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专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生产隐患,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监理履职 |
|---|---|---|---|
| 制定背景 | 怕隐患没人管,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安全部门、安全监理工程师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监理工程师牵头,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一起查,安全部门记档监督 | ||
| 管理规定 | 隐患必须马上报领导和上级,不能瞒着不讲,要查清原因、定责任、提整改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部门全程记档,查到瞒报先批评,再看情节和损失大小处理 | ||
1、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并参加调查分析,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指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2、所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均应逐级汇报,及时查找因果关系,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安全部门应全过程记载存档,以便工作顺利展开。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生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共同调查,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组、工作组批准实施。
4、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匿不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损失大小,严肃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 适配人群 | 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经理,通风区长 | 使用场景 | 煤矿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治理,瓦斯超限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大事,想早点发现矿井里那些特别危险的问题。比如瓦斯超了、水害严重、设备老化这些。不早点管,容易死人。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部门和一线干活的人,特别是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带头干。安监部是办公室,天天盯着。各副总和科长自己管好自己那一块。安全员下井查,谁发现问题谁报。 | ||
| 管理规定 | 每月逢三必须大检查。发现大隐患马上停工。整改要写方案、定时间、给钱、有人盯。验收不合格不准开工。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部每月25号前汇总上报集团公司。没按时报、没按时改的扣分罚款。真出事了,负责人要挨处分。办公室还要登记造册,留底备查。 | ||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____]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 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成 员:生产经理 安全经理 机电经理 总工程师
经营经理 工会主席 后勤经理 通风区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联系电话:7087017 7087036
办公室主任:安监部部长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及各相关科室科长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领导组职责
组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单位等并组织实施。
2、各分管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交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
3、各生产业务科室负责向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
4、各生产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建档登记。
5、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每月25日前将本月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严格执行定期(全矿每月逢三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小分队下井检查和安全员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按程序进行排查治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上报隐患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隐患排查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4、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并登记建档。
5、每月下旬组织召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总结本月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四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的、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五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称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六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第七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八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____]711号)中规定的10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
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五、工作要求:
1、全矿各级领导必须对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____]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2、各生产业务科室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25日前报安监部建档登记,每月28日前分别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3、各有关科室科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亲自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地测科必须按时将采掘工程平面图交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必须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5、对不按时整改或未按时报送的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与本单位安全考核挂钩。因未按时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和报告
| 适配人群 | 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处长 | 使用场景 | 矿井安全会诊,隐患挂牌督办,采掘工作面排查 |
|---|---|---|---|
| 制定背景 | 以前老是出事才管,现在想提前把隐患找出来。大家一块查问题,别等真出事了再补救。安全比产量重要,得让大家都有这个意识。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人,还有矿井那边的工人和干部。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是总负责,总工管排查,生产副总管整改,安全处盯着验收。各科室、区队也得有人盯这事。 | ||
| 管理规定 | 下井一小时就得填隐患本,内容要写全。发现隐患必须马上报,不能漏填、乱填、撕本子。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检查记录本,填错或不填就罚钱。隐患按abc三级管,谁查谁盯谁验收。月底开会总结,没完成要写分析报告。安全处每月考核打分,罚到人头。 | ||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 适配人群 | 安检员,带班队长,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采掘面检查,通风系统排查 |
|---|---|---|---|
| 制定背景 | 矿里老出事故,隐患太多没人管,怕工人受伤,得有人天天盯着查问题。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所有生产地点,所有作业环节。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监察部带头干,矿长总负责,各部室和单位配合干活,职工也能举报。 | ||
| 管理规定 | 发现隐患马上处理,紧急时必须停作业、撤人;通风防水防瓦斯这些不达标就得停。 | ||
| 监督与罚则 | 检查完要复查,验收合格才让开工;重大隐患要开会定措施,谁没办妥就追谁责;举报有奖,不报不查要挨批。 | ||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有关部室和单位参加,矿长牵头。
2、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或者举报。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三大规程”和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为依据,充分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权利,排除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严格制止各类违章行为。
4、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生产调度室,以及有关单位和领导。
5、现场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明确处理时间和要求,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经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的“停产、限产处理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召开安全专题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按要求处理隐患。
6、现场检查发现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7、安全监查部要安排好检查后跟踪复查工作,被查单位隐患处理后,经安监部验收合格,方可正常生产。
8、针对条件差、隐患多的单位,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措施,重点排查治理。
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1、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生产、技术、机电各部门配合,每周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安全隐患落实部门负责处理,安监部负责督查,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报矿长、公司总经理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落实处理,同时上报区煤炭局。
2 、公司所属井下班组长,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撤出所有人员,将险情报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队长、安检员、带班领导)。
3、带班队长、安检员、带班领导,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工、停机、停产,撤出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将险情报生产技术部、安监部。
4、公司员工发现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牵头,生产、技术、机电各部门配合,现场检查识辨,并对报告人员进行奖励。
5、安监部负责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统计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