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
| 适配人群 | 安委会专委会,专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 使用场景 | 煤矿生产,基建施工,隐患整改 |
|---|---|---|---|
| 制定目的 | 怕隐患漏查漏改,出大事故。大家查得不细、不勤、不闭环,老问题反复冒头。 | ||
| 适用范围 | 集团直管的矿、厂这些生产建设单位。 | ||
| 职责分工 | 领导组定体系、抓大事;专业委员会牵头本行排查;成员单位盯整改;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组长每班都得查。 | ||
| 管理要求 | 每月查、每周查、每班查;重大隐患要挂牌、公告、建档;整改必须“五落实”,验收要两级把关。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月月检查打分,90分合格,高一分奖1%,低一分扣1%;查到一般隐患罚500元,重大隐患罚1万起;没完成排查任务的,扣奖励30%-50%。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管控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闭合管理,注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管控,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细化、工作量化、责任明确化,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三条 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是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直管)生产、建设矿、厂。
第七条 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安委会设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郭金刚
常务副组长:王存权
副组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安全管理监察局、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处、通风处、地质勘测处、电业公司、电力能源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环境保护处、非煤产业部、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房地产管理中心、保卫处、消防大队、医疗卫生中心、公路路政管理处、矿山铁路公司。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委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薛龙山(兼)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
1、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2、全面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隐患;
4、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工作。
(二)安委会专业委员会
1、负责牵头组织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修订、完善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和考核办法;
3、负责对本专业系统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挂牌督办、整改验收;
4、负责对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成员单位
1、负责本专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督办。
2、负责本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制定、制度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牵头组织本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4、负责对本专业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确认、审核,并指导制定整改措施;
5、负责建立本专业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上报。
(四)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分管负责人是相应分管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3、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管控机制
(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1、实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
2、集团公司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季度全覆盖;各专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季度全覆盖。
3、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其单位职能部门每旬至少组织1次本专业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生产区队(车间)每周至少组织1次责任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作业班组每班必须组织开工前、班中、收班的安全隐患排查。
4、安全隐患排查是各级挂牌督办、包保、五人监管、领导带班下井、“一帮一”等工作的重点。
(二)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1、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逐级、分口上报制度,专业委员会、专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安委办统一协调。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
3、建立责任单位、专业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安委会的逐级月报制度。
4、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建立班组班报、区队(车间)周报、专业部门旬报的安全隐患上报制度。
5、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安全隐患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1、重大安全隐患依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以及行业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2、责任单位进行初步认定后上报安全专业委员会、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四)建立安全隐患分类建档制度
1、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一患一档” 和“一档五帐”。
“一患一档”:每一重大安全隐患都应建立各自的档案,档案资料包括重大安全隐患上报表、认定书、登记卡、治理方案、督查卡、进度表、申请单、验收报告。
“一档五帐”:每一重大安全隐患都应建立五个台帐,包括重大安全隐患台帐、挂牌督办台帐、销号登记台帐、公告公示台帐、到期未治理台帐。
2、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及专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本专业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一患一档”和“一档五帐”。
3、安全隐患台帐做到专人管理,管理规范,资料齐全,更新及时;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实行“三统一”,即台帐和现场统一,专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统一,台帐与档案统一。
(五)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责任单位必须对一般安全隐患“三定”整改。
2、重大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制定“五落实”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专业委员会和专业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定,审定通过后由专业主管部门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不能如期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安委办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下达总经理问责督办单。
(六)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制度
1、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集团公司媒体、责任单位媒体、隐患所在区队(车间)值班室分三级进行公告。
2、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内容包括:责任单位、类别、地点、危害、治理措施、责任人、督办人、督办部门、治理时限、治理进度。
(七)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责任单位调度室和井口(车间)、隐患现场作业区域实施三级挂牌公示,专人督办。
