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适配人群车间负责人,部门主管,企业管理部使用场景工伤救治,事故调查,保险申报
制度目标让受伤员工快点看病,把事情处理好,别再出类似事故,大家干活更安全。
职责分工车间领导管送医和调查;企业管理部报社保和结算;财务部管交钱和垫付;品管部管保险和资料核对。
核心条款出事马上送医院,填表上报;分清是不是工伤;按伤情给钱给假;自己犯错要少拿钱。
执行要求出事立刻行动,15天内报社保;材料要齐,有诊断书、发票、病历;治疗费先由公司出,后面找保险报销;每月检查落实情况。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 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装饰企业工伤事故报告

适配人群安全管理员,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使用场景工伤报告,事故登记,死亡快报
制度目标让工伤事故能马上被知道
职责分工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要报告;领导负责填表、上报;安全部门管登记和存档
核心条款出事马上报;填登记书;死亡事故立刻报主管部门;重伤也要填登记书;多人死亡用电报快报
执行要求出事第一刻就要说;登记书当天填完;死亡事故2小时内电话报;快报用最快方式发;事后三天内开教育会

装饰公司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工伤保险

适配人群人事行政专员,安全管理员,劳动关系岗使用场景工伤申报,职业病认定,伤残鉴定
制度目标让受伤或得职业病的同事能及时看病拿钱,帮大家少出事、早点好起来。
职责分工行政部管安全、查事故、报认定、办鉴定;用人部门配合报告;员工自己也要守规矩。
核心条款工作时受伤算工伤;上下班路上被车撞也算;生病死亡48小时内算;犯罪醉酒自残不算。
执行要求出事24小时内要上报;行政部3天内报劳动部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伤好后要做伤残鉴定;《工伤证》不能乱改。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

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伤医疗费;

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0.1.4、生活护理费;

3.10.1.5、丧葬补助金;

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8、辅助器具费;

3.10.1.9、工伤康复费;

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0.10.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10.1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10.13.3、拒绝治疗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11、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3.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工伤事故

适配人群一线操作工,班组长,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生产作业现场,设备故障处置,有毒物质泄漏
制度目标管住工伤事故这事,让出事能快点报、快点查、快点处理,别拖着不弄。
职责分工经营部负责记档案和统计;各单位领导要报事故;总经理或副总牵头查重伤;院里和地方部门查死亡事故。
核心条款出事马上报领导;轻伤24小时内填表交经营部;重伤死亡得录像拍照;现场不能乱动。
执行要求发现事故立刻口头报告;重伤死亡24小时内报概况;调查组要查清原因责任;处理要按“四不放过”;结果得公开宣布。

工业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发电企业工作票

适配人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使用场景设备停电检修,带电作业操作,防火重点区域动火
制度目标让检修开票更标准,防止出安全事故,大家干活心里有底。
职责分工一把手要带头落实,安监部盯着执行,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各管一段事。
核心条款不同活填不同票,停电作业必须用第一种票,动火分一级二级,危险活要写三措。
执行要求票要提前一天交,手写用蓝黑笔,不能乱涂改,空白处盖章,许可人审完才能干,干完马上登记盖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作票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在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工作票、热控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填写、使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企业安监部门对本企业工作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一)工作必要性。

(二)工作是否安全。

(三)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五)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七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职责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二)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三)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四)检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第八条工作许可人职责

(一)负责接收工作票、审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二)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

(四)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第三章 内 容

第九条工作票包括:(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电气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热控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热控保护安全措施票。

第十条工作票的执行范围:

(一)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改造、试验和安装等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二)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填写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见附件1)

1.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b.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c、低压厂用母线上的工作,需将母线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b.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c.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d.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三)在电力线路上工作时应填写电气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或电气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见附件1)

1.填用电气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b.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2.填用电气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带电作业。

b.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c.在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四)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应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或二级动火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见附件2)。

a. 一级动火区(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b.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五)在热控回路上工作时应填写热控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见附件4)。

(六)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应制订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三措”),经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四章 填 写

