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科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生产技术主管 | 使用场景 | 生产事故处置,重伤上报,现场证据保全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乱报、晚报,现场被乱动,证据没了。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人,所有工地和车间发生的伤人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牵头查轻伤,公司负责人管重伤,上级来查重大事故。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拖、不能乱动现场东西。 | ||
| 监督与罚则 | 报完立刻救人,现场要拍照画图留证,查清原因才结案,没整改完不能松手。 | ||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后,伤者或现场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本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须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拍照或者录像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公司负责人。
5、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6、重大伤亡事故、公司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调查,对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及完成。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过;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某某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主管,监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工程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出事了,怕瞒报漏报,怕抢救不及时,怕现场被破坏,怕查不清原因。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建项目现场人员、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第一时间报,公司安全部门收,总经理带队查,监理和建设单位也得参与。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人保现场,立刻打电话上报,填报告不能拖,调查组里利害关系人不能进。 | ||
| 监督与罚则 | 公司安全部门盯着流程走,查谁没按时报、谁乱动现场、谁写报告糊弄,按公司规定扣分或通报。 | ||
某工程项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的上报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领导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应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及时填写伤亡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北京市奥指办和市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应立即赶赴现场。轻重伤事故,由公司指定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结合监理、建设单位,并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3)发生事故后,应记录、保存如下信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候;勘察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事故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设备损坏的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位置;事故发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
(4)配备有关摄像设施进行实物拍照:方位照应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照应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部照应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照应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
(5)事故调查报告
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从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分析,确定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根据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人。
②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③事故审理和结案,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
④针对事故发生的特点,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防患措施,重新审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吸取教训,克服薄弱环节,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车间主任,班组长,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轻伤处理,重伤响应,死亡事故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消息传得慢,耽误救人和查原因。想让每个事故都快点报上去,别拖着不吭声。 | ||
| 适用范围 | 管企业里所有工伤事故,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都算。 | ||
| 职责分工 | 负伤人或现场人先说,班组长、车间主任接着报,企业负责人最后报给外面部门。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盯着这事。 | ||
| 管理规定 | 轻伤当天报完,重伤死亡24小时内必须电话电报报出去。内容要写清单位、时间、地点、伤亡和简单经过。 | ||
| 监督与罚则 | 谁漏报迟报就补报加处分,严重了要坐牢。每月统计填表,上级会查报表和记录是否对得上。厂长和安全部门一起盯执行。 | ||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89年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工会代表 | 使用场景 | 矿山作业,事故调查,安全教育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现场乱糟糟,伤员没人救,调查拖拖拉拉。 | ||
| 适用范围 | 矿山、建设工地所有干活的人和管事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矿山自己牵头查,工会生产技术安全一起干,上级部门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现场不能动,伤员立刻救;不许瞒报、拖着不办、瞎编情况。 | ||
| 监督与罚则 | 查完要写结果交上去;谁瞒报谁负责;处理完还得在出事地方讲安全课;不照做就追法人责任。 | ||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全科负责人,主管安全副总,工程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现场处置,重伤死亡上报,事故调查取证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晚,报得假,没法救人性命,也没法查清原因。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干活的员工,出了伤人、中毒的事儿都算。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是主力,工程部管着,副总盯着,总经理拍板,大家一块儿盯现场。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安全科,重伤死亡更要立刻报总经理,现场不能乱动,数据要实打实。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科天天查记录,漏报迟报假报就罚钱,1000到10000元,严重了送司法机关,每月核对一次流程。 | ||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安全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全员,班组长,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施工管理,矿山作业,事故应急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常出事故,怕大家不重视安全,想让检查真落实,别光喊口号。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主管领导带头管,班组长具体干,安全部门盯着查,谁检查谁签字负责。 | ||
| 管理规定 | 检查必须专人专岗,记录要写清楚、不能涂改,出事马上报,现场不能乱动。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抽查记录本,漏记或造假扣绩效,瞒报先停职再处理,严重的一律交法律部门。 | ||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2、 安全事故的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瓦斯、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等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事故。
3、 凡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专人检查、专人负责、人员必须到位、谁检查,谁负责,绝不能走过场,检查内容要有记录、记录要清晰,真实。
4、 凡在施工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按类别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规定时间内立即上报,当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险救援,防止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5、 事故报告内容要清楚,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姓名、伤亡程度、初步估计损失、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