(八)建立安全隐患的验收销号制度
1、一般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和销号。
2、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两级验收,即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责任单位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对口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专业委员会和专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评价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安委办销号。
(九)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安全专业委员会、专业主管部门、各子公司、二级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分析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通报考评情况。
2、各基层单位部门、区队(车间)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隐患分析会。
第十条 奖惩规定
(一)月度绩效考核
1、集团公司对直属(直管)生产建设单位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百分制考核,考核与月度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占月度工资基数的5%,月检查、月考核、月兑现。
2、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分办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上报领导组,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考核办。
3、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90分以上,每超一分,奖励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的1%;90分以下,每低一分,扣罚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的1%,累计奖罚不超当月工资基数的5%。
(二)隐患定价考核
各专业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全覆盖排查,并以报告形式(盖公章)向安委办报送季度排查情况、复查、验收情况、考核意见,安委办汇总审定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送集团公司考核会议通过后兑现。
1、发现一条一般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2、发现一条重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处罚1万元,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完成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万元。
(三)指标量化考核
1、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专业主管部门指标量化考核工作,每月对其下达安全隐患排查量化指标,包括月度排查一般隐患数量、重大隐患数量和年度重大隐患销号数量。对未完成量化指标的部门,根据完成情况,扣罚季度安全综合管理奖励的30%-50%。
2、各专业委员会对未开展月度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的、未建立重大安全隐患“五帐一档”的、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专业主管部门,扣罚季度安全综合管理奖励的50-100%。
3、各专业部门负责本单位监管人员量化考核工作,分解隐患排查量化指标,对每名监管人员下达排查安全隐患数量指标,对未完成量化排查任务的人员扣罚季度个人安全风险抵押30%-50%。
4、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指标量化考核。
5、指标量化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季度兑现方式。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直管生产建设单位,奖罚从本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 适配人群 | 铸金操作工,危化品管理员,燃气设备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铸金作业,危化品存储,燃气使用 |
|---|---|---|---|
| 制定目的 | 三楼铸金房没劳保用品,设备没记录卡,没警示标志,漏电保护也没装,照明灯不安全。 | ||
| 适用范围 | 三楼铸金房、化学品存放点、煤气罐、配电房、吸尘房、高温装置、危险品仓库。 | ||
| 职责分工 | 员工要戴口罩手套衣服,组长盯机器记录,仓管管化学品,电工查漏电和插座,主管总负责。 | ||
| 管理要求 | 戴齐劳保用品,每台机器配操作规程和保养记录,贴警示标志,装漏电保护,换防爆灯,设二次容器,分开放煤气氧气瓶。 | ||
| 监督与检查 | 行政人事部联合生产部查,6月20到30日分批验收,没完成的要重做,超期要说明原因,整改后拍照留底,谁负责谁签字。 | ||
6月6日,行政人事部协同公司生产部门对我司进行了内部安全隐患自查,问题及整改办法如下:
1、三楼铸金房员工未佩戴劳保用品,使用机械只有部分有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记录,无设备记录卡,未设置区域警示标志,未设置危险区域进入权限,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照明灯不符合安全规范。
整改意见:员工进入操作间时,应佩戴相应劳保用品(活性炭口罩、耐火棉手套、防火隔热服等),使用中是每台机器都必须要有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记录,并有设备记录卡,门口需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进入权限及操作人员姓名照片,无关人员进入需登记,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及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确保机器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断电,照明灯建议换成防爆灯,请在6月30日前完成。
2、各个工作组的化学品均未定点存放,无二次容器防泄漏,未张贴msds化学品安全数据表,部分机器没有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记录,没有设备记录卡。
整改意见:化学物品要定点存放,取用后及时放回原处,设置二次容器防止泄露,张贴msds化学品安全数据表,标示该化学物品的名称及其他数据,每台使用中的机器都需有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记录,请在6月25日前完成。
3、化学品仓库未安装防爆插座,无防泄漏设施,如围堰、泄漏池、导流沟渠渗漏沟,二次防渗漏托盘,温湿度计,强力吸水棉,适当的灭火器,黄沙,防爆空调。无msds,
整改措施:安装防爆插座,增加防泄漏设施,如围堰、防泄漏池、导流沟渠渗漏沟,设置二次防泄漏托盘,温湿度计,准备一些吸水棉、黄沙备用,空调建议改成防爆空调,化学品要有msds说明书,请在7月10日前完成。
4、煤气未集中放置,燃气管不规范,有一个煤气罐小幅漏气
整改措施:煤气无法集中放置时,应设置一个固定容器将煤气罐装入,燃气管道最好改成金属管,接到燃气口的塑胶管不能超过1.5米,煤气漏气需请专业人员测试煤气浓度,杜绝安全隐患,请在6月25日前完成。
5、二三楼配电房、吸尘房未安装应急灯,未配备灭火器,未安装防鼠板。
整改措施:配电房安装应急灯,配备灭火器,并安装防鼠板,请在6月20日前完成。
6、部分消防设施未设置明显标志,没有使用说明。
整改措施: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附简单易懂的说明,请在6月20日请完成。
烤瓷炉等高温装置没有贴警示标志,也没有防护装置:
整改措施:高温装置贴警示标志,并安装防护装置,请在6月25日前完成。
一楼危险品仓库内的堆放杂物,煤气与氧气瓶堆放在一处。
整改措施:杂物需搬出,煤气瓶和氧气瓶需保持一定距离。
请根据以上隐患安排整改,尽快处理完成,防微杜渐,为大家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沈志刚
____年7月5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考核
| 适配人群 | 矿长及分管负责人,安监股管理人员,区队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作业,瓦斯防治管理,顶板隐患排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怕瓦斯爆炸、顶板塌、水淹、着火、煤尘炸,也怕车撞人、机器坏伤人。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井下所有地方,所有设备,所有采掘运输作业。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分管领导管自己那块,队长管本队,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自己岗位。 | ||
| 管理要求 | 每月全矿查隐患,每旬分系统查,每周二查,隐患要分级,整改要“五落实”,闭环管理不能漏。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股每月打分,85分才算过关。低于85分,每人安全部分工资扣5%。出事故就全扣光,重伤扣整队,轻伤扣整班。 | ||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目标
