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岗位:行政执法人员
适用场景:行政执法 治安巡逻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适配人群行政执法人员,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使用场景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劝阻
制定目的怕大家执法不规范,想让大家懂法守法,把活干得更靠谱点,别出乱子。
适用范围管安徽的行政执法人员,干许可、处罚、强制、检查这些事的人。
职责分工省法制办牵头管全局,各市县政府法制办管本地,执法机关自己管本单位人。
禁止行为不能没证上岗,不能单人执法,不能收黑钱,不能打骂群众,不能泄密。
检查与监督先考资格证才能上岗,每年要培训测试,不参加或不合格就暂停执法,三次不行就取消资格,单位每季度查执行情况。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省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的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不得乱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

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

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乱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的政府令

第261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日省的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物;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

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万科集团外派人员

适配人群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使用场景京外常驻管理,子公司高管任命,跨区域岗位调配
制定目的让外派的人跟集团联系更紧,工作不跑偏,干得有劲儿,别散了心。
适用范围京外常驻半年以上的员工,包括子公司高管、部门经理、个别普通员工。
职责分工人力资源部牵头干活,子公司提需求推人选,董事会或总经理聘人,副总裁审核把关,总裁最后拍板。
禁止行为不能不服从集团指令,不能不守规矩乱来,不能拿公司好处,不能不认真干活,不能没责任心。
检查与监督先填表谈话再任命,上岗后每季度考核,人力资源部盯着,没达标就谈话调整,年底算总账,连续两次不行就调回。

万科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mhkg-rl-zd-007)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派人员与集团的信息沟通,保证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各子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集团外派京外常驻人员,系指集团聘用且常期(半年以上)派驻北京之外所属公司工作的员工,主要包括: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分部门经理或副经理、部分一般人员。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用人单位(各子公司)

4.1.1.提出外派人员需求

4.1.2.推荐外派人员

4.1.3.参与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4.2.集团人力资源部

4.2.1.形成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4.2.2.组织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

4.2.3.安排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4.2.4.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考核

4.2.5.负责外派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发放

4.3.用人单位董事会/总经理

4.3.1.对提名的外派人员进行聘任

4.4.集团人事行政副总裁

4.4.1.推荐外派人员

4.4.2.组织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4.4.3.审核入围外派人员

4.4.4.参加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4.5.集团总裁

4.5.1.审批外派入围人员

4.5.2.对外派人员提名

4.5.3.审批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5.程序和内容

5.1.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管理

5.1.1.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5.1.1.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万科事业;

5.1.1.2.服从万科集团管理,贯彻执行集团下达的指令;

5.1.1.3.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处事公正;

5.1.1.4.工作尽职尽责,具有团队精神;

5.1.1.5.具有创新精神,思维灵活,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并提出新设想、新方案的能力,或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能力。

5.1.1.6.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管理经验,尤其对本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与经验;

5.1.1.7.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5.1.2.外派人员需求信息的确定

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外派人员需求申请。

5.1.3.确定入围人选

5.1.3.1.集团人力资源部、外派人员需求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岗位职责描述,确定岗位职责及选拔标准。

5.1.3.2.确定候选人。候选人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推荐;人员需求单位的推荐;集团人才库中在任人员选择产生。

5.1.3.3.候选人资料收集。人力资源部向相关部门收集候选人的各种背景材料,包括候选人的《标准简历》,历年的绩效考核纪录、能力素质评价结果等。

5.1.3.4.考察候选人,提出考察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附表1),并确定入围人选。

5.1.4.候选人筛选与审批

5.1.4.1.集团人力资源部向总裁报送入围者的背景资料。背景资料包括《外派人员需求表》、入围者《标准简历》、绩效考核结果、能力素质评价结果、《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等,由总裁进行审批。

5.1.4.2.候选人员多于三人时,可安排内部竞聘的方式进行筛选。

5.1.5.任命/提名。根据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直接任命还是提名,如提名,由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聘任。

5.1.5.1.对集团全资子公司的人员任命,通过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总裁直接任命。

5.1.5.2.集团参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由总裁进行提名,提交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由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5.1.5.3.集团参控股公司其它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名,由参控股公司的总经理任命。

