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风电场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安监部工程师使用场景风电场运维,风电机组检修,安全生产检查
制定目的以前安全监督乱糟糟的,没个统一说法。现在要让监督有章法,大家干活心里有底,事故少点,现场更稳当。
适用范围管安监部、风电场专兼职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管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两票三制执行、培训落实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监部牵头定规矩、查问题;风电场安全员盯现场、报情况;班组安全员管班里日常。安监部还管风场和班组安全员的考核。
禁止行为不能不戴“安全监察”标志上岗;不能隐瞒隐患不报;不能不按“四不放过”处理事故;不能让没证的人干安全监督活。
检查与监督安监部每月出《安全月报》、开分析会;查到问题发通知书,限期整改;风场不回书面答复就通报;没完成培训或检查的扣绩效;年底评安全先进给奖励。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安全监督体系的构成及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大唐集团制〔____〕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____〕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____〕41号

3 缩略语

公司、单位、班组对新入厂员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级安全教育

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两票、三制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

作业前危险因素分析、控制机制;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到位机制;工作效果的考核、责任追究机制--新三制

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两措计划

4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4.1 桦南风电公司安全监督体系由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各风电场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以及班组兼职安全员构成。

4.2 安全监督体系中下级部门及人员接受上级部门及人员的监督和领导,由桦南风电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各风电场专、兼职安全员及班组兼职安全员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5 安全监察部

5.1 安全监察部由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组成。

5.2 安监部是安全监督体系中的全面管理机构,专业指导、综合协调全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对公司总经理及其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上接受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部的监督和领导。

5.3 安监部职责

5.3.1 在桦南风电公司分管生产副职的领导下,坚定不移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

5.3.2 根据国家、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及文件,不断完善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

5.3.3 监督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新三制”的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以及厂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标准,参加和协助本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

5.3.4 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见附件a),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5.3.4 不断完善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5.3.5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5.3.6 掌握、使用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5.3.7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生产现场的安全设备、设施,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5.3.8 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

5.3.9 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公司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5.3.10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5.3.11 协助生产领导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5.3.12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经济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3.13 每月出版一期《安全月报》,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析和考核,根据暴露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5.3.14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

5.3.15 年初根据国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和重点工作,拟订公司年度安全目标、重点管理措施和目标完成情况的奖惩方案,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5.3.16 组织开展好春、秋检,“安全生产月”, 防汛、防寒、防冻、防火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通过开展阶段性的工作,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5.3.17 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培养职工良好的安全习惯;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

5.3.18 有计划地组织安全培训班,对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春、秋检、冬训以及三权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并且负责新入厂人员(包括合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3.19 对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年、季、月等各阶段重点工作规定、部署、检查、总结等安全资料统一存档,是全公司安全资料档案中心。

5.3.20 参与职工工伤的认定(比照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

5.3.21 监督全公司安全工器具、起重机械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试验工作。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春、秋检、冬训以及三权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并且负责新入厂人员(包括合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3.22 经常深入现场监督 “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风场月安全分析、班组安全活动,障碍、异常、未遂等不安全现象分析会等活动;对班组安全管理,班前、班后会、巡回检查、作业前危险点分析、安全交底等安全制度执行方面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评。

5.3.3 按安全性评价查评周期,负责组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两个专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5.3.24 负责组织对生产人员作业纪律的检查工作,及时考核违章违纪现象。

5.3.25 协助人资部、计划发展部编制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监督、检查劳保用品、保健品的正确发放和使用,监督采购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入网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安全工器具。

6 安全监督人员

6.1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风力发电场的安全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等;

--具备必要的风力发电生产专业知识,熟悉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情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6.2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公司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在制止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做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6.3 安全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监督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对两票三制、标准化作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高处作业用具及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和定期试验;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状况,以及有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督各单位培训计划的落实和开展,包括春、秋检培训,冬训、三级安全教育、三权人员考试、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取证、复证工作;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含专项安全大检查),并监督整改计划的落实;

--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如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安全信息反馈等;

--协助上级领导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研究发生事故的规律,并提出改进意见;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并认真做好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4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6.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人员,必须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人员培训考核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6.6 安全监督人员在现场执行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戴“安全监察”标志,着装整齐符合安规要求。

6.7 安全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克尽职守,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作用。对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8 各风场安全员的业务管理由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负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风场安全员负责。

6.9 风场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安监部认可;班组级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风场安全员的同意认可。

6.10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考试,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称号。

