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规范
| 适配人群 | 安监执法人员,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个体工商户经营事故,无照生产经营事故,跨区域企业事故 |
|---|---|---|---|
| 制定目的 | 以前法规太老,个体户出事没法管,企业没主管部门也不知谁来查,事故处理总卡壳。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工干活的单位和人,包括个体户、没执照的干活人、非职工受害者。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门要牵头查清原因,主管部门配合但不能包办,公安得真参与,地方政府该出手时要出手。 | ||
| 管理要求 | 死亡事故必须多部门一起查,公安不能半途撤走,结案不能自己批自己,赔偿要跟上别拖着。 | ||
| 监督与检查 | 上级安监局盯着下级落实,查不实就重来,结案文件不合规矩要返工,处罚不到位会被追责,企业不赔钱要扣帐户。 | ||
事故的定义需要明确,有关法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下简称75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法规,目前只能依据1991年的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这就出现如下问题:
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显然也不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没有适用的法规依据。
同理,对没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证照的个体在组织或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轮式起重车辆在起重作业)中发生的生产事故也不在现有法规的调整范围,只能让受害者“打官司”。
如果企业发生生产事故,事故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职工,或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也不在现有法规调整的范围内。这就影响了此类事故调查处理的“合法性”。
事故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里又遇到以下问题: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总量大幅增加,事故总量较大,重大以下死亡事故由市(州、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显然不适应的现状,县(市、区)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法定的作用。
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超过公有制企业,多数企业已不再有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组长单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来牵头还是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目前有很大的争议。牵头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很大的影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对专业及行业规定熟悉,从专业上讲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也都“争”当组长单位。
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又有许多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面。但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因与行业所管理的企业关系密切,有时会成为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这必然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及对责任人处理的公正性,同时又影响到事故结案后的行政复议。行业主管部门不是事故处理的行政复议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使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与复议部门“脱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主张,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调查,目的是为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却没有考虑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复议对象这一点。
三是对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法规也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后,在安全生产上目前将电监会视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但各省(市、自治区)没有电监会,经贸委或发改委虽对电力行业企业进行管理,但实际没有参与过电力企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企业视为有主管门还是视为无主管部门,也涉及到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
四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厂分布全国各地,这类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其上级单位是否可以合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是公安部门在参加生产事故调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目前,市(州、地)级公安部门基本没有派人参加事故的调查,也没有履行委托下级公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手续,参加死亡事故调查的多为县(市、区)公安部门甚至是派出所公安人员,而且公安部门一旦确认不是案件,多数不再继续参与调查,使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六是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由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当地政府是否参与,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国家组织的多起特大事故的调查中,都有当地政府领导参加事故调查组。既然需要,法规上就应明确,应当法制化。当然对地方保护严重,当地政府不宜参加的个案另当别论。
事故处理
在事故的处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事故处理(或结案)的公文形式有待调整。目前国家局、各省局事故结案中多以批复的形式结案,这也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规定的结案形式。但笔者认为,批复是相对请示而行的公文。通常事故调查就是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自己对自己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总觉不妥。甚至在行政复议中,有的省法制办还以事故结案公文形式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安监部门重新结案。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只对结案的时间提出了要求,没有明确应由哪个部门代表政府负责事故的结案工作。
三是法规设置的前置条件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于对事故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都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以后如何实施经济处罚做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经济处罚,只对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作了规定,而且有前置或限制条件:一是“有前款(注: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二是只“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罚款”;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说,对许多发生事故的单位不能实施经济处罚。虽然企业发生了生产事故,但如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不能处罚;相关部门未检查或未发现其违法事实又未责令限期改正而发生事故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够刑事处罚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前述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四是对企业职工、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表面上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是由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作了批复,没有对职工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实际不然。事故结案后,企业要依据“批复”和调查报告中的建议对职工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实际就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工做出了处理决定,不过由企业落实罢了。而目前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企业职工进行行政处分,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的执行主体是企业,且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做出行政处分(不管是以批复还是以其它形式)没有法规依据。另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也需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五是特种设备事故不应特殊。中央编办在《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一方面规定国家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相应的,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分别组织省、市、县级政府特大、重大和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一方面又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负责是什么意思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工会是否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呢,特种设备事故的办理结案由质监部门独家负责吗。这一规定显然违背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本精神。