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杜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稳定、有序运行,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安全控制指标
1、死亡、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事故控制在2人以内;
2、重大瓦斯、顶板、水、火灾、煤尘事故为零;
3、较大交通事故为零;
4、重大机电设备事故为零;
三、考核目标
(一)事故管理 (共计30分)
1、全年无死亡及重大交通事故(10分,发生死亡及重大交通事故该项不得分)
2、全年无重伤事故(7分,发生重伤事故该项不得分)
3、全年无轻伤事故(5分,发生轻伤事故该项不得分)
4、全年无一般交通事故(5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该项不得分)
5、全年无1万元以上机电设备事故(3分,发生1万元以上机电设备事故该项不得分)
(二)隐患管理(共计70分)
1、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10分,查资料,缺一项扣5分)。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治理、督办、验收(10分,查记录,未对隐患进行分级不得分,责任单位和人员不明确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隐患排查
(1)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排查频次(10分,未编制计划或者计划未执行不得分)。
(2)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全矿井隐患排查、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分管系统隐患排查,对查处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10分,查记录,未组织排查不得分,组织人员、范围、频次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3)每月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验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10分,查记录,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认真开展每周一、周五安全检查活动正常进行,有矿长亲自参加,并有检查情况及对查出的隐患如何整改落实的情况记录,对安全隐患整按“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10分,查检查记录、隐患整改情况,缺一次扣1分,未进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检查,查检查记录,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5)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督(5分,查资料,未定期通报,未及时公告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6)及时将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以月报,周报对形式上报给公司安监部(5分,查资料,未及时上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办法
1、每月考核由安监股负责,考核85分为合格,85分至100分(包含85分)的考核情况在安委会会议上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85分以下每减少一分扣除本矿全体员工效益工资中安全部分的5%,扣完为止。
2、发生伤亡事故全矿员工效益工资中安全部分全部扣除,发生重伤事故,发生重伤的队、股、室全体员工效益工资中安全部分全部扣除,发生轻伤事故,发生轻伤的班组全体员工效益工资中安全部分全部扣除。
3、发生工亡事故后,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按《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当月效益工资中安全部分不予兑现。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某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 适配人群 | 煤矿主要负责人,专业副矿长,科段正职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作业,采煤工作面排查,掘进巷道整治 |
|---|---|---|---|
| 制定目的 | 怕煤矿出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把问题掐在开头。有法律文件要求这么做,也学了别的规定。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老总盯全盘,矿长管本矿,科段正职查自己地盘。安监站站长盯着落实,副矿长管自己专业块。 | ||
| 管理要求 | 天天查、月月查,分三级定隐患;重大隐患马上停,较大隐患先停后治;一般隐患“五定”解决。 | ||
|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安监部每旬通报、每月检查;矿里要留记录、签字、上报;漏查少报就追责,罚款从500到5000不等。 | ||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明确责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4号)、《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____〕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较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____]114号文件中确定的12项内容,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实行公司、矿、科段管理制度。
各生产矿井科段正职组织本科段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研发部、采购供应部、运销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科段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科段正职、副职、技术人员和班队长组成。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整理隐患排查情况,每旬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监督各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指导协助各矿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召开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七条 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矿安监站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落实负责;各主管副矿长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段正职负责本科、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具体条件和人员素质情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操作技能、规范操作水平,提高识别危险因素和正确处理危险因素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际”。煤矿“三违”行为要纳入隐患排查工作范围进行管理,对“三违”行为要认真排查治理并建档管理和上报。隐患治理必须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强制执行措施和资金保障五到位。
第十一条 各科段正职负责每天组织本科段副职、技术员、队长、班长对本单位的所有工作面(岗点)存在的一般科段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安排治理工作。科段盯岗人员负责对单人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的管理,每班要不少于一次进行巡视,每班对其安全可靠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留有文字记录;班组长负责每班对工作面(岗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派班单的安全提示进行排查和监督治理工作。
各专业副矿长负责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会前,组织本专业科段正职及相关科室参加,进行较大事故隐患、 本专业认定一般矿级安全隐患、科段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副总以上的领导,每月两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各专业副矿长组织的专业隐患排查出的较大事故隐患及一般矿级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各矿隐患排查分三级,一般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问题,确定为安全工作提示。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各矿要在月底把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在每月最后一次全面排查后,将排查情况、本月隐患排查总结及隐患治理计划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隐患问题按照专业(采煤、煤巷掘进、岩石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矿压)分类填写隐患治理统计表,每一项隐患问题要制定出治理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并且由主管矿长签字认可。纸版经主管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
