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

适配人群安全部门专员,人力资源专员,车间班组长使用场景职业病防治,生产场所安全,危险作业防护
制度目标让员工干活更安全,少得职业病,身体好点,干活效率也能高点。
职责分工安全部管检测整改、建档案;人力部签合同要讲清风险、体检把关;各部门管设备维护、发防护用品;员工自己要守规矩。
核心条款戴口罩防粉尘,穿防砸鞋和安全帽,危险区设警示,禁在有毒地方吃喝,机器要有防护罩。
执行要求日常检查设备,定期检测粉尘噪声,发现不达标马上改;防护用品按时发、教人怎么用;每月查落实情况,记录留痕。

1.0目的

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员工(含外派人员)

3.0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病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权责

4.1环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各部门、工段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0内容说明

5.1生活区

5.1.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5.1.2为生产所需要的坑、壕 、池子应该有围栏和盖板;

5.1.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与安全;

5.1.4生活区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并且定期清除;

5.1.5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5.1.6电网内外,包括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2工作场所

5.2.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5.2.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5.2.3操作行车、电动葫芦和涉及搬运的人员要穿防砸鞋;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1#、10#车间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5.2.4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5磷化在脱水区地面上要放置胶垫、避免产品掉落地面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5.2.6物品堆放要根据物品大小、重量设置堆码高度;

5.2.7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

5.2.8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

5.2.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5.2.1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应该保持完好;

5.2.11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5.2.1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5.2.13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5.2.1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

5.2.15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5.2.16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5.2.17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5.2.18人工照明设备应该清洁完好;

5.2.19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

5.2.20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并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2.21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的措施;

5.2.22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5.2.23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员工,车间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

5.2.24车间要供给员工足够清洁的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器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

5.2.2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

5.2.26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

5.2.27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

5.2.28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5.2.29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3.1机械设备

3.1.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3.1.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

3.1.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3.1.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3.1.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

3.1.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

3.1.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

4.1电气设备

4.1.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1.2电气设备应装有合格的熔断器或者自动开关;

4.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用保护接地和接零的措施;

4.1.4行灯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36v;

4.1.5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12v;

4.1.6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4.1.7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的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1.8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和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检修;

4.1.9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1.10所有电气设备都要有接地装置、制氢站必须要有防雷装置;

4.1.11电气接线接口部位要错开,接线要标准规范;

4.1.12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首先要切断电源,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4.1.13配电房配电室带电危险设备地面上要配有绝缘垫、以防人员触电。

5.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5.1.1所有压力容器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并且要定期按照规定校验,保证其准确有效;

5.1.2所有压力容器都应该有保养 、检修、管理制度;

5.1.3所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6.1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6.1.1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6.1.2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6.1.3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内进行;

6.1.4散放有害健康的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设备,吸尘与净化设备;

6.1.5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或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6.1.6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设的场所,并且应该严加管理;

6.1.7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6.1.8对于有毒的和有传染危险的废料的处理,应外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6.1.9废料、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得使它危害工人或者附近的居民。

7.1供水

7.1.1公司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得使用;

7.1.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8.1生产辅助设施

8.1.1公司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上所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

8.1.2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必须分开;

8.1.3厕所应有防蝇设备,并且定期清扫,保证厕所的干净卫生;

8.1.4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和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9.1个人防护用品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车间必须供给工人工作服和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9.1.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的危险操作;

9.1.2在强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9.1.3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9.1.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9.1.5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

9.1.6工作中发现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车间供给工人防护药水和清洗的物品;

9.1.7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的火花,碎片刨削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头盔等防护用品;

9.1.8经常在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防水靴和防水鞋;

9.1.9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该配备安全带;

9.1.10电气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9.1.11经常在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供给防晒和防雨的用具;

9.1.12车间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的防护用品,并且保证他们的良好有效;

9.1.13车间对其他的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9.1.14车间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工,钳工)应该教会急救方法。

