应变措施。
b3 事故应急情况下的一般对策和必要时的撤出程序专题培训班
对象:单位内的工作人员。
培训时间:包括必要的听课和演习时间,视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
目的: a. 掌握应急情况下的一般对策原理和方法;
b. 掌握应急情况下的撤出程序规定;
c. 通过必要的演习,提高熟练程度。
b4 个人剂量计使用方法专题培训班
对象:个人剂量计使用者。
培训时间:1.5--2h。
目的: a. 了解个人剂量计的简单原理、特性、用途及适用范围;
b. 掌握剂量计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懂得它们的更换周期、用途、剂量
数据的获得和解释等。
b5 *射线设备安全使用专题培训班
对象:*射线设备使用者。
时间:1.5--2h。
目的:a. 了解*射线的危害;
b. 掌握*射线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有关防护规定。
除了上述列举的一些培训班以外,还可能考虑举行如:“呼吸器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标志的识别和进入手续”、“气衣的正确使用”、“强辐照装置的安全使用”、“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班组长、车间主任的安全职责”等专门或特殊培训班。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生产经营安全培训
| 适配人群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高危行业上岗,新员工三级培训,岗位调整复训 |
|---|---|---|---|
| 制定目的 | 怕工人不懂安全出事,怕职业病害人,怕发生大事故。 | ||
| 适用范围 | 工厂矿山工地这些地方的所有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管培训,安全员要组织教,员工得认真学考过才上岗。 | ||
| 管理要求 | 必须培训够时间,内容要讲清楚规章、危险点、怎么自救,考试合格发证。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门来查有没有培训计划、档案、证书,没做到就罚款,严重就停产,老板和安全员要负责。 | ||
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局授权的安全培训机构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 32课时 12课时 《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 32课时 12课时 《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电工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焊接与切割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登高架设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塔机司机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塔机信号工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书 红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证书 绿色
特种作业操作证 绿色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 | 使用场景 | 新员工入职,项目进场,岗位变更 |
|---|
【文号】 建教(1997)83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 适配人群 | 一线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项目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岗前培训,复工教育,工种变换 |
|---|---|---|---|
| 制定目的 | 怕工人不熟悉安全操作,容易出事。新员工多,活儿危险,得教清楚怎么干才不会受伤。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一线干活的人,新来的、换岗的、复工的、特种作业的都算。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管培训这事,人力部门负责安排,项目部组织上课考试,老师得讲明白。 | ||
| 管理要求 | 必须上满32小时岗前课,每年再学20小时;用视频、演练、资料多种方式教;换岗、复工、用新东西前都要重新培训。 | ||
| 监督与检查 | 项目部自己查有没有人漏训,公司安全部抽查,没考过不能上岗,少学时要补课,不落实扣负责人奖金。 | ||
一、培训目的
为了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规范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保证安全培训的资源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时间
各项目部在进行安全培训时,一线作业人员的首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人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各项目部要专门安排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业余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三、培训责任和培训形式
1、各单位和项目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培训的主要责任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
2、结合生产实际,针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利用电视、广播、多媒体、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购买或编印安全知识资料,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
3、 集中安全培训
凡新招(聘)、调入员工、见习期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临时用工都必须由项目部组织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凡是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其它国家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工种变换安全教育
一线作业人员工种变换时,必须按首次岗前安全培训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6、复工教育
凡脱离工作岗位90天以上,又回到工作岗位之前,必须按每年再培训要求接受复工教育。
7、 四新教育
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操作方法、安全规程、危险因素分析及预防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摘录(重点是所承担法律责任)
2、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3、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
4、施工项目工作环境、施工特点、施工布置简介
5、火灾、泥石流、坍塌等灾害预防知识
6、现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7、项目重大危险因素和预防控制措施
8、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9、 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0、 个人自救、互救等常用救助方法
11、 职业危害和常用防护方法
12、 事故案例
公司安全培训规定范本:加气站安全培训考核
| 适配人群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员,岗位资格审核员 | 使用场景 | 特殊工种作业,岗前准入管理,年度复审培训 |
|---|---|---|---|
| 制定目的 | 怕没证上岗出事,怕技能不够干不好活,怕培训跟不上新要求。 | ||
| 适用范围 | 特殊岗位的人、所有员工、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管岗前考,专人管登记,员工自己要参加培训和考试。 | ||
| 管理要求 | 没证不能上岗,培训必须参加,考核不过不能干,登记要写清楚。 | ||
| 监督与检查 | 办公室盯岗前考,专人查登记,不参加培训扣钱,考砸了要重学,成绩好坏跟奖金挂钩。 | ||
(1)所有特殊岗位及特殊工种上岗前必须按要求取得上岗资格,特殊工种按期进行复审和培训。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其工作。
(2)公司每年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专业和生产技能的提高培训。
(3)所有员工须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专业、安全生产、消防培训和考核。
(4)岗前培训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工作。
(5)员工参加各类培训需由公司专人进行备案登记。
(6)根据培训内容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奖优罚劣。考核方式为笔试或现场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