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安全技术规定
| 适配人群 | 通风工程师,瓦斯检查员,掘进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巷道贯通,掘进作业,采煤工作面 |
|---|---|---|---|
| 制定目的 | 巷道坏了影响通风,瓦斯容易超限,温度太高人受不了,火区管理不到位怕着火,放炮不按规矩来会出事。 | ||
| 适用范围 | 井下所有干活的人、通风瓦斯防尘防火这些地方、用的风机风筒检测仪这些设备。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工带头管,通风科定措施干实事,安监员盯着看,班组长盯现场,工人自己查瓦斯带仪器。 | ||
| 管理要求 | 风筒破了马上补,瓦斯超了立刻停,密闭启封先写办法,隅角要抽风排风,停风地点设栅栏,火区按条文管。 | ||
| 监督与检查 | 通风科每月查计划,安监员天天跑现场,没带瓦斯仪不准上岗,措施不落实就停工,查出问题当天改,改不完不许干别的活,三次没改就调岗。 | ||
(一)安全隐患认定
1、 通风系统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因巷道失修造成矿井通风阻力过高,对主扇安全运行有影响的;
(2)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辅扇、局扇的安装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出口风量不能满足稀释瓦斯要求的;局部扇风机运转不正常,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的;
(4) 通风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的;
(5)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不审批措施、措施不落实的;
(6) 反风设施不完好的;主要风门未实现联锁的;
(7)采掘工作面及峒室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瓦斯管理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不按规定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的;
(2)启封密闭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的;
(3)采煤工作面隅角等易发生瓦斯超限地点没采取防止瓦斯超限措施的;
(4)末及时封闭盲巷、临时停风地点末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的;
(5)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m3/min,未按重点瓦斯区管理、无专项瓦斯管理措施的;
(6)井下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的;
(7)下井干部、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流动电钳工等特殊工种不携带瓦斯报警仪,或不对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的;
(8)监测系统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9)通风值班人员不审阅瓦斯日报,存在问题没及时处理的;矿长、总工程师不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并签字的;对重大通风问题没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不按规定制订、修改或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的;
(10)受小煤窑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未制定专项预防措施的。
3、综合防尘安全隐患认定
(1) 未建立健全防尘责任制或防尘责任制没全面落实的;
(2) 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的;
(3) 防尘措施不落实,防尘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4、防灭火安全隐患认定:
(1)没有建立健全各级人员防灭火责任制或责任制没有全面落实的;
(2)井上下的防灭火制度和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有关规定的;
(3)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存在严重缺陷的;
(4)采用化学注浆方法处理采掘工作面片帮、冒顶使用可燃性化学材料的;
(5)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煤层,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防止自燃发火措施的;
(6)存在火区的矿井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46条至250条的有关规定对火区进行管理的。
5、井下爆破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3) 井下放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的。
6、本专业出现的“三违”行为。
7、其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
(二)“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技术规定
1、“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治理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1)隐患存在的地点,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2)隐患治理的时间及受影响范围;
(3)隐患治理要求达到的目标;
(4)治理前需做的准备工作,治理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5)隐患治理必须遵守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6)隐患治理的人员分工,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
(7)治理后的检查与验收。
2、“一通三防”隐患治理过程的保证措施
(1)“一通三防”隐患治理必须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2)通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负责验收。
(3)安监部门负责对治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的人员素质
参加“一通三防”隐患治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一通三防”方面的常识,特殊工种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掌握具有与治理隐患相关的知识;负责隐患治理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熟练的技能。
4、“一通三防”隐患治理强制执行的措施:
(1)矿井通风阻力大,对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必须制订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2)因巷道变形或堆放物料造成通风断面减小,风速超限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通风断面符合要求。
(3)采煤工作面隅角必须采取抽放、引排、扩散稀释、减小隅角空间、采用隅角射流喷雾等防止发生瓦斯事故的措施。
(4)局部通风风筒管理不符合质量要求,出口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稀释瓦斯需要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5)巷道贯通和调整通风系统必须制定措施并审批,现场必须明确人员统一指挥。
(6)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时必须执行“三级排放”制度;,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必须采取断电撤人措施。
(7)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栅栏、警标;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启封密闭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8)必须按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9)可能受小煤窑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地区,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0)安全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11)区(队)、班组长、下井干部,电钳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工作前检测工作地点风流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12)高瓦斯放顶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必须制定防止瓦斯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3)矿井消防、防尘系统必须完善;消防、防尘责任制必须逐级落实;消防、防尘设施必须安装到位,使用正常。
(14)采掘工作面处理偏帮冒顶注浆严禁采用可燃性化学材料,特别是聚氨酯注浆液。