六是事故处理与善后工作脱节,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有的业主不愿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坚持要等事故结案后再开始理赔。追究业主刑事责任的,还要待法院判决,使受害者亲属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另外,为防止业主转移财产,保证善后处理能够落实,需要扣押财产、查封帐户,在这方面的操作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上也需做出明确规定。
七是对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应当先对其实施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都规定,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再处于罚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相对人不构成犯罪,又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信息,责任人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而逃避应负的责任。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后再移交司法机关较为合适。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印发特别重大生产
| 适配人群 | 事故调查组,总局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责任追究 |
|---|---|---|---|
| 制定目的 | 怕特别重大事故没人管得严,现场乱成一团,信息报不上去,调查拖拖拉拉。 | ||
| 适用范围 | 总局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赴现场工作组、专家、技术支持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厅接报马上报领导;业务司局提建议写材料;统计司管评估归档;总局领导带队去现场。 | ||
| 管理要求 | 必须24小时内启动响应;必须报国务院请示成立调查组;必须分组查原因、追责任、写报告;必须一年后回头看整改。 | ||
| 监督与检查 | 办公厅盯信息报送,业务司局盯报告质量,统计司盯评估时限;谁漏报迟报,就补材料重来;三次出错要被点名。 | ||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___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____年7月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适用本程序。
一、事故调查准备
(一)信息接报及处置。
1.办公厅(总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按照响应程序通知相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做好赴现场准备工作。
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经总局领导审签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工作组赶赴现场。
2.办公厅(总值班室)根据总局领导指示,组织、联系赴事故现场有关事宜;通知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由总局领导率队赴事故现场。如需专家参与,由相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邀请专家名单并负责通知专家赶赴现场。
(三)提出立案调查建议。
3.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提出立案调查建议和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办公厅起草建议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立案调查的请示,附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经总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
二、事故调查和结案
(四)成立事故调查组。
4.国务院批复同意后,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部署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同时,研究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5.事故调查有关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直接负责;相关业务司局或事故调查组综合组负责草拟新闻通稿,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核后由人事司(宣教办)组织发布。
(五)开展事故调查。
6.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
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技术组内可设专家组);应急评估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可与技术组或管理组合并工作);管理组负责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和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初步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报事故调查组审议;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7.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相关业务司局起草请示,以总局文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结案。
8.国务院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结案。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结案通知,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结案通知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结案一年后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结案通知以总局文件发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总局内部送有关司局。
9.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分别通知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同时抄报国务院,并具体负责跟踪督办工作。
三、评估和归档
(七)评估。
10.国务院批复结案之日起近一年时,统计司负责及时起草文件,请示国务院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11.评估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评估组要在评估组成立60日内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论。
评估组具体工作由统计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组织。
(八)归档。
12.统计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归档工作。
四、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本程序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设备
| 适配人群 | 机动科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设备主管 | 使用场景 | 设备事故处置,压力容器爆炸,吊装作业事故 |
|---|---|---|---|
| 制定目的 | 设备出大事了,现场容易被破坏,怕找不到真原因,得赶紧查清楚。 | ||
| 适用范围 | 厂里所有设备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时管设备和安全的人。 | ||
| 职责分工 | 机动科马上去现场;厂长或车间主任组调查组;操作员要讲实话;化验员做检测。 | ||
| 管理要求 | 保护现场不乱动;拍照绘图记参数;找人问清操作过程;做模拟实验和化验;存好所有材料。 | ||
| 监督与检查 | 机动科不到场算失职;调查组不按步骤走结论无效;材料没签字不算数;谁漏了谁补,补不好要重来。 | ||
1.迅速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则应组织抢救。上级主管部门到场前,任何人不得改变现场状况。
机动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着手进行调查,不能拖延。因为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的客观基础,为了掌握事故原因的第一手材料,避免发生错误判断,把本来属于操作不当或工艺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误认为设备自身出现了事故,所以机动科人员尽快赶到事故现场是非常必要的。这项工作开展越早,可得到的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的根据就越充足,防范措施就可以越准确。
2.拍照、绘图、记录现场情况
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存在许多遗迹。为避免“时过境迁”或因抢修工作需要,现场很快要施工,所以立即将这些遗物、痕迹拍摄成照片,收集起来是很重要的;以便用这些照片较长时间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得到正确的结论。特别是在发生设备、压力容器爆炸;吊车、建筑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时,更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若有些情况难以拍摄,则要绘制示意图,并做好化工工艺或设备工艺原始记录的收集工作。例如:流量、压力、流速等各项参数。还要注意各辅助设施,如冷却水、润滑油管路、风机管路等各项工艺状况,供事故分析和建立各项档案之用。
3.成立专门组织,分析调查
按事故严重程度由厂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组织成立由安全、机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若发生设备事故的同时也发生了人身伤亡或使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时要由上级局、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调查组指导事故调查组工作。压力容器、锅炉发生爆炸事故时应上报劳动局,并邀请其参加检查组。
调查工作首先应请现场操作和其他现场人员如实介绍情况,广泛地向他们了解情况,弄清事故发生前的操作内容、方法等,力求把事故全过程真相搞准确;尤其是设备爆炸,事前可能无特异征兆,当事者又可能已死亡或受伤,如发生这样情况,更应反复详细调查,不可仓促形成结论。
调查的笔录,至少要有二人负责,要经当事人过目并签名。要由主要当事人写出事故发生情况,并存入档案。向主要当事人了解情况时要问清操作方法,操作次序,当时外界条件等情况,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能反映出真实情况,给分析提供可靠材料。