第十一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并按规定考试合格,领导批准,书面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现场安全措施,确保检修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工作票要用蓝/黑色圆珠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使用复写纸,黑(字)票在上,红(字)票在下)。红票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保管;黑票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保管,按值移交。使用微机管理的工作票,应打印一份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保管。

第十三条手写工作票关键字不得涂改,字体端正,非关键字最多可改二处,但必须有工作票签发人盖章;微机打印工作票不得涂改;填写完的工作票在最后一项安全措施项目后空白行左侧处盖“以下空白”章(工作票专用标准章式样见附件6)。

第十四条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

第十五条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则总的工作负责人应由部门指定的专人担任。

第十六条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对人员、设备、环境、管理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控制。

第十七条工作票的填写说明

(一)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写

1.标题栏“________(热力)机械工作票”,_________处填写本企业名称(此处可在印制工作票时直接把企业名称印好); “________部门__________班组”,__________处分别填写所在部门和班组名称;“№__________”处为工作票统一编号。

2.工作负责人、参加工作人数、附页等,填写清楚,不能漏项(有附页,在附页栏处填写张数,如无附页填写“无”,附页包括工作票附页、动火票、“三措”等)。

3.工作内容一栏,必须将工作的具体内容,地点填写清楚,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在一项主工作内容之后可用括号填写分项工作内容)。

4.“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每条措施均应有序号,若措施较多可使用附页,若安全措施比较少出现空白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由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注明“检修人员自理”。

5.“措施执行情况”一栏,填写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当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划一个钩(√)。

6.“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一栏,由运行人员填写。若无补充,在该栏目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若有补充,应逐条填写并注明序号;若安全措施比较少出现空白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

7.“工作负责人变更”一栏,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并进行签名、填写变更时间,被变更的工作负责人向新的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情况后方可离开,新的工作负责人在开始工作前,须经工作许可人同意。

8.“工作票延期”一栏,当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注销。

9.检修设备试运,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工作票必须押回工作许可人处,方可进行设备试运。在此过程中,严格执行安规有关项目,试运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恢复工作时间。

(二)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填写(电气第二种票参照执行):

1.标题栏“_______电气第一种工作票”______处填写本企业名称(此处可在印制工作票时直接把企业名称印好);“工作部门_______” “班组________” ________处填写所在部门、班组,“№__________” 处为工作票统一编号。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栏必须将工作的具体内容、地点填写清楚,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在一项主要工作内容之后可用括号填写分项工作内容)。

3.“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栏,每条措施均应有序号,写清停电设备的名称、编号以及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接地线装设地点、应设遮栏地点、应挂标示牌名称。若措施少出现空白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中间不能留空白行。

4.“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填写一栏,工作许可人每完成一项安全措施后,填写清楚已做该项安全措施,已装设接地线标明地点、编号,当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备,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带电设备部位和注意事项,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若工作许可人认为安全措施不全需要补充,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目进行补充。

5.“工作负责人变动”一栏,因工作关系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填写变动时间,并在工作票签发人处签名,被变更的工作负责人要向新的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情况后方可离去。

6.“工作票延期”一栏,工作在预定时间尚未完成,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和值长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填写延期时间并签名。

7.“备注”一栏,填写需要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的事项或其它问题。

(三) 热控工作票的填写

1.“№:______”一栏,填写工作票序号(工作票的序号编写位数可企业自行制定);“部门(分场)______班组______”一栏填写所在部门和班组;“附页:____张”一栏,填写附页的张数或无(包括安全措施附页和热控、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2.“工作负责人:________工作人员:____________共___人”一栏,填写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和参加该项工作的总人数。

3.“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_______”一栏,填写工作的详细内容和具体地点,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

4.“计划工作时间:______”一栏:填写该项工作计划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5.“必须解除的热控装置”一栏的填写:必须有序号且按顺序填写被解除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当解除的保护危及到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时,须填写“热控、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6.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一栏的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每条措施均应有序号,且应按安全操作顺序填写,若措施较多可使用附页,若安全措施比较少,出现空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 要求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执行人”和“措施检查人”一栏,均由运行人员签名。

b) 要求热控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执行人”一栏由热控人员签名,“措施检查人”一栏由工作负责人签名。