5.1.5.4.外派人员的任命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在正式任命下达的同时,通知各外派人员主管部门和外派人员部门。

5.1.6.上岗前培训。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设计相应的培训课程,组织培训。

5.1.7.派出前谈话。外派人员派出前,人力资源部组织总裁、人事副总裁、主管副总裁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拟外派人员进行派出前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介绍拟派单位基本情况;提出要求和期望;提供的支持、指导;外派人员个人的认识和表态等。

5.1.8.任命的宣布。根据外派人员的岗位不同,集团总裁、人事行政副总裁或人力资源部经理到拟任职单位宣布任命或提名决定。

5.1.9.上岗后的动态考核。外派人员上岗后,集团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绩效管理。

5.2.外派人员的培训管理

5.2.1.各子公司负责人的培训管理工作,纳入到集团高层管理的范畴之内,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见《万科集团培训管理制度》。

5.2.2.其他外派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据所在子公司的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5.3.外派人员的绩效管理

5.3.1.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三个部分:管理绩效(10%)、周边绩效(10%)与任务绩效考核(80%)

5.3.2.管理绩效考评

5.3.2.1.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由被考核人的上下级进行评价。

5.3.2.2.考核的维度包括:沟通效果、工作分配、下属发展、管理力度。

5.3.3.周边绩效考评

5.3.3.1.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由被考核人的同级进行评价。

5.3.3.2.考核的维度包括:主动性、解决问题时间、信息反馈及时、服务质量。

5.3.4.集团子公司总经理的任务绩效考核

5.3.4.1.集团子公司总经理的任务绩效考核通过其对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述职的方式进行。

5.3.4.2.根据年初制定的《内部经营责任制合同》中的指标,结合述职报告由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从“岗位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与任务目标的达成情况、工作创新性主动性”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5.3.5.集团子公司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助理的任务绩效考核

5.3.5.1.集团子公司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助理的任务绩效考核通过其对集团人力资源委员会进行述职的方式进行。

5.3.5.2.根据年初公司的《内部经营责任制合同》,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通过与总经理沟通制定相应的《工作责任书》,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

5.3.5.3.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责任书》和述职报告,从“岗位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与任务目标的达成情况、工作创新性主动性”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核。

5.3.6.集团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任务绩效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为年初与总经理签订的《工作责任状》。

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两个考核主体构成:所在公司的领导班子(60%)和集团相对应的职能部门(40%)。

5.3.7.集团子公司一般人员的任务绩效考核

集团子公司一般人员的任务绩效考核与所在公司一般人员的绩效考核相同。

5.3.8.“德能勤廉”考评

5.3.8.1.主要是对被考评人的品德、能力素质、敬业、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评;

5.3.8.2.德,政治素质、理论修养、道德品质、是否符合企业理念;能,运用理论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与管理能力;勤,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3.8.3.通过对与被考核对象工作关系联系紧密的上级、同级与下级进行书面评价;同时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来对被考核者进行“德、能、勤、廉”方面的考察。

5.3.8.4.考评的主体由被考核者的上级、同级、下级共同组成。

5.3.8.5.考评的结果作为集团对外派人员考察与调配的重要依据。

5.4.外派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管理

5.4.1.外派人员的薪酬结构与标准

集团外派人员原则上按原薪酬标准执行,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结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确定,具体参考《万科集团薪酬管理制度》。

5.4.2.外派人员的薪酬发放

凡外派人员原薪酬标准(包括交通费补助)高于子公司相应标准的,其工资按所属公司工资标准发放,高出部分由集团给予补差。原薪酬标准低于子公司的,按所属公司的工资标准发放。

5.4.3.外派人员的社保关系

外派人员原社保关系在北京的,按原关系保留,个人应缴纳的相关社保费用,由集团统一在工资中予以扣除。

5.4.4.驻外津贴

集团对外派人员采取驻外津贴的方式,具体标准参照附表《万科集团外派人员驻外津贴标准》。驻外津贴由各子公司根据集团标准直接发放。

5.4.5.交通费补助

作为薪酬总额的一部分,集团对外派人员的交通费补助分为职务补助与使用补助两类。子公司配车的外派人员不享受使用补助。

5.4.6.租房补助

集团采取统一租房的方式为外派人员解决住房,房屋统一要求为普通民宅、中等装修,具体租房事宜由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相关标准如下:

