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这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把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全串起来了,不漏人、不缺项、不乱放。谁该查、啥时候查、查完怎么存、存哪、谁来管,一条线理清楚。别再为体检通知发愁、档案找不着、责任分不清头疼了,照着做就对了。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综合办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 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保护职工健康,维护企业权益,建好管好职业健康档案。适用范围:本单位所有劳动者,包括在职和已离职人员。
综合办负责建档和保管。档案员管具体事,比如存档、复印、封存。
档案含职业史、体检结果、诊疗资料等四类内容。不能乱查乱复印。
离职时要给复印件并盖章。封存要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专柜加锁存放,定期通风防潮。每季度检查一次安全情况。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办。修改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