7.“运行人员补充措施”一栏,由运行人员填写,若无补充,则在该栏目最开头填写“无补充”;若有补充的安全措施,应逐条填写并注明序号;补充措施较多时原工作票收回作废,重新填写新工作票。“措施执行人”和“措施检查人”一栏,填写与上一条中的要求相同。

8.“批准工作结束时间”一栏,由值长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工作的具体内容,填写批准工作结束时间。

9.“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一栏,当所有的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允许开工时间后,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名。

10.“工作负责人变更”一栏,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并进行签名、填写变更时间,被变更的工作负责人向新的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情况后方可离开,新的工作负责人在开始工作前,须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签名。

11.“工作票延期”一栏,工作在预定时间尚未完成,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负责人向值长申请延期,值长同意后,填写延期结束时间并签名。

12.“工作终结”一栏,当所有的检修工作终结后,填写具体的工作终结时间,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热控措施已恢复,组织清扫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共同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并签名。

13.“备注”一栏的填写:与工作有关但票面中未涉及到的内容;需要交待的事项。

(四)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填写(热控保护(信号)安全措施票填用参照执行)

1.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使用要求

对于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在进行检修、维护、试验工作前,应随工作票办理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样式见附件5)。

2.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填写说明

——“编号”一栏的填写:按部门自行规定的统一编号填写,并作为班组内部档案资料。

——“对应的工作票号”一栏的填写:应填写相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被试设备及保护名称”一栏的填写:填写具体设备及保护名称。

——“工作负责人”一栏的填写: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姓名。

——“签发人”一栏的填写:该工作票的签发人姓名。

——“工作内容”一栏的填写:具体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一栏的填写:由工作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填写具体需要工作的时间,以××年××月××日××时××分的格式填写。

——“安全措施内容”一栏的填写:由工作负责人,按照安全、准确、可靠的原则填写具体安全措施内容,包括应打开及恢复压板、直流线、交流线、信号线、联锁线和联锁开关等,按工作顺序填写安全措施。

——“执行”一栏的填写:安全措施内容的具体执行过程,已执行,在“执行”栏打“√”。

——“恢复” 一栏的填写:安全措施内容的具体恢复过程,已恢复在恢复栏打“√”。

——“填票人” 一栏填写: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内容填写者签名,一般为工作负责人。

——“操作人”一栏填写: 安全措施执行人在保护装置恢复后签名;

——“监护人”一栏填写:监护人应进行全过程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并签名。

——“审批人”一栏填写:对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内容进行审核、批准执行该项工作并签名。

(五)对工作票中“危险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写:

——对工作票中“危险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写,应针对工作特点、作业方法、应用的工器具、工作环境、设备状况、气候条件、工作时间等,结合事故教训,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

——填写“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应在危险点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四个方面、三个层次”来开展(四个方面是指:人员、环境、设备、管理;三个层次是指:工作前、工作过程、工作结束)。

——重大、复杂作业项目,应制定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方案,并在工作前下发到部门、班组,便于提前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和进行危险点分析并填写“危险因素控制措施”。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条工作票采用统一格式,字体为华文中宋五号,标题为黑体三号,表格行距8mm(格式参见附件1-5)。工作票使用微机管理的,应满足工作票使用要求,采用授权管理,分级控制。

第十九条第一种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一日送交工作许可人处,临时消缺工作可以在工作开始以前送交工作许可人处;工作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工作票,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第二十条工作许可人接收、审查工作票时,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有重要遗漏,应立即退回,由工作票签发人重新签发工作票。措施不完善、不明确时,工作许可人可对工作票安全措施进行必要补充。

第二十一条工作许可人签收、许可、终结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或mis)上进行登记。已终结的工作票盖“已终结”字样印章,作废的工作票,盖“作废”字样印章。(工作票专用标准章式样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工作票的使用规定