序号

级别

租房标准

备注

总经理助理(含)以上级别

两室一厅

不超过100平米

二线城市不超过()元;三四线城市不超过()元

经理及副经理级别

一室一厅

不超过80平米

二线城市不超过()元;三四线城市不超过()元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所定标准的,需上报集团进行审批。

5.4.7.通讯费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的通讯费由各子公司实报实销,计入子公司管理费用。其它人员的通讯费按子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5.4.8.探亲费

外派人员驻外工作期间,利用节假日或会议可享受每月一次的回家探亲路费报销(包括集团参加会议或活动)。路费由外派人员所在子公司实报实销,并计入子公司管理费用。

外派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路费报销。探亲路费由外派人员所在子公司实报实销,并计入子公司管理费用。

外派人员及外派人员配偶和子女的探亲路费标准,参考集团员工出差相关标准。

5.4.9.其它福利待遇

集团本部员工享受的购房无息贷款、购车无息贷款以及内部住房基金,外派人员仍然正常享受,具体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注:由子公司本地聘用且享受外派人员待遇者,薪酬福利按本法执行,但不享受驻外津贴、租房补助、探亲费等福利。

5.5.外派人员的回任管理

5.5.1.外派人员因公司情况变化、个人提出离任申请及未通过公司考核等原因调回集团,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统一调配。

5.5.2.外派时间终止后,集团下属公司对外派员工的表现进行鉴定,并填写《员工外派期间鉴定表》。

5.5.3.对于合同到期的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可组织其填写就职意向表:继续担任外派职务或申请到其他部门工作,并上报总裁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进行外派或安排其至相应的部门就职。如果暂时没有空缺岗位,则由人力资源部继续进行管理,负责管理其日常的活动,包括继续培训及外出学习等。

5.5.4.对于因未通过下属公司考核而调回的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可组织其填写就职意向表:申请其他外派岗位或其他部门,并连同其考核资料一同上交总裁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进行外派、安排其至相应的部门就职或办理辞退手续。如果暂时没有空缺岗位,则由人力资源部继续进行管理,负责管理其日常的活动,包括继续培训及外出学习等。

5.6.附则

5.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5.6.2.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并修改

6.支持性文件:无

7.相关记录

7.1.《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mhkg-rl-bd-031

7.2.《员工外派期间鉴定表》mhkg-rl-bd-032

7.3.《外派人员驻外津贴标准》mhkg-rl-bd-033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街道社区人员

适配人群社区书记,社区主任,街道组织分管副书记使用场景社区工作者请假,社区考勤登记,岗位调动报到
制定目的社区队伍要更专业,干活更靠谱,大家有章可循不乱来。
适用范围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书记、主任和普通工作人员,管考勤、请假、工资、合同这些事。
职责分工街道分管副书记盯大方向,社区书记批假管日常,党组织负责人记考勤,街道备案查落实。
禁止行为没批假就离岗算旷工,病假没市级医院证明不给批,假满不销假也不行,代请假必须补手续。
检查与监督请假要填单子、领导签字、按时销假,3天以上街道存档,旷工扣工资还写检查,超5天直接辞退,每月抽查考勤记录。

街道e社区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从下月起开始变更。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 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工资的50%[日工资=月工资÷21(下同)],并按天扣除奖金。

3、 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工资、奖金照发。

(四) 请假手续

1、 社区工作者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假。

2、 凡请病假、工伤假的,一般均须有无锡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经审核后方可准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

(五) 批准权限

1、 社区书记、主任请假:向街道党工委分管组织的副书记请假,并备案。

2、 除社区书记、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区工作者:向社区书记请假,并备案。社区书记空缺或休假时,依次由社区主任或其它负责人代为按权限批准。 社区工作者的请假单3天以内的,由社区备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备案。

(六) 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1、 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凡旷工者均需做书面检查,并按日扣发日工资。连续3天旷工,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七) 其它社区考勤登记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负责。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工程建设处车辆驾驶人员