(15)火工品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井下违章放炮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纠正处理。
(16)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安全技术规定:一通三防方面特殊生产工艺认定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通风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瓦斯超限处置,局部通风恢复,密闭启封排放 |
|---|---|---|---|
| 制定目的 | 瓦斯超了容易炸,人待着危险。以前出过事,得管严点。 | ||
| 适用范围 | 瓦斯员、安监员、电工、班组长、放炮员这些下井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瓦斯员测浓度,安监员盯现场,电工保风机,总工批措施,班组长撤人断电。 | ||
| 管理要求 | 20米内停活撤人断电,不能“一风吹”,逐段排瓦斯,浓度超3%不让进,回风汇合处不超1.5%。 | ||
| 监督与检查 | 调度查汇报,安监员全程盯,没做到就停工重学,再犯要调岗。矿里每月查落实,集团抽查,漏检扣当月奖金。 | ||
以下工序,为通风管理特殊生产工艺,在管理、施工、操作过程中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措施并对有关人进行技术培训。
(一) 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安全技术规定
1、安全技术措施:
(1)处理局部瓦斯超限,必须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超限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应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2)排放瓦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41条、129条执行。必须严格执行“三级排放制度”。
(3)临时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沼气浓度不超过3%时,由当班瓦斯员、安监员、电工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在现场组织排放。
(4)若超限地点的沼气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有人工作的地点时,要制订专门的安全排放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总工程师明确人员负责现场排放工作,并签字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5)若超限地点的沼气浓度达5%以上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大,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
(6)排放措施中要有对瓦斯积聚的数量和排放需要的时间进行预计的内容。措施中要明确受排放回风流影响的地点,站岗地点,撤人、断电范围,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通讯方式,瓦斯监测点位置,风流控制方法等,要以图文说明。
(7)排放瓦斯应采用风筒加接短节由外往里逐段排放法或风筒错口法,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汇合处的ch4或co2浓度不得超过1.5%。
(8)排放人员不得进入瓦斯浓度达 3%以上的地点,采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测量瓦斯浓度时,不得在瓦斯浓度大于3%的地点读数,应在新鲜风流中读取数值。
(9)严禁采用“一风吹”法或连续停开局扇法排放瓦斯。
(10)排放具有串联关系的巷道,或排放因停电、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多个巷道瓦斯超限,必须按顺序逐个排放,由进风侧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负担区域排放完后,方可排放被串局扇或
第二台局扇负担区域的瓦斯,严禁多头面同时排放。
(11)排放瓦斯的局扇应实行“三专”供电,排放期间须派电工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运转正常。
(12)排放完后,瓦斯员要对整个巷道及受回风流影响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均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稳定30min没有变化后,才可以人工送电,恢复生产。
(13)排放瓦斯前后都要向矿调度汇报,规模较大的排放要向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汇报。
2、保证措施:
(1)建立瓦斯超限分析制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查清超限原因,找出责任者,并对责任者进行教育,并制定预防措施。
(2)建立排放瓦斯措施会审制度,排放瓦斯措施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调度、安监、技术、机电、生产等部门进行会审,以保证措施的全面性、合理性、可靠性。
(3)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对于较大的瓦斯排放,矿要成立以总工程师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井上、井下排放瓦斯负责人,排放瓦斯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安监部门都要派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排放措施落实。
(4)要明确三个责任,即:明确撤人和警戒者的责任;明确断电范围和实施断电和完好检查者的责任;明确现场指挥者的责任。
3、强制执行措施:
排放积聚浓度达3%及以上的瓦斯时必须执行三个原则:即撤人原则:受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断电原则:受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限量原则:排放瓦斯必须采取控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措施。
4、技术培训内容:
(1)瓦斯员、兼职瓦斯员、安监员、放炮员、生产单位的班组长、电工等特殊工种接受有关瓦斯知识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2)对以上各工种培训的内容除以通风、瓦斯常识,矿井瓦斯涌出情况,《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相关内容为主外,还要对其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方法及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等知识的培训。
(3)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学习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安全技术规定: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
| 适配人群 | 通防科人员,采煤区队,掘进区队 | 使用场景 | 采掘作业面,巷道修复,皮带运输 |
|---|
为实现“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特别是通风设施、综合防尘、监控系统等现场落实,明确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范围、谁负责,谁就近、谁负责,谁影响、谁治理”的原则,对井下区域进行划分管理。
一、通防科:1.井下所有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瓦斯监测监控仪器仪表、防灭火设施以及各单位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全部由通防科负责,并负责全矿井各单位责任区内通风设施、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等设施的正常维修和检查。2.每月根据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通防科对各单位负责区域进行划分,建立井下通风、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竣工验收和交接班制度,变更责任区域的,由分管通防的副总负责组织通防、安全、调度、技术和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单位管理和正常使用。
三、采煤单位:工作面进回风巷与回采工作面范围,所有“一通三防”设施和洒水清尘、巷道卫生由所在采煤区队负责。
四、掘进单位:所有为该区服务的“一通三防”设施,均由所在区队负责。负责的卫生区范围内、使用溜子、皮带运输转载点前、后各20米范围的洒水清尘、负责巷道卫生区域的洒水清尘等。掘进工程结束后,立即做好变更工作。
五、运转队:所负责的井下各皮带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联络巷通风设施与卫生,皮带巷卫生和转载点前、后20米的洒水清尘。井底车场、东翼停车场,以及负责的主要运输地点的所有“一通三防”设施,包括洒水清尘、巷道卫生等,均由运搬工区负责
六、机电维修队:所负责的各变电所、主运输绞车房等地点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变电所、绞车房周围20米范围内巷道卫生和洒水清尘。
七、其他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所使用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均由该单位负责,巷道修复、装卸物料时,必须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处理好施工范围内的巷道卫生。