(一)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二)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且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办理一张工作票,工作票发给一个总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人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及工作总人数,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三)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不准将设备合闸送电,如有紧急需要,需执行安规中有关规定。

(四)工作票的编号,原则上便于工作票的统一管理和统计,同时分别设立(热力)机械、电气、热控工作票登记本备查。

(五)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承担一项工作任务。因工作需要,工作负责人需离开该工作现场,进行别的检修任务时,必须履行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六)工作票应提前送交工作许可人处,由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写补充安全措施。

(七)电气、热控设备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若需解除机组的主保护,在填写工作票时,应同时办理热控、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并同工作票一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个别特殊工作的工作票规定

(一)热控人员在网控、发电机和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上从事热控范围内的工作,不需要电气主设备停电者应办理热控工作票(网控设备的检修由网控运行许可人许可);如需要电气设备停电时,在电气工作人员开票将该设备停电完成后热控人员再办理热控工作票。

(二)热控人员从事照明等系统工作时,由电气工作负责人办理电气工作票,监护热控人员工作。

(三)检修电气设备,需关闭(热力)系统的阀门时,除办理电气工作票外,需(热力)机械检修人员配合的,(热力)机械人员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作为电气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内容之一;如不需(热力)机械检修人员配合的,需关闭(热力)机械系统的阀门时,做为电气、热控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内容之一写入电气工作票。

(四)多经公司所属班组进行检修等工作不具备许可条件时,多经公司结合工作票制度,自行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制度,上报本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严格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票由安监部门统一发放、回收、监督,并做出合格率评价。

第二十五条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工作票检查评价

(一)工作票合格率计算办法:

月合格率=×100%

(二)工作票的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工作任务、内容填写不明确或遗漏;未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2. 不是用蓝/黑色园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潦草或票面模糊不清,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有涂改;微机打印工作票有错、漏字、被涂改。

3.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对设备名称、编号、时间、动词等关键词有涂改;手写工作票非关键字涂改超过两处;手写工作票涂改处签发人未盖章;微机打印工作票有涂改。

4.公用系统与单元系统(设备)共用一张工作票。

5.安全措施比安全规程的要求降低;扩大工作票使用范围;工作地点与工作票内容不符。

6.工作许可手续未完备,检修人员已开始工作;工作终结时,未按要求检查设备状况;工作票遗失。

7.检修设备需要送电试转、水压试验等,未将工作票押回。

8.签名人员不具备资格、代签名、没有签名或未签全名。

9.一个工作负责人手中办有两张及以上工作票,或一个工作班成员在同一时间参加两张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10.工作负责人变更,未经原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11.检修工作延期,未在工作票上按规定履行延期手续;提前开工;终结时间超期。

12.工作票有重号、缺号或没有编号;没有填写日期或其它不符“安规”要求的。

13.未盖“以下空白”、“已终结”或“作废”印章;未按要求盖章、盖错章。

14、工作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员与现场工作人员不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发电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z企业工商登记

适配人群董秘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务合规岗使用场景公司设立,企业注销,股权变更
制度目标让公司办工商登记有规矩可循,不乱来,不出错,保证登记合法合规。
职责分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主管,负责指导、审查、提交;业务部门提供材料并保证真实;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做审批。
核心条款登记前必须走完内部审批流程;开业30天内申请;变更名称/法人/住所等都有具体时限;注销要在清算后30天内办。
执行要求业务部门先调研,规划发展部出意见,董秘办做法律审查,再经总经办、董事会、股东会逐级审议。材料由董秘办统一提交,全程留痕存档。谁出错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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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

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某某企业工资及福利的

适配人群编内办事员,试用期员工,部门副经理使用场景薪酬核算,福利报销,绩效调薪
制度目标让员工工资福利有规矩可依,大家心里踏实,公司发展稳当点。
职责分工总部管审批和监督,所属企业定具体标准,部门经理提申请,总经理批。
核心条款工资分固定和浮动,试用期800元,电话费按职级限额度,医药费年报销400-500元。
执行要求工资每月发,电话费超支从工资扣,医药费凭票报,体检每年一次,年假满三年才给十天。

