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范文
| 适配人群 | 仓库保管员,计划员,材料验收员 | 使用场景 | 物资入库验收,材料出库发放,库存定期盘库 |
|---|---|---|---|
| 制度目标 | 让仓库干活更标准,少出错,不乱堆东西,省点钱,报表别漏报。 | ||
| 职责分工 | 保管员管收发和盘库,计划员盯储备量,主管领导批超支和特殊领料。 | ||
| 核心条款 | 验收要核对发票和实物,发料凭单子,不能白条,账卡物钱得对得上。 | ||
| 执行要求 | 每天清账,每月盘库,单据当月有效,报表按时交,领导不定期查,错了要改。 | ||
为加强仓储管理工作,规范仓储行为,促进仓储管理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仓储管理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仓储成本,保证仓储工作正常进行,加快仓储各项工作不断向“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迈进的步伐,适应我矿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本办法。
仓库中心任务,就是做好材料的验收、发放、保管和保养及清仓盘库工作,并按时报材料收、支、存及期未余额报表,保管员必须做到:收发迅速、准确无误、质量完好、确保安全。
二、工作要求
1、建立建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人人有岗、人人有责、工作有标准。
2、按上级核定最高储备量储备物资,计划员与保管员共同把关,不得超储。
3、保管员要做到“三懂”、“四会”、“五五摆放”。账目清、无涂改、无差错、日清月结。单据数字准确,印鉴齐全,有关单据,报表及时上报准确无漏上报,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照。
4、物资放发严格按规定制度办理领发手续,严禁白条领、发料。
5、保管员因工作调动,必须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6、加强对库存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努力做到“四无”、“十不”。
7、仓库每月盘库一次。每季清查一次并及时填报资金及材料收、支、存等各种报表。
三、器材验收
1、材料进库或现场接料,必须做好验收登记。
2、材料进库后,应及时认真检查包装并规定、质量、数量进行清点,实物与发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无计划及非计划人员购进的材料,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4、严把质量关,对质次材料拒绝验收。
5、土产建工材料随到随收,过磅要认真,折算要有记录,量方要准确,不得冒做、不徇私情,严把质量关,不遵者,一经查处,给予处罚和调离。
四、材料发放
1、材料出库必须填写清楚领料单,当月单据过月作废。
2、主要材料按定额发放,凡超定额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发放。
3、调拔业务必须办理调拨手续方可发料。
4、辅助材料,按限额控制发放,计划外非生产用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发。
5、认真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旧件不交不发新件。
6、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7、发放时认真查看手续是否齐全。
五、材料保管
1、库容保持整洁、材料按类别、品种、规格摆放,易燃、易爆、易腐物资不得相混存放在一起。
2、库内材料应做到:库区规划化、架子化、五五化、上盖下垫妥善保管,标识要明显、品名相符、材质不混、数量准确、质量合格、附件齐全,资料完整。
六、安全、卫生
1、禁止闲杂人员进库,不得让领料人员进库随意挑选。
2、入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严禁烟火。
3、搞好卫生,做到货架无尘土,库区无杂草,无垃圾,清洁卫生。
4、下班时要关窗、拉闸、上锁。
煤矿管理制度范文:露天煤矿
| 适配人群 | 生产技术科人员,基层单位负责人,环保专职人员 | 使用场景 | 露天矿建设,粉尘治理,废油回收 |
|---|---|---|---|
| 制度目标 | 保护矿区环境,改善草原生态,防止污染,保障职工健康,让环保和经济一起发展。 | ||
| 职责分工 | 生产技术科统一管环保,设专人负责。基层单位要落实任务,管好设施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 ||
| 核心条款 | “三同时”必须执行,腐殖土单采单放,排土场要复垦,洒水降尘,废油集中回收,生活污水要达标。 | ||
| 执行要求 | 各单位按制度操作,定期检查设施,发现问题马上报。环保部门监督考核,不达标就处罚,有贡献就奖励。 | ||
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维护草原生态平衡,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区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四条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尽量争取内排。
三、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环境综合治理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矿环保部门与有关单位协作,做好综合规划与治理工作。
1、合理规划矿绿化、美化设施,建设清洁优美的现代化露天矿。
2、垃圾定点排放,严禁在工业广场内随意排弃垃圾。禁止焚烧废弃的橡胶、沥青、废纸等。
四、奖罚
第十二条在矿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矿环保部门在请示矿领导后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倍处罚。
1、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矿领导通报的给予加倍处罚;
2、对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在工业广场内焚烧废弃的垃圾、沥青、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
煤矿管理制度范文: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
| 适配人群 | 矿级领导干部,区队正副职,技术员及工长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巡查,基层跟班管理 |
|---|---|---|---|
| 制度目标 | 让干部多下井,盯住现场安全,减少出事,保工人平安,保矿正常运转。 | ||
| 职责分工 | 调度室排班表,安监处查次数,纪委管考核,区队自己安排跟班,干部各自记好时间。 | ||
| 核心条款 | 每月下井有次数要求,登记升井汇报,跟班必须在井下满4小时,区队要“三同”,执行4:3:3排班。 | ||
| 执行要求 | 下井前登记,升井后立刻汇报,隐患当场处理或交接,替班要提前找好人,月底统计次数,扣钱加考核。 |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的指导意见》及《铜川矿务局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玉华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 下井次数
矿长、矿党委书记每月不少于8次,分管生产、掘进、安全、机电、通风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2次,其他副矿级、副总工程师不少于5次。
矿机关生产技术部各科室正职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职(主任工程师)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12次,经营部、党群工作部、行政办公室的正职每月不少于3次,副职不少于4次。
各基层区队、机电车间的正职每月不少于13次,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每月下井跟班不少于15次,(机电车间主管地面机修的副职及技术员、工长减半)。
供应科、物业公司的正职每月不少于2次,副职不少于3次。
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下井次数减半,女同志不予考虑下井次数。
二、 下井登记、汇报程序
干部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下井前必须由本人在井口信息站登记清楚入井时间,升井后汇报升井时间、途径路线和地点、查处的隐患及处理情况。区队跟班干部班中要及时向区队值班干部及矿调度室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 矿领导及科室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职责要求
1、矿每月底由调度室排出领导轮流下井带班时间表发到每个跟班领导。
2、要求跟班领导深入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手信息,从而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安全管理。