适配人群工程车辆驾驶员,项目办车管员,机关车管负责人使用场景工程建设现场,节假日用车,紧急出车
制定目的车子太多容易乱,想让用车更省事、省钱,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管机关和项目办的公车和司机,包括调度、维修、加油、行车记录这些事。
职责分工办公室牵头管所有事,项目办行政负责人管本项目车,车管员日常登记检查,监控中心盯gps。
禁止行为不准私用公车,不准把车借给别人,不准关gps,不准不填派车单就用车,不准酒后开车。
检查与监督司机每天记行车本,每月五号前交报表;办公室查gps和台账,发现违规扣分罚款;季度考核,连续两次垫底可能停驾或解聘。

工程建设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 服务建设,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省指挥部)机关及所辖项目办(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 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调度;驾驶员管理实行统一评聘、定期轮岗、集中调配。

第三条 处(省指)办公室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行政部门为本项目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车辆调度

第四条 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则。

(一)处领导和各项目办(公司)负责人相对固定用车。

(二)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用车相对固定。

(三)机关职能部门,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可相对固定用车。

(四)工作人员上下班乘坐交通车。

第五条 项目办非工地管理用车,机关公务用车,须提前按要求填写“公务派车单”(cg-b01)。有相对固定车辆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

(一)相对固定车辆应接受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二) 外单位、其它部门协商调车、借车;处机关临时公务租、借车辆,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购置与使用

第六条 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新增、更新工作。

(一) 各项目工程合同购车应在合同拟定时将配置数量、费用书面告知办公室,在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处办公室统一车型,明确数量和配置标准,并负责办理验收交接和归还工作(cg-b05)。

(二) 项目用车应在项目通车后3个月内归还合同购车单位。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通知工程科后执行。

第七条 车辆行驶必须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 车辆行驶每月需将实际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通行费和油料消耗等记载于随车的“行车记录本”(cg-b07)上备查并报车管登记。

第九条 机关车辆在下班及节假日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擅自带回。项目办车辆节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车辆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停放。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申请(cg-b04)。

第十条 机关值班车辆应在机关加班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车辆gps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章、违纪情况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

(一)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建立;负责安装、调试、维护监控中心,并负责整个监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升级维护;

(二)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对每月违章、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开发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项目办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目车辆人员违章、违纪情况,纳入省指年终考核评比中。

第十二条 除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以外,机关、项目办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管理终端。

(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必须确保终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要立即报告;

(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改、拆动和损坏车辆gps系统和终端,造成的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重新安装购置系统和终端设备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费用额2倍的罚款;

第三节 维修、燃油

第十三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维修台帐。

(一)量产、品牌车必须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其他车型必须在经过考察的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经车管询价、登记,报办公室或项目办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2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须由2家以上厂家报价后报处办公会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四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行驶里程和燃油台帐。

处(省指)办公室负责按车型及前3个月或千公里行驶耗油情况测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十五条 机关及项目车管每月五日前将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情况(cg-b03)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办公室。

第四节 费用报销及补助

第十六条 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交车管登记、核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项目办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行车公里补助。行车补助按半年核算。临时驾驶其他车辆,应在该车“行车记录本”上注明。

第十八条 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

a(补助额)=b(实际行车里程)×c(公里补助额),其中 小车: c=0.03元,交通车:c=0.05元。

第四章 紧急情况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一)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及民事赔偿;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处(省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gps终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胎压和gps终端是否正常,及时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现所驾车辆和gps终端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将车辆送厂维修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车在外要

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和可以预料停车危险的地段停车。

第二十六条 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文明驾驶,规范行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吸烟、不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 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交通车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九条 值班车辆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出车的,应在驾驶班等候,不得随意串岗。

第三十条 对正常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 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或出车归来按指定区域顺序停放车辆。非出差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车辆在下班后返回的,应选择安全的停车场保管好车辆。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及车牌号,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做它用。

第三十四条 不得私自用车,不得私自将自己保管和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六章 驾驶员考核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驾驶员服务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驾驶员在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和遵守纪律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实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办公室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行,结果将作为驾驶员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行车安全(30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无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术精湛,不高速行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疲劳车;

(三)按规定行车系安全带,不酒后驾驶车辆;

(四)未经同意不将车辆交其它人驾驶;

(五)遵守交通法规,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记录。

(1)不遵守交通规则,除经核实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外而违规违章的(以违章登记为准),每次扣2分;