7.0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之5.9条款

8.0表单记录

《工伤呈报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受控印章

****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

适配人群EHS管理人员,车间班组长,职业健康专员使用场景职业病预防,高危作业防护,粉尘噪声控制
制度目标让干活的地方更安全点,保护大家不生病,少出事,干活也更顺手些。
职责分工安全部管检测、整改、档案;人力部管签合同、体检、调岗;各部门管设备维护、发防护用品;员工要守规矩、戴好装备。
核心条款戴口罩防粉尘,穿防砸鞋和安全帽,危险地方设标志,物品堆放别太高,通道不能窄于1米,地面坑洞要有盖。
执行要求安全部每年联系疾控中心检测,发现不合格马上通知整改;人力部签合同时必须说清风险;各部门每月查设备、发用品;员工每天进车间先检查装备是否齐全。

1.0目的

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员工(含外派人员)

3.0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病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权责

4.1环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各部门、工段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0内容说明

5.1生活区

5.1.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5.1.2为生产所需要的坑、壕 、池子应该有围栏和盖板;

5.1.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与安全;

5.1.4生活区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并且定期清除;

5.1.5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5.1.6电网内外,包括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2工作场所

5.2.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5.2.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5.2.3操作行车、电动葫芦和涉及搬运的人员要穿防砸鞋;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1#、10#车间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5.2.4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5磷化在脱水区地面上要放置胶垫、避免产品掉落地面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5.2.6物品堆放要根据物品大小、重量设置堆码高度;

5.2.7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

5.2.8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

5.2.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5.2.1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应该保持完好;

5.2.11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5.2.1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5.2.13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5.2.1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

5.2.15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5.2.16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5.2.17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5.2.18人工照明设备应该清洁完好;

5.2.19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

5.2.20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并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2.21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的措施;

5.2.22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5.2.23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员工,车间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

5.2.24车间要供给员工足够清洁的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器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

5.2.2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

5.2.26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

5.2.27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

5.2.28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5.2.29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3.1机械设备

3.1.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3.1.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

3.1.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3.1.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3.1.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

3.1.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

3.1.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铸造车间职业危害

适配人群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健康专员,HR体检专员使用场景职业危害检测,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防治
制度目标管住粉尘毒气噪音高温这些伤人的东西,保护员工身体不被职业病盯上,让干活更安心些。
职责分工安全部门负责检测和评估,人事发劳保用品,医务室管体检和调岗,各部门配合执行。
核心条款定期测危害点,定防治办法,每年评一次效果;发合格劳保用品;每年体检建档案;病了要治,不能干的得换岗。
执行要求检测每季度至少一次,劳保用品按月发,体检每年一次,档案专人管,检查由安全部牵头每月查落实,问题三天内整改。

1、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应做到:

(1)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2)制定防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

(3)企业应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职业危害状况进行评估,以确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发放。

3、员工健康监护应做到:

(1)企业应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

(3)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防止职业危害

适配人群危害作业人员,职业禁忌员工,健康监护员使用场景粉尘作业,毒物接触,放射作业
制度目标让工作地方更安全点,少让员工得职业病,保护大家身体。
职责分工安全部管监测和体检;生产部调离不合适的人;财务部出钱;采购部买设备和查材料;仓库管好有害物品;技术部改工艺。
核心条款作业场所要达标;定期做体检;防护用品及时发;新工艺新设备要安全;治理设施不能随便拆。
执行要求每年做下一年计划;费用专款专用;设备专人维护;监测点定期测;发现隐患马上整改;不改就停工;档案长期保存。

1目的

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改善生产作业场所的条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的伤害,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工作管理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以及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等方面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和岗位。

3引用规范性文件

[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87]卫防字第60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1-____《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术语

4.1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影响工人健康、引起职业病发生的粉尘、毒物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

4.2职业危害作业

作业者在作业场所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4.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从事可引起国家法定职业病作业的职工。

4.4 健康防护

通过各种检查和监测分析,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健康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监护。

4.5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7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职责