3、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区队长的跟班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四位一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针对实际情况抓好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负责监督检查一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及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跟班人员如果有事请假或者外出,必须联系好自己的替班人员,防止出现空班。
四、 区队和机关、辅助单位干部
1、机关干部和辅助单位干部下井检查工作,下井时间必须达到4小时以上,否则不算井工。
2、区队干部下井跟班,要坚持与工人保持“三同”,同学习、同入井、同升井。跟班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当班工人按照矿上和区队的安排落实好隐患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4:3:3跟班规定。规定比例为正职(早、中、晚5:4:4),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早、中、晚4:5:6)。
五、 违规处理
1、对没有落实好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处理:对于没有按照跟班表跟班也没有替班的人员一律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每空一个班副总(不含副总)以上领导处罚500元,副总处罚400元,科级300元,并扣掉本班补助。如果有其他政治影响后果一律自负。并将下井带班人员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绩效考核
2、对下井次数没有达到规定的处理:第一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安监处和矿纪委、监察科,第二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200元,在全矿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警示训诫教育,第三次违反责令其引咎辞职或者就地免职。
3、对区队干部违反4:3:3跟班规定的处理,四点班和零点班比例不够的,按未完成下井任务论处。
4、对区队干部违反“三同”的处理:第一次违反罚款100元,第二次违反罚200元,第三次违反罚300元并责令辞职。
5、跟班干部不负责任,对本单位当班安全生产情况不能掌握重点、安全隐患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报矿安全委员会处理。
煤矿管理制度范文: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 适配人群 | 矿长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副职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隐患排查,交接班管理 |
|---|---|---|---|
| 制度目标 | 让领导多下井看看,盯紧安全问题,防止出事,管住违章行为,保障工人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煤矿是责任主体,领导必须带班下井;二级公司负责督促;集团公司不定期检查;安监部门考核打分。 | ||
| 核心条款 | 领导每月下井次数有硬指标;必须跟工人同下同上;重点查隐患、停违章、遇险停产撤人;要填表、记台账、公示计划。 | ||
| 执行要求 | 下井后马上填干部下井信息表;调度室建台账每月汇总;安监部门按月考核,结果挂钩安全抵押金;集团每年至少查两次,二级公司每季度查一次。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煤炭产业部室、各二级涉煤公司、各煤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矿长、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取得a类资格证书。建设矿井的领导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
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全
面负责。
各二级涉煤公司是落实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集团公司不定期督查。
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规定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次数:正职领导 1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室:正职领导4次/月,副职6次/月。
(二)二级涉煤公司
1、公司领导:正职领导 4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门:正职 8 次/月,副职 10 次/月,非生产口副职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三)煤矿
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 4 次/月,矿长或总经理 8 次/月,分管生产、
机电、安全、通风、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职领导 12 次/月,其他副职领导
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
长 16 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 6 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次数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 管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
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 管理人员下井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
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
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后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记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安全风险抵押挂钩兑现。
第四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
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次。
基建矿井应实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第十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临时性和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场所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带班领导提前升井,从业人员有权提前升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各级管理干部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重点监察。
二级涉煤公司安全部门将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三)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四)是否制定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排查与处置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集团公司、二级涉煤公司、煤
矿干部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有权向各级安监部门举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电话 0351-4070369,传真
0351-4070979,举报电子信箱: 。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
处罚。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未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给予撤职
处分,并对该煤矿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 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执行,安监局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