(2)发生行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负全责的每次扣10-20分,负主责的每次扣10-15分,负同责的每次扣5-10分,负次责的每次扣1-5分。根据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情况,损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 两项可累计扣分,在总分内不计项扣减。

第三十九条 工作态度(12分)

(一)爱岗敬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按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三)出车时能服从用车人的正常调度,不刁难和推诿;

(四)工作中不随便搭话、插话、说长道短;

(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语言文明;

(六)保持通讯畅通,开车执行任务时不吸烟、接打电话。

第四十条 劳动纪律(25分)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有事请假;

(二)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不随便动车;

(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不传播不实言论;

(四)不吃、拿、卡、要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谋取私利,做影响企业和领导形象的事;

(五)未经同意不用公车办私事;

(六)能按派车单填写的要求出车,不随意改变行车方向;

(七)gps终端使用及行车记录填写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八)值班时认真履行职责,上班不串岗,不大声喧哗;

(九) 不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 车容车貌(8分)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裂损,玻璃干净明亮;

(二)车内清洁卫生,座垫套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发动机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积垢。

第四十二条 车队卫生(4分)

卫生值日期间,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桌面无杂物,门窗玻璃干净,报纸及时夹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16分)

(一) 按规定定期保养(不超过规定保养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时排除、报修;

(二) 维修保养能到现场,不弄虚作假;

(三) 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各部件完好、方向灵活、制动可靠、不带病行驶;

(四)不擅自维修保养车辆。

第四十四条 仪表仪容(5分)

(一) 衣冠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二) 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五条 严格处罚(60分)

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一次性扣除60分。

(一)发生行车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

(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其他:

(一)驾驶员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本办法未列明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二) 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违纪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务中被现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奖励:

(一)在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得到组织上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10分;

(二)年度内均能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规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

(三)年度内严格执行停车规定的,无违规、违章记录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积极主动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1-5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竞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奖1-5分;

(五)在车辆维修和用油中节约效果显著的,年终一次性奖5-10分。

第三节 奖惩

第四十八条 考核实行分值制,每个驾驶员基础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据考核周期确定分值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连续2次考核后两

名的,给予警告、停驾直至解聘。

第五十条 考核低于80分不予奖励,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 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单位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条 不服从工作调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节 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处成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及各项目办行政负责人和处车辆管理员为成员。

第五十四条 驾驶员考核由办公室、车管及服务对象具体实施。发现驾驶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用车人代表和车管及驾驶员骨干组成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处机关、项目办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奖惩考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操作、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及处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驾驶员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处车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其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统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务派车单(cg-b01);

(二)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

(三)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月(季度)报表(cg-b03)

(四)节假日车辆使用申请表(cg-b04)

(五)车辆启用交接表 (cg-b05)

(六)驾驶员管理考核奖惩分值评定表(cg-b06);

(七)行车记录本(cg-b07);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做为车辆驾驶人员劳动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部门临时人员

适配人群部门负责人,人事专员,用工主管,业务线经理,招聘执行岗使用场景短期项目执行,季节性生产高峰,突击性任务支援,临时性岗位补缺,业务旺季人力调配
制定目的临时活儿多,人手不够用,怕乱招人没规矩,想让招人管人有章可循。
适用范围管各部门请的短期干活的人,管三个月内的临时雇用和日常管理。
职责分工部门提申请,人事招人办手续,经理批,人事还管投保考勤,主管盯表现。
禁止行为不满十六岁不许招,管钱管账管仓库这些活儿不能让临时工干,超三个月不行。
检查与监督填申请表、核定表、雇用资料表,人事办投保才准进厂,缺勤太多或干不好就辞退,每月查考勤,没填表不发工资。

部门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公司会计人员

适配人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总账会计使用场景试用期管理,岗位轮换,绩效面谈
制定目的新会计来了得有人带,干得不好得有办法管,大家干活得有标准,不能乱来。
适用范围所有公司里的会计,管他们试用转正、日常分工、培训考试、绩效打分这些事。
职责分工财务总负责人安排工作和考核,人资签合同办手续,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转正和调动。
禁止行为不准造假凭证账本,不准贪钱挪款,不准拒绝调动,不准提供假资料,不准严重失职。
检查与监督每月按指标检查打分,结果当月发工资奖金,差的要整改,再差就警告、降薪、待岗,还不行就解聘。