7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

7.1 安监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风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风场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a),风场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安全监察人员,专责安全员,兼职安全员使用场景电力生产现场,基建施工过程,变电站作业
制定目的怕集体企业干活不安全,想把检查这事管明白点,让大伙都盯紧安全别出事。
适用范围管集体企业所有干活的人,管电力生产、基建、施工这些活儿的安全检查。
职责分工安全监察部牵头干,各生产单位设专责安全员,班站配兼职安全员,市公司安监部业务上管着。
禁止行为不准不交底就开工,不准防护不到位就干,不准不查隐患就放过,不准不按规程操作。
检查与监督按计划提前报方案,现场必须有安全员盯着,查出来问题发通知限期改,没改的取消评先资格,每月每周都有巡查次数要求。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 各级机构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三)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

(四)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六)对涉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实行“重大隐患确认和撤消程序”,督促问题及时解决。

(七)负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对有关事故进行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监察的程序

(一)在计划内的工程,施工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审标准》的要求,具备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纲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单位(部门)。

(二)集体企业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在审批施工作业方案时,根据工程特点,如有必要,应选派现场工程项目技术总协调,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安监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三)一个单位有二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施工作业单位应派出安全员担任现场“安全总监”。

(四)二个及以上单位多个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除施工单位应派出安监人员外,安全监察部应指派一名“安全总监” (可由安监部门派出或指定单位安全员担任)。

第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实施安全监察职责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辨识开展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杜绝管理性违章;

(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情况,消除设备、环境安全隐患;有无装置性缺陷和人员行为性违章;

(三)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程制度、作业指导书,防止作业人员行为性违章;

(四)监督、检查施工、安装工艺、质量和反措执行等情况,防止出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

(五)在技术上、业务上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讲解、宣贯安全工作规程及两票。

第六条 安全监察的范围和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生产现场工作规定(暂行)》要求,深入生产现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基建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安全监察。

(二)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本单位管辖的用户侧进线、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察和检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员工的转正定级、上岗和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考试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 安全监察到岗到位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 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80人。

5. 江河大跨越施工。

6. 大型集中抢修。

(二)集体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4次,并在以下情况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

3. 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

4. 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5. 特殊杆塔组立;

6. 大型构件吊装;

7. 特殊跨越(铁路、高等级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带电电力线路);

8. 临近带电体施工;

9.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60人。

(三)集体企业安监部每周至少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技经部等职能部门应至少每周深入管辖的生产、施工现场巡查1次。在以下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

4. 大型脚手架(跨越架)搭设;

5. 起重机接近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6. 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7.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40人;

8. 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3个以上。

(四)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分管生产副经理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八)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对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 安全监督考核

第八条 对于因专业或项目分管(部门)不落实技术措施的或可能酿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按有关规定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酿成事故者,按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考核或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生过“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不安全现象及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评先”资格。

第十条 发生过未遂事故和六级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本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标准的实施情况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使用场景火电建设,水电建设,风电建设
制定目的电力建设事故多,人命关天,财产损失大,得有人管安全,防出事,保大家平安。
适用范围管火电水电风电这些发电工程,还有输电配电工程,管施工、设计、监理、勘察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建设单位带头扛总责,施工单位管现场,监理单位盯过程,能源局派人查落实,层层有人盯。
禁止行为不能转包分包主体工程,不能压缩工期,不能发包给没资质的单位,不能挪用安全经费,不能不交底就开工。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要备案,施工中要检查隐患,每月查台账,没做到就停工整改,查出问题罚钱扣资质,严重就抓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____﹞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高边坡工程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建单位技术负责人,边坡监测人员使用场景高边坡施工,边坡开挖,边坡支护
制定目的高边坡施工太危险,怕出人命、砸机器、毁工程,就想把风险压下来。
适用范围管所有干高边坡活的人和事,比如开挖、支护、监测、防护墙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监理工程师盯着承建单位干活,承建单位自己定方案、做防护、查危岩,建设单位批方案、看落实。
禁止行为不准从底下往上挖边坡,不准不支护就继续干,不准让危岩晃着不管,不准防护没到位就硬上。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得报安全措施,批准了才能干;施工中天天盯监测数据、查防护墙、清危岩;监理随时抽查,不合规马上停工整改;没按要求做的,责令返工或停工。