4.模拟实验、分析化验
在调查中除了查阅有关技术档案、运行日志外,为弄清事故原因,可以进一步做分析和化验工作,以取得所要求的数据。如润滑油是否变质,亦可分析气体成分、材质强度等。对操作过程是否超温、超压则可作模拟试验,按形成的后果来推算事故发生的情况。
若本企业没有条件,则可委托有关单位做化验分析,并要说明情况,以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地做好分析化验工作。
5.讨论分析、做出结论
在以上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调查组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向企业领导人汇报,并以企业名义向上级机关报告。在分析讨论过程中,如仍有部分人持异议,则在结论中应将这种不同意见详加说明,并存档备查。
6.建立事故档案
每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处理上报,应将每次事故的原始记录及各种调查材料立卷存档,编号后妥善保存。对重大设备事故,更应强调保存一切资料,以备今后查阅。
7.采取对策、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的调查,目的不仅是为了调查出事故发生的原因,重要的是据以制定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限期实施。但是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不是一个,因此预防措施也可能不是一个,必须一一落实,而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8.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要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给予适当地处理,藉以教育事故责任者本人和其他职工。各级领导也应从中找出企业管理的不足之处,主动承担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浸场
| 适配人群 | 堆浸场安全员,浸出班组长,现场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堆浸作业,露天采矿,浸出生产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怕小问题拖成大事故,怕伤人中毒没人报没人查。 | ||
| 适用范围 | 堆浸场所有单位、工程队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当事人要马上说,安全员要收表,负责人要上报,场领导要盯住查清。 | ||
| 管理要求 | 出事立刻报,现场不能动,填表要写清时间地点人和经过,重伤死亡必须抢人保现场。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办盯着各单位报没报、查没查、改没改。漏报迟报乱填的,开会定怎么罚;不配合调查的,一样处理;真犯法就送公安。 | ||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堆浸场属各单位、工程队工作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根据堆浸场实际情况结合国家规定,需对以下四种安全事故逐级上报:
l、险肇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
2、轻伤害(这不到国家规定的重大程度);
3、重伤(符合国家规定的重伤程度);
4、死亡。
四、事故报告:
l、险肇轻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该单位安全员和负责人,由该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堆浸场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场领导;
2、重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安全人员和负责人,由单位在12小时内上报堆浸场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场领导;
3、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上报堆浸场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场领导,由堆浸场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科、公司负责人报告;
4、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在上报的同时应填写《险肇事故登记表》或《职工伤亡报告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工种、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写清楚上报场安全办公室;
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事故调查:
l、险肇事故。由堆浸场安全办公室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参加调查分析;
2、轻伤、重伤事故。堆浸场安全办公室协助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事故单位等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并协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处理:
l、事故修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四不放过、惩前毖后、依案办事的原则:
2、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维浸场依据当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签定的《安全责任书》中奖惩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堆侵场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堆浸场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颂公布处理结果;
6、落实防止事故再发生的各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长沙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监执法人员,事故调查组长,技术鉴定机构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现场勘察取证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没人管,出了事查不清原因,责任分不明,大家都不重视安全。想让事故处理有章可循,少死人少赔钱。 | ||
| 适用范围 | 本市所有开工干活的单位,不管厂子大小、干啥活,只要出事了就归这管。 | ||
| 职责分工 | 政府领导要盯现场,安监部门牵头查原因,公安管秩序和抓人,企业老板得救人在先、配合调查在后。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马上救人;现场该停就停、该封就封;找人问话、画图拍照、留证据;必须查清谁干的、为啥干、谁没管好。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盯着各单位报不报、查不查、改不改;不按时报、乱应付、不整改的,领导被处分、单位被罚钱、责任人送司法;市里不定期抽查落实情况。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精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国家对铁路、民用航空、煤矿事故以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照《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进行分级和分类,共四个级别20类。
第四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救援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救援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快报、补报时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各级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在报告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必须报同级安监部门。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综合统计,市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煤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统计月报。
第六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事故报告体系,确保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现场勘察
第七条 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事故现场勘察,自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勘验工作。发现事故现场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保障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第八条 现场勘察必须坚持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原则,仔细查明事故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物质在事发前的状态和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依法搜集物证、访问知情人、制作勘察笔录、绘制现场示意图、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对管辖权不清的,应邀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察。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以及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级及以上受监的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条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分别由市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要按《条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建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函告相关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指定。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要及时召开第一次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会议要通报事故现场勘察情况,组织讨论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宣布调查纪律和要求,并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分工(一般分为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明确调查工作思路和任务。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要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和事故类别等进行实事求实是的分析、认定,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提供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组要在仔细研究现场勘查资料的基础上,围绕事故原因、性质、类别、责任全面开展证据收集工作。调查取证要果断、高效,一般事故5日内、较大事故10日内(不含技术鉴定时间)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证据收集完成后,牵头调查单位要认真组织证据审查,对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初步分析,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草案,需要补充调查的要编写补查提纲交由调查组补充调查;证据收集要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充分、确凿,符合法定形式。