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1条 试用:按照本办法招聘的会计人员,由各公司人资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薪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结合当地同行业薪资水平确定;试用期工作内容由各公司财务总负责人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能力结合公司财务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第2条 转正:新招聘的会计人员试用期满后,应填写《转正鉴定表》,着重叙述在试用期间的主要工作业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申请转正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具体工作表现、业绩、工作能力、诚信情况、遵章守纪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转正(同意转正前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转正的,由各公司人资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3条.日常工作安排: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财务管理现状及需要、会计人员的知识构成和人员构成等合理配置有关会计岗位,并对各岗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明确分工,使本公司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不紊的、高效的开展;有条件的公司应定期进行一般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

第4条.培训:各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新知识等的培训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会同各公司人资部门共同完成;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当地财政机关的要求统一安排。

第5条.考核、奖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下属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绩效工资挂钩:

⑴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管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季度,根据季度内的具体情况将季度指标详细分解成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再将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具体分解到每个会计人员,月底按照指标分解表(或业绩考核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和奖金的主要依据。

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的有关绩效工资(或奖金)的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⑵ 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的会计人员,可在公司许可的调薪范围内优先考虑加薪,对有发展潜力的会计人员将予以提职考虑;另可作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候选人(对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的,将给予1000元的嘉奖)。

⑶ 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将每月的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告之被考核人,并就考核情况与其面谈。

当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的会计人员,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考核结果仍为"需改进"的,将视情况予以书面警告,进入待岗观察期(期限最长为三个月),视情况将工资下浮一至两级;如仍无明显改进,考评成绩仍为需改进的,则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6条.降职、晋职:有关会计人员降职、晋职的具体规定另定。

第7条.集团内调动: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整体需要,有权在集团公司内对所有会计人员进行调动、调整,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在财务负责人就集团内部调动、调整与其进行第二次谈话后,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应作为解聘处理。

第8条.解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应予以解聘:

1、 违反集团公司和各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或规定),造成公司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集团公司或各公司款项的(贪污挪用的应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集团公司或各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销售人员

适配人群销售主管,一线业务员,加盟经理使用场景客户拜访,货款回收,销售计划
制定目的想让销售活儿干得更稳当,目标能完成,业绩能上去,大家做事有规矩可循。
适用范围所有销售岗的人,管他们跑客户、谈生意、收货款、写报表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总经办起草改制度,总经理拍板定案,销售主管盯着执行,大区经理日常检查。
禁止行为不准泄露公司产品和价格,不准收客户吃请,不准挪用货款,不准穿不整去见客户。
检查与监督每月10号发工资,月底交月报,每天填拜访表,主管每周查,没交罚50元,三次不达标就解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 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 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 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三章工作计划

第八条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的【年度销售计划表】,制订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并编制【月销售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后,按照计划表执行;

第九条 执行计划

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写【客户拜访计划表】,交销售主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销售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条 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四章 薪资与提成

第十一条 薪资构成及待遇

1、 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 发放月薪=底薪 其它补贴 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 薪资设定

底薪 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 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任务

1、 销售人员从受聘之日起至试用期结束期间,每月需完成10000元基本定量任务, 销售人员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为准),公司发给底薪工资,如无法完成月指标任务的,则以底薪的80%发放;

2、 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1)、第一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首次所下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第一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 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50万以内

50万以上

2.5%

第五章 实施与修正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某食品公司外派人员

适配人群总部管理干部,应届本科毕业生,业务骨干人员使用场景新单位筹建,属地团队建设,异地项目运营
制定目的怕外派的人管乱了,想让大家做事有规矩,不瞎干,都听集团的话。
适用范围管总部和各公司派出去的干部、大学生、技术员,管新店开张、带团队、做项目。
职责分工副总和总经理批人,派往单位管日常,政工部管中层以上干部升降,派出单位管其他人升降。
禁止行为不准不听集团话,不准把个人利益放前面,不准不守制度,不准不团结同事。
检查与监督派之前要领导签字,派后单位天天盯着,干得好升职,干砸了按集团规定罚,检查由派往单位做,每月查一次。

