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 适配人群 |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安监科长 | 使用场景 | 重伤事故,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 |
|---|---|---|---|
| 制定背景 | 厂里出了重伤事故,隐患老不改,安全形势变差,得管一管。 | ||
| 适用范围 | 管发生事故的部门、有隐患不改的科室、影响大的事件。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科发通知,分管领导带队,总工、纪委、劳人科一起查,出事部门领导必须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三天内约谈,十天内交整改报告,约谈记录要签字,整改不到位就影响评优晋级。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科盯整改,约谈后检查落实,没按要求做就扣评优资格,严重就处理人,记录留档备查。 | ||
根据省政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为加强我厂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订我厂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一、约谈问责范围: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恶性事故的;
2、不按时整改或制造重大事故隐患的;
3、对事故隐患控制不力,同期事故上升较大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4、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或经厂安全检查指出人不整改的;
5、对我厂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他情形。
二、约谈目的:
1、详细了解约谈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
2、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责任;
3、督促事故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事故曝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4、按规定对事故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参加约谈人员: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等,三日内由厂安监科下发约谈通知书,厂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业务主管部门、纪委、劳人科、安监科领导组成约谈小组;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由由厂分管安全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约请事故发生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主管业务科室参加约谈。约谈时间、地点见约谈通知书。
四、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履行相关情况;
2、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3、事故部门应提供的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
4、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的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事故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5、督导事故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处理的具体要求;
6、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表),有相关人员签字;
7、事故部门严格按防范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整改报告上报厂安监科;
8、约谈问责通知书作为对事故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不良行为的依据,将直接影响到部门及个人的评优、评先和晋级。
附件: (1)约谈通知书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任课教师,班主任,值周领导 | 使用场景 | 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实验操作 |
|---|---|---|---|
| 制定背景 | 学校安全责任不清,出事不知道找谁。想让每个环节都有人盯,出了问题能快速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班主任、值周领导、后勤和各办公室人员。 | ||
| 职责分工 | 校长总负责,各部门主任管自己块儿,班主任盯班级,任课老师管课堂,值日老师守区域。 | ||
| 管理规定 | 不许擅离岗位,不许私自调课放假,不许体罚学生,不许隐瞒安全隐患,不许乱收费补课。 | ||
| 监督与罚则 | 小事故班里解决,大事故学校安全部牵头,严重的一律上报。检查靠日常巡查 定期排查,违规先批评再扣钱,重的调岗或处分。 | ||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养护工程师,管养单位,监管人员 | 使用场景 | 桥梁养护,事故调查,隐患排查 |
|---|---|---|---|
| 制定背景 | 桥梁养护出过问题,有人不干活、不检查、不报告,出了事没人管。要让每个人知道该干啥、干不好咋办。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市政桥梁,管养单位和具体干活的工程师。 | ||
| 职责分工 | 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牵头,管养单位负责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天天盯着,上级单位要督促下级。 | ||
| 管理规定 | 必须按时检查桥梁,发现问题马上处理并上报;不能漏报瞒报;维修加固要安全施工;出事了得立刻抢修。 | ||
| 监督与罚则 | 日常查隐患,出事启动预案,调查组查清原因,按“四不放过”处理责任人。不执行就通报批评,严重就追责,再犯加重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xx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安全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安委会成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车间,事故调查,隐患治理 |
|---|---|---|---|
| 制定背景 | 车间老出事,责任没人认,事故上报乱七八糟,得管一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生产车间和部门,管安全事故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牵头查事故,安全技术部和人力行政部一起干,人力行政部还负责考核。 | ||
| 管理规定 | 必须落实责任制,执行制度;事故要报、要查、要分析、要处理、要统计;不能“以包代管”“以租代管”。 | ||
| 监督与罚则 | 人力行政部考核执行情况;出了事追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按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档处罚;恶劣的报上级,其他的按公司规定办。 | ||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
| 适配人群 | 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铁路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
|---|---|---|---|
| 制定背景 | 出了事故没人管,处理没标准,大家心里没底。想让追责有依据,让干活的人更上心。 | ||
| 适用范围 | 哈大客专tj-1标所有作业队的队长、副队长、书记、安质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带头,副队长魏兴宇他们配合,张涛盯安全质量,项目部最后拍板。 | ||
| 管理规定 | 出事要报,不能瞒;按事故等级给处分;轻伤通报批评,死亡就撤职。 | ||
| 监督与罚则 | 先看调查报告提建议,报股份公司定;不按时报或谎报,处分加一档;真犯法了送司法机关。 | ||
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____]48号)。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初级中学教学安全规定和事故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活动组织教师 | 使用场景 | 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外活动 |
|---|---|---|---|
| 制定背景 | 怕老师迟到早退旷课 怕调课乱套影响上课 怕学生出安全问题没人管 怕体罚学生伤孩子 怕有病学生硬参加活动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全校任课教师 班主任和部门领导也得遵守 | ||
| 职责分工 | 教务处牵头管这事 老师自己执行规定 校长和年级组长盯着检查 | ||
| 管理规定 | 不准迟到早退旷课 不准擅自调课 上课必须点名 活动前要讲安全 有病学生不能硬拉去活动 绝对不许体罚学生 | ||
| 监督与罚则 | 发现一次通报批评 两次找本人谈话 三次扣绩效工资 出事了看后果定责任大小 安全没做到位就追责 每学期查两次执行情况 | ||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2、任何教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3、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6、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zz县第二初级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7、任课教师上课(含自习和晚修)时必须落实点名制度,发现有旷课学生必须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备检修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注意安全。有人乱来、瞎指挥、不培训、不发劳保,结果伤人了。得管住这些行为,把责任分清楚。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管理部牵头解释。工程公司和项目部领导要盯紧。现场人员自己也要守规矩。检查归安全部门和各级领导管。 | ||
| 管理规定 | 不能违章作业、不能冒险蛮干、不能瞎指挥、不能不发劳保、不能删防护设施、不能明知有隐患还不处理。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了事按“四不放过”查。分清谁直接谁间接谁主要。轻伤罚钱,重伤警告,死亡记大过。赔钱降薪也都有。领导出事还要去集团检讨。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广大员工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责任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者。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再按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为: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职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五)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六)因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七)不按规定发给职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八)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九)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
(十)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
(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
(十二)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十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
(十四)按国家规定拨付安全措施经费,或挪用安全措施经费,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决策者和计划部门负责。
(十五) 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十六)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抢救不及时或领导组织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医务人员在抢救中有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采取抢救措施不当,以及因玩忽职守,草率从事或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以致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第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待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阻、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强迫他人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指挥者警告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违章指挥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给予违章者处分外,对检查人员或当事者也要给予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安全投入不足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错误或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