事故调查期限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事故调查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组织调查组成员进行集体会审,对调查报告中涉及的事故基本情况、原因、性质、类别、责任追究以及防范措施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论证,调查组成员必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以书面请示(一式三份)呈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市政府收到书面请示及调查报告后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结案审查会,事故调查组成员及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参加。市安监局根据审查会的审查意见起草事故结案批复文件报市政府批复。
市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书面请示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结案批复。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必须自觉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团结合作,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调查组成员不得中途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应由成员单位向调查组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换;遵守保密制度,保管好有关资料、证据,不得向外透露事故调查情况。
第五章 事故分析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86)认真进行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防范措施分析。
第二十一条 事故原因分析主要是寻找事故结果与相关因素的因果关系,事故调查组要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它与事故结果存在非此即非彼的因果关系,包括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是事故直接原因存在的原因,它与事故直接原因存在有此即有彼的因果关系,包括了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教育培训上的缺陷、安全管理缺陷以及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缺陷。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必须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由于人在生产活动中不执行有关规程、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而导致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和目前科学技术条件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包括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事故应当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就是分析造成事故原因的责任,对照事故原因分别确定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违规的责任者和失职、渎职的管理责任者;划定所有事故责任者的范围之后,再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二者之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有效、可靠的事故防范措施,包括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安全管理整改措施以及安全培训与教育整改措施。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标题、正文、附件组成。要求文字精练、语句通顺、用词规范;层次清楚、描述准确、内容全面;原因清楚、定性准确、定责中肯;适应法律正确、追究责任建议明确、提出的防范措施得当。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标题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缩写)、事故类别、文种组成。统一表述为:《××单位(法人)“×月×日”××(类别)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正文包括序言、事故概述、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等七个部分。
(一)序言要表述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事故基本要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事故类别、伤亡人数等;二是有关领导对事故的批示及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情况;三是事故调查组的组建情况。
(二)概述要简要载明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三)基本情况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应当载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应当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必要时简单介绍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分三个层面表达。一是事故直接原因,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事故间接原因,主要从报告的基本情况部分概括出企业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三是事故的性质,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分四个层次来表述:一是建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二是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三是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四是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根据何规定由何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调查报告附件包括下列五个方面内容。
(一)调查组的组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调查组组建函;二是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二)现场勘察报告或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报告包括五个部分,一是事故的简要经过;二是事故现场勘察情况,重点说明事故现场概貌,事故点相关物的结构、用途及与事故相关的情况,现场残留物、痕迹的提取鉴定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位置、职责、操作情况,伤亡人员的位置、受伤致害特征及处理情况;三是事故直接原因与性质分析;四是勘察初步结论,主要是对事故直接原因、性质和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认定;五是填写勘察(鉴定)人员责任表。
(三)事故现场示意图。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落款等要素。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
(五)事故伤亡人员名单(表格)。表名为“××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对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董事长等,应当建议依法罢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依照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事故责任单位应将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在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市政府批复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市政府批复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实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三人以下的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并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为事故调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保证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所需的经费,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履行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____年2月1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生产
| 适配人群 | 事故调查组成员,安监执法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事故结案,整改措施评估 |
|---|
【答题须知】
1.请按照要求在试卷上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个人职务;
2.所有试题均在试卷上直接作答,要求字迹清晰,应使用蓝色、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作答,铅笔作答无效;
3.考试结束后,请勿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对错,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每题 1分,共 10分。)