食品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____)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____)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某商业街地产公司财会人员

适配人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持证财会人员使用场景会计岗位履职,财务信息管理,商业街运营
制定目的怕大家不认真干财务活,想让账目清楚、钱不乱、单位少出错。
适用范围所有做账的同事,管记账、报税、管钱、写报表这些事。
职责分工董事会管会计头儿,公司管其他财务人,领导盯着执行,人事查有没有证。
禁止行为不准乱做账,不准随便说单位的钱和生意,没领导同意不能把账给别人看。
检查与监督上岗前要考过证,每月抽查凭证,发现错账马上改,三次出错调岗或扣钱,年底统一检查。

商业街地产公司财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财会人员基本要求△d*/cw-13-01

1.敬业爱岗,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实际工作并进行宣传。

3.依法办事,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的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7.财会人员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损害程度,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或行政、经济处罚。

二.财会人员任免△d*/cw-13-02

1.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2.公司其他财会人员由公司任免。

三.财会人员任职资格△d*/cw-13-03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1政治思想上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1.2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方面,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人员且都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1.3在工作经历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1.4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1.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1.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一般财会人员任职条件:

2.1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2.2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3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钢厂外来设备施工人员

适配人群外委施工人员,炼铁安全员,产权车间主任使用场景炼铁作业现场,煤气区域施工,交叉作业管理
制定目的怕外来施工的人出事,也怕他们影响厂里人安全,保护济钢不被连累。
适用范围炼铁厂里干活的外单位人,设备施工这事。
职责分工安全科盯现场、查问题、改隐患;机动科审队伍、管开工;车间管自己地盘上的人和事。
禁止行为没交合同不给进,没教育签字不许干,煤气区没监护不能动,特种作业缺手续绝对不行。
检查与监督安全科每月查一次,机动科开工前审核,车间天天盯着。漏了就停工补课,再犯扣保证金。检查记录留底备查。

1 目的

为保障进入炼铁作业现场的外来施工人员的健康安全,并避免对炼铁厂员工的健康安全构成威胁,不损害济钢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各单位。

3 引用文件

ssp/446/18《相关方管理程序》

gb/t28001-____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规范》

4 定义

在炼铁厂范围内进行设备施工且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为炼铁厂的非炼铁厂人员统称为炼铁外委施工人员。

5 职责

5.1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相关条款和济钢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不符合、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2机动科负责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相关条款和济钢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不符合、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3车间(产权单位)对进入产权区域内活动的施工队伍、人员负有现场安全现场管理责任,杜绝其违章行为。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且初次进入炼铁厂施工的工程承包商,要到安全科进行相关方教育并备案,同时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5000元。

6.2工程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必须向安全科上交《施工安全合同书》,同时向安全科、机动科、车间(产权单位)递交安全措施各一份。

6.3工程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科、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并签字,且《施工安全合同书》经安全科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6.4安全科对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相关方人员要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填写《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纪录》(附表1),并负责《施工安全合同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保证金的管理。

6.5安全科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6.6机动科负责外来施工队伍的准入审查,上级部门安排并符合炼铁厂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队伍方可进入炼铁厂施工。

6.7机动科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6.8车间(产权单位)负责现场安全教育,负责告知本区域的主要危害因素、主要风险、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要求。

6.9正常生产过程中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煤气区域施工,或与生产交叉作业,车间需设专人安全监护。

操作证及特种设备检验证(复印件)。

6.10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在特种作业或煤气区域开工前或作业前必须办理:

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自用的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许可;

到装备部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备案手续;

到安环处办理,高处作业审批表(30米及以上特高作业)、受限空间操作票、煤气管网、设备动火许可证;

到公安处办理,禁火区域动火票。

6.11涉及停水、停电、停气(汽)影响到生产或生活的施工项目,承包商、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在甲方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

7 相关文件

7.1ssp431--0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7.2ssp446/03《工业煤气安全管理程序》

7.3ssp446/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8 记录

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qsp4-2《记录管理程序》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优选10篇)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适配人群行政执法人员,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使用场景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劝阻制定目的怕大家执法不规范,想让大家懂法守法,把活干得更靠谱点,别出乱子。适用范围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