6、 对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 发生事故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调查单位组织的调查处理,按要求出具有关资料等。
8、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砖厂厂长,班组长,安全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砖厂生产现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伤事件响应 |
|---|---|---|---|
| 制定背景 | 砖厂常有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上报乱七八糟,调查没人管,责任分不清,得立个规矩理清楚。 | ||
| 适用范围 | 砖厂所有工人、班组长、厂长、技术员,还有安全监管局和公安局。 | ||
| 职责分工 | 厂长是总负责,班组长和技术员一起查轻重伤,死亡时加监管局、公安局、工会一起查。 | ||
| 管理规定 | 轻伤马上报厂长,重伤多报监管局,死亡再加报公安局;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拆安全设施、不准瞎指挥。 | ||
| 监督与罚则 | 厂长带队查,写报告提处理意见;谁违章就追谁责,领导没教好或设备不修也要担责;查完必须处理,不处理要被问。 | ||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工人作业;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安全;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5)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6)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提交,工伤事故的鉴定、受伤人的经济损失(如受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遵守砖厂有关规定执行。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区域公司安全员,公司安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总承包施工,事故应急响应,现场抢救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出事没人及时报、没人认真查,老是重复发生。想让事故快点上报,查清原因,防止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公司总承包工程现场的工人伤亡事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最先报,区域公司接着报,总公司最后报。安全员盯现场,公司领导管监督。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简况,不能拖。轻伤也要记,重伤死亡更要快。现场东西不能乱动,要拍照留痕。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交报表,迟交扣分。不报瞒报,查实就处分。轻伤罚警告,重伤罚撤职,死亡直接开除加罚款。还要全员开会学教训。 | ||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工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全科人员,主管安全副总,事故调查员 | 使用场景 | 劳动过程,事故现场,抢救人员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查不清原因。想快点知道伤了谁、怎么伤的,好赶紧防下一次。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干活的员工,出事时在场的人,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是主力,工程部安全科先收消息。副总和总经理要到场。安全科还要报给市里区里。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告诉安全科。不能瞒、不能假报、不能拖着不报。现场不能乱动,资料不能藏。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科盯着报没报、查没查、改没改。漏报迟报乱报就罚钱,最少一千,最多一万。真犯法就送派出所。 | ||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6、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8、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9、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车间主任,工段长,厂长 | 使用场景 | 工伤处置,事故上报,安全整改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情况说不清,没法分析原因。老出事,工人受伤没人管。得知道为啥出事,才能防住下回。要摸清规律,总结教训,拿技术办法和组织办法来堵漏洞。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企业里的职工,从工段长到厂长,还有劳动部门、主管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工段长最先接报,车间主任接着报,厂长最后上报。劳动部门盯着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会也得参与。 | ||
| 管理规定 | 不管大小事故都要登记、报告、调查、处理。每起事故必须查清原因、教育群众、定好防范措施。三样缺一不可。 | ||
| 监督与罚则 | 靠层层上报压责任,用月报汇总盯数字。劳动部门抽查执行情况,漏报瞒报要追责。报表迟交或错填得重报,严重就通报批评。 | ||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加强党和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安全生产,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一、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掌握伤亡事故信息,统计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和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对事故定义、事故分类、报告程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程序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都认真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而且,不论事故大小都须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登记、统计和调查分析处理,对每起伤亡事故都应采取“三不放过”的态度,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和群众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以真正达到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的。
几十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同伤亡事故作斗争的一项有力武器,对推动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它可使人们从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中基本上掌握企业职工伤亡情况,反映各个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从事故统计分析中,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明确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如有些地区根据一定时期的伤亡事故统计,发现电气安全、锅炉安全等是造成伤亡事故的关键。因此,通过专业检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些成效又反映在事故减少的统计数字中,从而鼓舞了工作信心,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使广大职工群众接受教育,吸取教训,提高认识,从而加强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使企业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因此,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为适应形式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国务院又分别于19*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此外,国家技术监督局还于1986年5月31日颁布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这些规定和标准对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方法、事故含义、报告程序、填报手续、事故类别和原因等都作了较1956年的《规程》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故较原《规程》更完善。
二、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有明确要求:
职工发生负伤事故导致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后者则须于下班前将事故向厂长报告。
发生多人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厂长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残废、负伤,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向当地党政领导转报外,还应立即按系统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
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死亡、重伤事故数字汇总统计,送省、市、自治区计委统计部门,与生产数字一起,用传真电报上报国家计委。
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填好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送劳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