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适配人群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使用场景岗位调动,临时离岗,负责人变更
制定背景怕换人后账乱了,责任分不清,工作断档。
适用范围所有会计岗,包括临时离岗的同事。
职责分工移交人、接替人必须当面交接。财务负责人监交,领导管财务负责人的交接。
管理规定凭证账本要填完再交,钱物账实要对上,清册签字各留一份,新来的不能另起账本。
监督与罚则不按规矩交的,监交人当场叫停。移交后出问题,原经手人担责。查交接记录,看签名和清册。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九)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使正确的会计工作不受人员调动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清册逐项交接

1、已由本人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未登记的账目,应由本人完成,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2、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必须交接清楚,对未了事项须在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明细账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

4、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现金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点校,不得短缺。

5、为明确责任,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6、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二、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企业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三、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也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分清工作责任,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须本企业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办理移交手续,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

四、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高中会计工作交接

适配人群高中会计,主办会计,会计主管使用场景岗位调动,离职交接,财务监交
制定背景有人调走或辞职,账目乱七八糟没人管,怕丢东西、漏记账、数字对不上。
适用范围山青高中所有会计岗位人员。
职责分工离职的会计要交清楚,接手的会计要接明白,会计主管盯着一般交接,校长盯着主管交接。
管理规定凭证填完、账登完、盖章、填表;清册列全东西;电算化数据要现场操作交接;不许封包移交。
监督与罚则三方签字盖章,清册一式三份;没办完不许离岗;监交人看全过程;出问题找移交人负责。

山青高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所交工作。

三.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应当登记完毕,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填写好“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材料、实物等内容。

五.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在办理手续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单位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主办会计移交时,还必须将单位会计重要事项等,向接收人详细介绍,对未了事项,应当写书面材料。

八.接收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办理交接时,对于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库存现金、票据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工作交接

适配人群会计人员,财务主管,出纳岗位使用场景岗位变动,单位撤并,临时缺岗
制定背景怕会计换人后账乱了,责任分不清,工作断档。
适用范围所有会计人员,包括主管和普通岗。
职责分工移交人要交清楚,接替人要收明白,监交人盯着看,主管或领导来监督。
管理规定必须填完凭证、登完账、结平余额、编清册;现金账实要对上;资料不能丢;公章物品要交全。
监督与罚则交接时三方签字盖章,清册一式三份;没交清不许走;查出问题原经手人担责;监交不到位要被提醒。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该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应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该做完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包括收款、付款和转账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结出各账户的余额;各明细分类账户余额应与有关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额表”平账,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册一项一项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时必须做到: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楚,方能办理交接。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移交人应找齐;如找不齐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核对相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各种债权债务账户余额应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

(5)、财产物资账户余额应与物资账核对相符。

(6)、移交人经管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和其他实物,应交接清楚。

6、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工作结束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8、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10、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11、合并单位的会计移交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内部审计工作

适配人群医院院长,科室负责人,财务人员使用场景财务审计,收费管理,药品采购
制定背景医院钱多事杂,怕乱花钱、丢资产、不守规矩。想盯紧会计出纳收费员,管好每分钱和每样东西。
适用范围全院所有科室,重点是财务、收费、药房、物资管理这些岗位。
职责分工院长带头,副院长配合,各科主任具体干。审计小组查问题,院办盯着落实,纪检组监督过程。
管理规定不准私自动用公款,不准乱开发票报销,不准擅自调价收费,不准隐瞒资产变动,不准拒交审计材料。
监督与罚则每季度审一次,查账本看单据问人。发现问题当场说,严重就停手、报领导。不配合的写报告追责,整改情况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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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内部审计工作

适配人群内部审计员,审计组长,审计项目负责人使用场景审计进驻,现场作业,外勤执行
制定背景审计员老迟到早退,晚上乱玩早上赖床,影响单位形象。大家对审计有误会,怕得要死,得让双方都放松点。
适用范围所有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
职责分工审计部负责人带头管,每个审计员自己照着做,纪检组不定期查纪律。
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发审计通知书;不弄虚作假;不泄密;不蹭吃蹭住蹭车;不收礼不旅游不报销私账。
监督与罚则日常考勤打卡 现场抽查。发现一次扣50元,两次通报,三次直接开除。每月汇总通报违规情况。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当地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时上下班,不能晚上吃喝玩乐,早上大睡懒觉,不按时上班,这会破坏审计形象。审计人员自己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只是工作分工不同而已,并非“法官”,被审计单位也不是“犯人”。同时,被审计单位也要有良好的心态,不用“把结”审计人员,以正常的心理配合审计工作。所以,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后,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提供“审计通知书”,以让双方心中没有疙瘩,正常工作。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求真务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按时保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非常熟悉和经常性的学习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以确保审计基础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得感情用事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审计内容或资讯。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不准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车辆到处游玩;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豪华型住宿和高档次伙食,按照企业《费用报销标准》执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私人事情。

第八条 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罚款50元、或通报,直至解雇等。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附院审计工作