八、加强责任区域内“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通防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设施损坏后,及时进行修复。出现风门、密闭设施,以及防尘管路与设施、监测监控设备等需要通防科进行处理的,必须及时通知通防科修复。属管理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价格加倍兑现处罚责任单位,并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200元;经查实到人的,除处罚责任者外,并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30—100元。凡出现风门闭锁绳被私自拆开、撞断,对分管责任区的单位罚款200元。
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安全技术规定: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治理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员,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瓦斯超限处置,采掘工作面通风,突出矿井防突 |
|---|---|---|---|
| 制定目的 | 怕矿井通风出问题,瓦斯超限、煤层自燃、设备乱用,工人干活不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监控设备。 | ||
| 职责分工 | 矿长管总,总工定措施,通风区长盯瓦斯员,班组长守现场,瓦斯员天天查。 | ||
| 管理要求 | 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了马上停,装齐传感器和抽放系统,风门密闭要结实,自燃煤层得灌浆。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检查记录,安监部抽查,通风区长天天盯,漏检假检就扣钱,整改不力就停工,严重就换人。 | ||
(一)“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文件规定的条款认定。通风专业具体有:
1、文件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包括: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通风能力的;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三个)以上的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2、文件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包括: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文件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包括: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文件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包括:
(1)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报警的。
4、文件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包括: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施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5、文件第十一条“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包括: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6、文件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设备、工艺的”。包括:
(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除外)的;
(3)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二)通风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措施:
1、通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2、通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强制执行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有:
(1)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必须按通风能力核定的产量组织生产,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要按通风能力核定的产量编制,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计划生产。矿要制定通风系统改造和维修巷道,降低通风阻力计划,以提高通风能力,使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通风系统改造完成后,矿总工程师及时组织通风能力核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矿必须合理布置生产头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和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4个。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的,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
(3)矿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瓦斯员需要数量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核定,矿长(董事长)负责配齐。
(4)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低瓦斯矿井重点瓦斯区的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其它地点瓦斯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两次;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头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通风区长必须加强对瓦斯检查员的管理,杜绝出现空班、漏检、虚查、假报现象。
(5)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矿总工程师负责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未处理前,严禁作业。矿必须采取预防瓦斯超限的有效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局部扇风机运转正常,风筒吊挂平直,接口严密,无破口,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要求;大力推广大功率局部扇风机,大规格风筒和“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换向装置”,提高局部通风装备水平。调整通风系统,增大采煤工作面供风量,对上隅角瓦斯要采取抽放泵抽放、引排风机引排、局扇补风等综合措施进行处理。
(6)必须定期对下井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一通三防”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识。
(7)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止突出措施和计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 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② 必须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的预测。
③ 必须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④ 必须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的检验。
⑤ 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⑥ 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⑦ 必须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8) 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永久或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9)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必须管好用好安全监测系统。必须有足够的专门人员对安全监测系统进行维护、管理。人员不足的,由矿长(董事长)负责配齐。矿长(董事长)必须负责满足安全监测系统所需配件的供应,保证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10)安全监测系统运行必须可靠,各种传感器安装数量满足要求,数据准确,信息传输正常,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每7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的断点功能进行一次断电试验。
(11)矿井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满足用风地点风量需求。同时要制订提高通风能力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保证矿井风量满足需要。