总结报告和治理统计、计划格式,由安全监察部另发电子版。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隐患彻底解决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注明没有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六条 煤矿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工作面(岗点)排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时,必须先停产,后治理,影响较大事故隐患治理范围内的工作面(岗点)也必须停产。
发现存在一般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科段地面排查出的一般科段级隐患,要将排查结果一方面向矿安监部门报告,另一方面要在派班指令单中明确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验收人,进行治理。
科段井下现场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要将治理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验收人报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同意后进行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较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按照标准验收。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督察。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地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按照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站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的验收。
第十八条 隐患治理工作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合格的专项操作技能。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期间,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针对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科段是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对各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隐患问题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矿安监站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到位;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制度,煤矿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管副矿长)每月要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形成安全状况评价报告,经主管副矿长签字后后留存备查,在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矿安监部门要对没有按计划完成治理的以及重复出现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专业分析评价报告和治理计划格式,由安全监察部另发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受理制度,受理人对完成治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受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追究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段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科段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科段,将该科段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科段,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的科段是矿安全检查的重点。发现三次未治理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科段正职免职处理,其他责任人员由矿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由科段长或值班人员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留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科段正职罚款50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七条 煤矿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煤矿主要负责人2000元/次,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八条 煤矿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公司报告而被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对矿责任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重大隐患罚款2000元至5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次罚款3000元。
第三十条 排查出来的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给予隐患治理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煤矿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排查结果和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的、或者矿安全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各矿安监站、公司安监部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记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积极进行核查,并于10日之内给予举报人答复。对举报事实核实后,按举报的事实和情节给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奖励金额为1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生产矿要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昊华能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____年-月-日起施行。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____]175号)、《关于修改、补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____]225号同时废止。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管负责人,车间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重大隐患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企业不查隐患、漏报隐患、整改拖拉,让隐患越积越多。 | ||
| 适用范围 | 安全监管部门用系统评企业隐患排查这事。 | ||
| 职责分工 | 监管部门负责评、企业要自己报制度和隐患、班组人员得参与查。 | ||
| 管理要求 | 制度得上网报、隐患要按时报、整改不能超期、重大隐患必须单独报。 | ||
| 监督与检查 | 系统自动算分,监管人员审核结果,分数低的会被重点盯,d级企业要被约谈。 | ||
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科学评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二、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____〕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____〕1号)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
三、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估流程向企业公开,评估内容公平,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二)简单实用、便于操作原则。在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精炼评估指标和内容,简化评估计算方法,力求简单实用、便于操作。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指标和内容设计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注重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和实效的评估,引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评估实施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五、评估周期