适配人群审计人员,分管院长,科室负责人使用场景财务审计,基建审计,内控检查
制定背景医院钱怎么花得搞清楚,怕乱花钱、账不对、制度没人守。
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所有花钱的事儿、所有管钱管物的人。
职责分工审计人员干活,分管院长管着他们,各科室要配合,院领导盯着看。
管理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审;查账要真要准;查钱和东西安不安全;查制度建没建、管不管用;基建钱重点盯;出问题马上专案查。
监督与罚则审计前通知科室;资料必须按时交齐;不配合就反馈给领导;问题写进报告报院里;每年至少审一次重点部门;结果跟绩效挂钩一点点。

附属医院审计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将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向医院汇报。

2、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医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主要任务是:

1)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及使用效益;

3)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4)基本建设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6)医院领导交给的其他审计任务;

3、凡需审计项目,被审科室应向审计人员及时、完整地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工作。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适配人群国企财务负责人,集团审计管理员,财政监管人员使用场景国企年报审计,集团合并报表,财政备案监管
制定背景会计报表老出问题,质量不高。国家发了通知要规范审计。想让报表更真实准确,帮企业管好账。
适用范围国内国有和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外企和上市公司按别的规定来。
职责分工企业自己找事务所做审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负责查账写报告。财政机关盯着看有没有毛病。
管理规定企业得配合提供资料,保证真实。事务所必须独立客观地审,不能转包给别人。委托要签合同,明确权利责任。
监督与罚则企业9月底前定好事务所,签好合同。审计完要报财政机关备案。财政机关会查备案材料和报告。有问题就要求重审或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

(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适配人群财务会计,出纳人员,预算专员使用场景预算编制,费用报销,税务申报
制定背景怕记错账、乱花钱、票据丢了、报表不准,想让每笔钱都清清楚楚。
适用范围公司里管钱管账的会计岗,所有做账报账的事儿。
职责分工会计自己干活,财务主管盯着看,财务经理负责查漏补缺。
管理规定凭证要合法,账要天天记、月月对、年年结,钱和账必须一致,发票收据得登记销号。
监督与罚则每月自查账目,季度抽查凭证,发现错账马上改;不按规矩做的,退回重做,严重就报告主管。

1、掌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

2、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合理使用资源,做好财务分析和考核。

3、按照会计制度,填制转帐凭证,做好记帐、算帐、结帐、报帐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定期对帐(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经常分析。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同时做好工资核算工作。

4、严格票据管理,保管空白收据和部分印章(印鉴中私章一枚)。收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5、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定期编制各种会计报表、统计资料,年终提交决算报告等。

6、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并积极做好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工作。

7、成立财政支付中心后,在网上按时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中心。及时核对中心下达的可用用款额度,同时关注额度的使用情况。

8、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中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发送给中心。

9、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会计档案资料、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一、 按照国家会计法,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记帐付帐报帐工作。

二、 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

三、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和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 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报。

五、负责公司费用、销售成本及利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

六、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七、妥善保管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

八、 按照规定,定期(月、季、年)核对账目、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都不得窜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窜改会计报表数字。

九、 按公司领导的要求,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资金,随时进行控制,向领导提供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考核,以利于公司领导采取措施,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十、 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按照规定对各种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十一、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1、负责审核资金收付凭证;

2、负责编制转账凭证;

3、负责账薄登记工作,并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4、负责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安排各项税费的申报事宜;

5、具体管理公司内部的统计工作,分别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6、负责凭证的装订及保管;

7、负责公司税收的相关事宜

8、完成财务部经理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企业审计工作

适配人群兼职审计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专职审计人员使用场景基建扩改审计,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工程审计
制定背景厂里审计没章法,管理漏洞多,想靠审计堵漏洞、提效益、管好钱。
适用范围全厂所有单位和财务、基建、合同、资产等经济活动。
职责分工厂长带头,审计委员会管大事,审计室日常干活,兼职审计员帮着查,上级机关指导。
管理规定必须查账查资料,能调材料能调查,发现问题要制止,不配合就封账冻钱。
监督与罚则发通知后两人以上去审,出报告要厂长批,不服可申诉但决定先执行,阻挠就处分,弄虚作假也处分。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集团企业统计工作

适配人群统计负责人,专职统计员,兼职统计员使用场景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数据发布,统计分析编制
制定背景集团发展快了,管理跟不上,统计乱七八糟。资料不准、不及时,领导看不清情况,决策容易出错。
适用范围兰田集团所有下属企业,不管大小,都得照着做。
职责分工企业自己设统计岗或专人,负责人是统计机构头儿,没机构就让懂行的人干。集团企管部盯着看,备案监督。
管理规定数据不能瞎报、瞒报、迟报,不准造假改数。原始记录、台账、报表都要真、全、准、按时交。
监督与罚则每月5号前交表,分析报告一起交。企管部查漏补缺,警告、通报、追责。三次迟报算屡次,按造假处理。领导强令造假的也追责。

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

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1月1日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优选10篇)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适配人群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使用场景岗位调动,临时离岗,负责人变更制定背景怕换人后账乱了,责任分不清,工作断档。适用范围所有会计岗,包括临时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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