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怕各镇乡和单位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没人抓、没人管,出事了找不到人负责。 | ||
|---|---|---|---|
| 适用范围 | 全县各镇乡政府、所有相关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县政府牵头定考核,水产局负责解释,各镇乡和单位自己干,县里派人查。 | ||
| 管理规定 | 必须建组织、分职责、有制度、常检查;上级任务要落实,信息要报,宣传培训不能少。 | ||
| 监督与罚则 | 年底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成绩好就表扬发奖,不合格就批评,出事的追责,严重就送司法机关。 | ||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