绩效评估周期分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一)季度评估。每季度按照评估表中设置的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年度评估。将四个季度评估值进行平均,直接计算分数。
评估工作在评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企业公布,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指标及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报告备查。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包括“制度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安全隐患排查频次”等三个项目,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报告则取得相应分数。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的报告情况,并对“企业(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周期、频次”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判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中是否对“安全隐患排查频次”进行了规定。
(二)隐患按时报告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____〕23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规定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评估周期的月份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报告的按时率。只考察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如当月在规定报告时间内报告一次或多次的,记为1;如未进行报告的,或者是在规定报告时间外报告的,记为0。评估周期为季度的,月份数为3,评估周期为年度的,月份数为12。
(三)隐患按时整改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按时率。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包括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和未当场完成整改但在整改周期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之和;隐患总数量指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的隐患数量。
(四)班组全员自查隐患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查企业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班组人员数量。
2.指标依据:“一岗双责”。
3.指标计算方法: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与企业班组总人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参与排查人数与企业班组人数的比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统计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信息,计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企业班组总人数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企业自行报告。
(五)隐患频发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某类隐患多发、频发的情况。
3.指标计算方法:某类隐患的数量与排查发现的隐患总量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工贸行业安全隐患的分类依据为《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____〕149号),其他行业参照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隐患分类的第二级类别。
(六)重大隐患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是否按规定评估、处置、报告重大隐患。
2.指标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有两项,一是重大隐患报告率,为企业已发现报告的重大隐患个数与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之间的比值;二是重大隐患整改完项率,重大隐患整改模块中,“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个选项的完成数量与重大隐患数量的5倍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获得。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指企业发现并报告的重大隐患、企业发现未报告的重大隐患和企业未发现但实际存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或社会举报)的重大隐患数量之和。
(七)隐患检查举报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被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情况。
3.指标计算方法: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社会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与企业自身排查报告的隐患数量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指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数量之和。如果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未发现存有隐患,或者没有社会、个人对该企业进行隐患举报,则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为零。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2.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____〕4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分为两项,一是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评定四类;二是扣分项整改率,为企业已整改完成的扣分项数与所有的扣分项数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并根据扣分项的整改情况,计算扣分项整改率。
(九)事故发生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在每个评估周期内发生的事故情况。
2.指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指标计算方法:计算企业报告的事故等级和数量。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企业事故发生情况。
以上评估指标具体的评估内容、分值、权重以及评估说明见附表。
七、评估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向企业宣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时,应对本《办法》进行介绍和说明。
(二)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评估内容的要求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三)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记录,并向企业公布。
八、评估结果
根据“附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表”,对各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打分。
实得分 = 应得分×权重。
总分 = 各项评估内容的实得分之和。
评估工作的满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根据企业的评估分数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a级:考评得分≥9分,超过预期要求。模范遵守工作要求,工作积极,业绩突出。
b级:8分≤考评得分<9分,达到要求或部分超过预期要求。自觉遵守工作要求,工作负责,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c级:6分≤考评得分<8分,基本达到预期要求。工作较为负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d级:考评得分<6分,未达到预期要求,明显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九、评估结果的使用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绩效评估结果可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并可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顶板管理,一通三防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怕工人不查隐患,怕小问题变大事故,想让大家早点发现危险点。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包括矿上和项目部的工人、干部,还有所有工作区域。 | ||