(12)严禁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矿要对生产系统或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13)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主要通风机的能力必须满足矿井需要,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运转正常。没有备用主扇的风井,矿要限期安装备用主扇,严禁单台主扇运转。两台主扇通风能力不匹配的,必须对备用主扇进行改造,保证两台主扇能力均满足需要。
(1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矿要采取调整通风系统,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措施,严禁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
(15)新建矿井和准备采区,必须有正规通风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矿井、采区投产前必须形成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1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必须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矿要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制订降低通风阻力和增加风量的措施,严禁微风作业、无风作业。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通风部门按设计需要配足风量,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严禁强行组织生产。
(17)采区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必须加快与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有关的工程,采区未形成完善、可靠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其它巷道。
(1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必须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矿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设施维修人员,对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制订通风设施检查验收制度。
(19)所有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和组织生产。
(2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必须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
(2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23)必须严格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3条之规定。躲炮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班组长负责清点人数,确认人员全部撤到安全距离后方可放炮。
(24)采煤工作面(三角煤、残留煤柱除外)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并保证两个安全出口畅通,方可进行生产。严禁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的采煤工艺开采。回收三角煤、残留煤柱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25)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在设计和组织施工中,要合理选择采煤工艺,严禁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安全技术规定:一通三防部份三违处罚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员,局部通风机操作工,掘进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掘进作业,盲巷管理,瓦斯排放 |
|---|---|---|---|
| 制定目的 | 防止风门被撞坏、风机乱停、风筒漏风、瓦斯积聚这些事发生。 | ||
| 适用范围 | 掘进面、风筒、局扇、瓦检员、班长、推车工、所有下井人员。 | ||
| 职责分工 | 瓦检员查瓦斯填记录,班长盯撤人设栅栏,安装工固定风机,推车工不同时开两道风门。 | ||
| 管理要求 | 风筒距迎头不能超5米,停风必须撤人设栅栏,瓦斯超限不准送电,盲巷要设棚栏。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员日常巡查,队长每周检查,发现一次罚钱,三次就开除,罚款当场交清。 | ||
1、手动风门,用车撞风门或其它方式使风门损坏,罚款100元。
2、擅自停、开局扇,罚款100元~500元,停风机放炮罚款500元。
3、损坏风筒造成漏风罚款100元,对故意损坏风筒造成迎头无风罚款300元,并开除处理。
4、局部通风机停运,不通知撤出人员,不设置临时栅栏,对班长、瓦斯员罚款100元,并教育改正,三次违规开除。
5、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固,对安装人员进行50元罚款,并重新安设固定。
6、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煤巷不大于5m,由于风筒不到位,而造成瓦斯积聚,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7、停风、停电作业地点恢复送电后,未经瓦斯员检查同意,私自送电开动电气设备者,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8、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200元,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开除处理;瓦斯超限不汇报,不责令停止处理,对瓦斯员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瓦斯超限不责令停止作业,而继续违章蛮干,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并强制停止作业。
9、推、拉矿车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对责任人罚款50元~100元。
10、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不及时撤离受影响区域的施工人员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瓦斯员或现场指挥人员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11、瓦斯超限强行送电罚款1000元,并开除处理。
12、进入有危险标志的无风区(棚栏)里闲坐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13、定期校验“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到期未校查造成检测数据失真,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罚款50元。
14、停风或暂不施工的盲巷,应设置临时棚栏或临时密闭,如未设置,将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重新施工合格。
15、巷道贯通前,应制定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的有关措施,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风量,致使系统紊乱,造成瓦斯积聚,对有关人员罚款50~100元。
16、不得随意改变瓦斯监测探头吊挂位置或堵塞防护罩,致使检测数据失真,否则将对瓦斯员或操作者罚款50元~500元,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17、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硐室、密闭等通风设施及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作好“一炮三检”,不低于三次的瓦斯记录、汇报时间地点,严禁弄虚作假,漏检漏报,坚持现场交接班,否则,将对瓦斯员罚款100元一3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18、瓦斯检查员按规定吊挂风筒及各种牌板,认真填写,并作好瓦斯日报填写工作,如不按规定吊挂填写或填写不清、不全、数据不准、缺项,将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200元。
19、瓦斯员发现循环风,不及时处理也不报告,发现风筒破损不及时处理,风筒接头不合规定,对瓦斯员罚款50元一100元。
20、掘进工作面停风或启封密闭需进行瓦斯排放地点,要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如排放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对排放人员罚款100元~300元,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21、矿井必须设置防尘水池、入井防尘水管吊挂符合要求,按规定设置叉管出口,并在主要巷道、装车站、皮带机装载点等要求安设喷雾装置,并保证各作业点防尘洒水管路到头。如未按规定吊挂设置,缺一处罚款30元,并按规范安设,安装后被使用单位损坏罚使用单位50元,由安装部门安装更换;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一次罚款20元,并教育改正。
22、定期清洗巷道堆积煤岩粉尘,每月至少一次,如不定期清洗,对责任人罚款30元,并立即清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