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要建立一种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得民心,让企业员工安心下来工作,稳固公司的逐步发展,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某企业工资及福利的管理制度,大家可以借鉴本站整理的下文。

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种形式。所属企业根据实际可自行确定。浮动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编内办事员基本工资每月700元。基本工资根据不同的区域可下浮30%。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每月800元执行,试用期工资可根据不同区域下浮30%。

夏季冷饮费、养老金等四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并报总部批准。

电话费报销额度:总经理助理以上不超过400元/月(特殊情况报总部批准),部门副经理以上不超过200元/月。若确实因业务需要,报销电话费由部门经理提出具体额度,报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00元/月。电话费采用统一托收方式的,超过额度部分由财务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采用实报的在额度内报销。

外聘人员除工资外,不享受企业其它待遇。编内人员考核连续3个月不合格,应降低薪酬标准或解聘。

所属企业员工每年医院门诊医药费额定400-500元/年,凭医药费发票报销。因长期伤病造成门诊费用超额较大,家庭确有困难者,可向企业提出特殊补助申请,经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给予报销。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常规性身体检查。住院、工伤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房屋,视贡献、工龄、职务等情况享受优惠,优惠款额采用五年返还的办法处理,优惠数额需上报总部批准。车辆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属企业提出,报总部批准。

企业员工每周的正常休息日为两天,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每周应有一日休息。所有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为企业服务三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期十天。企业女员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休息,并由企业统一上缴女员工生育基金,生育时费用按国家规定申领生育补贴。

对工作表现出色的部门和员工可以通过出国旅游、考察的方式给予奖励,需报总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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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房地产企业工作例会

适配人群项目总监,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使用场景周例会,项目协调,工作督办
制度目标让例会开得更有效率,把开会的事儿管得更清楚,不乱开、不白开。
职责分工办公室管开会,安排场地、发通知、记会议、整纪要;总经理主持会议;各部门经理提前交材料。
核心条款每周一早8点开,汇报上周干了啥、本周打算干啥;重点问题要说细;不能随便泄露会议内容。
执行要求开会前交材料,会前看资料、准备回答;必须签到;迟到早退要请假;办公室督办决议落实,纪要审批后发下去。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例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了提高公司工作例会的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例会的组织工作和议事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办公室为工作例会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例会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工作例会一般每周一上午8:00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的,办公室将提前(或随时)书面通知。

第四条工作例会主要听取各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关于上周工作情况以及本周工作计划安排的汇报,研究、协调、部署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的重点工作,并就重大工作事项及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研究。

第五条不定期工作例会的内容,主要为定期会议中没有涉及,但事关重大且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负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及公司中上层人员,各项目、各部门经理一干人员。

第七条参加工作例会的各部门经理须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于每周开会前报于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编和印发。

第八条参加例会的人员,应在会议前详细阅读会议资料,做好提问解答的准备,必要时应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备问。

第九条办公室须安排工作人员提前半小时做好会议的会场布置,准备好签到名册并落实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凡参加工作会议人员必须例行会议签到制度,参与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应事先请假。

第十一条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会议的发言和研讨顺序按会议通知规定的议程进行,特殊情况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明确。

第十三条汇报内容:一是日常工作、二是重点工作、三是需要公司协调的工作。日常事务工作只做简单地汇报,重点和需要协调的工作,应作详细地汇报。

第十四条会后工作落实:会议结束后,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力求全面,客观,准确。整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批后签发各部门。

第十五条工作例会人员,不得泄露有关会议的内容或将会议材料外借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对工作例会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办公室负责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适配人群职业卫生管理员,技术服务机构,岗位作业员使用场景职业病检测,日常监测,超标处置
制度目标让大家知道工作地方有哪些有害东西,浓度高不高,会带来啥影响,早点发现早点防。
职责分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找机构检测,专人做日常监测,主管领导管上报和决策。
核心条款必须请有资质的机构来检测,日常要有人盯,结果异常马上处理,超标严重就得停工。
执行要求检测评价每年至少一次,日常监测要持续,异常后24小时内报领导,整改完再开工,档案得存好,结果要公开也要上报。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厂计算机

