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常规检查规定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设备操作员,维保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起重作业,升降机运行,厂内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怕设备出毛病伤人,怕天天用的机器突然坏掉。 | ||
| 适用范围 | 开起重机、升降机、厂内小车的人。 | ||
| 职责分工 | 操作员每天看一遍,管理员每月盯一次,领导每年查一回。 | ||
| 管理要求 | 日检七项不能少,月检十项要过手,年检加查金属和载重。 | ||
| 监督与检查 | 检查完马上记本子,谁漏检谁补做,记录不全重新来,带病运行直接停用。 | ||
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并督促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一.总则
1.设备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设备的日检、月检和年检,即每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一次常规的巡检,每月对易损零部件及主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常规检查应由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进行,其中月检和年检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3.所有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及时进行记录。
二.日检
1.起重机日检的主要内容:
① 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
② 各机构的制动器情况;
③ 钢丝绳及其固定情况;
④ 吊钩、滑轮情况;
⑤ 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⑥ 电动机温升和滑线情况;
⑦ 减速器等传动部件紧固、润滑情况。
2.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日检的主要内容:
① 平层情况;
② 各种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③ 层门的总体性能,层门和吊笼门电气联锁是否完好;
④ 层门机械联锁是否可靠有效;
⑤ 停层保护装置是否动作灵活,位置合理,电气联锁有效;
⑥ 各种操作和信号功能是否完好;
⑦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3.厂内机动车辆日检的主要内容:
① 油、水和电是否足够;
② 发动机的运行情况;
③ 制动距离;
④ 工作装置的运行情况;
⑤ 轮胎的充气情况;
⑥ 灯光和喇叭。
三.月检
1.起重机月检的主要内容:
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完好性;
②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③所有安全、防护装置;
④电气线路、液压回路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⑤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⑥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⑦钢丝绳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⑧各传动机构零部件的运行、润滑和紧固;
⑨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
2.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月检的主要内容:
①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完好性;
② 日检记录及维保单位相关记录的完整性;
③ 底坑、井道、机房(机罩)、的安全性及漏水、渗水状况;
④ 通往保留给维修人员的房间、井道和机房(机罩)通道应安全、畅通,并有充分的照明;
⑤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⑥ 所有安全保护装置;
⑦ 电气线路、操纵盘上的各开关和指示功能是否正常,选层、启动、平层、开关门门锁有无异常现象或故障;
⑧ 连接构件及防松装置;
⑨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⑩ 各传动机构零部件的运行、润滑和紧固。
3.厂内机动车辆月检的主要内容:
① 车辆牌照、“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完好性;
② 日检记录的完整性;
③ 工作装置是否工作完好;
④ 液压系统是否工作完好;
⑤ 发动机运行是否有异声,怠速是否正常;
⑥ 制动、行驶、转向和传动系统是否正常。
四.年检
1.起重机年检的主要内容:
① 月度检查的所有内容;
②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③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④ 重量指示、超载报警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⑤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
2.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年检的主要内容:
② 承重结构的变形、松动等情况;
③ 停层保护装置试验;
④ 额定载荷试验。
特种设备常规检查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
| 适配人群 | 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安管机构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特种设备启用,年度安全签约,层级责任分解 |
|---|---|---|---|
| 制定目的 | 怕设备出事伤人,怕管理乱套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碰特种设备的人,包括老板、管安全的、干活的。 | ||
| 职责分工 | 老板拍板担总责,安全负责人盯流程,管理员守现场,操作员按规矩动设备。 | ||
| 管理要求 | 每年签一次责任状,写清目标和怎么考,年底按结果发奖罚。 | ||
| 监督与检查 | 年初必须签完,安全部门查签字和落实,漏签或造假要重罚扣钱。 | ||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制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2、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员和现场操作人员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每年年初签署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4、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下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
5、安全管理机构和各下属单位内部,也应该签订各自的《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6、《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中应明确本单位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考核办法,其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年度奖惩的依据。
特种设备常规检查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员,a类监察员,b类监察员 | 使用场景 | 特种设备监管,安全监察执法,监察员队伍建设 |
|---|---|---|---|
| 制定目的 | 特种设备容易出事故,监察员水平不一,得统一管起来。 | ||
| 适用范围 | 全国质检系统的监察员,分a类b类两种人。 | ||
| 职责分工 | a类管技术检查和事故调查,b类管日常巡查;都得查单位、罚违规、宣传法规。 该发证才上岗,没证不能干;a类要懂专业,b类要有经验;每年培训不能少。 | ||
| 监督与检查 | 省级部门管考核发证,县市查执法是否规范;乱来会被暂扣证,严重就吊销;查到三次不出示证件就处理。 | ||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管理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考核、管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监察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2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1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其中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低于30%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出增加的要求。
第五条 各类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四)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第(三)、(四)、(五)项工作应由a类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八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指定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五)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八)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九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监察员: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监察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50学时。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一式2份,提供着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盖章后1份留存,1份另附1张照片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四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换证应当通过笔试考核。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所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补发证件。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员调离安全监察岗位、辞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安全监察员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年底应将上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稳定,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员应当从监察员中选调,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调动时,应当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各地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作情况,对安全监察员给予适当现场补贴。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将安全监察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在特定行业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在乡、镇、社区、以及特种设备使用较为集中的单位,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的应当符合当地安全监察实际工作需要,每100台(套)特种设备可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1名。
第二十条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由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以下简称协管员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工作。协管员证有效期四年。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换证时只需通过发证部门的复核即可换证。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协助、配合质检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二)对生产、使用单位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提出停止特种设备违章操作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及时向质检部门报告;
(三)执行质检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不得以质检部门的名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做出具体行政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和协管员证书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常规检查规定:特种设备
| 适配人群 | 设备安全管理员,起重机械操作员,特种作业持证人员 | 使用场景 | 特种设备启用,起重机械改造,设备停用复检 |
|---|---|---|---|
| 制定目的 | 设备容易出事,一出事就死人赔钱。所以得管住这些危险家伙。 | ||
| 适用范围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这些大块头。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建制度管档案;操作工得拿证上岗;维修工必须有资格;检查员天天盯异常。 | ||
| 管理要求 | 设备要验完再用;标志贴牢才开机;坏了一定修好再动;每天每月每年都要查;出事马上救人报备。 | ||
| 监督与检查 | 监察机构来查登记和标志;没证的人不准碰设备;不按时检的停用;记录乱写或不存档要整改;带病运行直接叫停。 | ||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 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作品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三 起重机械
第十四条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第十五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包括根据施工客观条件研制的架桥机、桅杆吊、克令吊、起重量大的独脚扒杆等非标准定型产品),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别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四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