5.1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负责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5.2生产部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禁忌作业人员的工作调离,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3 财务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预防与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确定、落实工作。

5.4 采购部负责对职业危害治理设备的管理和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落实、实施工作。

5.5 采购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中有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如有立即上报技术发展部修改“采购文件”改用替代品。

5.6 物品仓库严格按规定控制、保管、发放必须使用的有危害材料和物品。

5.6 技术部负责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的改进工作。

6控制内容

6.1凡在生产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使其达到gbz1-____《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条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6.2安全管理部要制订长远和短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或计划, 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治理。

6.3凡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由技术发展部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6.4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每年要做好下一年(职业危害)安技措施计划报安技处。

6.4.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种措施,不允许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6.4.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遵照“[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6.5 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分别在有关计划中单列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经费、设备等项目,以便及时拨款、采购、供应,切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按期实施。

6.6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至二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的规定,公司要保证使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和挪作它用。

6.7各部门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凡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环境保护措施经费和“三同时”项目设置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因生产变化需要拆除或挪作它用时,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6.8在新建、改建,扩建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厂房、车间或增加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装备与设备时,设计部门和车间必须按照gbz1-____《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禁止投产使用。

6.9在推广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符合国家各项安全卫生标准;

b)无危害、低危害或易于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c)便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

6.10安全管理部要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监测点,按监测与测量程序规定,定期实施监测。对其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以供公司制订职业危害治理措施计划时参考。

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组织(隶属于安委会),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和以下管理工作: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

6.12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劳人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予以妥善安置。

6.13生产部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严格按照《员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检查

7.1检查内容:

a)擅自挪用安技措施费用的;

b)任意拆除职业危害治理设施,致使职业危害严重的;

c)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技处和公司工会等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d)对职业危害治理设施不使用、不维修,导致效果显著下降的;

e)作业场所能改善而不改善的,致使作业场所危害严重的。

7.2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单位,生产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无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8形成记录

《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相关单位保存三年

《职业卫生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危害作业的人员体检表》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9相关文件

dfj/aq(102)01.16-____《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煤矿职业危害管理评比奖罚

适配人群煤矿安管员,职业健康专员,安监部门负责人使用场景煤矿作业,职业健康监管,安全检查考核
制度目标管住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安全,让干活更安心些。
职责分工职业危害管理办公室提意见,考核办公会定奖罚,各部门配合执行。
核心条款干得好有奖500到1万,干不好被罚500到1万,弄虚作假要处分。
执行要求奖励由办公室报批后发,处罚按情节定,检查不达标当场罚款,上级查出问题马上处理。

1、总则。为了加强赛尔公司职业危害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奖励。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考核办公会研究后兑现奖励。

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敢于创新,成绩突出,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避免给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10000元。

3、处罚。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检查不达标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对在上级煤矿职业危害检查考核中不达标的部门或个人,罚款500~10000元。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某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适配人群职业病防治办,工区技术主管,生产班队长使用场景上岗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
制度目标让职工知道工作地方有啥危害,怎么保护自己,少得职业病,身体更健康。
职责分工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定计划、搞培训;各单位配合宣传、督促戴防护用品;生产班队做岗前教育、提醒戴好用品。
核心条款上岗前和在岗每年至少培训8小时;内容包括危害知识、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用法;转岗要学新岗位危害和防护。
执行要求新职工先考试合格再分配;在岗每年考职业病试题;查体结果告诉本人;宣传栏贴检测数据;副井口挂告知卡;严重岗位必须考试过关才能上岗。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职工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督导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维修。