| 职责分工 | 工人每天自己查岗位隐患;班组长收报隐患;信息站记账分派;领导组管考核奖罚。 | ||
| 管理要求 | 上岗先查隐患;发现马上报;紧急能越级报;隐患填“五定”表限期改。 | ||
| 监督与检查 | 信息站天天汇总;安监科盯整改;没按时改就罚款;月底从工资或工程款里扣;不交钱翻倍罚。 | ||
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建立健全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我矿职工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超前防范,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全员排查安全隐患,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下。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我矿生产一线工人参与隐患排查和提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使每个职工做到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人人都安全,最终实现我矿安全年。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领导小组,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开展工作。
组长: 吴文玉
副组长:李朝亮 高广进 葛生堂 朱海春 饶红军
成员: 王振宇 李彦学 王克明 姚国平 温扎根
丁广广 刘智华 吕 平 问会军 胡宝仁
刘金朝 张玉民 李邵忠 陈 鹏 吴 波
芮吉云 乔正贤 马维新
2、成立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隶属安检科),站长由安
监科王振宇兼任,负责全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的收集和整理。
四、具体办法
(一)排查主体、内容和范围
1、排查主体:在矿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矿、项目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
2、排查内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或在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煤矿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主要包括:
(1)“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2)顶板管理方面;
(3)防止“三超”方面;
(4)机电、运输管理方面;
(5)水害防止方面;
(6)自然灾害防治方面;
(7)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方面;
(8)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
3、排查范围:以本人工作场所为主,兼顾矿井的其他区域。
(二)排查处理程序
1、员工每日上岗先查自己工作点的安全隐患,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再汇报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紧急情况直接上报安全信息汇报站),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其他区域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按程序汇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汇报。
2、安全信息汇报站人员要根据员工汇报的安全隐患的内容、类型、时间、地点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需要立即排除的隐患,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安排处理,否则容易酿成大的事故。员工下班后,到安全信息汇报站签字核实,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要及时将每班的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报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3、对于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当班未能及时处理的,由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的人员及时填写“五定”表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凡是不能按期整改的给予罚款(附件:“三违”和隐患整治处罚规定)。
(三)奖励办法
1、奖励基金来源渠道:一是公司拨付的奖励基金5万元;二是“三违”和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罚款提成。
2、奖励对象:①井上、下职工所提有价值的安全隐患信息及建议;②管理人员所提非本职工作以外,有价值的安全隐患信息及建议方案;③全矿职工抓“三违”的人。
3、安全隐患排查和抓“三违”奖励领导小组每月评审一次,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4、奖励标准:
(1)抓“三违”奖励:①抓一般“三违”一人次奖励100元;②抓严重“三违”一人次奖励1000元:③抓特别严重“三违”奖励5000元。
(2)排查安全隐患奖励:①排查c级安全隐患一条奖励200元;②排查b级安全隐患一条奖励1000元;③排查a级安全隐患一条10000元
5、每月要认真考核评比,对获奖的个人及所在的班组和单位要登记在案,年底作为先进个人、集体评选的优先条件。
(四)、对“三违”人员、事故和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规定
1、“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三违”的界定见附件):
(1)一般“三违”人员罚款50~100元
(2)严重“三违”人员罚款500~1000元。
(3)特别严重“三违”人员罚款1000~5000元。
2、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人身事故对项目部的处罚:
①人身伤害程度达八到十级的罚款5000~10000元。
②人身伤害程度达五到七级的罚款30000~50000元。
③人身伤害程度达一到四级的罚款60000~100000元。
④发生伤亡事故罚款100000~200000元。
(2)发生非人身事故,因管理不善造成停产的对项目部根据情节按每小时5000~10000元处罚(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3、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规定:
(1)隐患的界定: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即:
①a级隐患:隐患处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矿难以解决的,需由公司统筹安排解决的隐患;
②b级隐患:隐患处理难度较大,项目部难以解决的,
需由矿方解决的隐患;
③c级隐患: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项目部施工队有能力
解决的隐患。
(2)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
①c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3天)整
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50~100元;
②b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周)整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1000元;
4、罚款由安全科统一开收据,一式三联,矿长签字(被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财务部一份;安监科保存一份)。
5、对“三违”人员和项目部拒不交罚款的,由该项目部自己负责,超过期限不交,按每延期一天增加一倍计算,月底开票交公司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五、本实施方案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m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
| 适配人群 |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 使用场景 | 煤矿生产,瓦斯治理,水害防治 |
|---|---|---|---|
| 制定目的 | 怕煤矿出大事,比如瓦斯炸了、水灌了、煤层塌了,得提前盯紧这些危险苗头。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煤矿,不管大小新老,井下干活的地方都算在里头。 | ||
| 职责分工 | 矿长要兜底,技术员管图纸数据,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自己手里的活儿。 | ||
| 管理要求 | 瓦斯超了马上停,透水前必须探,通风口不能堵,设备坏了立刻换,图纸不准造假。 | ||
| 监督与检查 | 上级来查记录和现场,安监员天天转,发现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就罚钱扣证。 | ||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____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