1.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
2.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但无权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期间,调查组成员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不必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不派人参加。()
6.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7.事故调查报告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 1年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选项填入括号内。每题 1分,共 10分。)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日。
a、30b、45c、60d、90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
查报告之日起( )日内做出批复;
a、7b、15c、30d、45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罚款:
a、三十b、四十c、六十d、八十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的罚款。
a、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d、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b、降级c、撤职d、开除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年内b、3年内c、5年内d、终身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的,对()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b、主要负责人
c、分管负责人d、相关参与人员
8.事故责任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一般划分为( )。
a、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b、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c、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d、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9.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a、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b、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c、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发生单位均认同d、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10.事故处理的情况由( )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a、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
b、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
c、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
d、事故调查组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项是正确的,请将所有正确答案的选项填入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每题 3分,共 30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 )的原则。
a、科学严谨b、依法依规c、实事求是d、注重实效
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
院派人参加。
a、有关人民政府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c、监察机关
d、公安机关以及工会
3.()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d、检察机关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的原则。
a、精简b、效能
c、保密d、全面
5.重大事故,是指()
a、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b、造成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c、造成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造成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直接经济损失由( )组成。
a、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b、事故善后处理费用
c、财产损失价值d、其他费用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a、做出标志b、绘制现场简图
c、做出书面记录d、全程录像
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b、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d、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b、包庇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c、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d、借机打击报复的
10.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c、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d、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简答题(每题 6分,共 30分。)
1.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哪些主要职责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有哪些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应当如何处置
五、论述题(20分)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有限公司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全科人员,安委会成员,事故调查组长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分析 |
|---|---|---|---|
| 制定目的 | 公司出了事故,得查清楚咋回事。怕以后再出事,得有人负责,得有规矩可依。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都算在内。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定人组队,安全科依法办事,组长牵头干活,专家帮忙分析原因。 | ||
| 管理要求 | 保护现场、做笔录、查资料、请专家、画图记录、分清直接间接原因、写报告。 | ||
| 监督与检查 | 调查组自己查,安委会盯着,不配合就追责。笔录要签字,报告要按时交,材料要存档。 | ||
z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有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安全科应当依法履行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做到合法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安委会确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包括:
(一)告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其注意事项,包括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及不得阻挠和拒绝事故调查等;
(二)勘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
(四)查阅、提取、复制与事故相关的证照、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书面证据,收集、登记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具、装置等物品;
(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专家开展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七)认定事故责任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预防整改措施的建议;
(九)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十)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应当采取的其他程序。
第八条对事故现场情况的初步了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事故现场保护情况,提出事故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
(三)掌握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注意记录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设备或装置的损坏情况、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动的痕迹等,必要时应当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伤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根据现场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况,确定和落实询问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情况。
询问时必须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查阅、复制、提取的档案资料一般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情况;
(三)生产操作工艺资料、事故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
(四)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资料。
第十二条通过现场调查需要采取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条件及原因的,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提出鉴定项目、技术要求和被委托的单位,由公司进行书面委托。