(八)因采购假、冒、伪、劣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原料、材料、配品备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经济赔偿。对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视损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降薪一个月、三个月和半年,降薪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
第八条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处以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中,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发生1人死亡事故、2人重伤事故或5~9人多人伤害事故时,行政正职到集团公司作检查;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10人以上多人伤害事故或多人伤害事故中重伤超过3人、累计因工死亡3人时,集团公司视事故责任大小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50人以上多人伤害的重大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4人时,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可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对被追究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危货车辆事故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运输驾驶员,车队安全员,车辆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车辆事故处理,运输安全整顿,事故损失追责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大事故,想把安全隐患揪出来,让大家更重视安全。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开车的人和管车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车队队长带头查,安全科盯着执行,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写检查;损失超1万要停岗培训;超3万直接辞退罚款;一个月出两次事全队停工。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了事马上报,不许瞒着漏着;简报上点名通报;谁不照做就扣绩效;安全科每月抽查执行情况,没做到的追责到人。 | ||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公司要查清事故原因,依据事故职责,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人,要向公司写出书面检查,讲明事故原因,认识事故的危害性,从中汲取教训。
2、造成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损失的事故,事故责任人强制下岗,回公司参加为期3天的培训,费用自理。
3、造成3万元以上损失的事故,无条件辞退事故责任人并处罚款1000元。并将事故情况在公司简报上通报。
4、公司车辆月内发生两次以上车辆事故,全公司车辆停产整顿,直至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5、发生车辆事故,要按规定如实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不瞒报,不漏报。
6、公司全体从业人员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各负其职,确保车辆运输安全。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班主任,任课教师,后勤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课间活动,实验教学,体育课堂 |
|---|---|---|---|
| 制定背景 | 学校怕出事没人管,学生受伤了不知道找谁,得把责任分清楚。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和所有在校学生。 | ||
| 职责分工 | 校长带头抓,各班老师具体做,校务处盯着看有没有做到位。 | ||
| 管理规定 | 设施要安全、活动要有防护、食品要合格、特异体质要照顾、出事要马上救、不能打骂学生、不能脱岗偷懒。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了事故先查谁没做好,按情节轻重给处分,严重的一律按国家规定处理,还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 ||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过程管控,质量事故处置 |
|---|---|---|---|
| 制定背景 | 以前项目出质量问题没人管,追责不清楚。想让每个环节都有人盯质量,出了事能找对人。 | ||
| 适用范围 | 只管第八工程公司下面的所有项目部。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管技术,施工员管现场。技术质量科盯着执行,财务科收罚款,办公室办处分手续。 | ||
| 管理规定 | 不准偷工减料,不准用不合格材料,图纸有错要马上提,隐蔽工程得通知监理,试块得在监理眼皮底下取样送检。 | ||
| 监督与罚则 | 出问题24小时内上报,公司3天内查清。小问题项目自己改,大问题公司组织专家查。查实了就罚钱、处分、待岗,严重的一辈子追着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各项目部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谁施工、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公司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负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六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gb/t19001-____/iso9001:____《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五、gb/t50430-____《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六、《质量手册》。
第七条 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
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2、项目部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部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项目部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项目部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公司主管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科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技术质量部讨论结案。
第十二条 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物资供应科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生产科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目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工程公司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公司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向工程公司报告。工程公司在接到报告3日内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业主报告,由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二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部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二起质量问题,追究项目经理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二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的纠正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业主批准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组织专家提出技术方案,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1~2人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划分等级: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符合上述三条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 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第二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 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项目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项目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项目经理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二十七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项目部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项目部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公司财务科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七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项目部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四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2000元;对项目经理、分管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基础绩效薪酬10%。其他责任人低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项目部自行规定处罚。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观感质量差,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或媒体)通报、曝光,损坏公司质量信誉的,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罚;被其它上级单位或其它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验交后因用户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除给予及时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依照公司管理权限,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质量一般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
2、给予失职的项目经理警告处分。
(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级,一经被查出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原事故等级罚款标准处以2倍罚款。质量第一管理者项目经理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质量严重及以上质量重大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须给予追溯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二)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三)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四)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一、 质量问题通知单。
二、罚款通知书。
三、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四、 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