3、生产班队负责职工介绍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二、工作内容

1、培训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出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工入矿¬—培训中心安排课程向职工讲授职业危害因素、煤矿涉及的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在培训结业考试中列入职业卫生试题,考试合格后分配单位。新招职工分配到工区后,工区结合岗前安全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处理方案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每年全员培训,工区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在全员培训试卷中增加职业病防治试题对职工进行考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在宣传栏张贴公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每年联系邹城市疾控中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告知职工。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防治排版,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和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c、转换岗位—工区内部调岗由新岗位队长向其讲解新岗位工作环境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工区之间的转岗,由培训中心安排转岗学习中列入职业健康学习,学时不少于2小时,在转岗试卷中纳入职业健康试题,考试合格方可转入新单位。新单位技术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下发职业病培训资料,单位技术主管利用班前会或集中时间对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学习。

2)外出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出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三、记录

培训中心负责将岗前、岗中有关职业危害培训纳入个人培训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严重岗位的考试试卷纳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每次各项职业危害培训的记录纳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保存。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年按照要求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适配人群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员,接触危害作业人员使用场景职业危害申报,防护设施三同时,岗位警示标识
制度目标让工人干活时少得职业病,保护身体不被粉尘毒物伤着,干活环境要安全点。
职责分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设专门机构配专人管。安监部门从国家到县里都来监督。
核心条款防护设施要配齐,有害无害作业得分开,防护用品必须发,不能用钱代替。严禁用国家禁用的设备材料。
执行要求上岗前和在岗时都要培训,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危害因素,发现问题马上整改。公告栏要贴制度和监测结果,警示标识要醒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____年9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某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

适配人群瓦斯检查员,通防科人员,监控中心站员使用场景井下作业,瓦斯监测,粉尘防治
制度目标防止有毒气体和粉尘伤身体,让大家干活时更安全些。
职责分工通防科管设备维护和查原因;监控中心站盯数据、汇总上报;瓦斯员每班测气体温度;测尘员每半月测一次粉尘。
核心条款装监控系统实时测气体;数据超了马上报通防科;现场牌板写清数据;粉尘超了就得治;报表要领导签字才作数。
执行要求监控站每天看数据、整理分析;超了立刻汇报;通防科当天查原因、定措施;汇总表每天报调度室和领导签字;记录都要存档。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具体内容

(1)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各矿井通防科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各矿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监测、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汇报矿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各矿通防科瓦斯员每班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检查,将相关数据填写在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通防科做好相关记录。

(5)每15天由通防科测尘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

适配人群企业总经理,主管副总,职业健康管理员使用场景加气站作业,高毒物品操作,职业病危害监测
制度目标让员工健康有保障。管好工作地方的有害东西。别让大家得职业病。按国家法律来做事。
职责分工总经理带头建机构、开大会、定规矩。副总盯检查、改隐患、审制度。管理员日常查、教、记、报。员工自己戴好防护、不乱来、快报告。
核心条款有害地方要检测,超了马上治。上岗前得说清楚风险。现场挂警示牌。防护用品必须发、必须用。体检不能少,上岗前、在岗时、离岗时都要做。
执行要求探测仪天天用、天天记。每年找有资质的单位测一次。培训要全员参加,新来的更要学。检查分日常和定期,问题限期改完。整改后还要复查。记录都得留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1组织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责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2主管副总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2.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1岗前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作业场所告知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4.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电气、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明确教育培训的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6.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6.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1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9.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2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查处事故;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适配人群通风队人员,机电队班组,项目部施工队使用场景矿井作业,采掘工作面,通风巷道
制度目标管好防尘设备,让工人干活时不吸进脏东西,保护身体不生病。
职责分工通风队管设计验收和检查;机电队管供水管路;施工队组管日常用和保养;安通科负责盯着看。
核心条款喷雾要装全,管路按米数设阀门,隔爆水袋数量水量得够,煤尘不能堆太厚,定期冲刷巷道。
执行要求设备坏了马上修,每月冲刷积尘,每班洒水一次,喷雾必须开着用,检测数据要记下来,查出问题限期改,改不完就罚款。

一、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 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优选10篇)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适配人群安全部门专员,人力资源专员,车间班组长使用场景职业病防治,生产场所安全,危险作业防护制度目标让员工干活更安全,少得职业病,身体好点,干活效率也能高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