第十三条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四条在分析事故时,通过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通常应当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进而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五条在责任事故当中,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事故单位负责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管理关联的,应定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认定事故性质、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种类和性质;
(二)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关系,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三)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的作用及其与事故的相关程度,分清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四)因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八)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并由调查组组长确定具体执笔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初稿形成后,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二)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准确;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形成并递交;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事故档案一般应当包括:
(一)事故调查报告、请示和批复;
(二)照片、录像、询问笔录、鉴定结论、有关资料文函等证据材料;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相关人员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执法文书、文件和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会议纪要或记录;
(五)其他应当整理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企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车间主任,环安管理者代表,生产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伤亡报告,职业病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越拖越大,损失变多,也怕以后再出同样问题。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地方、所有人、所有设备出的事。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部管统计和协调调查;出事单位要马上报、快查、认真处理。 | ||
| 管理要求 | 出事立刻口头报,5天内交书面报告;重伤死亡要组调查组;火灾设备事故马上通知生产部。 | ||
| 监督与检查 | 生产部盯着看,车间主任查轻伤,环安代表查重伤;没按时报、没写报告、不配合调查,要被提醒或批评;查完得开会通报,让大家知道咋防。 | ||
1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内容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损失、今后的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必须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4.1.2发生伤亡事故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生产部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报告。
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 发生火灾、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生产部报告,并尽快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 并按有关规定生产部。
4.1.6 所有事故除了口头报告外,必须有书面报表,书面报表必须5日内按要求报送主管安全负责人。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生产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 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环安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 生产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环安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 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处理
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生产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 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环安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等有关负责人。
4.3.3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 公司办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公司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生产管理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记录
5.1 “事故调查报告”
5.2 《工伤事故报表》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企业公司)
| 适配人群 | 环安管理者代表,车间主任,生产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工伤事故处理,职业病报告,重特大事故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没人管、拖着不报、查不清楚。想快点知道咋回事,别再出事,少赔钱少伤人。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地方、所有人、所有设备出的事都算。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部管统计和盯全程。出事的部门自己先报、先查、先处理。 | ||
| 管理要求 | 出了事马上口头报,5天内交书面报告。轻伤3天内写完调查,重伤死亡要组队查。现场会得开,四不放过得做到。 | ||
| 监督与检查 | 生产部盯着看报没报、查没查、改没改。谁漏报迟报,通报批评。查得糊弄,重新来一遍。处理结果全公司发通报。 | ||
公司(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内容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损失、今后的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必须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4.1.2发生伤亡事故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生产部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报告。
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 发生火灾、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生产部报告,并尽快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 并按有关规定生产部。
4.1.6 所有事故除了口头报告外,必须有书面报表,书面报表必须5日内按要求报送主管安全负责人。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生产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 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环安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 生产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环安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 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处理
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生产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 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环安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等有关负责人。
4.3.3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 公司办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公司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生产管理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记录
5.1 “事故调查报告”
5.2 《工伤事故报表》
事故调查处理规范:项目部
| 适配人群 | 项目调度员,安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事故报告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乱哄哄,查不清谁干的,罚不着人,火大了还躲不掉。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里所有干活的人,工地现场,调度室、安质科、派出所这几块地方。 | ||
| 职责分工 | 调度室牵头查,安质科配合看,派出所管违法那块。班组长盯自己人,工人报实情。 | ||
| 管理要求 | 立马组调查组,24小时内交报告,写清时间地点伤亡损失,不准漏写瞒报,抢救时听指挥。 | ||
| 监督与检查 | 安质科每月翻报告,调度室抽查记录,没按时交报告扣当月绩效,写错三次调岗重学,瞒报直接停职。 | ||
项目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法
1、事故发生后由调度室、安质科、派出所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火灾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自留一份,另送公司保障部一份。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支持的事宜、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
4、对在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