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使用场景建设工程施工,动火作业现场,易燃易爆存放
制定目的怕工地着火伤人伤东西,想让每个工地都安安全全的,不出火灾事故。
适用范围所有在公司地盘上盖楼、改楼、扩建的工地,管现场防火这摊事。
职责分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总负责人,要带队伍、定制度、搞培训;建设规划中心派人盯费用和整改;监理单位查方案、看动火、管器材。
禁止行为消防车道不能堆东西停车,临时宿舍不准拉乱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作业前不清理可燃物不行,气瓶离明火少于10米不行。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就得有消防布置图和应急预案,每月试水泵、每层试水枪,安全员天天查,发现隐患马上改,不改就停工,检查结果留台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____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____年4月9日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高边坡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建单位技术负责人,边坡监测人员使用场景高边坡施工,边坡开挖,边坡支护
制定目的怕边坡塌了伤人伤机器伤工程,想让施工时大家平平安安顺顺利利。
适用范围管所有干高边坡活的人和机器,管挖土、支护、喷浆、排水这些事。
职责分工监理工程师盯着看,承建单位干活执行,建设单位和监理一起查落实情况。
禁止行为不准从底下往上挖边坡,不准不支护就继续干,不准危岩不处理就硬上。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措施要报批,施工中每天有人巡查看,发现不对马上停,整改完才能动,月底监理汇总问题通报。

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尾矿库运营单位,尾矿库设计单位,尾矿库监理单位使用场景尾矿库建设,尾矿库运行,尾矿库闭库
制定目的怕尾矿库出事伤人伤财,想让建、用、关库都安安全全的。
适用范围管所有建库、用库、关库和再利用库的人和事。
职责分工总局管大库审批,省里管中库,市里管小库;企业自己管日常,安全员盯现场,监管部门来抽查。
禁止行为不能没设计就开工,不能随便改坝型排洪方式,不能让没证的人操作,不能不报险情不演练。
检查与监督企业要配人配钱配制度,定期做安全评价,查出问题限期整改,不改就停产罚款,每年检查两次,年底交总结。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____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勘察设计单位,钢管生产企业,管道施工企业使用场景管道勘察设计,钢管制造监管,管道施工验收
制定目的管道老出事,人命和国家东西都危险。想让每段管道从挖坑到报废都安安全全。
适用范围所有陆上输油输气的管子和旁边那些小设备。从找地方、画图、造管子、铺管子、用管子、查管子到换管子。
职责分工石油部定规矩、盯执行;石油公司自己管好手里的管子;建设部发资质证、查有没有证;监理单位盯着造管子和铺管子。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画图、不能造管子、不能铺管子;不合格材料不能用;没过压力试验不能试运行;没验收不能用;检测报告不全不能交工。
检查与监督画图前先过安全预评;铺完必须试压再验收;每年查管子,三年内必大检;发现坏的马上修;谁没做到就停活儿、罚钱、吊销资格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钢管制造

第十二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任何企业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石油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石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梯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电梯安全管理员,维保单位作业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场景电梯定期检验,住宅电梯更新,人员密集场所
制定目的电梯老出事,怕伤人伤财,想让电梯稳稳当当跑起来,大家坐得安心些。
适用范围管全市电梯,从装、改、修到用、检、养,全链条都得守规矩。
职责分工质监部门牵头查,使用单位老板兜底,安全员天天盯,物业和维保公司干活,街道帮忙看着点。
禁止行为不能扒门撬门,不能在梯里蹦跳打闹,不能超重运货,不能用贴着“停用”字样的梯。
检查与监督安全员每天看记录,质监部门不定期突击查,月底前交检查表,没做到先警告,再罚钱,严重就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出租单位负责人,自购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场景工地起重作业,市政工程安装,房屋建筑吊装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伤人伤财,想让工地塔吊这些大家伙更安全点,让大家干活心里踏实些。
适用范围管工地租的、装的、拆的、用的起重机械,比如塔吊、施工电梯这些。
职责分工住建部门牵头管,县级以上住建局具体盯,出租方、使用方、安装方各干各的活,互相看着点。
禁止行为不能用淘汰的、超龄的、检不过的、没档案的、缺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报废的得赶紧注销。
检查与监督签合同要写清责任,装前得备案,装完要验收,登记后才能用,不照做就停用整改,检查由住建部门定期来,验收不合格不准上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优选10篇)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配人群风电场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安监部工程师使用场景风电场运维,风电机组检修,安全生产检查制定目的以前安全监督乱糟糟的,没个统一说法。现在要让监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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