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EHS管理人员,班组长,设备运维员 | 使用场景 | 高危作业岗位,设备操作现场,危化品贮存区 |
|---|---|---|---|
| 制度目标 | 提醒大家注意职业病危害,别看错或忽略警示信息,保护自己健康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管更换和处理问题;使用部门管日常检查;专人每月查一次标识。 | ||
| 核心条款 | 严重危害岗位要设标识和中文说明;设备、化学品、放射性材料旁也要有对应标识;不能乱动、乱改、乱丢。 | ||
| 执行要求 | 每月检查一次;发现损坏马上报安全部门;标识位置固定不能挪;谁弄坏谁负责,领导按情况处理。 | ||
1. 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和更换。
3.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
4.发现警示标识丢失、涂改、损坏等,要立即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尽快更换,以免误导员工。
5.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划分、开除等处理方式。
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专员,设备验收员,危化品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危害场所,严重危害岗位,设备验收环节 |
|---|---|---|---|
| 制度目标 | 让员工知道职业病风险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科管公告栏和警示牌。采购科盯供货方说明书。各车间负责日常检查 | ||
| 核心条款 | 公告栏要放规章制度和检测结果。严重岗位必须设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设备材料要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
| 执行要求 | 公告栏每周检查一次。新设备入库前必须验收说明书。警示标识损坏当天换新。安监科每月抽查三次,记录在册 |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 适配人群 | 职业健康管理员,安全监管人员,一线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粉尘作业,噪声作业,设备检修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知道工作地方有啥危险,怎么防职业病,保护自己身体。 | ||
| 职责分工 | 职业健康办负责告诉工人风险。培训中心负责挂警示牌。安全科负责检查防护用不用得好。 | ||
| 核心条款 | 要挂“注意防尘”“噪声有害”这些牌子。牌子颜色形状有规定。坏了得换新的。 | ||
| 执行要求 | 工人要学认牌子意思,按提示戴好口罩耳塞。安全科天天看,不戴或乱动牌子算违规,要罚。牌子必须挂明显位置,不能遮住。 | ||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个体防护。
第五条、安全科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防护措施将视为“三违”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二条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