适配人群企管科人员,总师办人员,软件开发员使用场景上机申请,软件鉴定,机房准入
制度目标让电脑用得更顺,管得更好,帮工厂多赚钱,提高干活效率。
职责分工企管科管大电脑,总师办管单板机。管理员要定计划、买设备、搞培训、查机器。
核心条款上机要申请,分单次/每月/每天三类。开发软件要打报告,分自己干、合作干、外包干。
执行要求上机得审批后才能用。软件要跑3个月到1年才鉴定。操作证每年审一次,要考试合格才发。

企业(工厂)计算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采用计算机对企业进行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途径。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推广应用计算机管理,对增加工厂经济效益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

微型以上档次的计算机管理单位为企业管理科。

过程控制的计算机(主要指单板机)管理为总师办。

以下内容不包括实时控制用单板机

第三条 管理员职责:

负责计算机运用的长远规划。

根据资金的安排,负责机器及外设、备件的计划、采购。

负责软件的开发规划制定,组织开发成果鉴定。

与教育部门使用,组织计算机技术培训。

对分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 硬件使用:

各单位使用计算机,需提出上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机型、外设使用。

上机申请分为:单次上机、每月定时上机、每日定时上机三类。

软件开发,上机时间较多的单位,可以申请配置机器。

第五条 软件管理:

各单位需开发的应用软件,应向企管科提出申请。

应用软件的开发分为自力开发、协作开发、委托开发三类。

企管科负责与外单位在有偿或对等的基础上进行软件交流。

三)软件开发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编制依据:

厂部对软件开发的总体及项目的要求;

各单位要求开发的项目;

设备及软件开发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任务书内容:

软件名称;

软件应能达到的技术性能;

软件的操作环境;

更高层次软件对开发软件的要求;

工作进度计划;

设计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协作单位情况;

经费预算。

第八条 任务书的审批:

设计任务书编制完成后,由企管科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审议,认定可行后,由企管科科长批准。

四)软件鉴定

第九条 鉴定的基本要求:

软件全部开发完成后,需经三个月到一年的实践运行(视软件复杂程序),才能申请鉴定。

第十条 鉴定资料:

软件鉴定前,必须向鉴定小级提供下述资料(其中3-7项资料各二份)。

设计任务书;

软件实现的功能;

使用机型,对外存外设的要求,软件支撑环境;

软件设计的流程图;

源程序清单;

数据库结构;

标准化室审议报告;

用户意见书。

第十一条 鉴定小组的组成与鉴定程序:

鉴定小组成员由厂长、企这科、计划科、财务科、总师办、标准化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厂长担任组长;

鉴定的议程:

软件设计者对软件的介绍;

宣读标准化审查报告;

用户代表发言;

操作示范;

讨论鉴定结果及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通过鉴定报告,鉴定小组成员并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后的工作:

整理资料、存档;

将鉴定会的意见反馈到各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软件的维护与完善。

软件开发人员对开发的软件要经常维护和不断完善,并对软件操作者和后续开发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完善的软件,年底应向计算机管理人员提供修改的程序清单。

五)操作证管理

第十四条 操作证由企业管理科统一归口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五条 办理操作证由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通过应知应会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发给操作证。

第十六条 申请操作证的人员应掌握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计算机语言,了解计算机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能按操作证规定的机型、外设操作。

六)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 凡与计算机有关的业务联系由企管科负责人接洽。

第十九条 进入机房工作,要认真填好上机申请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 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必须由企管科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观机房由企管科安排,进入机房后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乱动机房内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机房必须换鞋,严禁吸烟,不得高声喧哗,自觉维护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软件复制经有关软件人员批准,方可进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优选10篇)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适配人群车间负责人,部门主管,企业管理部使用场景工伤救治,事故调查,保险申报制度目标让受伤员工快点看病,把事情处理好,别再出类似事故,大家干活更安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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